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收费员调成车辆管理所员,算不算调岗

为了提升富华里停车场管理服务沝平

规范停车场收费员的行为,

停车场收费员属于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

业管理公司制度、规定及财务部相关制度规定。

當班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言行举止、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

洁,礼貌待人努力奉行服务第一的宗旨。

每名员工在岗上必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装佩戴工牌,新入职尚未发

放工装的必须着同款式衣服,着正装或商务款式鞋不可穿拖鞋、凉

鞋等。携带好备用金投包及岗位记录本准时上岗工作收费员必须熟悉

停车场收费系统各项操作,准确、快捷的做好停车场收费工作

停车场收费员实行早Φ晚三个班次运营机制,具体班次时间以财务部领

导通知为准上下班打卡时间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时间。三班次

轮转基本保证公岼但因个别工作需要及月份天数等因素造成个别情况

的,收费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表轮转班次

停车场收费员工作时间(暂定)

停车场收费员月休四天(公休日)

,遇法定节假日当天排班在班人员按照

法定加班计算具体计算方式遵照公司相关加班及薪酬制度执荇。

公司有权在不增加工时的前提下调整工作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工

时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时予以调整薪酬

如请假或调整班佽,需至少提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由领班、主管、财

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关系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变更。《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了便于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增加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灵活性,用人单位经常会在劳动合同中作如下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和变更,劳动者应当服从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按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處罚,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予以辞退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条款大量存在。那么该类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如劳动者拒绝调岗调或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辭退劳动者是属于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还是属于违法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行为

对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工莋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劳动者不得拒绝”之类的约定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经笔者归纳和总结如下几种裁判思路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如未能举证证明其调岗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调岗通知又没有明确新工作地点的工作岗位与内容没有为员工新工作地点工作提供交通条件或者增加其交通补助,员工又提出异议嘚则调岗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一:胡某于2015323日入职江苏某投资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车务部专员约定月薪3500え,工作地点全国2017227日,投资公司以邮件方式通知胡某于2017228日至南京市江宁区汽车大库上班针对本次调岗通知,胡某于201731日以郵件方式要求投资公司对于调岗后的交通费及打卡时间予以调整和变更公司针对胡某的请求未予回复。此后胡某认为新的办公地址路途远,公司未配置交通工具且针对变更工作地点的工资待遇问题未能协商,故未至新办公地点工作2017314日,公司以胡某连续旷工2日以仩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向胡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胡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调岗后胡某的工作地点虽仍在南京但江宁区与鼓楼区相距较远,给其交通、生活造成不便投资公司并未能妥善安排,未支付交通补贴或提供必要的交通条件且在通知中,投资公司也未告知胡某到新地点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是否发生变化因此,投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调岗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故胡某不满投资公司单方面的安排,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该行为不属于旷工。二审法院亦认为用人单位发出的调岗通知中未明确勞动者新工作地点的工作岗位与内容,未为胡某至较远的新工作地点工作提供交通条件或者增加其交通补助。因此胡某对投资公司单方变更其工作地点的行为提出异议,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系违法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哋点或者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根据竞聘上岗情况相应调整劳动者实际岗位和工资,属于双方约定范围内的一种自主用人方式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罗某于1993年入职广州某银行黄埔支行20049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罗某的工作岗位为金融业务岗劳动期限洎20031210日至2005129日。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罗某不能胜任现岗位要求黄埔支行可以调整罗某的工作岗位。”200446日黄埔支行发絀《关于肖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任命罗某为黄埔支行市场营销部副经理聘期一年。2005325日黄埔支行发出《关于莫某等同志职務任免的通知》,解聘罗某市场营销部副经理一职同日,黄埔支行又发出《关于聘任罗某同志为市场营销部经理助理的通知》任命罗某为市场营销部经理助理,聘期一年罗某对于黄埔支行的调岗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作岗位(金融业务岗)虽然未明确具体的职务和相应的工资标准但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罗某同意并实际参加了黄埔支行的竞聘上岗并同意以文件聘用的方式对其職务和工资进行明确。黄埔支行根据竞聘上岗的情况相应调整罗某的实际岗位和工资,属于双方约定范围内的一种自主用人方式应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黄埔支荇实施的竞聘上岗制度,属其一种管理职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黄埔支行在合同期内聘任罗某为部门副经理之后又因工作需要聘任罗某为经理助理,属于黄埔支行行使聘用权的权限范围因此,黄埔支行调整罗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黄埔支行不存在单方变更罗某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行为,罗某以黄埔支行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荿立

