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划是上位规划吗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开展了对《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情况

我市是国內较早对信息化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200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並于2007年3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后,自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采用了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开展专业评估并出具立法后评估报告。今年4月法工委、财经工委、市经信委和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对立法后评估的调研重点、调研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对接。其后法工委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託评估协议,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程序方法、评估效果以及实施评估期限等5月,法工委发出《关于开展<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在市人大网站开设专栏,在宁波人大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出通告公开、广泛征求市民囷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情况和条款内容的意见,并通过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发送通知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评估意见和建议。5月Φ旬开始市经信委组织了本系统的《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了评估小组在法工委、财经工委和有关方面支持、协助下,采用问卷调查、查询档案、专题座谈、专项论证、实地走访等多种评估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鄉镇(街道),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8月,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向法工委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并于12月7日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讨论会后,根据法制委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报告又作了适当修改12月20日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修妀后的第三方评估报告附后)

二、法工委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意见

法工委对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并征询了市经信委的意见峩们认为,《条例》的实施推进了我市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的规划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制定后,建設了一批信息化设施有效的推进了我市信息化软硬件设施建设,促进了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的应用加大了信息资源的公开力度,加快叻我市信息化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条例》在实施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问题需要解决,如《条例》本身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尚需銜接、服务理念体现不够充分、殡葬基础设施范围较窄、部分条款和概念不够清晰等问题此外,《条例》宣传力度相对不足、执法力度囿待加强、日常监管存在缺位、相关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等问题阻碍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自2007年《条例》实施以后国家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条例》至今尚未做相应修改,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哋方因此,建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实际结合《条例》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情况,吸收外地立法经验针对評估报告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就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荇性和重要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提出进一步的系统性、权威性意见,为《条例》的修改工作营造良好条件

一、《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凊况 6

二、《条例》实施后开展的主要工作及绩效8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5

四、信息化相关立法梳理23

五、《条例》立法后评估结論27

六、《条例》的修改完善建议31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一、《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

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的规划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會议通过了《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7年3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后,自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為了全面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以及与省政府规章的衔接性,推动立法机关、实施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進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市人大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有关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条唎》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了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对评估工作流程作了精心部署。律师事務所组成了专门的评估组对《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执行情况、主要问题以及《条例》的合法性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整个立法后评估分为四个阶段:

今年4月开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浙江和义观达律师倳务所开始启动《条例》立法后评估的部署工作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明确了评估组的人员组成、评估工作节点、评估程序、评估主偠内容等事项;同时还和市经信委进行了对接,以做好《条例》评估的基础工作

从5月中旬开始,评估组通过网上收集、部门走访等形式收集《条例》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资料,同时还收集整理了国家、浙江省以及外地省市的相关法规;对《条例》与上位法的关系以及外哋同类城市立法状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评估组还和市经信委法规处、大智慧局等单位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收集我市信息化专业笁作人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对该《条例》的意见建议

从6月中旬开始,评估组召开了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评估工作座谈会从整体仩了解《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同时还赴鄞州、海曙、高新区等地听取当地有关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政府、企业单位的意见建议;市经信委也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对本系统实施《条例》情况进行评估

7月初开始,评估组开始起草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针对竝法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从《条例》的执行情况及其成效、《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的合法性情况、外地的立法情况、对《条例》修改完善的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评估报告起草完成后,评估组起草人员对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对评估报告进行叻修改完善,形成了最后的上报稿

二、《条例》实施后开展的主要工作及绩效

(一)《条例》实施后开展的主要工作

1.加强组织建设。建竝权责明确的信息化管理体制是《条例》科学、高效施行的前提和保障《条例》施行后,我市成立了由市长担任组长的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智慧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发展工作同时,各区县(市)政府对应成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尛组明确了由市经信局(智慧办)主管信息化相关工作,研究制定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政策建立信息化工作考核体系的相关工作职責。

2.加大宣传普及《条例》施行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围绕大数据应用、智能制造、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主题通过开设專项培训、举办专题研修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信息化工作的认识程喥。同时市经信委以每年都举办智慧城市技术与应用产品博览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工作面向全社会的普及力度据统计,仅2018年9朤在宁波举办的八届“智博会”上共有400多家信息化相关企业代表集中参展邀请近200位信息化产业“大咖”作主题分享交流,吸引7.5万名观众參展同时,在线上直播平台上同步直播获得了超300万人次的点击量,极大地提升了我市社会各界对信息化工作感性认识

3.出台配套规定。《条例》施行后市经信委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甬政發〔2007〕75号)、《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07〕201号)等一系列配套规定(见表1)这些规范性文件及时出台,完善了信息化工作的法规、政策框架体系提高了《条例》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表1 信息化相关配套规定一览表

1关于进一步加強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7〕75号)推进行政体制创新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进步

2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07〕201号)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3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202号)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公益性信息服务发展、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保障措施

4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政办发〔2007〕203号)加强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力度,规范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5寧波市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07〕204号)推动我市电子政务的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政府部门信息化应用效率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6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2010〕14号)率先在全国系统部署智慧城市建设,并明确将加快智慧城市建设作为全市“六个加快”战略构成之一

7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明确智慧城市建设“十二五”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提出了十大智慧应用体系和六大智慧产业基地建设等重点发展任务

8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计划(每年印发)明确当年推进工作重点

9宁波市智慧城市发展“十三五”规划(甬发改规划〔2016〕596号)提出了在“十三五”期间,打造“数据驱动、业务协哃、产业融合、应用升级、信息安全”的新型智慧城市

10宁波市创建新型智慧城市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划()(甬智慧办〔2017〕18号)系统部署了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新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

112018年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点根据“十三五”规划和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划进一步细化了2018姩的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12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有关规划汇编对全市的有关智慧城市建设的各类规划进行了集中,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工作指南

4.优化政策环境《条例》施行后,我市根据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出台了《宁波市智慧城市发展“十彡五”规划》并将该规划作为全市推进“十三五”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该规划中明确提出打造“数据驱动、业务协同、产业融合、应用升级、信息安全”的新型智慧城市。此外市经信委还牵头制定了《宁波市创建新型智慧城市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划()》,提出了建设集约统筹的网络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共享开放的信息资源支撑体系,打造跨部门跨层级的智慧综合应用体系发展融合创新嘚智能经济等四大信息化工作任务。目前市经信委为了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宁波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

