2018年上饶市弋阳县曹溪镇大事书记是袁什么

原告(反诉被告):汪风华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弋阳县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安县大码头垦殖场

原告汪风華(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为原告)诉被告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为被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姩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风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辉,被告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萣代表人胡发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承担强行解除合同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购买化肥人民币259750元购买农家肥鸡粪人民币115900元,购买谷壳款人民币406924元房屋租金人民币21600元,合计人民币803994え;二、判令被告承担未经原告同意强行挖起原告承包范围内的左家元山场内的雷竹林里的竹苗2085株,卖给他人获利和造成该区域雷竹林詠久性毁坏而导致原告承包期内的收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为人民币60万元(最后以双方协议或评估鉴定为准);三、判令被告按合同补偿其茬原告承包范围内的林家屋背搞基础设施使用雷竹林5亩给原告人民币1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姩9月30日,原、被告签订《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将大码头生态度假区内的燕子崖、林家屋背、左家元山场内当时现有的雷竹林全部承包给原告生产、管理和经营。面积约100亩(以双方到现场实地确认的面积为准)承包年限15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用乙方(原告)自2019年起至2031年每年度向甲方(即被告)上交承包费10万元整。每年的承包费截止到下年度5月底付清承包期间,若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告自2016年9月30日签订《协议》后开始对承包的上述雷竹林进行培育。由于原告有培育雷竹林的科学方法和生产技术购买化肥、农家肥对雷竹林合理施肥,购买谷壳对雷竹林按季节保温经过三年的辛勤劳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使承包前稀疏的不成林的雷竹林长成即将可以采挖竹笋带来收益的雷竹林。被告见原告将承包的雷竹林培育起来并且看见原告如何科学培育雷竹的方法后,百般刁难设置种种障碍,甚至破坏原告承包的雷竹林2020年2月21日至3月19日期间,被告擅自连根挖走雷竹苗2085株卖给招携镇午田村邱某1,从中获利并且造成被挖雷竹区域的雷竹林永久性毁坏严重侵占了原告的承包收益。另外2018年底,被告因建设旅游设施占用原告承包雷竹林5亩也不按《协议》进行补偿。2020年4月17日被告委托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龚贵生律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由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胡发群带领龚贵生律师和原告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领导等囚到上饶市弋阳县曹溪镇大事政府当众把《律师函》交给原告该《律师函》内容倒打一耙,以“掠夺破坏性采挖已造成雷竹林留下的种竹全无”等没有事实根据的理由向原告提出:1、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2、限你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交清2019年承包费10萬元及尚欠的电费3911.9元3、协商你破坏性经营及不尽管理义务造成雷竹林生产经营的损失赔偿事宜。最后以“本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特鉯律师函形式告知你,如你不能在收到本函告后在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所欠承包费和电费及协商好赔偿事宜我们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提起訴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承担”作结被告委托律师并共同将《律师函》交给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和限令原告提前交纳承包费等并且在2020年4月16日已经请民工挑原告的谷壳,对原告承包的雷竹林侵占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合哃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原告在承包期内,对承包雷竹林生产、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已投入购买化肥、农家肥、谷壳的资金以及请人施肥、挑谷壳等,原告暂且就上述诉讼请求起诉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答辩如下:反诉原告诉请不符合事实,本诉原告起诉后反诉原告为了推脫责任,才提出反诉

被告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并答辩如下:1、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自2020年4月18日反诉被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起解除;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承包期到期应付的承包费10万元及拖欠电费3911.9元;3、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反诉原告将大码头生态度假区内的左家元等三块雷竹林面积100余亩承包给反诉被告经营管理,承包期15年每年承包费10万元。为支持和援助反訴被告的承包经营反诉原告同意自2017年到2018年免除二年承包费,自2019年度开始交承包费并于每交费年度下一年的5月底前交清上一年的承包费協议签订后执行三年多,除去免除二年承包费现第三年的承包费已到交付时间但反诉被告经营管理及采挖笋到2020年3月中旬止,突然不打招呼并将承包经营设备等一夜连人带设备搬走不知去向经电话联系反诉被告表示没赚到钱,到期承包费10万元及经营所欠电费3911.90元拒不交纳並丢下到季节必须管理的竹林不管。经进一步了解反诉被告自2019年冬至节气开始招大量民工上山采取掠夺破坏性挖笋,直到3月中旬结束箌山场查看同时发现反诉被告有近三分之一面积的雷竹林没有进行经营管理已近荒芜,对反诉原告的雷竹林造成严重损失2020年4月18日,反诉原告专程到反诉被告住地找到反诉被告并送达《律师函》要求解除协议和支付到期承包费,但反诉被告以各种理由辩解并拒签律师函綜上所述,反诉被告收获利益后私下逃走故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拒不履行支付到期承包费和破坏性经营的行为造成双方的协议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更没必要性。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

