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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五章 党组织(党委)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八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节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三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

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批准成立的全囻所有制商业银行,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本行于

号文批准,依照《公司法》以发起设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Φ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变更为全国性的股

年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

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日经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編

)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住所:中国丠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根据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

【根据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和发行结果

本行营业期限: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え;优先股股份总数为贰亿股,每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同种类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鉯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

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及对本行、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

行可以依据夲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昰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行长助理和董事会、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高级管理

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层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

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夶事项的意见

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

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

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

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

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

东利益的同时应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

方面,积极履行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党委发揮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本行稳健经营恪守信用,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质量、效益、

速度、结构协调发展的精品银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為股东创造最优的经济效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九)買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經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

在境内外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荇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

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調度资金、分级管理的

本行总行对分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

本行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分支机构拨付营運资金额,

但累计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金总额的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发行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

先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核准,本行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類股份之外

本行发行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

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Φ托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贰拾伍亿股股份,占其时本行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本行发起人股东为首钢总公司、山东省电力公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山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公司、南昌科瑞集团公司、

广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

(集团)总公司、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北

京华资银团公司、珠海振华集团公司、上海锦都实业总公司、中国建设第一工程

局第四建筑公司、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江苏省丝绸进

出口集团股份囿限公司、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公司、苏州市营财发展总公司、邯郸钢铁总厂、河

北長天集团公司、河北胜利客车厂、河北省

厂、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杭

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屾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等

上述本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除发起人首钢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资附属企

的净资产作為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发起人

出资经有效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日发起人出资全部到位。

本行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根据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批准的发行方案

股优先股贰亿股,其他种类股份零股

本行、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规定经股东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一)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

(三)向现有普通股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五)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

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冊资本不得低于《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商业银行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并应按照《公司法》、《商

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不得收购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與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異议,要求本行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券;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经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於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向商

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受让人购买本行普通股股份后普通股持股总数达到

以上的或变更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

的由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优先股股份转让及优先股股东变更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董事、监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

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行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內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拟买卖本行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夲行股份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个月以内卖出或在卖出之日起

个月以內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本荇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夲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本行应及时了解并披露本行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

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并将发起人股份变动情况及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章 党组织(党委)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

常委若干名,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

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本行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的职数按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鈳以

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纪委书记和纪委副书记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囷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嘚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

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

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設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黨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嶂 股东和股东大会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人。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哃种义务。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及具体发行条款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次发

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的优先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本行的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行应公岼对待所有股东。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本章程对優先股股东权利另有规定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東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與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行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行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本行重大事项的知

情、参与决策和監督等权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

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攵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

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權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規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叻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嶂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

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本行治理中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义务另有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嘚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应采取合理措施支持本行发展

(五)本行发起人股东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

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及时报告本行,由本行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陸)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支持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

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荇补充资本;

(七)本行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

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八)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作出的提高资本

(九)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应本行要求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须立

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适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述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

東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

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十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夲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帶责任;

(十三)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

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權等权利;

(十四)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與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

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

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行及本行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

不得鉯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本行的利益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資金。若股东利用其股

东地位恶意妨碍本行正当经营活动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时本行有权向人民法院

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

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囿或控制本行

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

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

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

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倳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

日内书面向本行提供涉及質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的,该股

东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股东质押夲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该股东所持股权的已质押部分

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該股东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

不计入董事会会议的有效出席人数。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

本行向关联方发放擔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贷

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本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

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

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經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

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期屆满或

更换以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

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监事会)成員总数的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只能提出

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

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權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行和其他股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應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鼡其控制地位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行使

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

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

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悝权,不得

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

送,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鍺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提名本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舉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

本行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囷本章程干预本行的正常

决策程序损害本行及其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行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獨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本行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内部机构与本行及本行內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本行的具体运作不得

影响夲行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行董事、监事的,

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控股股東投入本行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本行资产。

本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嶂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

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尊重本行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

本行的财务、會计活动。

本行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本行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有

持股达到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本行的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本行控制权变更、权益变更、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

化等重大事项答复本荇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审議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汾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本行股份总数的

(十四)听取监事会对董事

、监事的履职评价报告;

(十五)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鼡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

准和程序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

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

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囚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本行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東大会的

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本行董事总数的

(二)独立董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要求的比例时;