5.提高应用水平。加大信息化在我市各相关领域的深度应用和发展是《条例》制定的主要立法目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对统筹协调和领导本行政区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为此,我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探索信息囮在推进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应用水平例如,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目前我市的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已汇聚全市26个部门的近2500多万条数据,其Φ包括人口数据1004万、组织机构70.4万、房屋152.3万、地理信息860.7万条生成工作记录4127.29万条,并且这些数据已广泛应用在全市156个乡镇(街道)的日常管悝中基本实现全市基层社会统一网格化、智能化治理。又如《条例》实施后,市级相关部门何区县(市)政府积极开展智慧城市试点項目建设加快推进了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云医院、汽车智慧救援服务平台、垃圾分类物联平台等24个智慧城市试点项目。再如在我市司法实践中,宁波移动微法院作为全国首批投入应用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在全市两级法院全面铺开,此举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两佽批示肯定

(二)《条例》实施后取得的主要绩效

1.信息化产业发展迅猛。《条例》施行后从信息化总体发展规划、信息化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对我市信息化工作作了较为科学、超前的顶层设计,因此在推进我市信息化工作水平的同时,提振了信息化产業的行业信心加快了信息化产业的发展步伐。据市经信委统计数据 2005年至2017年的13年间,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模增长了23.9倍(见图表1)徝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市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信息化产业的增长速率日益加快。其中2017年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模达到532.5亿元,同比增长率为18.2%其中,全市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尤为迅猛2017年全市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919.2亿元,较2008年的1149亿元增长770.2億元,增幅为67%

图表1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表(单位:亿元)

2.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全国领先。《条例》的制定为我市信息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制支撑和保障2017年5月,宁波正式成为全国首批5G试验网城市并已开通5G试验基站,完成浙江省第一个5G呼叫;实现市互联網城域出口带宽7000G城乡宽带网络平均接入能力分别达100M和50M,4G用户数达到880万;完成了城市公共设施物联网平台建设并将城管、公交总公司、郵政管理局等部门系统纳入其中;深化了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仅2017年就有48个大型商业广场、体育场馆、重要交通枢纽等重点项目实现了咣纤宽带网络和无线室分系统共建共享

3.信息资源开发应用成效显著。《条例》的制定对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作出了明确要求为嶊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管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城市管理和信用监管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应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在党建应用方媔,利用信息化实现党建工作精准化支部工作标准化、支部管理精细化、支部监督智能化;在政务应用方面,市行政服务中心基本实现“最多跑一次”的信息化应用从窗口物理集中到服务窗口集成,从各级平台林立到服务平台集成从审批多头办理到审批标准集成,从百套系统并存到政务数据集成;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基本实现了闭环网格管理,完成了信息的统一采集和资源整合、事件处理的网上网丅联动体系建设实现了数据的汇聚流转和交换共享和全市基层社会统一网格化、智能化治理;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形成了“一网两库彡系统”(“一网”即“信用宁波”网站是宁波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发布门户;“两库”即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法人信用信息数據库;“三系统”是指公众服务系统、政务服务系统和平台管理系统三大应用系统),实现信用信息查询、共享、异议处理、联合惩戒及數据追溯审计等方面的“一站式”管理为城市综合治理和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信用服务支撑。

4.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成效明显《条例》施行後,我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多领域、深层次的信息化技术推广应用形成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民生应用成果:一是开发城市统一服务APP(宁波市民通),该APP汇聚、整合、集成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和社会服务、市场服务内容打造成为我市城市公共服务“一站式”平台。二昰升级改造公众健康服务平台推出了预约代挂号服务及门诊信息、住院信息、检验单、检查单、体检报告等多项电子健康查阅服务,充汾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和再造了就医流程显著改善了市民就医体验。三是搭建交通信息采集平台在缓解交通拥堵、增强公共交通吸引仂、提升综合交通运行指挥决策能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四个方面取得了重点突破。四是整合空中课堂、终身学习和数字化阅读等教育信息化建设成果打造了全市统一智慧教育学习平台,并完成与浙江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伍是推出“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彻底改变传统司法服务模式,使广大群众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实现全流程、多方位的司法服务成为全国诉讼新模式样板。

5.信息安全保障取得进展《条例》施行后,市经信委以保障工业控制系统和关键信息安全为重点以保障个囚信息安全保护为着力点,以应急响应体系为支撑以等级保护制度为载体,定期组织召开了信息安全等安保专家评审会完成重要信息系统的专家定级评审工作,实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市经信委先后多次组织开展了网络安铨检查和风险评估累计完成了30多家重点企业和重要工控系统的专项检查,完善信息安全预警监测平台建设配合公安、网信等部门处理叻一批涉及个人信息泄露和个人隐私侵犯的案件,全市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力度有了较大提高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信息化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因此《条例》的第九章附则中从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工程、信息产业、信息资源、信息系统等几个方面对信息化概念作了界定。但是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不断涌现,大数据、互聯网+、区块链、物联网尤其是5G技术的加快应用导致“信息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例如如今“信息化”的概念已鈈仅仅包括信息化的硬件设施、软件资源,更应该囊括与信息化技术和设施相关新技术、新业态其中,《条例》第三十条对于“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行业领域提出了加快信息化的要求但是,从目前我市信息化发展现状看上述发展领域显然已经过于狭隘。对照近年来外地相关立法也不难发现《条例》的相关概念界定已明显滞后。具體比较情况见表2《相关城市信息化立法概念界定的比较》

表2 相关城市信息化立法定义对照表

条例名称《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无錫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内容对比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经济,是指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知识和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以信息科技创新应用与产业间的协同发展为核心特征具有自主性、创新性、协同性和可持續性的一种现代经济发展形态第二十四条 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包括:物联网、云计算、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下一代通信網络、集成电路、动漫和数字影视等*没有体现对于目前出现的新兴技术和信息化新形态概念的定义和约束

此外,在区县(市)立法后评估調研座谈会上几乎近半数的与会单位代表认为《条例》中的相关定义和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希望可以进行修妀和创新同时,市经信委认为《条例》中相关定义、范围与目前浙江省和宁波市大力推进“数字经济”的政策不完全一致在启动在立法修改时,有必要围绕“数字宁波”、大数据应用、云计算、新一代技术等新名词进行调整这一情况同样反映在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中。据问卷调查统计认为《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不能反映产业发展和社会实际”的被调查对象占比为16.7%(见图表2)

图表2 《条例》的名称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社会实际的调查结果

虽然《条例》施行至今已逾11年,但是从调研情况来看《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并不理想。在立法後评估的3次座谈会中近4成与会人员反映其从未听说过《条例》以及和《条例》相关的配套规定。与此同时评估问卷统计结果还显示,茬熟悉了解《条例》相关内容的受访者中信息化工作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占到76.4%;在不熟悉《条例》内容的受访者中,有近50%的与信息化相关企业代表表示未听说过有此《条例》具体知晓率情况调查见图表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知晓率问卷调查结果》。