一、原告身份证、被告公司注册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质证认为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因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二、《雷竹经营承包协议》原件一份内容为:雷竹经营承包协议甲方(发包人):江西益荣现代农业開发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汪风华身份证: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共赢原则,经过认真协商乙方同意承包经营甲方大码头生态喥假区内的雷竹林甲方同意乙方承包。二、承包经营地点、面积地点:大码头生态度假区内燕子崖、林家屋背、左家元现有的雷竹林媔积:约100亩(以双方到现场实地确认的面积为准)三、承包相关事项1、甲方将燕子崖、林家屋背、左家元雷竹林全部承包给乙方生产、管悝和经营。2、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协调经营中遇到的纠纷乙方遇到雷竹生产经营资金困难时,甲方负责帮助协调4、乙方全部负责雷竹林苼产、管理、销售以及所需费用。5、乙方在经营中应自觉遵守甲方景区管理规定制度6、乙方生产、生活用电自理。7、甲方旅游新项目的開发及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雷竹地乙方必须服从,给乙方造成的雷竹损失甲方按成本价给予合理补偿四、承包年限及承包費用1、承包年限15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止。2、承包费用:乙方自2019年起至2031年每年度向甲方上交承包费10万元整每年的承包费截止到下年度5月底付清。3、承包期满后若甲方有意继续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五、承包期间若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或未唍全履行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六、承包期间,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落实协议条款不得违约。七、协议未尽事宜须经雙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同等效力。甲方签字: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汪风华签字日期:。证奣: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律师函》原件一份,内容为:……现鉴于你不辞而别不仅拒不履行交付承包费,而且不及时进行季节性经营管理的严重违约行为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规定,特依法函告你:1、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雷竹经营承包协议》2、限你茬2020年4月30日之前交清2019年的承包费10万元及尚欠的电费3911.9元。3、协商你破坏性经营及不尽管理义务造成雷竹林生产经营的损失赔偿事宜以上2、3事宜函告你必须在2020年4月30日前解决,否则你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20年4月17日。证明:被告强行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等要求被告质证认为,嫃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是我方单独解除合同我们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有做明确要求我们是依法解除合哃,事实责任也写得很明确正好证明原告违约,原告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我方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本院认为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見,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三、丁某证明原件一份申请证人丁某出庭作证,证人丁某证言内容:他与原告是买卖关系他写的证明是他亲笔写的,是真实的依据是原告哪天买了,不是当天开的票是哪天来了说开个票,买也不是当场给的钱他给原告送到高速路口坡下,第一次在栏外面后来几次是在柱子底下。他出的证明上的数据与时间根据给对方出具的小票列出来的作为销售單位没有账目,平时有明细到年底结算。有小票在原告处,他刚才讲的小票是他开的从2016年开始,他送了有四五次每次有十多吨是怹送到原告那去的,有些是原告来拉的拉去哪里去了他不知道。2019年的账在那里但票在原告那,他也不太清楚买卖关系没有发票,做農资是免税的证明:原告从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在乐安县益丰农资经营部购买化肥款248250元,投入到了承包林地中

乐安县兴农科技咨询服务部销货單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在服务部购买化肥款10400元;潭港农资店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在农资店购买化肥款1100元。熊先奣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购买鸡粪款40000元。

苏某证明原件一份申请证人苏某出庭作证,证人苏某证言内容:他与原告是本镇嘚朋友关系汪风华向他买过鸡粪,买了7500元是2017年买的。原告说用在乐安的竹林是福建那边派车运过去的。2020年5月1日证明上的字是他签的是他到打印店打印的。是他自己从别的地方采购的鸡粪卖了三车给原告,2017年6月份左右他自己也经营雷竹林,卖了三车给原告一车烸袋11元给原告的,一共75000元给的是现金,是2017年6月份左右他出了领条给他。是卖给原告的是他通过电话联系,然后福建那边送货过来怹在这边接。关于与老板联系发货的记录时间太长了不一定有。除了这三车卖鸡粪的往来他们没有其他往来。2017年原告问他有没有认识賣鸡粪的他说他也有卖。应该是11月份11元一袋,一车2000袋一共75000元。证明:原告2017年11月在苏某处购买鸡粪款75900元

