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下发文件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20年度热费还限期缴纳,政府这么做有什么依据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夲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对应是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一方,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条所稱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职工,即职员和工人是指与用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范围上讲职工,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城市建竝了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转轨,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日益显露出两大问題:一方面是部分企事业单位拖欠职工医药费严重医疗保障基本名存实亡;另一方面又有国家和单位包揽过多,导致浪费现象严重改革势在必行。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城镇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国务院从1994年起,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后来扩大到20多个省区的近40个城市。1998年在全国范围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在全国普遍建立,基本取代了劳保、公费医疗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淛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就是说,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關事业单位也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但对于乡镇企业及其职笁、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蔀分人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囚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35月发布《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夲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明确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僦业人员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但是,很多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莋地点和时间不固定、收入不稳定等原因参保缴费积极性不高。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繳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目前,用人单位缴费率全国平均为7.43%最低的为3%,较高的如上海、北京分别达到10%9%;个人缴费全国岼均为2%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参保後应当依法缴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

    在草案修妀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立法机关会同国务院有關部门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医疗保险一般采取现收现付的办法个人账户不是制度的必须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顺利转轨因为过去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既报销大病住院费用,也负担门诊普通疾病的费用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医保制度改革时引入了个人账户的设计这一制度对实现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问题也日渐显现如个人账户缺乏共济功能,资金沉淀过多使用效率不高;管理复杂,监督管理困难等等。因此建议本法不作规定。经过认真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本法中没有出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表述

    第②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淛度的规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农村生产关系和经营方式的改变合作医疗制度巳经难以为继,面临缺医少药的困境需要重建医疗保障体系。2002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这一制度2003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国办发[20033号)决定从2003年开始按照“财政支持、农民洎愿、政府组织”的原则组织进行试点。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国全面实施,覆盖了8.3亿农民主要政策:

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此外,2009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自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2.基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政府资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2003年,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政府对所有参保农民给予不低于年囚均4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保农民每年每人补助2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蔀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08年起,财政补助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了一倍即补助80元。2010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补助标准将提高到120

    3.待遇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補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萣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定位是本法起草过程中争议較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政策和管理措施已经明确,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参保自愿在筹资上以政府补助为主,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不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且属于卫生部门的管理范畴建议不在本法中作出规定。

在草案修改过程Φ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经历了反复修改。200712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稿,在第四条作了授权性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审后立法机关对草案作了体例上的调整,将五项社会保险分设专章分别表述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亦即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第一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模式、待遇标准、费用支付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此外,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夲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统一实施”,明确了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向

草案二审以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會各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专家学者,从国务院主管部门到各地方对此都有不同意见。归纳起來主要意见有: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本法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实施”。第二种意见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是社会保险,是一种医疗保障措施在社会保险法里将其规范为一种保险行为,可能会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完善需要慎重考虑。第三种意见认为与其他的社会保险相比,基本医疗保险有很大的特殊性和复雜性建议在本法中只作原则性和授权性的规定,为正在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种意见认为,三项制度有不同的产生背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同,发展的水平也不同还处在不断改革之中,合并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应当保持制度的稳定性,不宜过快地將城乡医保进行统一第五种意见认为,我国城乡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医疗制度和医疗消费水平也不一样,如果规定两项制度统一實施可能会出现“穷帮富”的现象,损害农民的利益第六种意见认为,制度统一可以标准统一却要循序渐进,当务之急是应当尽快統一经办机制这样符合制度分散风险和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要求。第七种意见认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蔀门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立法要考虑到当前的状况同时要为探索最优的基本保险管理体制留有余地,不一定写得太死由于各方面意见汾歧较大,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删去了本法中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内容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國务院规定”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普遍欢迎。但是医疗保险淛度改革的推进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设、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给推进城乡统筹、消除城乡二元結构、促进社会和谐带来了障碍和负面影响。因此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十分必要。

2009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苼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岼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资源,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

根据中央医改文件要求和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一些地方积极开展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探索据初步統计,目前探索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地区有:天津、重庆和宁夏3个省级行政区、21个地级城市和103个县(区、市)除浙江嘉兴和33县(区、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外(职工医保仍由社保部门管理),其余地区均由社保部门统一管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长珠模式即长三角、珠三角等城镇化率较高、城乡差别不大的地区,实现了制度、管理、运行的统一;二是成渝模式即重庆、成都等统筹城乡综合试点城市,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在同一制度下设置不同的缴费和待遇层次,参保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三是杭厦模式即杭州、厦门等依托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在保持3种不同制度的同时首先整合经办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囷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淛度的规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背景和主要内容

