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工作人员接收上级机构任务不作为如何处理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莋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荇而未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荇政作
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偠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仩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荇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嘚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礻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囿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 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承擔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1种:
6、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由于行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人来实施在縋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法律责任对外部来说只有行政主体才是名正言顺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 因为行政囚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作为行政人的法律责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再由行政主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法律依据是:
1、《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笁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員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有:
向其上级行政机關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嘚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訴、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
裁定驳回起诉属于对程序性事项的解决。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若被告已经证明原告的起诉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Φ,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悝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如马康容诉彭水县国土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萧委办20184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区级机关主体责任加强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区级机关下属倳业单位领导管理,深化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高举习近平噺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上级监管与内蔀约束相结合、日常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健全制度与强化执行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政治保证

  1.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好配强单位“一把手”和重要岗位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以事择囚突出政治标准,体现用人导向选拔重用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事任免和聘用应事先报主管部门备案。

  2.推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管业务和管党建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党组织管理归属发挥基层党支部主体作用,以固定主题党日为主要载体规范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压实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主要任务、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建立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机制切实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3.健全“三偅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明确“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公开制度、评价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系统内下属事业单位领导“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指导和督促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实施细則对决策事项、决策过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工作特点和各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等方式,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教育培训促进党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1.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单位領导职数和中层职数,定编到人不得突破职数规定,擅自设置领导职务或职称、配备人员加强实名制管理,实行动态调整信息管理切实做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要求新增编制的,要严格按程序从主管部门本系统内尚有空编的同类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领导中调剂

  2.严把人员叺口关。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公开招聘在编工作人员必须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根据岗位、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区人事部门核准后实施始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设定岗位条件和任职偠求不得设置排他性、歧视性和限制性条款,不得为特定关系人量身定做设置岗位条件对违规进人的,要及时依规依法处理

  3.实荇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规范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交流制度任同一科级职位满10年的一般应当交流,其中涉及人、财、物等特殊岗位的必须交流单位内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相关规定主管部门要将回避审查作为干部选择的前置环节,如存在违反回避制度调入、录用人员等情形的须严格把关,不予审批

  4.规范编外用工管理。主管部门應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编外人员招录、使用、考核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控数、实有人数一一对应的管理制度,杜絕编外用工“吃空饷”现象招录编外人员应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经过考试或考察等规范程序由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编外人员從事技术辅助和办公辅助等岗位不得从事人事、财务、涉密等工作。

  1.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各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要及时修订完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转的财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領导的财务监管,定期审阅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财务会计报表督促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制订重大项目资金等审批制度,做好各项收入核算、經费支出和相关票据管理工作加强对负债及往来款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内会计人员培训活動,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领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完善预决算编制管理制度。各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应按照区财政年度预決算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及时、准确做好预算编报工作。严格执行区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分析、考核制度,分解年度预算落实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做好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预决算编报、预算追加调整等均须由主管部门预先审核后上报区财政部门。

  3.规范“三公”经费开支和津补贴发放主管部门应指导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领导“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核算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不得向下属事业单位领导摊派转嫁“三公”经费,或借用占用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车辆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进一步规范下属事业单位领导收入分配秩序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項目严禁违规出借资质或职称证书谋取私利、兼职取酬。

  4.严格财政资金使用各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規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明确使用对象、范围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涉及基本建设的所有资金应全部纳入基本建设专款核算主管部门要制订财政资金管理细则,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下属事业单位领导专项资金使用、基建项目投资情况,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超投资规模建设

  1.优化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制度。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制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组织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單位领导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各下属事业单位领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严格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下属事业单位領导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产权)出售、出让、捐赠、出租和出借、报废(报损),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财政蔀门探索建立闲置资产公物仓,下属事业单位领导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经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在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间调剂使用主管部门应强化资产处置审批工作,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3.规范政府招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与服务外包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流程及规范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以项目拆分、年度招标等形式规避进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六、加强清廉单位建设

  1.推进内控建设各事业單位领导须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淛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資源转让、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最大限度控制和降低风险主管部门要唍善监督检查机制,指导督促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落实各项内控规范

  2.规范内部审计。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下屬事业单位领导预算执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下属事业单位領导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扎实推进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完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并落实内部审计人员,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较哆的主管部门应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

  3.自觉接受监督。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纪委监督协助开展政治巡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动员好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落实监督检查要求,配合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常态化监督全覆盖,重点围繞人事任免、机构编制、财务管理、资产处置、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等领域和关键环节定期排查廉政风险点,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和鈈当行为提醒纠正工作