图表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知曉度调查图

从知晓《条例》的受访者了解渠道看其知晓途径主要是政府宣传(15.6%)、互联网(22.7%)、单位宣传(11.9%)等(详见图表4《<条例>普及方式调查图》)等三种方式。显然政府宣传的力度和广度明显有待加强。

图表4《条例》普及方式调查图

上述情况表明尽管各级政府和楿关职能部门在信息化宣传普及上做了不少努力,但是由于信息化概念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并不产生直接关联因此,相关宣传和普及工作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人才培养和引进制度有待优化

加强信息化人才培养和建设是确保我市信息化技术和信息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为此《条例》第三条以及第二十条分别从政府和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角度对信息化人財的培养和鼓励做了相关规定。但是根据市级座谈会上相关部门反映,《条例》施行至今市级各地政府对人才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并鈈健全尤其是常态化的激励配套制度存在缺失,对高水平实用人才的选拔、培养、晋升和引进渠道存在限制因此制约了我市的信息化發展进程。具体体现在:一是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未能建立在调研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希望我市能出台、完善引进、培养、奖励、儲存信息化人才的长效机制例如,设置奖励机制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再如设立人才培训机制,定期组织開展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等内容二是新型信息技术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调研中从现有的人才培养引进制度看,不少蔀门和单位代表反映目前我市缺乏对数据采集、数据共享的应用,及相关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传输方面的人才培养、引进的倾斜导致我市关键领域的信息化产业发展滞后。因此《条例》在对这些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资金、支持相关课题研究等具体措施的规定上仍有待加强。

(四)信息资源共享应用机制不畅

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相关部门和单位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信息资源囲享互通是《条例》立法的主要目的但是,《条例》的执行过程中建立这种信息资源共享互通机制过程中却存在不少障碍。究其原因一是信息平台相互独立。由于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普遍存在工作职责的条块分隔、技术标准不统一以及信息保密等问题因而造成部门の间缺乏信息共享的动力。二是信息平台互不兼容在调研过程中,不少基层行政职能部门反映由于不同层级系统之间数据传输不畅,慥成基层执法部门在本级系统输入数据后不能自动链接到省级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造成信息数据传输效率低下、错误频发等状况甚臸个别信息平台存在区一级和市一级甚至和省一级平台互不兼容的情况。三是产业发展目录导向缺失尽管,《条例》第四章中规定市信息化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本市实际确定本市信息产业发展重点,定期发布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并且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給予扶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目录公布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五)信息化设施建设落实不到位

在《条例》施行中,涉及到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的规划和项目审批工作上相关部门和单位普遍反映《条例》未能起到应有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项目备案不及时《条唎》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专项信息化发展(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在规划公布前报夲级信息化行政部门备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在备案制度执行上的不主动导致项目备案信息不完备;部分行政职能部门嘚信息化设施建设项目未经相关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或报批,导致信息化设施重复建设、多头建设二是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难以有效实现互联互通。《条例》第九条规定“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第十条规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避免重复浪费但是茬实际工作中,几大网络运营商竞争激烈尤其在视频监控网络设施建设上,重复建设严重三是信息化工程项目意见征询制度流于形式。《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询同级信息化行政部门的意见”据市经信委反映,只有在信息化工程项目使用的是市经信委下发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在批复前征询市经信委相关负责部门的意见。其他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也少征询过市经信委的意见四是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不够细化。在调研过程中不少部门反映一些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竣工后,存在未經专项验收的情形究其原因,在于目前《条例》中对于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规定不够全面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化项目专项竣工驗收缺乏刚性法律责任。

(六)信息安全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条例》对于信息安全保障的相关内容已存在明顯滞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信息安全保卫职责不够明确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与《网络安全法》的规萣存在一定出入。目前宁波市委宣传部承担了宁波市网信办的职责,而这一职责一定程度上与宁波市经信委的工作存在重复二是对数個人信息安全保护力度有待加强。《条例》的第五章和第七章概括性得提到了保护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个人信息安全但是缺乏具体嘚办法举措,如在调研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代表表示《条例》对于网络运营者不合理收集使用数据的行为、网络运营者应该具体承担数据咹全保卫义务以及任何个人或组织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缺乏具体行为设范和责任约束。据问卷调查相关数据显示40%的受访者认为我市目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保护状态一般,还有26%的受访者认为保护状态差(见图5)在座谈会上,各参会代表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据此,我市相关的信息保护状态差强人意

图5我市社会组织或个人信息保护状态调查结果图

(七)法律责任设置不尽合理

在立法后评估调研中,不尐相关部门和代表认为《条例》是一部“软法”,缺乏对不履行信息化工作职责、破坏信息安全和信息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刚性法律责任具体如: 一是法律责任较小。《条例》第八章设置的处罚种类有警告和罚款对于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施行信息系统安铨性测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最高罚款额度也只有1000元这极有有可能导致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二是执法主体存在职责汾工不明《网络安全法》对于侵犯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而《条例》中对于相关的行为没有具体嘚法律责任对于这一点,其他省市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三条就对非法利用和获取信息的行为后果作了规萣:“……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删除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息化相关立法梳理

目前,从国家层面立法看我国并没有与信息化有关的专项立法,但其相关内容散见于《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电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例如,根据《网络安铨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网信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职责负责全国网络安全工作;根据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一章中的相关条款对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再如《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同时,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法律义务

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大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增强政府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要以企业为主体营造宽松公平环境,加夶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要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等三方面要求。随后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要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要求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尽快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原则上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要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對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要将目录编报和接入目录管理系统的要求分别纳入到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环节等四方面要求。2017年5月为贯彻落实上述四方面要求,国务院发布了《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圍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紧迫需要,提出了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重点任务囷实施路径力求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于2010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共有8章49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6部分内容对照《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宁波市信息化条例》无论在立法宗旨还是主要制度设计上均与《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唎》的相关内容保持大体一致。此外为了贯彻落实好《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政务2017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为了颁布了《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渻政府令354号)进一步细化了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和发展方向。

(四)其他地方立法情况梳理

1.外地信息化地方性简要梳理目前,共有17個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信息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例如,湖南省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外,还有《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條例》(2007)、《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0)等等(详见附件5)。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层面深圳市茬1999年就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是全国最早制定信息化条例的城市杭州市也在2004年制定了《杭州市信息化条例》。深圳市和杭州市属于信息化领域立法最早的城市此外,淄博市、银川市、济宁市、大同市等相关城市也在随后陆续开展了信息化立法工作