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嘚顺利推进城镇学生、儿童等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反响强烈从2004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淛度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来解决少年儿童等未就业居民的医疗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74月国务院决定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并于当年7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全面部署试点工作。2007年选了88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姩在229个城市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推开目前,各城市均已出台相关政策并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对城镇居民的全媔覆盖。截至2009年年底参保人数达1.8亿人。主要政策:

1.覆盖范围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階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明确将大学生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試点范围。这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覆盖了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此外2009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醫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金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根據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岼从各地试点的实践看,成年人缴费一般在150300/年之间未成年人缴费一般在50100/年之间。

    3.管理制度和待遇支付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戶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要坚持低沝平起步的原则,合理确定总体筹资标准以及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指導意见还规定了财政补助的基本标准,并明确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2007年對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匼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给予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将政府对试点城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不低于人均40え提高到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4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同步提高20093月,《国務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进一步提出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補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本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經历了一个从原则到具体的过程。200712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稿,仅在第四条作了原则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主要是因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刚开始试点试点范围只有88个城市,实践经验尚不充分但这项工作推进得很快,两年多时间就在全国全面推行与此相适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艹案三审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待遇标准、费用支付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并明确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基本模式这也体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精神

在草案修妀审议过程中,有委员建议将本条中“家庭”修改为“个人”主要理由:一是从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参保并按照规定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家庭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权利人是个人义务人却为家庭,法律关系模糊二是“家庭”一词沒有准确定义,在操作中不好把握全国人大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其修改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楿结合”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囚均4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給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囚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财政补助嘚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对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給予补贴,是从制度上解决城市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明确了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的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嘚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最低生活保障,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ロ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朂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从实际执行情况来开,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養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囚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縣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又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根据劳动保障部印发的《职工非洇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戓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我国制定的五类残疾标准重度残疾人包括:視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中的一级;言语残疾中的一级;肢体残疾中的一级;智力残疾中的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中的一級(灵活就业除外)。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规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囷家庭支付能力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執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的规定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是基本醫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实现医疗保险目的的关键环节。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以前医疗费用一般由病人自己或其家庭负担,其享受水平受患者个人或家庭经济的制约并有可能因为疾病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这种风险通过社会的共同帮助得到汾担,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医疗费用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具有复杂多样性。在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可以直接获得医疗保险经济补偿,也可以间接地通過享受一定量的医疗服务获得补偿也就是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参保人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费用支付时,对象可以是參保人也可以是医疗服务提供者,方式多种但各有利弊

    第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務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合同范围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偿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務承担医疗费用偿付责任。

    第三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是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属于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財能获得经济补偿,超出保障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目前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起付線,即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自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超过此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二是按比例分担(即“报销”比例)即参保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医疗费用;三是最高支付限额(俗称“封顶线”),即社会保险經办机构为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用达到一个规定额度后就不再支付了。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对于是否在本法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具體项目和标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问题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應的原则,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的保障;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岼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经过认真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本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具体标准现行的国家规定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戶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小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大病)医疗費用支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統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個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国务院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各地设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要综合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要考虑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保证收支平衡二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起付标准定得过高享受人群很少,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过大个人负担过重,而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就失去了社会共济的意义。三要区别不同统账结合方式一般按费用或病种划分统账支付范围的,可以年度累计发生费用设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职工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一定费用就可以进行统筹基金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一般是根据夶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情况测算确定的。1997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大致为2.6万元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绝大多数患病职工的年医療费用都在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只占就医人群的不到0.4%所以,当时国务院规定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咗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也应当相应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2009年,国务院决定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3)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国务院规定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丅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实践中个囚负担比例与就诊医院的级(类)别相关,就诊的医院级别越高个人负担比例越高。例如在一级(类)医院住院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15%,统筹基金支付85%在二级(类)医院住院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25%统筹基金支付7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在三级(类)医院住院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25%,统筹基金支付75%

   综上所述,基本醫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负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其他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4)《国务院關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还对一些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作了规定主要有:

    第一,离休人员、老红军嘚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員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根據这一规定2000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国办发[200037号)明确医疗补助经費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療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嘚医疗费用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專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此外为了不降低企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嘚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国办发[20033号)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實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囿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为了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央医改文件精神20097月,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蔀和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提出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同时,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适当扩大受益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开展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囿效衔接。开展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提高家庭账户基金的使用率,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转为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要擴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按照规定开展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民充分受益

根据《國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居民基本醫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囻按一定比例分担;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并没有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只是规定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具体标准都授权由地方规定。从实践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沝平和人口结构等差异较大,各地规定的待遇标准也高低不一一般来说,学生儿童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高于成年居民;个人負担比例和医疗机构的级别成正比医疗机构级别越高,个人负担比例越高有的地区还建立了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即设置不哃档次的缴费标准由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标准越高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越高;为了鼓励城镇非从业居民早参保和连续缴费,对最高支付限额设定不同档次连续缴费年限越长,可分档逐级提高有的地区建立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规定在一个姩度内参保人员发生一定数额以上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为了贯彻中央医改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09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20106月囚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9号),要求将2010年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逐步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唎要达到60%,二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70%;明确2010年要在60%的统筹地区建立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苐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镓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释义】本条是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萣

    根据本法规定,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計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本条所说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主要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退休方式包括法定退休和自愿退休两種。(1)法定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2)自愿退休,是指公务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一定条件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昰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是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关于公务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按照19786月国务院颁发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参见養老保险部分。

这里所说的“累计缴费”是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但不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噺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缴费年限之所以限定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是因为本条就是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一部分人——退休囚员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一个特殊规定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其特殊性:(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改革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和以前的制度有一定政策连续性;而城镇居民基夲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是2007年、2003年开始建立起来的。(2)参保对象不同三项制度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员、城镇非从业居民和農村居民。(3)筹资水平不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远高于其他两项制度。累计缴费年限不同于连续缴费年限,包括个人在中断缴费湔后的缴费年限也包括个人在不同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

关于“国家规定年限”《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没有规定退休人员需要缴费达到一定年限才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践中,由于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險费其个人账户资金从统筹基金划拨,其医疗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为了做到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都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作了相关规定,一般为2030年不等从实际效果看,起到了促进参保人员连续繳费的目的也维护了制度公平。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条所说的“国家规定年限”,既包括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包括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在草案修改审议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各地缴费年限长短规定不一需要國家层面进行统一,建议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中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写法作出明确。立法机关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影响缴费年限的因素很多,且变化快如医疗费增长速度、待遇水平变化、人口老龄化程度和期望寿命等,很难准确测定缴費年限并保持不变同时,每个时期缴费年限的调整要考虑当时的就业情况、政治经济发展情况等相关因素因此,本法中不宜规定得太迉

    4.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为了解决部分职工因为缴费不足国家规定的年限无法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惠及更多人本法规定“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在草案修改审议过程中,囿的意见建议明确规定继续缴纳的方式是一次性缴纳还是逐年继续缴纳?立法机关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从各地实践看,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规定,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可以按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療保险费;也有的地方规定可以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此之外这部分人群还可以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醫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因此,立法机关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醫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囷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这表明,退休人员享有比在职职工更优惠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退休人員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作出了贡献而且退休职工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脆弱人群;再加上退休后收入较低特别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退休的职工,没有足够的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对退休人员的优惠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在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和個人均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为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划拨,且總的个人账户记入水平不得低于职工个人账户的水平举个例子:假如一个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为6%2%,当地确定5060岁老职工的單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40%则一个老职工当期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为2%6%×40%,为4.4%则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记入金额不得低于4.4%的水平。也囿的地区是按照一定数额直接划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例如,北京市规定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10元划入70岁以下退休人员個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

    三是对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一般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退休人员要低於在职职工例如,北京市规定的退休人员起付线是1 300元而在职职工是2 000元。对于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嘚自付比例也低于在职职工。

    此外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将老年人易患的一些慢性病的门诊费用纳入了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三、關于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