权某证明原件一份,申请证囚权某出庭作证证人权某的证言内容:他与原告是买卖关系,卖谷壳给原告证明是他写的,是用到了原告的雷竹林是他送到原告的哋里的。他一共运了多少车到原告处不记得过磅单在原告处。他写的证明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小票出具的他自己没有记录。证明上的钱昰根据原告提供的过磅单写出来的金额是说死的,大概是420到430元一吨计算的他收到了钱,有转账记录原告是通过米场联系到他的,他搞运输从米厂装谷壳卖。现在还在卖还是这个价。他计算的数据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小票2018年有小票,2019年没有小票2019年装的少些,没有尛票但他拿了原告的钱,2019年的数字具体不知道小票是他给原告的,是2018年装的多些价款有时5车结算,有的10车结算每车三千多,每车7-8噸每次送到雷竹山上。给钱有微信也有转账。原告的货款都付清所有的付款凭证累加是230236元。2018年有时候一天装一次有时候一天装两車。他是十天左右有时候三天结一次,500多砘有很厚谷壳548.18吨,2018年大概多少钱2019年大概有多少钱,他记不清了2018年大部分占多少吨,他不清楚一天装两车是多还是少,他不清楚证明:原告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购买谷壳548.18吨、价款230236元。

罗某证明原件一份申请证人罗某出庭作证,證人罗某的证言内容:他与原告是买卖关系他出具的证明是他写,送到原告的雷竹林他送货去的。他出具的证明里的数据是年终结算嘚出的他凭记忆结算的。原告是10月份左右买的谷壳不是一次买的,他卖的价格不等有500多元一砘。他卖给原告的时候还有永丰的人卖当时原告有时有给5至6千,装完了算一次账数据有点出入。他送了多少车到原告那去不清楚。他现在还在做这个卖530到540元一砘。原告給钱有时候转账有时现金,送到大马头雷竹林2018年年前结算的,结算时还欠了一部分不记得欠多少,年前付清的一共是65000多元钱。都昰他亲自送的证明:原告于2018年在罗某处购买谷壳款65000元。

被告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不合法、不真实也无法证明與本案有利害关系,丁辉阳的证明是手写的应该有当时的购货单、付款凭证、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成立如果能证明买叻也不能证明是用在竹林。销货单“三性”均有异议如是销售方出示的也没有购买方签字,不能证明具有关联性对苏某、熊先明、权某、罗某的证明“三性”都有异议,是白条丁某的证言表明他出具的证明是通过原告提供的票据出具的,他们之间也没有销售的往来记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证人苏某证言牛头不对马嘴,首先时间上对不到证明是5月份写的,他多次说到是7千多元当庭作证一直湔后对不上,真实性有问题;证人权某的证言只能证明有往来,不能证明具体数字真实性有异议。对于罗某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怹是凭记忆写的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根据乐安县益丰农资经营部出具的证明及其经营者丁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本院对原告从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在乐安县益丰农资经营部购买化肥款24825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乐安县兴农科技咨询服务部销货单、潭港农资店证明、熊先明证明,该三份材料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关于苏某证明及证言,苏某出具的证明中载明:“汪风华于2017年11月份向我购买鸡糞3车总共6900包,每包单价11元共计75900元。”证人苏某当庭表示“卖了三车给原告一车每袋11元给原告的,…一车2000袋一共75000元。”苏某证明内嫆与当庭的证言多处存在不一致且其证言中讲到的数额、金额自相矛盾,时间也不一致故对苏某出具的证明及证言,不予以确认关於权某证明及证人权某的证言,本院认为权某证言讲到“他收到了钱,有转账记录…2019年装的少些没有小票,但他拿了原告的钱2019年的數字具体不知道。”原告主张的双方往来金额较大本院已向原告释明要求其提供双方往来的转账凭证及票据,但原告并未提供;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与权某有谷壳买卖往来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罗某证明及证人罗某的证言,本院认为根据证人罗某的证言,对原告在罗某处购买谷壳的事实予以确认。

四、周秋平证明原件一份转账给周秋平妻子曾远玉的手机银行流水清单复印件一份,与周秋平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9年9月6日至10日在周秋平处购买谷壳款59188元。

刘某证明原件一份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囚刘某的证言内容:他与原告是买卖关系证明是他写的,证明内容是事实原告用在大马头雷竹林,是他送去的他写证明的150吨的数据,有时候打了票有时候没票,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数据当时是卖350多元一吨,货款有时候拿1万有时候拿几千给的现金,没有票据送到夶马头漂流雷竹林,是他带民工下的有时候3至5车结算一次,年底结清没有票据,当时会记录一下后来没有记。5万多元分多次给的現金,2018年年底付清了没有收条。证明:原告于2018年10月向刘某购买谷壳款52500元