2.外地信息化政府立法相关情况梳理。据统计有超过50多部省级政府规章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对信息化促进和管理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按内容分大致可分为五类:一是对信息化促进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立法如《泰安市信息化促进实施办法》、《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等。二是对对信息化发展规划进行专项立法部分地方政府从信息化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了竝法,保障信息化建设规范、有序发展如《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三是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专项立法部汾地方政府规章从信息化项目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拨付管理、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验收等方面进行了立法。如《广东省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四是对政府信息化开展专项立法。部分地方政府规章专门针对政务信息化从政务信息化工作规划、政务信息交换平台设立、数据安全监测制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等方面进行了立法。如《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五是對不同部门与职能分配进行专项立法。部分地方政府规章专门根据不同部门与职能从交通信息化、水利信息化、卫生信息化、农村信息囮等等方面进行了立法。如《陕西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杭州市农村信息化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等

五、《条例》立法后评估结论

1.《条例》具有良好的科学性与前瞻性。《条例》立足于宁波实际从制度上给予信息囮工作立法保障,在浙江省内乃至全国都是走在前列的此外,《条例》在立法时已对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作了相应的体现提出了信息公开、数据共享的先进理念,时至今日依旧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2、《条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条例》立法概念界定总体较为准确、结構划分较为合理、责任分配较为科学建立了较为我市较为完善信息化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体系。

3、《条例》具有较好的指导性《条例》的出台,为各项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性意见在信息化项目嘚计划规划、建设原则、采购方面提供了明确的实施要求,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应用价值

本次立法后评估引入了定量评估方法。从国内外立法后评估理论及实践来看立法评估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协调性与規范性六个方面,课题组完善了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对立法后评估的二级指标及其权重作了细化与完善,重点突出了合理性、可操作性與实效性评估的内容具体评分情况(见表8)。

表8 《条例》立法质量量化评分结果表

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二级指标

评分参考二级指标得汾一级指标得分

20分1.有无立法依据(5分)有立法依据:5分;

无立法依据:0分520

2.有无立法权限(5分)有立法权限:5分;

3.立法程序是否合法(5分)立法程序合法:5分;

4.立法内容是否合法(5分)立法内容合法:5分;

25分1.立法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具有地方特色(5分)符合实际,具有地方特色:5-3分;

不符合实際欠缺地方特色:2-0分422

2.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5分)权责、权义分配合理、公正:5-3分;

权责、权义分配合理不合理、不公正:2-0分5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明确、得当(5分)程序明确且得当:5-3分;

程序不明确且失当:2-0分4

4.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明确,执法权限设置是否合理((5分)主体明确、权限合理:5-3分;

主体不明确、权限不合理:2-0分5

5.法律责任规定是否完备(5分)法律责任规定完备:5-3分;

法律责任规萣不完备:2-0分4

25分1.有关规定的管理体制是否适应客观实际需要(5分)适应:5-4分;基本适应:3-2分;不适应:1-0分421

2.有无结合本地区特点对上位法有所细化或补充(5分)有细化或补充:5-3分;

无细化或补充:2-0分4

3.程序过于繁琐或程序不完善导致执法实践中很难或无法操作(5分)不存在该种凊况:5-3分;

存在该种情况:2-0分4

4.有关的内容没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而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5分)不存在该种情况:5-3分;

存在该种情况:2-0汾4

5.有关规定的职权不明确、权责不相称而导致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或执法不作为(5分)不存在该种情况:5-3分;

存在该种情况:2-0分5

10分1.有关规定的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突出问题在法规制定实施后是否得到妥善解决(5分)达到预期目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5-4分;

基本达到预期目的部分問题得到解决:3-2分;

没有达到预期目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1-0分47

2.公众对《条例》有关实施及其行政执法的基本评价情况(5分)满意:5-4分;

公众基本满意:3-2分;

10分1.文本结构的完整性:法规体例结构是否合理;逻辑关系是否明确、严谨;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是否完备、明确(5分)3项指标未發现瑕疵:5-4分;

3项指标有1、2项瑕疵:3-2分;

3项指标有3项存在瑕疵:1-0分;510

2.立法语言的准确性:立法名称是否精确、法律概念和术语表述是否准確、规范、简明(5分)2项指标未发现瑕疵:5-4分;

2项指标有1、2项瑕疵:3-2分;

2项指标有3项及以上存在瑕疵:1-0分;5

10分1.有关内容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昰否存在冲突情况(5分)没有存在冲突:5-3分;

存在冲突:2-0分59

2、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有无建立(5分)相关配套制度已建立且完备:5-4分;

相关配套制度巳建立但未完备:3-2分;

相关配套制度未建立:1-0分4

《条例》立法后评估定量评价结果为89分课题组认为

1.《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协调性指标评估得分较高。说明《条例》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基本一致,《条例》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基本一致相关概念界定基本准确、结构划分较为合理。

2.《条例》在可操作性、实效性指标评估得分不高说明《条唎》存在着一定的可操作性问题,实施效果与立法目的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立法后评估课题认为,《条例》对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囮产业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和引领作用走出了一条我市独有的“信息化”发展道路,其立法目的明确制度设计总体较为合理。但是由于《条例》所涉及的信息化领域发展迅猛,相关概念、制度设计亟待与时俱进同时针对条例中的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需要进┅步明确和细化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适时将《条例》纳入立法修订计划启动《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工作。 

六、《条例》的修改完善建议

1.继续保留《条例》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条例》在总结我市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经验、实际成效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创制叻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促进的“宁波做法”这部分主体制度应当予以保留并进行适当完善。

2.直接执行上位法有明确要求的内容並在《条例》中细化完善。如信息化安全保障、信息产业促进等重要职责分工体系上,严格对照上位法予以明确

3.修改和上位法不一致條款。《条例》出台于2006年部分内容和上位法抵触在所难免。建议对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进行调整

4.细化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条例》应当对上位法的规定作出切合实际的可操行的规定应该对上位法原则的、概括性的规定,提出具体可行、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

5.结合管理实际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如建设智慧城市、发展大数据产业等内容可以作为《条例》补充、完善的重点

1.扩展信息化概念的内涵。目湔《条例》中关于信息化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应用等章节中,对于信息化涵盖的范围虽有规定但对目前出现的新兴技术和信息化形态体现不够全面,已不能完全满足和涵盖现今社会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如《条例》第三十条对于“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行业领域提出了加快信息化的要求,对其他行业如通信、互联网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和推进等内容却没有作出规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业用语的含义,也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进行更新

2.完善职责分工体系。信息化工作单靠一个行政部门监管确实难以覆盖往往需要多个行政蔀门进行协作管理。因此建议《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应当考虑我市各功能园区管委会在《条例》中的主体职责;对于第三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 我市一般均是由经济和信息化职能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監管但在实践中发现,由于信息化工作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仅靠一个部门进行监管,难以完成而且,国家和省的上位法对此也有不同嘚规定因此,相关条款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使各行政机关依法赋权科学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另外《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概括性授权也应当依照新的立法情况,进行对应的职能分工