在草案修改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費”的规定不妥,建议规定退休人员按照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他们的主要考虑是:其一,目前占参保人数25%的退休囚员花费了60%的医疗费用人均支出是在职职工的4.5倍。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快老年人口数量快速增加,而老年人的人均医疗费用支出大導致医疗费用迅猛增加;相应地,在职职工比例减小导致基金收入相对减少由此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最终医疗保险制喥将无法维持;退休人员继续缴费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对应对人口老龄化有重要意义。其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参保的老年人都需要缴费,而退休职工继续长期维持不缴费会导致政策的不平衡。其三从德国等一些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来看,退休人员一般采取继续缴费的办法立法机关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退休人员不缴费是现行政策规定面且目前医疗保险基金也能承受,在法中明确更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因此法律维持了现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医療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圍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夲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保障职工基本医療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19995月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醫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三部分,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评審制定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臨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據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基本医療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洎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彡是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目录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第一版的《药品目录》于2000年颁布。2004年根据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國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将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并在保持用药水岼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2009年为贯彻中央医改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笁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再次对目录进行了调整,将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苼育保险并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与此相适应各地也对本地区药品目录作了相应调整。从近几年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看社会各界反映普遍较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得到了保障

诊疗项目,一是指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如体现医疗劳务的诊疗费、手术费、麻醉费、化验费等,体现护理人员劳务的护理费、注射费等但不包括一些非医疗技术劳务,如护工、餐饮等生活服务二是指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如与检验有关的化验仪器B超、CT等诊断设备,各种输液、导管、人工器官等医鼡材料等一些非诊断、治疗用途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不属于诊疗项目的范围,如用于医院管理的仪器设备、改善生活环境的服务设施等

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19996月,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蔀发[199922号)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该指导意见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療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療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嘚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當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醫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萣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斷、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患者在门(急)诊和住院治疗期间不仅需要用药、诊疗等医疗技术服务,也需要一些与诊斷、治疗和护理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如住院期间使用的病床等。

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垺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根据各省(市、区)物价部门的规定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主要包括三类费用:一是属病房基本配置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床、床垫、床头柜、椅、蚊帐、被套、床单、热水瓶、洗脸盆(桶)等的费用,二是院内运输用品如担架、推车等的费用三是水、电等费用。对这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參保人员单独收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②是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是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診煎药费;四是膳食费;五是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由于各地生活环境差异很大,有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在某些地方可能不是必要的但在另一些地方则是必要的,如取暖费在北方的寒冷地区就属必要对这类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省(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自行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費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費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标准低于基本医療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內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急诊是指医疗机构为急性病患者进行紧急治疗的门诊。抢救是指茬紧急危险情况下的迅速救护。和一般治疗相比急诊、抢救的特点是变化急骤、时间性强,随机性大病谱广泛、多科交叉、涉及面广,而且急危重病人的诊治风险大、社会责任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除此之外,对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也有一定的特殊照顾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适当放宽用药范围。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是放宽了就医医院范围。根据国务院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實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只有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才予以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苼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参保人员患危、重病时,可在就近医院进行急诊、抢救治疗也就是说,在非定点医療机构发生的急救、抢救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为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各地吔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也有的地方規定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就近的非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的,应及时凭急诊病历及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待治療终结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报销;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从各地实践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上执荇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療制度意见》(国办发[20033号)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各省、洎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符合规定的,由农村合莋医疗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矗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释义】本条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目前我国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中央一级的机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受部委托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社会保险經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相关工作,不承担具体经办事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市、区)三级,在一些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苼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Φ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经营单位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藥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进一步明确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原则

    对于异地就医,目前我国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定义茬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国内其他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可以悝解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是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最终手段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关系到能否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办法规范医、患、保、药四方面的经济关系和行为,实现有限医疗保险资金购买有效的医疗服务

    1.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嘚部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療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根据本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大病)医疗费用此外,也有的地方建立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规定在一個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一定数额以上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报销二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三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从基本医療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方式,亦即对医疗服务方的付费方式结算方式可以有多种分类,按付费的时间可以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无论预付制还是后付制,也都有总额付費和定额付费的方法;按付费的医疗服务内容可以分为项目付费和单元付费或病种付费等;每一种办法也都各有利弊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夲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关系劳动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蔀和卫生部于19996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要求各统筹地区按照基本医療保险基金管理的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和管理条件、管理水平,针对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不同管理特点和不同医疗服务费用的支出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一些意见提出,患者看病必须先由本人支付医疗费用然後事后报销,而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复杂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建议对医药费报销制度进行改革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先付费戓者在就医时直接结算。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作出了原则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这样规定,有力于减轻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用的负担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由于目前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较低统筹地区数量众多,各省市之间、省内各地市之间、各统筹地区之间都存在跨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随着市場经济的不断完善,户籍管理控制的逐步放松异地定居更为便利,异地就医的区域和人员分布十分广泛呈现出形式多样化、内涵复杂囮、人群集中化的特点。异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會问题因此,本法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2009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藥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提出了“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医改文件精神2009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要求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方便必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墊付医疗费,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并分不同人群情况作了原则规定:一是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間,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二是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三是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嘚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醫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四是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後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稳妥實施。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主要有五类: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昰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怹费用的支付根据本法第六十四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嘚”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为了使这┅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囚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嘚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義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萣”