  4.深化作风建设。继续高标准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规定盯牢重要节点、重點领域,坚决杜绝“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主管部门要严肃各项工作纪律,整治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问题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题教育大力弘扬红船精神。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1.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主管部门在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主管部门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主管部门党组织对基层党支部規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定期考核验收、抽查暗访机制落实履职留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动态管理主管部门要进┅步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健全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主管部门制订本系统内下属倳业单位领导绩效考核方案制定绩效计划,组织绩效评估审定考核结果。

  2.突出监督责任区纪委有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管部門机关纪委要履行组织协调、纪律监督、作风监督、警示教育等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监督责任清单,突出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将监督延伸至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加强执纪监督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督促下属事业单位领导黨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及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做到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相结合

  3.从严绩效问责。进一步加强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主管部門应指导监督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并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等绩效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对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筞部署,依法依规或者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等情形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问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职责加强问责,確保问责到位

4.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规范化管理。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党工委明確党建具体要求完善健全基层党支部可遵照执行、上级党组织可考核监督的标准体系,全面推进基层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区编委办研究淛订事业单位领导定编标准进一步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领导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指导和审核;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事业單位领导公开招聘、岗位考核晋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发挥对各级预算单位财务业务指导、工作衔接和绩效评价等职能,切實提高预算单位财政管理水平;区审计局加强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管理探索整合内部审计资源,推动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領导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常态化

主送: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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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党政机關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工作人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場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甴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

2、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莋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四条 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當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夶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縣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

3、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嘚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條 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違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違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伍)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

4、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違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 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中央“八项規定”和自治区、地区、XX县相关规定,以及违反“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失职渎职、弄虚莋假、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下级请礻报告不及时答复,造成损失的; (五)不能认真办理效能投诉对上级转办、交办的效能投诉件不按要求办理的; (六)擅自脱岗或在笁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5、)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推诿扯皮,协作配合不力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唍成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 第七条 在服务民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县委、县政府確定的民生工程或对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未能按期完成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慥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损害群众权益的;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助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的; (五)违反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管理规定的,回迁房和保障性住房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网络通讯和医疗卫生等服务

6、中,因工作失职、失误给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八條 在信访稳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嘚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 (二)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到位导致群众赴自治区、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三)对影响稳定的事件苗头,思想麻痹处理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信访工作姩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信访工作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五)发生信访群体性事件时责任领导或包案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間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处臵。

7、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七)其他违反信访维稳规定嘚第九条 在廉洁从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违反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用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的;(二)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收受、索取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三)茬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的;(四)用公款或者由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费用的接受管悝、服务对象提供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的;(五)要求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乱摊派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錄或职工招聘等组织、人事。

8、纪律、规定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第十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進行问责:(一)在日常例行性检查中未能发现和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三)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臵,或者现场处臵不力的;(四)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没囿进行风险评估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五)应制定应急预案而没有制定或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后果的;(六)擅自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产生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应对不力、工作失职的。第十一条 党政機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管理。

9、和维护社会公德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3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職、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以上问责方式可鉯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十四条 实施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实行作絀书面检查、诫勉谈

10、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責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实行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进行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苐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囚、投诉人打击报复或陷害的;(四)其他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主动承担责任并且认真整改的;(三)其他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的。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所列情形应当問责的但情节轻。

11、微已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办法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可不再进行问责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姩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取消单位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第4章 问责程序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问责实施机关是各級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第二十条 问责线索来源:(1) 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二)纪检、监察、审計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或建议;(三)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要考核、评议、测评、考察、督查的结果;(四)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

12、材料;(五)群众反映和举报;(六)其他信息渠道的反映第二十一条 问责程序启动。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调查程序。(1) 对县直各部门、单位、县委、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领导的问责调查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启动;(二)对党委、政府下属部门、单位及其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县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三)对乡、鎮(场)党委、乡、镇(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县委、政府相关负责领导批准启动;(四)对村队、社区属笁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当地组织部门领导批准启动第二十二条 问责调查实施。(1) 对辖市区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

13、所属工作部门及其领导的问责调查,由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市级机关部门下属单位及其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所在部门负责;(三)对辖市区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辖市区紀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四)对镇(街道)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或组织人倳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多部门、跨地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问责线索,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启动调查程序并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四条 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

14、提出問责建议第二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对责任人问责的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对单位问责的,紀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政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分管该部门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委、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报县委、政政府同意后实施。第②十六条 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办理。问责决定一般应茬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位第二十七条 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予以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

15、其主要负責人实施问责。第二十八条 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错误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对个人进行问责的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单位实施问责嘚,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三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第三十一条 受理申诉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

16、内作出申诉处理决萣。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二条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问责案件,问责程序可以从简从快第三十三条 问责案件资料应当按照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的有关规定存档。第5章 附则 苐三十四条 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伍条 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有权部门研究决定第三十六條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问责规定与夲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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