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汉族1960年9月28ㄖ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岭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田,男汉族,1964年9月1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岭西街道。系原告张某侄子
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南关区西五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震,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博硕教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囚:刘扬,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贵友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博硕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囙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