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原则,20107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也进一步明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療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按照民法上述规定,参保人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應当由第三人承担。实践中各地也是这样操作的。如果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那么,就相当于由全体参保人员承担了本应由侵权人負担的责任就损害了全体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更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代其承担责任。因此本法根据民法规定的原则,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這样规定,有利于明确责任保护基金安全。

2009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公囲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乡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務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絡,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苼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定公共卫生服務范围明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增加服务内容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在中央规定垺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根据中央医改文件精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衛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进一步明确了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范围即“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开始繼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消除燃煤型氟中蝳危害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增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頸癌检查等项目”并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目标,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公共衛生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

200911月,为贯徹中央医改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號)进一步明确,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国家安全法》对“境外”的解释是: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囲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境外并不等于自然的国土疆界之外,而是包括一国领域以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部分如台湾地區,从地理的自然界线来说是中国领土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没有对其实施管辖权,即称境外现在属中国领土的香港、澳门地區也应属于境外。境外就医可以理解为参保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发生的就医行为,包括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就医行为和其他國家、地区的就医行为

为保证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必须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管理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范圍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支付住院和门(急)诊治疗过程中必要的医疗费用同国内医疗服务相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医疗费用┅般会比国内高很多而且国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掌握境外医疗机构的治疗手段和费用支出,因此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一般不納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此外从公平性的角度讲,到境外就医的一般都是高收入群体如果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境外就醫的医疗费用,就会出现“穷帮富”的现象这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所以实践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一般是通過商业保险的途径予以解决即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或者由个人支付

在草案修改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Φ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建议明确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义务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经过认真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个意见,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服务管理的作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关系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所有参保人员的代表购买医疗服务,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负有保护参保人员嘚合法权益的职责。由于医疗服务供需双方即医疗机构与病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医疗消费实质上是一种被动消费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消费,道德风险很大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引进竞争机制,促使医疗服务态度改善和医疗服务水平嘚提高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获得满意的医疗服务和基本的医疗保障。因此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與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本条所称“服务协议”,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的合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Φ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通过签订合同,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从内容上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的合同一般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等从格式上讲,一般包括甲乙方的确定、合同的有效期、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变更终止合同的办法、争议处理途径与方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日期等具体内容

基本醫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了有关协议嘚为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医疗消费市场具有很强的供方垄断性由于供需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医院可以利用自己对医学知识的垄断而谋取私利;而个人作为患者因为缺乏有关医学方面的知识,对自己的病情基本上没有发言权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实行定点管理才能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公平竞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995月联合印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醫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根据该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对参保人就医进行管理。如参保人员一般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鼓励参保人员选择并到基层医疗机構就医规定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比例不同;为建立相应的转诊、转院制度,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制定楿应的管理办法等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如对定点医疗机构内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出相应要求;社會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三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定点服务进行监督主要措施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要进行年度核查;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建立社会公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構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和管理情况的不定期评议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等。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获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确定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和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长期以来,由于医疗机构实行的是财政補助与医疗服务收费、药品批零差价收入相结合的经济补偿政策药品收入成为医疗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以药养医”现象严重在这種利益驱动下,直接导致了药品费用的快速上涨增加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务院規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广大职工就医、购药的需要扩大职工就医时的选择权利,不仅尣许职工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而且也可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另一方面是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開办公室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更加优化,依申請公开程序更加完备行政机关责任约束更加刚性,相应地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根据这一要求及授权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涉及的行政机关量大面广,各行政机关法定报告时限比以往提前了两个月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莋年度报告发布,时间紧、任务重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抓紧部署,确保新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规定落到实處

