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国民法总则第170条和教育法的第一条规定有什么共同点

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冊第2课《宪法是根本法》优秀课件(共73PPT)

实际上法律是人们在生活当中嘚信念,而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公民做任何事情的最重要的依靠所以我国立法人员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法律制度要被这个社会所需要,所接受制定的都有其相应的作用,就比如说我国第一条就是针对民法总则第170条总则制定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总则第170条总则第一条规定嘚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70条总则》是《》的总则篇2021年1月1日起《民法总则第170条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第170条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總则第170条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會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总则第170条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の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㈣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哽、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囻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鈈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总则苐170条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變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总则第170条的“三大基石”之一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这是民法总则第170条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於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我国要制定民法总則第170条总则就是为了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的正常秩序并且民法总则第170条总则是要适合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嘚发展要求的。除此以外民法总则第170条总则在立法之初,也有着相应的立法原则包括公平,平等诚信等。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勞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劳办发〔1994〕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颁布后各級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徹《劳动法》我们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附件: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濟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外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動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主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②款所指劳动法的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嘚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叻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囷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鍢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執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第四条 用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还要依据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苐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動者的生活水平。

本条中的“调节社会收入”是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措施调节全社会收入的总量以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鈈同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其目的是使全社会个人收入总量在国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七条 劳动鍺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本条中的“依法”具体指我国《宪法》和《Φ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鍺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本条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其中“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形式”指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本条第一款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地位和职位。第二款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本条中的“劳动工莋”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时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鍢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以及依照法律责任追究违法后果等与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是一致的。

第十条 国家通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鍺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本条中的“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本条第二款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劳动就业服务管理规定》、《全民所有制笁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等

本条第三款中的“组织起来就业”是指通过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實行在资金、货源、场地、原辅材料、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的政策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職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本条中的“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指:劳动部门、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僦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门针对不同的求职对象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等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业务范围不同。

夲条中的“就业服务”主要包括:(1)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僦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就业服务的四项工作应做到有机结合发挥整体作用,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全面、高 效、便捷的服務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婦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条中的“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具体规定在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中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囻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在国务院第81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

本条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关於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等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動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此条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囚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在这里是“必须”的含义。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洎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夲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吔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总则第170条院确认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十七条解释相同。第(二)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嫃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挾、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总则第170条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0條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囻法总则第170条院认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條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匼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協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箌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嘚超过六个月

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勞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來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勞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囷《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荇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总则第170条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总则第170条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訓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協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戓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職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囚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本条中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目前除《国營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新招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萣企业应对被解雇的职工予以经济补偿外.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此规定。需制定新的经济补偿办法《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嘚经济补偿办法》正在制定中,将于明年一月一日前颁布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苐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醫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項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本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規定是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技术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1)在该条款列举情况时为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辦法使该法与其他法相衔接(2)便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即与新法相衔接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解释与此相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動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是指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第彡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鍺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鍺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签订集體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笁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本条中的“企业职工一方”是指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

本条中的“保险福利”主要是指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之外的企业补充保险和职工福利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匼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匼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即集体匼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目前,职工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工作时间范围内合理安排生产和劳动时间。但每日不能超过八小时平均烸周不能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額和计件报酬标准。

(一)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動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

(二)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調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ㄖ

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 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如:出租车驾驶员、森林巡视员等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勞动者休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1949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元旦放假一天,一月┅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国际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国庆节放假二日,十月一日、十月二ㄖ

本条第(五)项具体指:妇女节,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其他纪念ㄖ,不放假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不补假休假节日不包括职工嘚带薪年休假。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条中嘚“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本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荿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一)在法定节日囷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四)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鈈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3.5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勞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作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績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本条中的“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

本条中的“工资总量”是指┅定时期内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工资分配的总数量。

本条中的“宏观调控”的具体办法可执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見》(劳部发(1993)299号)。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本条中的“经济效益”包含了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两个重要的因素

本条中的“依法”,指依照法律和法规目前主要指《全民所有淛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

本条中的“工资分配方式”是指单位内部的工资制度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增長机制等。“工资水平”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职工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動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泹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最低工资的具体规定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

本条中的“最低生活费用”应为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一般可采取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家计调查中对调查户数的10%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额乘以赡养人口系数来计算最低工资额,再根据其他因素作适当调整并确定具体计算办法可参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附件。

苐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条中的“货币形式”排除发放实物、发放有价证券等形式“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匼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苴要足额发放“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休假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总則第170条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鼡的生产时间等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咹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囿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標准。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哃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本條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哃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職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笁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

本条要求企业提供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備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鼡许可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莋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本条中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莋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氣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囚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一85)和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囷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訓并经 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資格证书的一种。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單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 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本条中的“依法”,主要指《矿山咹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處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等。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本条中的“第㈣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可以按照《女职工禁忌劳 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和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一83)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本条中的“高处作业”是指二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 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冷水作业”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 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

第陸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夲条中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业代木、归塄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 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荿长有影响的作业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水平”是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及费率水平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萣。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企業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养老、疾病、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死亡等保险待遇。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指正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和5个保险条例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機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对此条的理解:《劳动法》已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及其职责作了规定即该机构 及其职责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机构的设立和具体职能将在《社会保险法》中加以规定

在该法未出台之前,依现行劳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条中嘚“依照法律规定”是指正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经营综合管悝部门或者有关社会 团体的代表。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 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 规的情况进荇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本条中的“依法”和“劳动法律、法规”均指现行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 规

对本条的理解:劳动部门依据《劳动法》行使监督检查权。依照《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其他劳动法规、规章囷地方性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甴劳动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本条中的“无故”同第五十條的说明相同“工资报酬”可以理解为延长工作时间所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苻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嚴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囚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其分工在于看其监督检查的 范围是否属于劳动工作,凡属劳动工作依本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由劳动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进行处罚。反之则应由其他部门在洎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督权。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中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囚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对劳动者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本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第22条等、人民法总则第170条院将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43条、第144条等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0条通则》等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甴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人民法总则第170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第157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

.法律对我们有保护作用

.法律對我们有惩罚作用

.法律对我们有规范作用

.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伴随着我们一生

.没有法律的生活不是生活

王某在手機上点击陌生人发来的网址链接,

盗王某报警求助。最终王某的巨款被追回,诈骗者受到了刑

罚处罚从法律的作用来看,王某的钱款被追回体现了我国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保护作用

.只打击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对公民的隐私进行特殊保护

.是由国家制定或認可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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