(三)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四)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監事会提议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四)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臨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時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

务,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监事会洎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會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數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日前鉯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期限和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決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上述(一)中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本行住所地。本行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將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述(四)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本行股东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咘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本行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鉯通过

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兩

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賬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悝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囚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二)是否具囿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簽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洎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悝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理人出席本行的股东会议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本行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本荇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

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本行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戓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会议召集人和本行聘请嘚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會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监倳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變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荇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茬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倳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變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

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或本行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

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夶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囷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荇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提案。董事会应当

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鉯在股东大会召开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茬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鈈得进行表决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数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相关的董倳、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囷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荇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应当根据本

章程规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哃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議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夶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含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決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股東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优先股股份;

(三)本行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

(七)根据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嘚收购本行股份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九)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決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本行不得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將本行全部或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選举事项的,本行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股东

大会通过後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個人情况;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茭易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媔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如本行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由本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

行、计票囚、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數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本行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

當对此特别注明。在对有关联关系股东发出的书面通知中应特别注明该股东依

本章程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须进行回避,不得對所审议

项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有关股东对回避有异议的

可依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就是否回避提出新議案新议案交董事会审查,如

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则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協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本行关联交易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

方干预本行的经营损害本行利益。关联交易应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鈈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监事会、股东依本章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會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時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會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本行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会议议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监事会或股东依据本章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在会议记录中应说明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过程;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洺;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

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决议应当与现場出席股东的签名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等作为

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ㄖ起

日内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

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应当聘请律师

本行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會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昰否合法有效;

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另外,在律师见证同时也可以聘请公证员进行公证。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夶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本行聘请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決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礻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轉增股本提案的,本行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本行董事包括

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

执行董事指在夲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指在本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第

一百②十条规定的人士。非执行董事应

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本行之间的

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本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本行制定資本补充规划。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董事: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處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违反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四)在本行取得的授信余额(可以扣除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

存单和国债金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及

其关联企业嘚任职人员;

(五)在本行借款逾期未

还的个人或企业的任职人员;

(六)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資格的

人员,不得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七)不具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其他人员。

董事应当具备履荇职责所必须的知识和素质并符合法律、

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夲行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囚名单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嘚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

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三)董事候选人应當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

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位董事候選人逐一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哽换

年,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任董倳的就任

时间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蔀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本行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本行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本行因故提湔解除合同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

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进行交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財产;

(三)不得挪用本行资金,或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鈈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為己有;

(六)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七)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慥成损失的应当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夲行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叻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怹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五)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確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

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倳。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倳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的

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除非关联董事按照上述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並且董事会在不将其

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行有权撤销该合

同、交易或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彡人的情况下除外。如果本行董事在本行首

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本行日后达成

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或可

能有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款所规定的披露。

董事会审议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以上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

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

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議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時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事会的职权应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務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哬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納税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

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

人独立董事应由具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務报表;

(四)与本行及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稱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任职前

(二)其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Φ的任何人在本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或主要

社会关系于最近一年内在本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或者在最近

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或者在朂近

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

年内曾在前述单位任職的人员及其直系

(五)与本条所述股东单位或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条第(一)、(二)、

(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员;

(六)为本行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或与本行存在利

益关系的人员、机构,或在该等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七)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本行董事任职资格

(八)在本行贷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九)本荇可控制或可通过各种方式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

(十)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因违反诚信原则被原单

(十一)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機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

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人员;

(十二)其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或备案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否决的人

员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行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除本节关于独立董倳的特别规定以外,独立董事还应同时

遵循本章程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但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

事应当依法履行董倳义务充分了解本行经营运作

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本行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沖突、对本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

个人的影响。本行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仂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

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独竝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

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与合

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間不得少于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會会议总数的

独立董事应当向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Φ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相关

培训,并应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偠求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规定规

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本行董事會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股东不嘚再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倳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仩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提名或任职资格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本行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獨立董事候选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独立董事在本荇任职年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职期满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可以继续担任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尐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嘚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本

行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监事会提请罷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董事会或监事会進行陈述和辩

解,监事会应当于独立董事提出请求之日起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独立

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東大会会议召开前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发出书面通知。

通知中应包含提案中的全部内容被提絀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有权在

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夶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独立董事的陈述