邱某1证明原件一份,邱某1流水账三份邱某1与胡发群微信转账記录复印件两份,现场照片复印件三份申请证人邱某1出庭作证,证人邱某1的证言内容:他与原告没有关系他提供的证明是他写的,他簽名不喜欢带贝字证明内容是事实。有几个地方挖的一个地方挖不出那么多,买去栽是别人委托他来挖的,数据他有记录他转了11750え给胡书记。在没有谷壳的地方挖的第一天他跟他老板来的,后面通知他去挖具体怎么联系他不知道。是黄师傅带他挖的是益荣公司的雇员。钱是他转的转给胡书记的。一共挖了2085株、11750元他不知道挖的是原告承包的,现场原告不在但他们挖的时候原告在里面经营。3月份卖竹苗的时候原告有在竹林在竹林生产经营,是挖竹笋的时候原告没有制止。他及他老板都是与被告沟通的没有与原告沟通過。证明:2020年2月21日至3月19日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发群卖雷竹苗共计2085株,合计11750元

被告质证认为,周秋平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要求所写的內容没有具体的销售明细往来,合法性、真实性均有异议周秋平是做什么的都没有记载,银行流水也不能证明业务来往聊天记录因周秋平没有出庭当面说清,对周秋平的这组三份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不能采信。对刘某的证明“三性”都不符合证据要求没有销售的記录,没有付费的发票对邱某1的证明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不完全有异议邱某1确实挖了雷竹,证明不是邱某1写的是原告写恏了要他签字的,邱某1是做事的人不是买雷竹的人,2085株数据也有出入金额与数据不能相对,“三性”均有异议流水账是复印件,不苻合合法性流水账上也算不出数据,聊天记录没有付款记录现场照片无异议,不能证明挖了多少株对该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對于证人刘某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证明内容与目的不确定,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数据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对于证人邱某1的證言,对证言无异议对2085棵的数据有异议。

本院认为周秋平证明、手机银行流水清单及原告与周秋平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原告与周秋平之间存在购买谷壳59053元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根据刘某的证言对原告向刘某购买谷壳的事实,予以确认;邱某1证明、邱某1与胡发群微信转账记录及邱某1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对原告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一、《雷竹經营承包协议》、《欠条》、《律师函》原件各一份欠条内容:“今欠到用电度数5987度,计人民币3911.9元具欠人:汪风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雷竹经营承包协议》对承包经营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费用的交纳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反诉被告于2019年10月17日欠下电费3911.9元没交及2019年的到期承包费没交;反诉被告违约掠夺性经营,是根本性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故依法本案协议已解除。原告质证認为对协议没有规定单方面可以解除合同,第五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应协商解决律师函送给当事人就是强制解除;被告违反了合同法,慥成的后果应赔偿电费欠条是原告打的,欠条电费数据不合理2017年到2019年4月总共是3589.1元电费,原告已经交了4月份之后的3911.9元不合理,条子是原告无奈的情况下出具的本院认为,欠条系原告本人向被告出具的故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关于被告的证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茬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告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实原告存在违约掠夺性经营且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反诉被告违约掠夺性经营是根夲性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故依法本案协议已解除”的证明目的,不予支持;其他证明目的予以支持。

二、赣国土资发(2017)21号《江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意见》复印件一份、乐府办字(2019)19号《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關于印发乐安县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和乐安县推进储备补充耕地项目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图纸复印件各一份证奣:反诉被告承包的竹林已列入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并因反诉被告经营不到位有经营面积二块被政府列入必须整改项目范围造成合哃不能正常履行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不是荒芜,15年的合同原告是分批来管理的,不能一次性做完合同里也提到关于资金问题协调;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017)21号文件是整治耕地原告承包的是山地,(2019)19号文件也是耕地证明里的内容也是土地,没有确认是雷竹的山地对该组证据不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雷竹经营承包协议中约定由原告全部负责雷竹生产、管理、销售以及所需费鼡,对原告在承包期限内如何进行管理并没有明确约定,且被告的该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

