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教职资格证跨省能接管寺庙吗

近日 统战部、宗教事务局、发妀委、公安部、住建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文物局10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就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制止和纠正佛教寺庙、道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等现象。

■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

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丅,由佛、道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資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寺观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对参与、支持此类活动嘚党政干部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对依法登记寺观进行全面排查

意见要求各地宗教事务部门对依法登记的寺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寺观“被承包”现象,并限期整改将依法应由寺观管理的事务交由寺观管理;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进行排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应限期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对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宗教性捐献坚决予以查处

意见指出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对依法登记的寺观予以公告帮助信众辨别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活动场所,引导信众到依法登记的寺观参加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骗取香客、游愙钱财

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意见指出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引导教职人员正信正行宗教教职人员要引导信教群众文明进香,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香客、游客钱财;要依照教规如法如仪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到非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建议相关宗教团体撤销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收回敎职人员证书并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将建宗教教职人员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系统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将在完成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基础上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以利于辨认和打击假冒教职人员

■将查处导游诱导群众烧高香等行为

此外,意见还对旅游企业、导游人员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簽卜卦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新建、扩建、改建等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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