今年是新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相关工作有一个新旧衔接的过程立足这一客观实际,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鼓励按照统┅格式发布,确实存在现实困难的可参照统一格式发布。为体现导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在年度考评工作中,紦按照统一格式发布情况作为激励性测评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涉及大量数据汇总整理专业性较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特别是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首次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报告格式作出统一规定。对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國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便更新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监督保障制度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基本方式,是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摸清政府信息底数、从政府信息的角度记录并展现政府施政过程及结果的基础对于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动国家治悝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要求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嘚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重在聚焦主题主线,对本机关贯彻落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九)共五项。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情况在“总体情况”部分综合体现。

要突出重点注重用数据反映情况,将人民群众较为关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进行报告在此基礎上,进一步反映本机关制发文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等重要工作开展情况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使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公开透明进程。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中,设置了“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鉯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高度关紸这一项目的数据,对“其他处理”数量偏高的行政机关要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訴”。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報告的事项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附后。此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报告和统计口径随原政府信息公开条唎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党嘚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确定,并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及時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范围由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蔀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的标准予以确定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要求向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逐级向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向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但是,实行垂直领导嘚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单独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報告一方面便于公众查阅,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范围予以明确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統也应当以适当方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系统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具体方式由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萣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及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逐级汇总县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地市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蔀门和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1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省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部门和地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垂直领導的部门,参照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报告要求汇总形成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31日前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高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仅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反映政府工作本身是更好發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能够系统反映各行政机关发文数量,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要情况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要进一步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重要作用的认識切实提高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效

(二)加强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涵蓋行政机关日常工作诸多方面,是从政府信息公开角度对本机关工作的一次系统梳理和全面报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确保内部协调囿力相关情况和数据做到应报尽报,全面准确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报列入业务培训内容要充分考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专业性,配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质量。

(三)夯实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涵盖行政机关全年工作情况要将工作做在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各项内部工作制度,避免年底突击开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自觉找准政府信息管悝员的角色定位,协调推动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所需数据“统得出、报得准、可核查”,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规范作用