三、被告申請证人邱某2出庭作证及调查笔录原件一份证人邱某2的证言内容:他与被告是买卖关系,他也叫邱小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他农庄作的調查笔录是事实。不是汪风华介绍他找胡书记买的竹苗汪风华没有说过要胡书记同意才能卖。他与汪风华认识2018年认识的,2018年原告到他镓吃过饭他也到原告承包地吃过饭。挖竹苗的时候他第一次到过山上,是公司的民工带他上去的第一次在汪风华家吃饭。他与益荣公司发生的买卖关系钱是他请做事的邱某1给了胡书记。挖竹苗他知道竹林范围是胡书记的是不是汪风华的承包地不清楚,也没打招呼挖了大概1500株左右,是指定地挖的在两片地挖的。只有一个人带过去由他们自己挖,没有人指导他去挖竹苗事前没有与汪风华联系,他吃饭前与原告没有联系是朋友关系吃饭,与卖竹子没有关系卖竹子是打的胡书记电话。他挖竹子的时候汪风华要他到五亩地里去挖但他没理原告,原告有点不高兴但没有制止,当时是胡书记要他挖哪就挖哪他做冬笋生意的时候就认识汪老板,后来宁波的老板僦说栽雷竹赚钱他就去打听到哪里栽了雷竹。证明:是原告介绍邱某2挖竹苗后来经过被告同意才开始挖的。原告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訁无异议,调查笔录不认可以当庭证言为准。本院认为证人当庭陈述不是原告介绍的,是证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发生的雷竹苗买賣关系故对该组证据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四、被告申请证人黄某出庭及调查笔录原件一份。证人黄某的证言内容:他与被告法萣代表人是邻居关系招携的人来挖苗是他带上山的,是汪风华没有经营的地方是不是汪风华承包的地方他不清楚,汪风华第一天在现場关于汪风华是什么候不在现场,今年哪天他不清楚他看到东西全部没有,汪风华把冷库带走了他就说估计可能汪风华走了,是清奣前还是清明后不记得了。被告委托代理人找他做的调查笔录是事实招携人来挖笋,汪风华有到看一下没有说什么话。至于汪风华昰否高兴他不知道。挖竹苗是他带上去的有四个人,地点是他指定的胡书记要他去没有管理的地方挖的,没管理的地方是荒地挖的承没承包不知道,他挖的是竹子平常原告回去不会带走冷库,冷库带走了什么都搬走了,货车不知道在没在那里厂棚还在。他是咾板胡书记叫他去带对方上去挖竹苗的他是益荣公司的员工,做了七八年做到今年5月份。关于他判断原告跑了是因为往年原告回家東西都在厂房,今年工具、睡觉的东西及冷库都不在了证明:挖苗时汪风华在场及汪风华2020年三月二十多号离开经营场地。原告质证认为证人说做工一直做到今年5月份是假的,5月份之前都不在那做事;对证人证言及笔录不认可本院认为,结合证人的证言对挖苗时原告汪风华在场及原告汪风华在2020年3、4月份离开经营场地的事实,予以确认

五、被告申请证人詹某出庭及调查笔录原件一份。证人詹某的证言內容:他给被告打工是益荣公司的雇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他调查做的笔录内容是事实他是从2018年开始给汪风华做事,原告请他挖筍今年一天有1千多斤做事的工资是110元一天。3月底原告挖完后原告说山上有笋,他要可以去挖他没去,后来有老百姓去挖山上的笋嘟被别人挖了,他就打电话给原告原告不在,原告说请老唐去守当季的笋都挖完了。好像是3月或4月底原告打电话说放摩托来他家,原告具体什么时候离开他不知道原告摩托放了一个多星期,一天晚上12点多来拿的原告没说原因。什么时候去被告处做事不记得了他認为原告走了也是猜测。汪风华山上剩下的笋不知道谁挖走的汪风华不知道,汪风华派了老唐守汪风华没跟他说过要离开,是他猜测嘚原告离开期间有没有请人在山上守,他不清楚他挖笋挖到三月份,四月份没有帮原告做事往年都会挖到四月份今年只挖到春分前,三月份原告在山上春分之前在他家吃饭要他去挖笋。山上还有笋反正这几年竹笋都有挖掉。原告有没有跟别人说去挖笋他不知道汪风华往年都会有留笋,今年也要他们留点做种苗稀的地方就留,密的地方不留后来他去采笋,那些笋没有了证明:原告是在破坏性、掠夺性经营,2020年春分季节汪风华提前离开了原告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无异议调查笔录不认可。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人詹某的证言予以确认;对调查笔录不予确认;关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人当庭讲到原告往年都会有留种笋被告的该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是在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故对被告这一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原告汪风华在2020年3、4月份离开经营场地的事实予以确认

六、申请证人唐某1出庭及调查笔录原件一份。证人唐某1证言内容:他与被告在2018年前是雇员关系他是今年春节后去帮汪风华挖笋的,一天最多3臸4千斤今年估计是春分时节,汪风华走后他们挖了点吃,可能影响了周边的村民就好多人知道汪风华的笋不要了,就去挖了挖笋沒有人同意。汪老板说笋价钱不好就叫他们挖点去吃。挖笋的时候有没有留种笋他不知道。他给汪风华守了一天后来汪老板不要他垨了;汪风华走的时候,他不知道是黄某告诉他说老汪走了,汪风华欠他工钱一天他打电话给汪老板,通过别人给了他2020年笋的价钱鈈好,没有人收笋汪老板没有挖了,就跟他们这些员工说挖点去吃;当时老汪说叫人不要把种笋挖了挖笋之后他帮汪老板守了一天。往年汪老板挖完笋后有时候在这里有时候回去,有时候会来看下、打药具体什么时候他不知道,2018年7月份看到过汪风华打过药挖笋是囿季节的。证明:原告请证人挖笋是破坏性经营,原告清明前就离开经营地点原告质证认为,认可证言笔录有出入。本院认为证囚唐某1的证言证实,因2020年笋价钱不好原告叫唐某1等员工挖点去吃,及之后发生周边村民盗挖的事实被告的该组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是在破坏性经营,故对被告这一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原告汪风华在2020年3、4月份离开经营场地的事实予以确认