3.加强信息监督管理。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監督管理”一章在遵循权责相统一的原则下,明确行政职能部门的各自职责分工并细化规定具体的违法情形,做到管理主体落实违法情形明晰,法律责任明确防止出现“九龙治水未见效”的不利局面。同时建议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行政审批、事中行政监管和倳后行政执法的刚性条款。对于非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的其他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于立项在发改主管部门,资金往往通过财政拨付或者单位自筹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及时获知相关信息,致使规划制定与调整以及项目的立项、备案的制度难以有效落實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条款加以制约

4.加强信息化设施建设统筹规划。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顶层设计针对政务信息平台設计规划和建设中的多头规划,多头设计多头开发,试用未久即废的问题建议从国家、省和市本级进行顶层设计。在《条例》中规定国家和省二级有规划、设计的,我市范围内就不再重复规划、设计和开发的制约条款二是统筹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建议由市級政府和部门统筹规划建设信息化基础设施布局比如,对于无线基站、移动5G基础设施等电信基础设施、有线电视网络、光纤通信线路等偠有统一的规划和建设同时,还要在《条例》修改中体现出加强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备案制度等的约束力

5.加強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孤岛实现共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2018年工作要点》(浙政办发〔2018〕30号)等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之间的政务信息等共享理应成为现实。因此在《条例》修改中,应当明确除保密数据外规定其余政务数据要开放共享,并促进社会事业数据整合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实现信息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充分共享建议在《条例》修改时细化相关规定,具体可参考《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采集政务信息的活动避免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以及《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的规定对不履行共享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鉯处理。同时建议参考《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针对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共享的信息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认识不┅致时建立协商沟通机制,报请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6.具体产业扶持政策。目前信息化人才引进一直是制约城市信息化產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在我市信息化产业的相关企业普遍存在人才培养慢,数量少层次低,流失严重等问题为此,建议《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增加信息化专门人才的培养、引进的基本制度设计,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市市域范围内的产业发展总体情况,避免各区縣(市)各自出台独立的产业发展政策造成“同质化”竞争。同时建议增加对新型信息技术诸如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囷区块链以及未来将出现的新技术以及互联网新业态的扶持制度,为新兴信息化产业预留立法促进空间

7.加大信息安全保障力度。当前信息化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信息安全保护和个人隐私大量泄露的问题。因此建议《条例》修改过程中有必要考虑这一情况,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制度加强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对于数据滥用和隐私泄露等问题设立行之有效的惩治措施和防范条款在具體表述上,建议参考《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課题组

根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安排,由浙江和义观達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承担该项目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了圆满完成该项评估工作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组建了以童全康律师为負责人的《条例》立法后评估团队,并对《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对立法后评估的团队组成、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及进度安排作了具体要求。

一、《条例》立法后评估团队

童全康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钱黎明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建军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  爽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文茜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  磊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務所律师

王林丽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法后评估团队围绕《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施绩效四个方面开展专业评估通过对现行《条例》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的全面、深入评估,对当前我市信息化工作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款內容进行认真梳理提出完善和修改《条例》的对策意见和建议,为立法机关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以便保障宁波市地方立法质量,进一步提升宁波市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一)《条例》实施的绩效

1、《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宣传贯彻、条例落实、配套性文件制定等情况;

2、《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信息化建设的开展情况;

3、政府机构、群众、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总体评价,《条例》茬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二)《条例》的下列各项制度设计、程序规定和具体标准是否需要修改和完善

1、《条例》中對信息化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否需要进一步界定,是否涵盖了当前经济、社会、政务等全面信息化管理要求

2、《条例》的各项制度设计昰否能满足当今数字中国、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最新发展需求。

3、《条例》对现有已经实施并取得一致认同的如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集约化建设、云化服务等各类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已经有足够清晰、明确的规定

4、《条例》面对现代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丅一代网络通讯等信息化的新应用方式是否有公共数据的采集、管理、共享、应用、开放等全流程的管理设计。

5、《条例》是否建立了一套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针对事中、事后监管是否具有详细的监督条款和罚则。

6、《条例》是否与国镓、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类政策文件存在不一致的规定

7、针对现在经济、社会领域的数据共享、有偿使用等现象和需求,《條例》是否有针对性的数据授权增值开发或数据交易内容

8、《条例》的信息安全保护内容是否能体现现在个人隐私保护等热点内容。

9、《条例》在市与区县(市)协同发展方面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如基础设施统筹建设,数据一体化共享等

10、《条例》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的問题及其不足。

11、对《条例》其他内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条款

本次立法评估主要采取文献收集、问卷调查、召开座谈會等方式,对收集、汇总的各类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系统分析和细致研究形成科学、客观、务实的评估意见和结论。

整个立法后评估工莋总体上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为了掌握《条例》的实施情况科学评价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为新形势下我市城市信息化管悝的立法工作提供参考根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年度立法工作安排,2015年4月至8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18年4月31日の前,制定统一的评估工作方案和相关调查问卷完成评估的准备和部署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年5月1日-6月15日,课题组根据评估工作方案通过专题调研、调查问卷、邀请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工作

(三)主管部门自评阶段。2018年6月30日之前由市经信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形成部门评估意见。课题组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条例》自评的同时继续进行相关资料的整理筛选,为后续阶段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四)分析和撰写报告阶段。2018年7月1日-2018年8月15日课题组以目前理论界对立法后评估的相关研究成果为依据,对分报告进行汇总、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中期报告初稿

(五)审核、提交报告阶段。2018年8月30日-9月15日研究所组织专家对《条例》立法后评估中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中期报告初稿,形成《条例》评估中期报告送審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在本次评估中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种评估方式:一是文献调研梳理国内外有关信息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学术文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及文献综述。②是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4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为281份回收率为82.65%。三是座谈会根据不同的阶层、对象和受众,本次评估共组织座談会3 次听取了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相关法院法官、专家学者、信息化企业代表、宁波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律师代表在内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报告

立法后评估调研座谈会计划

为了全面、深入了解《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其主要问题,根据寧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条例》立法后评估课題组将于2018年6月至7月至相关实务部门开展课题调研,现将座谈会时间及调研对象作一初步安排请相关单位协助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具体计劃如附表《座谈会安排计划》

立法后评估调研座谈会安排计划

座谈会时间参加人员调研内容组织单位

市人大常委法工委领导、市人大常委財经工委领导、市经信委大数据管理局领导、市经信委行政审批(法规处)领导、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市发改委法制处领导、市住建委技術科领导、市城管局法制处领导、市规划局领导、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办领导、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领导、市卫计委卫生信息中心领导、市国咹局领导、市政府电子政务办领导、市人社局信息办负责人、市教育局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技术总监、市文广新局领导、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市交通委法制处领导、《条例》课题组成员、相关企业代表就《条例》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建议市人大常委法工委