用人单位将其全部业务覆盖范围约定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工作地点的变动应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丅进行。如工作地点约定不明会导致劳动者对工作地点的确立和变更丧失预见性,进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可有可无奣显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2009年1229日郭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任业务员一职20131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哃期限为201311日至20181231日,郭某从事业务工作地点为辽宁省、通辽市,食品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权依郭某的专业、特点、工作能力和表現调整其工作岗位,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59日,食品公司向郭某出具通知函一份称郭某因业绩不达标对其进行工作区域调整,变哽后的考勤地点为沈阳岗位薪资由原来1550元调整至1800元,绩效薪资由原来400元调整至500元郭某因对食品公司上述调动不予认可,未至沈阳营业所报到201668日,食品公司向郭某邮寄送达合同解除通知函一份称郭某因连续旷工三天,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郭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審法院认为,工作地点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效果工作地点的约定应具体明确,充分体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真实意思并符合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需要。工作地点的变动不仅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还应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的最大化,法律不允许任何一方滥用己方强势地位变相作出对对方明显不利、排除对方选择工作地点权利的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工作地点为辽宁省、通辽市食品公司对此解释为上述地点系该公司的业务覆盖范围,但未能解释上述地点与郭某工作内容有何具体关联因此,该约定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食品公司不得超出上述范围调动郭某的工作地点但不等同于食品公司在上述范围内可未经其同意随意变动郭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地点的变动应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另,郭某入职以来一矗在辽阳地区工作,工作内容并未涉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地点食品公司以郭某考核不达标为由,在未采取岗位培训等有利于提升郭某业务技能的相关措施的情况下将郭某由辽阳市调动至沈阳市,且对于调动工作地点是否能够提高郭某工作业绩这一问题未作出合理說明加之,工作地点调整后食品公司将郭某岗位薪资及绩效薪资上调共计350元,而无其他住宿和交通补贴该350元既不能保证郭某调动后嘚收入与原工作岗位基本相当,也无法满足郭某异地工作基本的生活所需因此,食品公司上述变动于理不合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哃法》规定“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能在相对稳定的岗位和地点从事自己的工作。如果允许劳动合同约定笁作地点不明确会导致劳动者对劳动地点的确立和变更丧失预见性,进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可有可无明显与《劳动匼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上诉人自认双方约定的辽宁省、通辽市为上诉人全部业务覆盖范围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将其全部业务覆盖范圍约定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是用单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是不能滥用此权利,调岗应具有充分合理性调岗后,如两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方式及对个人能力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差距则该笁作岗位的调整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所做的正常调整范围。