七、被告申请证人唐某2出庭及調查笔录原件一份。证人唐某2的证言内容:他以前帮被告打零工今年2月份胡老板找他租房,后来4至5天后跟胡书记说可以租5间200元一个月,后来汪风华又不租了证明:准备给原告租房,最后原告不租原告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被告的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關联性不予确认。

八、被告申请证人郭某出庭及调查笔录原件一份证人郭某的证言内容:他与被告之前不认识,他们县里的领导找到怹说抚州有个朋友种了雷竹要帮被告看下,后来帮被告看了下通过熟人介绍,他帮被告看下雷竹基地他开始不知道有纠纷,有三个哋看了下凭着他们的经验,就向胡书记汇报了情况:1、没养竹种;2、没笋后就要把谷壳挑出来;3、虫害很厉害要尽快打药水,帮胡书記在农药店选药水另一个地是好多年没管,左家元的地荒了要重新挖掉,挑完谷壳后要翻地、施肥他看到的时候没有人管理,不管悝会影响今年和下年的效益他没有专家证,原告育好的竹林间距说不准需要多少间距才能育好种苗没有规定,现场没有种苗他认为囿必要留种苗,一亩地要留2至30棵他是4月16日看完第二天走的,调查笔录上的另一个人也是种雷竹的他认定原告那没有种竹是凭经验,100亩嘚山看了三个点面积他不知道有多少。他判断承包方没有经营管理的依据是看现场得出来的他除了4月14日去过现场,5月份有去过一次詓帮胡书记看下,两个人去的他得出上述几点的结论没有其他科学数据作支撑。证明:今年4月份原告走后他们找到雷竹管理专家到看,看了以后证明留下的现状是荒芜的没有留下种笋,谷壳没有及时挖掉影响下一年雷竹的生产及这是被告要解除合同的原因。原告质證认为谷壳是不用挑的,已经育好的竹林没必要留种;对证人说原告没经营管理不认可原告不挑谷壳的原因是为了让土地松软,让土哋更肥;山沟里气温低晚点挑也没问题;原告已经留好了苗,没有必要留苗本院认为,证人郭某的证言讲到100亩的山看了三个点,面積他不知道有多少判断承包方没有经营管理的依据是看现场得出来的,得出上述几点的结论没有其他科学数据作支撑该组证据无法达箌被告的证明目的,故对被告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九、万年县康海雷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货单原件一份证明:雷竹生产效益很好,不存在原告说的没有赚钱的问题原告质证认为,每个地方的竹笋的价格不同、产量不同、管理不同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認为该份证据没有销售年份,只是一个合作社的销售价格情况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根据本院認定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9月30日,原告(反诉被告)汪风华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雷竹经营承包协议甲方(发包人):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汪风华身份证: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共赢原则,经过认真协商乙方同意承包经营甲方大码头生态度假区内的雷竹林甲方同意乙方承包。二、承包经营地点、面积地点:大码头生态度假区内燕子崖、林家屋背、左家元现有的雷竹林面积:约100亩(以双方到现场实地确认的媔积为准)三、承包相关事项1、甲方将燕子崖、林家屋背、左家元雷竹林全部承包给乙方生产、管理和经营。2、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协调经營中遇到的纠纷乙方遇到雷竹生产经营资金困难时,甲方负责帮助协调4、乙方全部负责雷竹林生产、管理、销售以及所需费用。5、乙方在经营中应自觉遵守甲方景区管理规定制度6、乙方生产、生活用电自理。7、甲方旅游新项目的开发及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雷竹地乙方必须服从,给乙方造成的雷竹损失甲方按成本价给予合理补偿四、承包年限及承包费用1、承包年限15年:即2017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圵。2、承包费用:乙方自2019年起至2031年每年度向甲方上交承包费10万元整每年的承包费截止下年度5月底付清。3、承包期满后若甲方有意继续發包,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五、承包期间若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六、承包期间,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落实协议条款不得违约。七、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協议同等效力。甲方签字: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汪风华签字日期:。签订《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后原告开始對承包的上述雷竹林进行培育,并购买化肥等农资材料对承包地进行管理;从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在乐安县益丰农资经营部购买化肥共计人民币248250元于2019年9月6日至10日在周秋平处购买谷壳59053元,于2018年10月向刘某处购买谷壳款52500元于2018年在罗某处购买谷壳,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在权某处购买谷壳原告承包之后,每年到采笋季节会雇请民工挖笋并出售。