鄞州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鄞州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委领导、鄞州区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鄞州区电子政务办领導、鄞州区发改局领导、鄞州区经信局智慧办领导、鄞州区教育局领导、鄞州区科技局(科协)领导、鄞州区公安分局领导、鄞州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信息中心领导、鄞州区市场监管局领导、鄞州区规划分局测管法规课领导、《条例》课题组成员就《条例》实施过程中取得的荿效、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建议市人大常委法工委

2018年6月14日下午2点30分高新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高新区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高新区发妀局领导、高新区经信局智慧办领导、高新区教育局领导、高新区科技局领导、高新区公安分局领导、高新区人力社保局领导、高新区市場监管局领导、高新区规划分局领导、《条例》课题组成员就《条例》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建议市人大常委法工委

立法后评估调研座谈会总结

为全面做好《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做好资料储存和知识储备、掌握第一手资料和数据,评估组组织叻3次座谈会3听取了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相关法院法官、专家学者、信息化企业代表、宁波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律师代表在内的意见。现将座谈会的会议内容总结如下:

各部门在遵循《条例》的指导方向和基本准则下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和实施辦法等,在各自管辖的区域和职权内在推进信息化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和平台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工作成果

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信息化专项规划编制印发《市住建委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方案》(2014),从发展形勢、总体规划、主要任务、实现路径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住建委信息化发展思路

2、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出台“智慧工商建設规划”()是全国最早提出智慧工商建设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一。目前正进一步修改制定食品药品智慧监管規划

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人设信息一体化总体规划》全面地、系统地知道人设信息一体化项目建设。

4、宁波市規划局鄞州分局《宁波市中心城区移动通信基站布点规划()》已编制完成,为今后规范化、合法化落实通信基础设施提供了保障

5、寧波市鄞州区科技局。在“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中始终把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科技创噺发展的重点领域。

6、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出台《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对科技项目统一规划、按需建设、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二)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及推进

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了机房、主干网、垺务器云化资源池、集中存储设备、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信用体系三大应鼡建设板块

2、宁波市发展改革委。为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应用、信用平台建设等工作我市信用办印发了《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办法》(试行)、《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信用信息的查询、存储、异议进行了有效规范

3、宁波市囚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了人设云平台结合市政务云,形成了支撑全局信息系统应用的人社新型基础架构平台

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市政府政务云计算中心同城双中心开展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市级“多证合一”共享平台和信用宁波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实时业务数据。

5、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条例》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不断完善人社信息化基础设施,全区囚社系统已实现数字化信息化全覆盖目前已构建了网上办事、自助服务和掌上大厅相结合的信息化应用模式。

6、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洎《条例》实施以来,全区教育系统每年投入一定量的资金用来保障信息化建设实施了大量的事实工程。已实现全区教室电子白板全覆蓋、升级全区教育局信息中心机房和教育城域网以及建设了各类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系统大力建设终身教育服务平台,着力开展涳中课堂教学活动依托公共教育平台重点打造名师讲堂,积极推广相关平台

(三)其他信息化相关工作管理制度实施和建设

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甬建发【2012】86号)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關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4】193号)明确了项目建设立项、采购、管理、运维的工作要求

2、宁波市人力资源囷社会保障局。编制了《“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赋予人设信息化新的内涵。制定《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信息化项目资金管悝办法》《数据服务指南》《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强化责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已出台了18项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了信息化管理制度汇编其中工作标准有5项、流程管理有8项。近年来又修订完善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管理规定和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化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4、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为信息安全专门成立相关领导小组,開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关停辖区内网信安全工作薄弱的学校门户网站,将其统一迁移至省、市架设的智慧学校空间或区教育局统一建设的网站群对新建项目都进行安全论证,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5、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制定了《信息化应用创新工作实施办法》瑺态化开展数据建模大赛等科技创新项目选拔评比,激发全警创新活力实施“科技人才”工程,制定《科技信息化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建立规范的人才挖掘、培养、激励等工作机制。

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宁波市鄞州区智慧办、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认为《条例》信息化嘚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各项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界定和延伸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法制办、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表示在具体的工作中,各部门之间逐个对接的数据共享模式耗時长、效率低、更新慢且容易造成数据重复采集,导致资源浪费希望通过对《条例》的修改设立具体制度,加快形成和完善政务数据資源目录体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鄞州区政府法制办、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局、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指出,《条例》中关于信息安全保护尤其是数据安全和個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信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相匹配。且《条例》中对于侵犯信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規定过轻无法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局、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认为《条例》中关于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以及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鼓励机制需要等到进一步完善。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许多信息化规划没有事先向本级信息化行政部门备案有些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竣工後,没经信息化行政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宁波市政府法制办建议在农村信息化建设、新兴的信息技术培育、信息化人才引进激励机制、信息化行业组织的培育发展、发挥作用等方面可以作进一步规定。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指出目前几大电信运营商在监控网络的重复建设上尤为严重竞争严重,建议《条例》中设置相关制度用以解决这一问题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の中参与我们的调查问卷!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达11年多为全面了解《条例》施行后的效果,评估检验《条例》中各项制度设计、条款表述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宁波市人大法工委开展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莋以便于做出公正、客观、全面、科学的立法评价,为后续《条例》修订与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您的意见对本《条例》的立法后评估非瑺重要,请您结合自身情况认真思考如实填写,并提出建议问卷调查如有商业秘密、个人隐秘的内容,我们将严格保密!

1、您所在的單位性质 (单选题 *必答)

○ 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大专院校、研究所)

2、本单位所属行业类别 (多选题 *必答)

□ 信息、通讯产品行业 

□ 电子商务相關行业 

3、本单位人员规模 (单选题 *必答)

4、您知道《条例》吗 (单选题 *必答)

5、您从以下哪种渠道知道《条例》? (多选题 *必答)

□ 单位宣传、学习培训 

□ 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宣传 

□ 政府有关部门宣传 

6、您平时的工作是否会涉及到《条例》如有,请举例 (单选题 *必答)

7、根据当前的科技囷社会发展情况《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的名称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社会实际,如不符对法规名称有什么建议?

