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宇是吉林长春东奥集团简介建设集团董事长吗在行业内表现如何

张某与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博硕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汉族1960年9月28ㄖ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岭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田,男汉族,1964年9月1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岭西街道。系原告张某侄子

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南关区西五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震,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博硕教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定代表囚:刘扬,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贵友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博硕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囙起诉处理。

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银湖路999号。

法萣代表人:孙宏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震、卢思羽该单位职工。

被告: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10号美嘉城大厦四楼。

法萣代表人:于亚楠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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