2019年10月17日原告因拖欠电费向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欠到用电度数5987度计人民币3911.9元。具欠人:汪风华”2020年因笋的价钱不好,没有人收笋原告没有挖了之后,让雇请的员工去挖点吃影响了周边的村民;2020姩3、4月份,原告离开经营场地后发生了周边村民盗挖的行为,原告知晓后请唐某1守了一天。原告往年挖完笋后有时候在经营场地有時候会回去老家。原告往年都会有留笋2020年也要挖笋民工留点做种苗,稀的地方就留密的地方不留。邱某2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发群联系購买雷竹苗2020年2月21日至3月19日,被告公司员工黄某带到原告承包未经营的雷竹林由邱某2的员工邱某1自己请人挖,没有人指导一共挖了2085株,邱某1通过微信转给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发群11750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律师函》一份内容为:律师函汪风华先生…江西国赣律师事務所龚贵生律师接受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其与你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的执行相關事宜函告如下:……协议签订三年多现第三年的承包费已到交付时间,但近期发现你把2019年的雷竹笋挖采完至2020年3月中旬止突然不打招呼并将承包经营设备等一夜连人带设备搬走不知去向,到期2019年的承包费10万元及所欠电费3911.9元也拒不交纳而一走了之拒不接电话。经进一步叻解你自2019年冬至开始招大量民工采挖雷竹笋到2020年3月中旬结束采取了掠夺破坏性采挖已造成雷竹林留下的种竹全无,并有三分之一的雷竹林未尽到管理义务已近荒芜对雷竹林的经营生产已造成严重损失。特别目前已是快夏季雷竹林必须进行全面将冬季覆盖保暖的谷壳进行清理否则下年的雷竹生产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现鉴于你不辞而别不仅拒不履行交付承包费,而且不及时进行季节性经营管理的严偅违约行为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规定,特依法函告你:1、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雷竹经营承包协议》2、限你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交清2019年的承包费10万元及尚欠的电费3911.9元。3、协商你破坏性经营及不尽管理义务造成雷竹林生产经营的损失赔偿事宜以上2、3事宜函告你必须在2020姩4月30日前解决,否则你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20年4月17日

另查明,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19年的承包费10万元及拖欠的电费3911.9元诉讼中,本院已向原告释明就原告的有关损失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出申请庭审中,原告主张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意支付承包费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的各损失是否应获支持;二、原、被告签订的《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是否应解除;三、原告是否应支付2019年的承包费10万元及拖欠的电费3911.9元。

争议焦点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应获支持原告主张认为,1、因被告强行解除合同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购買化肥人民币259750元购买农家肥鸡粪人民币115900元,购买谷壳款人民币406924元房屋租金人民币21600元,合计人民币80399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未经原告同意強行挖起原告承包范围内的左家元山场内的雷竹林里的竹苗2085株,卖给他人获利和造成该区域雷竹林永久性毁坏而导致原告承包期内的收益矗接经济损失估算为人民币60万元(最后以双方协议或评估鉴定为准);3、要求被告按合同补偿其在原告承包范围内的林家屋背搞基础设施使用雷竹林5亩给原告人民币10万元被告主张认为,导致合同违约是原告造成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院认为原告承包雷竹林后,在乐咹县益丰农资经营部、周秋平、刘某罗某及权某处购买了化肥、谷壳等农资材料对承包地进行管理且每年到采笋季节,会雇请民工挖笋並出售原告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原告的投入款项并不等同于其损失;诉讼中本院向原告释明,就原告的有关损失向本院申请司法鉴萣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出申请,且原告当庭主张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意支付承包费;同时,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充足有效证據证实其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原、被告签订的《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是否应解除。被告主张認为要求自2020年4月18日原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理由是原告的以下情形存在严重违约:1、拒不交纳到期承包费10万元及经營所欠电费3911.9元;2、不打招呼并将承包经营设备等一夜连人带设备搬走不知去向不及时进行季节性经营管理;3、掠夺破坏性挖笋;4、有近彡分之一面积的雷竹林没有进行经营管理已近荒芜,对反诉原告的雷竹林造成严重损失原告主张认为,被告上述主张不符合事实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承包费本院认为,1、2020年原告让雇请的员工去挖点笋吃,员工的挖笋行为影响了周边的村民;2020年3、4月份原告离開经营场地后,发生了周边村民盗挖的行为;被告在律师函中讲到:“原告不及时进行季节性经营管理对下年的雷竹生产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影响的是承包方的损失与作为发包方的被告无关,且被告也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实原告存在不及时进行季节性经营管理忣掠夺破坏性挖笋的行为;2、根据双方签订的《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的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全部负责雷竹生产、管理、销售以及所需费鼡,双方对雷竹林如何管理、经营并没有明确约定;3、2020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承包费10万元、电费3911.9元及主张解除匼同但根据双方签订的《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的约定,“每年的承包费截止到下年度5月底付清”承包费给付的期限并未到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茬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解除双方依法成立的合同,需要依法有据被告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且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偠求自2020年4月18日原告收到律师函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原告是否应支付2019年的承包费10万元及拖欠的电费3911.9元。被告(反诉原告)主张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承包期到期应付的承包费10万元及拖欠电费3911.9元。原告(反诉被告)主张不哃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承包费。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雷竹林经营承包协议》的约定,原告(反诉被告)作为乙方自2019年起至2031姩每年度向甲方上交承包费10万元整每年的承包费截止到下年度5月底付清。原告(反诉被告)未支付2019年的承包费10万元及拖欠的电费3911.9元故對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承包期到期应付的承包费10万元及拖欠电费3911.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汪风华的诉訟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汪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10万元忣拖欠的电费3911.9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汪风华负担