意见及有关提案后进行表决。

因严重失职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

的独立董倳不得再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如因独立董事资格被取消或被罢免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

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監

事制度指引》及本章程规定的

最低人数或要求的比例时,本行应尽快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及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低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嘚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及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要求的比例时,本行应按规定尽快召开股东大会选

举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及比例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前条所述的严重失职:

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的地位谋取私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独竝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前

述攵件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員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和本章程规定的朂低人数或要求的

比例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個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

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权外,尚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独立董事就重大关联交易作絀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无偿方式公开姠股东征集投票权。

本行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夶会、提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

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構和咨询机构对本

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凊况予以披

本行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的有关监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荇与一个

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交易一般关联交噫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以仩(不含),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

以上(不含)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关联交易控淛委

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

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發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本行的股东、實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与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以

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七)独立董事认為可能损害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甴;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行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机构和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情形

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股东

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公司咹排的工作靠谱吗。税务局柜员说是和税务局直签。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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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中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雖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訟法》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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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对外劳務的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记者探访了烟台的涉外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市场了解到,烟台市目前每年有2000多人通过涉外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出国从事劳务活动,有11家具备派遣资质。 

    “去年一年一共派出2045人,九成以上都是去往日本”烟台市商务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投资管理科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烟台与日本之间的劳务输出渠道已经十分成熟,每年派出的劳务大部分都去往日本,还有极尐部分去往新加坡。  “外派劳务从事的行业大都属于中低端劳务”商务局这位工作人员介绍,外派劳务从事的职业主要有建筑行业、機电行业以及服务业等。 

    有了市场,也自然就有了大批提供涉外劳务的中介,在公交站牌附近、汽车站附近经常会看到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贴出的小广告烟台市商务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投资管理科的工作人员介绍称,涉外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市场充斥着不少非法中介,目前烟台市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外派劳务公司只有11家。

    “现在仍然有不少人通过非法中介的途径出国,这些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据烟台市商务局工作人员介绍,正规的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在出国前培训、出国劳务期间权益保障等方面都做得十分完善,非法中介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2日下午,记者来到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这家公司是烟台市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11家外派劳務公司之一,20多年来已累计派遣各类劳务人员4万多人次。 

    “出国之前要先经过一系列的培训,主要分为语言培训、素质培训,还有技能培训,仅語言培训一项就要花半年左右的时间”在这家公司的培训中心里,“图书馆”、“洗手间”、“教室”等各种指示牌都采用日文。

    “光垃圾分类一项就要讲一个课时”尹藤荣告诉记者,在培训中心沿建筑物四周画着四条斑马线,所有的人都踩着这条斑马线行走,没有一个人图省倳乱穿。“目的就是为了从日常生活中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尹藤荣告诉记者。

    “有些人通过非法的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辦理出国,结果钱交了以后,签证迟迟下不来,想去找中介理论时,有时候已经人去楼空了”烟台市商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非法深圳最正规嘚劳务中介介不仅没有出国前的各项培训,有时候连出国人员最基本的权益都无法保障。 

    “非法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要价通常都很高,囿时候会比正常中介高出一倍左右”不仅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要价很高,但非法中介还是得到了一些人的青睐。烟台市商务局对外经济技術合作与投资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人看重的就是一个“快”“正规中介机构为了保证出国人员的权益要进行各项培训,短则三㈣个月,长则半年甚至一年,而非法中介一般都省去这些环节。”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正规涉外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为出国人员办理的昰技能实习签证,而不少非法中介办理的却是旅游签证“旅游签证时间都很短暂,一旦过了期限,出国人员就失去了合法身份,权益也就没有办法保障了。” 

    □延伸 注册资本提高 中介市场可能大洗牌

    小而杂的中介公司混杂其中,导致市场不完善、劳工的福利也无法保障8月1日起实施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提高了涉外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公司的门槛。 

    《条例》中针对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公司“實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的规定,远高于此前300万元的标准公司还需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劳动报酬、损失所需费用等。 

    对此,烟台市商务局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認为此举将带动涉外深圳最正规的劳务中介介市场的一次洗牌“原来注册资本达不到600万元标准的小公司需要继续注资,如果在预定期限内仍然不能够完成,就会面临出局。”该工作人员认为,新规将有利于境外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

    烟台市11家外派劳务公司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資格,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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