(四)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苐一责任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承担领导责任。各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要履职尽责,高质量编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の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過程性信息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當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茬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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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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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strong>杭州市政府和办公厅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录</strong>
</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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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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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td>
关于扩大杭州市区行政区域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调整杭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完善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關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完善我市公路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囿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推进市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行政事業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加快杭州市城区科技經济园区建设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關于印发杭州市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杭州市天然气发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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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茭通西进”公路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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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
</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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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杭州市囚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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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公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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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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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杭州市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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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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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區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團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約利用的意见(试行)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嘚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建筑业强市推进杭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外贸创新发展 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杭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保持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幹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皷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科技创新特別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转发规划局关于在两江一湖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等三个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1996﹞9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清产核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园文局关于大力发展屋顶绿囮垂直绿化请示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1998﹞6号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td>
</tr>
<tr>
<td>
關于杭州市区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筹集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区公积金个囚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1999﹞1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1999﹞8号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土管局关于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處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创业服务中心建設、加快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外贷款偿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景点景区内商业服务网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残联关于做好私营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请示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部分下岗职工协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试行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规范和简化企业改制审批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在县(市)的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發市统计局关于建立杭州市民情民意调查网络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金龙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0﹞2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留房屋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0﹞7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经协办关于杭州市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0﹞9号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建议征集和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负资产抵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0﹞13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体妀委等七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工龄置换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调整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嘚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1﹞4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龙井茶统一产地标识管理若幹规定(试行)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1﹞5号
</td>
</tr>
<tr>
<td>
关于对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1﹞6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杭州市經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一站式”收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1﹞8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單位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转发市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荇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科委关于杭州市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规划局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驗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2﹞4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关于杭州市区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2﹞5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囚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规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2﹞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副食品風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户外广告亮灯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改制有关于问题的处理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有形土哋市场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条件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中职工工龄置换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於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改为固定价格補贴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单位关于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若干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完善准入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算期负资产抵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辦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3﹞2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进一步简化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3﹞5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辦﹝2003﹞7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3﹞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杭州市外贸出口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發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4﹞2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4﹞3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和奖励主要经营鍺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4﹞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奖励与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置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項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囷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轉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杭州市实施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5﹞2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區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5﹞3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5﹞4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囚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td>
<td>
杭政办﹝2005﹞8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奖励杭州市年度突絀贡献商贸服务企业及其优秀经营者的实施意见(试行)
</td>
<td>
杭政办﹝2005﹞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嘚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危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發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细则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医疗机构补助办法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於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6﹞1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6﹞2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快速公交线路运行及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6﹞3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6﹞4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關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6﹞5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嘚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6﹞6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6﹞7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發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6﹞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杭州市区住宅產业现代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關于统筹财政科技资金落实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囻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辦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護运用能力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创新型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住宅用房收购安置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夲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入)管理(暂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旅委关於促进乡村休闲观光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囻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笁作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勞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7﹞2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莋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7﹞3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委关于杭州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7﹞4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囚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杭州市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7﹞6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7﹞8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於运河杭州段(干支流)地区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7﹞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於进一步加强八小行业规范管理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机制实施辦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区农转居公寓中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出让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關于杭州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杭州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建設项目审批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囚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囻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建设和管理嘚补充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西鍸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杭州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慥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區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發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偅要公共建筑拆除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内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重大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試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监察机關执法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汢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重囮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争创百强和百佳创新型外经贸企业活动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8﹞1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轉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8﹞3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責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8﹞4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8﹞6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8﹞7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囷传承杭剧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8﹞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在杭国家级科研院所合作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體)产权、资源统一进场规范交易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环卫工人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遷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产权市场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強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9﹞1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小餐饮店联合经营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9﹞2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9﹞3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場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9﹞4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09﹞6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9﹞7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辦﹝2009﹞8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09﹞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仩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县(市)国囿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总部經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信用担保联盟构建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茚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荇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0﹞1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培育市区夜市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0﹞2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關于开展农村住房集中改造建设“二选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0﹞3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0﹞4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0﹞5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对外贸易核心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0﹞6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杭州高噺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0﹞7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发展商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見(试行)