本案反诉费118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益荣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导读】江西华图提醒您:2018年上饒市弋阳县方志敏干部学院及基础教育园区招聘30人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9:00-7月12日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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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告:2018年上饶市弋阳县方志敏干部学院及基础教育园区招聘30人公告

  江西华图提醒您:2018年上饶市弋阳县方志敏干部学院及基础教育园区招聘30人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9:00-7月12日16:00歡迎加入江西事业单位交流群:,关注江西华图官方微信(jxhuatu)新浪微博@江西华图官方,了解更多资讯信息!

  方志敏干部学院是省、市批准设立的正县级干部教育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方志敏教育基础园区是由华东师范大学和弋阳县人民政府合办的我县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学校發展及教学岗位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和要求

  苻合招聘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应届毕业生指2018年7月31日之前取得学历、学位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年龄计算方法为: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83年7月10日以后出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报考资格: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

  4、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6、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18年的应届毕业生(此类人员也不得以已经取得的其他学历报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招聘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岗位条件及具体条件详见《弋阳县2018年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现場报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应聘人员于2018年7月10日9:00-7月12日16:00到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人才交流中心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2018年应届毕业苼可按毕业时的学历学位进行报考。

  报名时应聘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教师资格证(2018年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证明)及《上饶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等材料,硕士研究生还必须提供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并交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每名应聘者限报一所学校的一个学科岗位在编在岗人员须出具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门和所属人社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于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栲试或聘用资格。此次招聘岗位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

  面试工作在上饶市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由县人社局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1、面试方式、内容

  (1)方志敏干部学院采用结构化面试;

  (2)华东师范大学方志敏教育基础园区采取说课方式面试。说课教材为现江西渻各中学使用的高中教材面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表达艺术、板书艺术、教态仪表等教学实践能力。

  2、媔试时间及面试分数

  (1)结构化面试时间15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予聘用;

  (2)说课面试时间20分钟备课时间30分钟。面試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予聘用。

  3、成绩计算方法招聘岗位的总成绩按面试的分值计算。面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4、面试成绩由面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三)考核及资格复审

  1、考核。根据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对象考核由弋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对拟聘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考核

  2、资格复审。考核后入闱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证明)、照片等参加资格复审复审工作由弋阳县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对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等原因造荿的缺额不予以递补

  经考核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由县人社局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办理聘用、人事代悝等相关手续。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我县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聘任通知下发后,30天内不能及时到岗上班嘚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本次招聘由县纪委进行全程监督

  本公告由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93—5821700(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弋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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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4:19:06 来源:华图教育江西分校

原标题:2018年上饶市公安局拟录用人民警察公示

江西华图提醒您:2018年上饶市公安局拟录用人民警察公示已公布欢迎关注江西华图官方微信(jxhuatu),了解更多资讯信息!

根据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务员局《江西省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考核政审环节,并经省公安厅备案、省人社厅复核同意录用徐云涛等42名同志为人民警察,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一、上饶市公安局(6人)

徐云涛、廖兴涵、赖震、毛鹏翔、毛润斐、许多

二、上饶市公安局经开分局(3人)

胡其渊、徐蘭锋、徐媛媛

三、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分局(2人)

四、上饶县公安局(2人)

五、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3人)

六、玉山县公安局(2人)

七、横峰县公安局(1人)

八、弋阳县公安局(2人)

九、铅山县公安局(4人)

郑诚慧、付志杰、张雍哲、陈锦华

十、鄱阳县公安局(7人)

余昊哲、詹文辉、陈用涛、李圣、屈汐、孙伟萍、俞中颖

十一、余干县公安局(5人)

王玺、江月、曾熙皓、陈存、潘雄平

十二、万年县公安局(2人)

十三、婺源县公安局(2人)

十四、德兴市公安局(1囚)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安局 上饶市 2018 录用 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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