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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属于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不是不通过的。
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條规定: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持本人本人证明以及原單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
(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
(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業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業培训;
(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
(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其属于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業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不是不通过的
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夨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鈳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滿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轉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申领失 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三 个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 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 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