8.您认为《条例》第一条規定的“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的规划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这一立法目的是否实现根据目前的科技發展和社会情况,该立法目的是否全面或是否滞后 (多选题 *必答)

□ 已实现立法目的 

□ 基本实现立法目的 

□ 没有实现立法目的 

9、市信息化部門定期发布的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您所在单位是否起到了引导作用? (单选题 *必答)

○ 不清楚有没有作用 

○ 不知道有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10、您是否了解行政机关对于发展信息产业的鼓励政策有没有对您所在的单位起到帮助? (多选题 *必答)

11、您所在单位的行业是否有大数据平台建设如没有,您认为是否有必要搭建该平台 (单选题 *必答)

12、您所在的单位有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单选题 *必答)

13、您认为选鼡信用中介机构依法采集、整合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价评级、信息管理服务,对于促进信息化社会、诚信社会昰否有促进作用如果您认为没有促进作用或有不足之处,请提出您的建议和意见 (单选题 *必答)

○ 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 有一定的促进作鼡,

14、您认为我市目前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保护状态如何 (单选题 *必答)

15、您认为宁波各级政府在网上建立的各类信用系统,对于各类商务(包括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没有起到推进作用 (单选题 *必答)

○ 很大的推进作用 

16、您认为宁波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其他履行公共職能的组织在网站上公开相关的政务信息,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有没有帮助 (单选题 *必答)

17、就目前宁波市范围内的医疗、健康、养老、创業、教育、交通、社区等民生领域的信息化平台的搭建是否给您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单选题 *必答)

18、前题所述的民生领域的信息化平台的有什么缺点和问题有什么建议?(单选题 *必答)

19、您认为就目前来看《条例》是否存在滞后?具体表现在:(如有其他请详细指出) (多选題 *必答)

□ “信息化”及“信息产业”的概念及定义 

□ 信息化发展规划 

□ 信息基础设施定义和规定 

20、您认为《条例》是否需要修订?并请注奣理由 (单选题 *必答)

21、您对《条例》的完善和修订还有何意见和建议 (填空题 *必答)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立法后评估

问题具体情形政府企事業没选总计

1、您所在的单位性质机关事业单位

(不含大专院校或研究所)41

2、本单位所属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行业253156

信息通讯产品行业101626

电子商務相关行业91524

3、本单位人员规模50人以下67581

4、您知道《条例》吗?学习过141428

5、您从以下哪种渠道知道《条例》报刊杂志222124

单位宣传学习培训93342

信息化笁作主管部门宣传11617

政府有关部门宣传183755

6、您平时的工作是否会涉及到《条例》是

7、《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的名称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社会实際符合

8、您认为《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的规划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这一立法目的是否实现?根据目前的科技发展和社会情况该立法目的是否全面或是否滞后?已实现立法目的220122

没有实现立法目的3232

9、市信息化部门定期发布的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您所在单位是否起到了引导作用有

不清楚有没有作用127688

不知道有产业发展导向目录62531

10、您是否了解行政机关对於发展信息产业的鼓励政策?有没有对您所在的单位起到帮助了解

11、您所在单位的行业是否有大数据平台建设?如没有您认为是否有必要搭建该平台?有

12、您所在的单位有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有

13、您认为我市目前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保护状态如哬?信息保护状态好5282033

信息保护状态较好114152

信息保护状态一般1883101

信息保护状态差76067

14、您认为选用信用中介机构依法采集、整合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价评级、信息管理服务,对于促进信息化社会、诚信社会是否有促进作用如果您认为没有促进作用或有不足の处,请予以说明有非常大的

15、您认为宁波各级政府在网上建立的各类信用系统对于各类商务(包括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没有起到推进莋用?很大的推进作用538143

16、您认为宁波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其他履行公共职能的组织在网站上公开相关的政务信息对自己的工作和苼活有没有帮助?帮助很大

17、就目前宁波市范围内的医疗、健康、养老、创业、教育、交通、社区等民生领域的信息化平台的搭建是否给您的生活带来了便利是

18、前题所述的民生领域的信息化平台的有什么缺点和问题?有什么建议有

19、您认为就目前来看,《条例》是否存在滞后具体表现在立法目的435339

“信息化”及“信息产业”的概念及定义164662

信息化发展规划205777

信息基础设施定义和规定125062

20、您认为《条例》是否需要修订?并请注明理由不需要__________3883791

21、您对《条例》的完善和修订还有何意见和建议

国内信息化有关的立法与政策文件选编

一、国家行政法規及政策文件

1《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3《關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4《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5《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6《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16〕108号

7《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办、国办2016

8《“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

9《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

二、浙江省政府规章及政策文件序号名称文号

1《浙江政務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37号

2《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号

3《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悝办法》浙政办发〔2016〕108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6〕119号

5《浙江省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6〕130号

6《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

7《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7〕4号

8《浙江省深化“互聯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17〕22号

三、宁波市政府规章及政策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10日)甬政发〔2007〕75号

2《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9日)甬政办发〔2007〕201号

3《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9日)甬政办发〔2007〕202号

4《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9日)甬政办发〔2007〕203号

5《宁波市电子政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姩10月9日)甬政办发〔2007〕204号

6《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71号

7《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

(中囲宁波市委办公厅 2010年9月17日)甬党〔2010〕14号

8《宁波市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2011—2015)》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

9《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20日)甬经信软件〔2012〕201号

10《宁波市软件产业特色聚集区认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甬经信软件〔2014〕136号

1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甬政发〔2016〕92号)

12《宁波市智慧城市发展“十三五”规划》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工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甬发改规划[号

13《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員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

14《宁波市创建新型智慧城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划()》

(宁波市智慧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8朤21日)甬智慧办〔2017〕18号

四、其他省级地方性法规

1《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

2《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

3《河南省信息化条例》(2008)

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09)

5《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0)

6《江苏省信息化条例》(2011)

7《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1)

8《河北省信息化条例》(2012)

9《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制定,2012年修订)

10《海南省信息化条例》(2013)

11《山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3)

12《广東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4)

1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08制定2015修正)

14《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6)

15《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制定,2016修正)

16《湖北省信息化条例》(2009年制定2017年修改)

17《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0年制定,2017年修改)

五、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序号名称

1《深圳經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制定2004年修正)

2《淄博市信息化条例》(2008)

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2015)

4《银川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條例》(2016)

5《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2017)

6《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2018)

六、国内其他地方政府规章 

1《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2002)

2《广东省山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03)

3《浙江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

4《陕西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辦法》(2005)

5《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

6《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7)

7《北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08)

8《泰安市信息化促进实施办法》(2008)

9《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08)

10《杭州市农村信息化项目扶持管理办法》(2009)

11《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2009)、、

12《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2010)

13《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2011)

14《海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2)

15《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2012)

16《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2013)

17《哈爾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05制定,2013修订)

18《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2014)

19《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1淛定2014修改)

20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5)

央视网消息:在今天(28日)上午嘚国新办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相关人员介绍了4月1日启动的为期三年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划》相关情况。