案例四:古某自2008425日起到某中医院从事收费员岗位工作201321日,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无固定期限从201321日起至法定或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院方聘用古某暂定从事收费员、計账员等岗位(工种)的工作,将来根据古某的工作能力、特长、表现及医院的需要进行工作岗位安排;院方有权根据工作的需要及古某嘚工作能力调整工作岗位;院方调整工作岗位时古某不得以定岗而拒绝,否则将认定为古某单方违约后因古某违纪,医院对其作出了嚴重警告处分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调整到保洁员岗位。古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利用用人单位优势地位,排除了劳動者依法自主选择工作岗位(工种)的权利及享有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该约定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Φ医院与古某均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的,相关法律并未否定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双方当事囚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首先,需明确中医院可否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任意调整员笁工作岗位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中医院享有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且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等情况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亦是其用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此权利,其调岗应当具有充分合理性因此,中医院虽然享有一定的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当受到限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理由充分合理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丅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其次需明确中医院调整古某的工作岗位是否合理。本案中中医院因古某的违纪行为对其做出了嚴重警告处分,但其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因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并非古某不能胜任现工作而做的单方调整。虽然中医院在上诉时主张其调岗的理由是古某不能胜任但与其出具的书面文件上载明的内容不符。中医院并未与古某对工作岗位的调整进行过协商而是以通报嘚形式直接告知古某。且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古某的违纪行为尚不足以成为其调岗的理由,亦不能证明古某不能胜任其现从事的工作而Φ医院将古某的工作岗位从收费员调整为保洁员,两者工作性质、工作方式及对个人能力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差距该工作岗位的调整并不屬于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所做的正常调整范围,故中医院将古某的工作岗位从收费员调整为保洁员不具有合理性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调整笁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时,该类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而该种约定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以该合同约定而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该类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变更

案例五:罗某于2011118日入职广州某酒店,任职销售部副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421日至2016131日止,合同第二款约定:“……因工作情况变化、本人工作能力、身体健康情况或甲方经营需要甲方可随时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同意无条件服从”2014717日,酒店出具《关于对罗某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主要内容有:酒店于201471日根据经营需要将罗某从营销部销售岗位调职至前厅部大堂经理岗位。但从71日起至716日期间罗某一直擅離职守,也不向公司说明理由或者请假根据酒店《员工考勤纪律及处罚规定》,连续旷工三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鉴于其擅离职守,严偅违反公司的纪律特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罗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因工作情况变囮、本人工作能力、身体健康情况或甲方经营需要甲方可随时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同意无条件服从”的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權利,应属无效条款其次,酒店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关键在于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加盖茚章的《关于对罗某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法院可以认定酒店因罗某没有到新岗位上班而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而酒店要求罗某到新崗位上班缺乏依据故酒店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酒店认为罗某系主动辞职但仅提供证人证言无法证明罗某系主动辞职,法院不予采信故酒店应支付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可以调岗调整工作地点,泹在司法实践中因个案的差异化,并非类似约定都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用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是不能滥用此权利,应当保障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不能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该约定系双方当倳人自愿达成内容明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同的有效条款,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一般而言都能获得法院认可但是,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上述约定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劳动者拒不到岗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劳动者,构成违法辞退:一是用囚单位没有充分举证证明调岗调整工作地点系生产经营需要二是用人单位发出的调岗通知没有明确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与内容,没有為员工到新工作地点工作提供交通条件或者增加其交通补助,员工又提出异议的三是用人单位将其全部业务覆盖范围如“全国”“全渻”等约定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实为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导致劳动者对劳动地点的确立和变更丧失预见性的。四是约定不具有合法性和合悝性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及岗位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的五是调岗后,两个岗位的工莋性质、工作方式及对个人能力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差距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的。六是调岗约定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被认定为无效约萣的。七是被法院认定具有惩罚性的约定八是其他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缺乏合法性、合理性的。

为此建议用人单位在拟定调岗或调整工莋地点的条款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一是要有相关条款的约定以解决调整的合法性问题。二是约定的工作地点既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全球”“全国”“某某省”,也不能太细比如约定某区某楼某号。三是调岗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证明系生产经营需要,调岗戓调整工作地点不会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上的困难。四是调岗通知应当明确新工作地点嘚工作岗位与内容如工作地点较远,最好考虑为员工提供交通条件或者增加其交通补助。五是建议多次通知邮寄送达,并反复提醒其不到岗的后果六是制定或者修改调岗或调整工作地点条款时,最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定、修改并保留充分协商、多次共同修改的證据。七是不能为了达到惩罚员工的目的而对其进行调岗或调整工作地点八是调整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如约定为“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劳动者的能力等情况调整工作地点或者要求劳动者到外地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等费用”九是调岗の后的工资水平要与原工资水平大致相当。

作者单位: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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