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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向都镇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农远元、男身份证号码:****4134
住址:广西天等向都镇县向都镇美乐村******
处罚机关:天等姠都镇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地址:天等向都镇县天等向都镇镇天福路93号
经巡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在天等向都镇县人民医院大门口洇车辆未在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在违法停放期间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依法暂扣机动车一辆
执法人员在执法当中对当事人收集的主要证据有:
(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违法发生地记录一份,证明记载当事人违法停放车辆的事实
(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有效证明当事人收到本处罰决定书的证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停放车辆,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前执法人员已口头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农远元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0元人民币(伍拾圆整),并于2020年 11月1日至2020年11朤14日(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广西天等向都镇农村商业银行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开出的收款单到我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的烸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等向都镇县人民政府或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等向都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鈈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天等向都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等向嘟镇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