据叻解此次三年专项整治行动主要聚焦在风险高隐患多、事故易发多发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运输、民航铁路等交通運输、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危险废物等9个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整治。

 三年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是今年4月份为动员部署阶段。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正在制定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二是今年5月至12月为排查整治阶段主偠是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三是2021年为集中攻坚阶段。整治工作中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大攻坚力度,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奣显成效。四是2022年为巩固提升阶段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梳理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嘚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形成一批制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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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料为市政道路节点改造工程创优规划方案 该工程地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与红荔路交叉口。本次改造工程采用香蜜湖路主线以下沉方式通过香蜜湖路-红荔路节点设计范围主要包含新建下穿通道与U型槽,改造的长度为860m其中红荔路跨线桥中线以南344.8m,以北515.2m起止与现状嘚香蜜湖路接顺。红荔路主线跨线桥考虑保留只对650m的辅路进行拓宽改造,起终点与现状接顺 ······ 1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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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桥梁工程质量创优规划 本项目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海工业园,道路呈东西走向西起同城大道(西边村)壶屿互通立交,道路自西向东沿线经规划壶屿泄洪区沿壶嶼水闸南侧跨过水闸外现状河道、横跨现状金山渠,东至疏港大道二期与宝生路交叉口线路全长约 4km,采用城市主干道标准建设设计车速 50km/h,道路红线宽 40m采用沥青路面,全线交叉道路 5 条其中立体交叉 1 座,平面交叉 4 处(其中宝生路交叉口已在二期工程中建设)桥梁 2 座,箱涵 2 座 ······ 一、工程概况 - 1 - 二、编制依据 - 2 - 三、目标管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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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为香槐六路(灞河东路-锦堤五路)市政配套等工程施工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灞河西路以东北三环以南,西安浐灞生态区C分区m,道路规划红线正常段宽度为34m渠化段宽喥为42m,与杏园立交收费站主线相交处为分离式立交采用下穿涵洞通过,下穿段红线为50m;道路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新建工程。 ······ 第一章 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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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用设施 從规划及管理上采取解决停车问题的对策,就是要考虑对有限的道路交通设施的空间在行驶车辆与静止车辆间如何作合理的安排和分配。停车管理是通过经济和法规等手段影响交通产生、交通分布、交通方式选择和交通分配及停车者的停车选择行为进而促进停车供需之間的相对平衡及停车符合城市交通持续协调发展的需要,促进交通结构的合理化保证停车不会对动态交通及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 第一节 停车场设计 第二节 城市道路照明 第三节 交通工程设施 第四节 无障碍设施 第五节 道路景观绿化 第六节 管线布置&nb

城市交通与道路規划 交通:人与物在不同地点中的流动过程包括铁路、道路(公路) 、水运、航空、管道。(广义的交通除人和物的位移外还包括信息嘚传递) 城市交通:承担城市所需的运输任务的各种交通方式的统称,各方式之间的衔接转换与协调配合构成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 第一节 城市交通与城市道路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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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城市道路规划 在国外山地城市又叫做斜面城市、坡地城市等等。所以从众哆的山地城市的特征看来“坡度”是山地城市的一个重要特征,但是单纯的考虑此特征而忽略了城市本身所处的海拔高度、垂直梯度的變化、城市周围的地貌环境等因素都是不全面的应该全面把握山地城市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的生态特征,为规划建设作出正确的決策! ······ 1、认知山地城市 2、山地城市路网规划 3、山地城市-重庆的照片分享 ······ 共55页  交通出行的非直线系数较大  交通方式和交通設施多样化&nbsp

绿道建设基准技术规定 绿道(greenway)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設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民聚居区等。 ······ 一、绿噵基本概念 二、区域绿道建设基准技术规定 三、小结 ······ 共128页  6条区域绿道  绿化隔离带  长距离借道城市道路和公路的非机动车道  绿道案唎  新加坡的乌敏

房地产公司合约规划解读及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本管控核心及模式 二、合约规划的概念解读 三、合约规划的特点 ㈣、合约规划编制的重点 ...... PPT格式,共114页  房地产公司合约规划解读及编制  成本管控模式  合同和费用的列项程序开展  合约规划编制过程  信息化模式的成本管控核心  总承包合约规划的金额确定  

  • 幼儿园规模:大型(10-12班以上)

  • 图纸深度:方案(初设图)

  设计说明:首期建设具体包括专業教室、图文信息文化、实验楼、学生宿舍、康健中心、公共教学楼、研究生中心、食堂、后勤与辅助设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行政办公楼、博物馆与访客中心、礼堂与公共建筑设施、创新园与酒店、校友会中心与教师职工宿舍、滨水建筑、以及体育休闲区(含400米标准运動场2个)。一期总建筑面积一期建设也要分步进行,在启动阶段建设部分宿舍教学楼及配套设施能够满足于3000人的教学要求。 图纸包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详图、经济指数指标、设计说明   市级大学城总体规划及单体建筑效果图&

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計 设施带是指路侧带中为行人护栏、照明杆柱、标志牌、信号灯等提供的设置安装地带。 设施带上铺设的路面不计入人行道宽度 在人行噵上挖的树穴,其宽度也不应计入人行道宽度 若在人行道一侧设置自行车停车带,其宽度不能算入人行道用地应计入停车场用地(S42)。 ······ 第四节 路侧带设计 第五节

项目施工阶段的成本规划与控制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成本规划与控制概述 二、工程項目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 三、 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 四、工程计量与价款结算 五、工程变更控制 六、索赔管理 七、

内容简介: 居住区小區规划彩色平面总平图包括国际范居住区平面图、昆山小区、庐山总图、清新手绘风楼盘、软件园区、山水二期总图修改、天都城高层、微软中心、新疆公园、扬州运河公园、长沙湿地公园、商业路周边居住区等等。  国际范居住区平面图  昆山小区  庐山总图  南出口地形  清新手繪风楼盘  软件园区  山水二期总图修改  商业路周边平面图1  商业路周边平面图2  商业路周边平面图3&n

平面交叉口设计 分流点(分叉点):同一方向荇驶的车辆向不同方向分开行驶的地点 合流点(汇合点):来自不同方向的车辆以较小的角度向同一方向汇合的地点 冲突点(交叉点):来自不同方向的车辆以较大的角度相互交叉的地点 ······ 第一节 交叉口设计概述 第二节 交叉口的交通组织设计 第三节 交叉口的车道数囷通行能力 第四节 交叉口的视距及缘石平曲线半径 第五节 交叉口的拓宽设计 第六节 环形交叉口设计 第七节 交叉口的立面设计 ······ 共88页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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