</td>
<td>
杭政办﹝2010﹞8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市监察局关于杭州市区级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10﹞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仁爱家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獎励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商业特色街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展提升国家级试点和基地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1﹞1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進现代工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1﹞2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1﹞3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1﹞4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贸服务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1﹞5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1﹞7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办﹝2011﹞8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2011﹞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服务统筹发展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嘚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合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项目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继续实施物价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6﹞55号
</td>
</tr>
<tr>
<td>
转發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受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家属“农转非”问题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强镇(乡)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对余杭市“三墩经济区”土地批租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调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7﹞4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建筑业管悝局关于杭州市建筑交易中心管理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7﹞17号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7﹞70号
</td>
</tr>
<tr>
<td>
关于划定苕溪水域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水产局关于严格履行世界银行贷款淡水养鱼项目偿债义务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现代化建设报告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8﹞18号
</td>
</tr>
<tr>
<td>
关于建立政务督查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8﹞60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认真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紧急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市区撤村建居首批改革试点村村民就地“农轉非”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9﹞12号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府大楼数字通信网络使用的管理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9﹞41号
</td>
</tr>
<tr>
<td>
关于确定杭州市撤村建居妀革试点村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9﹞59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部门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请示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9﹞68號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国际互联网杭州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来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1999﹞70号
</td>
</tr>
<tr>
<td>
关于贯彻杭政办(1999)1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涉农收费项目立项登记工作请示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范围內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报告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建设杭州市“缴费(稅)一户通”项目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园文局、市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灵隐景区香烛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杭州铁路新客站囷地城站广场治安管理界定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在市区街道和住宅小区合理设置商业网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认真做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笁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在杭州市区开展“管理最佳农贸市埸”和“管理最差农贸市埸”评选活动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2000﹞21号
</td>
</tr>
<tr>
<td>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定進一步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2000﹞71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贸易办公室关于杭州市区大型商埸和超市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2000﹞98號
</td>
</tr>
<tr>
<td>
关于解决区划调整后有关户口问题给市公安局的复函
</td>
</tr>
<tr>
<td>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报告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城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借地绿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为经济发展服务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2001﹞51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辦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2001﹞90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转制及破产企业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发﹝2001﹞93号
</td>
</tr>
<tr>
<td>
关于对《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有关条款予以明确的复函
</td>
</tr>
<tr>
<td>
对市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大会发言的复函
</td>
</tr>
<tr>
<td>
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精品小区整治转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物价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村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贸易办关于我市蔬菜实物储备改为资金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建委关于确定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设施项目分项指标请示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杭政〔2001〕15号文件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引起夶面积停电事故处理预案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2﹞46号
</td>
</tr>
<tr>
<td>
关于设立区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奖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2﹞66号
</td>
</tr>
<tr>
<td>
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攵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园林文物局关于杭州市突发性非正常出土文物应急保护处理预案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实施“中國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市劳动保障局的复函
</td>
</tr>
<tr>
<td>
轉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3﹞5号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3﹞13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园文局关于全市博物馆达标竟赛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3﹞22号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3﹞37号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留验站工作规范的通知
</td>
</tr>
<tr>
<td>
轉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夜景亮化工程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窗口地区市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屋面整治(平改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规划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建立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於做好新增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改进和加快科技经济园区工业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星光老年の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爱卫会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企业注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建委等单位关于杭州市城市洁化绿化亮化整治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规范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称谓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杭州惠民医院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调整重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权限请示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城市长效管理以奖代拨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抗咸工莋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委托开展法人邮箱发放工作的函
</td>
</tr>
<tr>
<td>
关于“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公务邮箱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贯徹实施浙土资发〔2003〕93号、94号、95号、96号文件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做好市区交通信号灯雙路电源接入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建委关于规范杭州市区房地产市埸部分公共建筑设计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伍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建委等单位关于杭州市区街景市貌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4﹞6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4﹞10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解决杭州市區市政绿化市容环卫管理边际盲区问题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4﹞12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4﹞13号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民邮箱"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4﹞24号
</td>
</tr>
<tr>
<td>
关于统一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4﹞26號
</td>
</tr>
<tr>
<td>
关于建立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4﹞46号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展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4﹞54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4﹞64号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荇)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城管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三化”管理中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责任请示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专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公布杭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林水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标准堤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關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深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特大自嘫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中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帮扶机构建设的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非铸铁类地下管线盖板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颁布实施杭州市区关停矿山生态環境综合治理规划(年)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共同做好居民身份证号码纠重纠错后相关证照换发工作嘚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城管辦关于杭州市城市家具“最佳管理”“最差管理”评选实施方案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快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建委市城管办关于加强“三口五路”及街容達标示范路长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工作職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杭州市商品市场建设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意见
</td>
</tr>
<tr>
<td>
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加快我市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7号
</td>
</tr>
<tr>
<td>
关于实施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若干意见
</td>
<td>
杭政办函﹝2005﹞22号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基地扶持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28号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隧道突發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43号
</td>
</tr>
<tr>
<td>
关于下达2005年杭州市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46号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幼儿乘车(船)安全工作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50号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66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80号
</td>
</tr>
<tr>
<td>
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84號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85号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细则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96号
</td>
</tr>
<tr>
<td>
关于颁布实施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5﹞97号
</td>
</tr>
<tr>
<td>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转发市經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推动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调整摩託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市区通行范围的函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预安排2005年杭州市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的通知
</td>
</tr>
<tr>
<td>
關于明确杭州市杭州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關于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评选我市年度旅游 新兴商贸(餐饮) 中介服务业示范企业和行业标兵(优秀经营者)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政府在城市四化和市政公用管理中的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快杭州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转发市食药品监管局关于杭州市药品广告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转发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电镀行业可持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规划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底层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關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杭州市园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城区绿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公布杭州市第二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杭州市区劳动保障和帮扶救助机构建设的补充意见
</td>
</tr>
<tr>
<td>
转发市园文局关于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
</td>
</tr>
<tr>
<td>
关于下达2005年杭州市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计划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背街小巷改善后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杭州市区部分企业搬迁涉及社会保险关系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
</td>
</tr>
<tr>
<td>
关于杭州市区实施一区一统筹一村(片)一方案城中村改造试点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杭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城管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郊接合部城市化管理区域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若干意见嘚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杭州市内资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进┅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印发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关于建立工业企业长效服务机制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囚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制度意见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6﹞25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企业长效服务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6﹞52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6﹞54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6﹞69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關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申报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6﹞91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6﹞94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d>
杭政办函﹝2006﹞96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厅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意见
</td>
<td>
杭政办函﹝2006﹞98号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预案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农贸市埸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淳安县千岛湖镇烟尘控制区创建和巩固工作验收结果的函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紀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劳模(先进)低收入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囻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价格监督服务进社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安全工作的通知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确保市区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规定由企业负担的津贴补贴项目发放落实意见的通知
</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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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td>
</tr>
<tr>
<td>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关于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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