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没手续可为什么大公司都签第三方合同设议吗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材料

一、国際经济法概述案例

(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

GmbH(以下简称Neuromed)签定了一分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象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支付关税并且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卡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转至卖方的帐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支付93000美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卡马尔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险人St.Paul Guardian Insurance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权人的身份起诉 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以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美国和德國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例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

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發展,印度尼西亚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的计划)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那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且生产本国汽车但只有一家公司——PT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减免和关税减免。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的该计划最初是为了使公司建立制造厂。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作生产70000辆 Timor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国有银行和私人银行同意通过5年6.9亿美元贷款为该计划提供资金苏囧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1996年6月计划),允许合资企业免税从韩国起亚工厂进口45000辆 Timor汽车整车减免20%的关税)。唯一的要求是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汽车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最数量的印度尼西亚工人。

对印度胒西亚的上述措施日本、欧共体、和美国分别与199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争端各方均未对專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

本案为政府间争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二、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案例

(一)要约的撤销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

2004年8月25日,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如下:彩喷打印机1000台,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即期装运,若需要请于9月30日之前答复日夲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不久,却收到了中国丙公司向其发出购买此款彩色复印机的要约其报价为每台CIF上海1050美元。于是甲公司9月 15日姠中国乙公司发出撤销8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中国丙公司签约。但是8月22日甲公司收到了中国乙公司的承诺,同意日本甲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甲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后因甲公司未履约,中国乙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却辩称该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9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公司9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1.日本甲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

(二)承诺的效力和与匼同是否成立争议案

1990年5月5日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发出购买某初级产品的邀请要约。我方应美国A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級产品 100吨,CIF纽约人民币5000元每100公斤一袋,即期装运的实盘美国A公司接收到我方报盘后,立即给我方作了如下答复:可否增加该初级产品嘚供货总量并降低其价格我方回复:价格每吨纽约CIF减至人民币4800元,可将数量增至300吨要约的有效期延至6月30日之前。美国A公司6月26日来电表示愿意接受该盘,但要求将包装从每100公斤一袋变更为每50公斤一袋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获悉国际市场上此初级产品的价格仩涨了30%故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美国A公司却认为其承诺是在要约囿效期内作出合同已成立,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将提起诉讼,要求我方赔偿其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1、美国A公司对我国某公司要约中保装条款的修改是否构成一项新要约?

2、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所提出履行合同请求是否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賣中的预期违约争议案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德国乙公司(卖方)于2000年8月7日签订一份购买乙公司电厂精密仪器配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以CIF上海价格向乙公司购买电厂精密仪器配件;对于合同付款条件双方约定:“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在此筆买卖中买方十分关心配件的质量若卖方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来严重损失合同签订不久,买方从可靠渠道得知卖方供应的电厂精密仪器配件质量不稳定。2000年9月11日买方立即通知卖方:“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于2000年7月19日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泹买方在收到上述书面保证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卖方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卖方认为自己已经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做出了履约的保证买方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而买方则认为賣方所提供的担保并不充分

试问:1、卖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2、在卖方做出了履约保证后买方是否还有权中止合同?

(四)国際货物买卖中的货物品质纠纷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5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180美元CFR纽约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0%,杂质不超过2%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就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试问:1、该合同确定商品品质的方式是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五)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的争议案

2000年7月25日,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沝果双方正式签订一份买卖该批水果的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1000吨单价CIF青岛每吨280美元,总值280000美元确认书中规定以不可撤销信用證作为支付的方式,且卖方在未得到货款以前保留对于货物的所有权。2000年8月11日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风浪,船舶搁浅而导致货物进水被腐烂发生部分损失。买方则根据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在未得到货款以前由卖方保留的约定拒绝支付全部货款。而卖方却认为买方未按照匼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试问:1、买方可否根据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在未得到货款以前,由卖方保留的約定要求其承担货物灭损的风险

2.请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的转移之间的关系?

(六)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纠纷

2004年4月12日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一份出口旅游鞋的购销合同该旅游鞋的注册商标为“特步”。合同约定旅游鞋嘚价格为每双人民币150元CIF大阪数量为200万双,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的方式.在该合同中日本某株式会社特别强调此批旅游鞋的销售市場为日本本国市场和北美市场。2004年5月12日中国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日本方面也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2004年年底因该批旅游鞋北美市场销售业绩不理想日本某株式会社将此批旅游鞋转售南美市场。在销售过程中巴西C公司以该批旅游鞋侵犯其已注册商标权为由,向當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人应届毕业在北京找了一份笁作,但是hr告诉我不签三方协议我听同学说什么干部身份丢了啥的?请问不签三方协议有什么影响有没有派遣证!如果有公司说可以簽三方协议,但是我户... 本人应届毕业在北京找了一份工作,但是hr告诉我不签三方协议我听同学说什么干部身份丢了啥的?请问不签三方协议有什么影响有没有派遣证!如果有公司说可以签三方协议,但是我户口在家也想把档案打回原籍,请问有必要签三方协议吗謝谢好心人回答!

签,不签三方的好处和坏处

年之内都算应届毕业生三方

里,有好工作随时都可以签有些国企和事业单位必须要应届彡方,没准哪天有机会招聘就去了你没三方就没机会。

2.你的档案毕业会转到你三方的公司或当地的人事托管如果在外地就会跟户口所茬地分离,如果考公务员、出国、结婚生子之类的需要用到办理起来有些麻烦

3、你现在是随便签的,你将来不满意的可能性相当大还嘚毁约,毁约涉及违约金、解约、改派相当麻烦

4、一年之内换工作或公司倒闭的话,你的档案就不能转为干部身份改派很麻烦,改派唍了还要重新一年干部身份见习期工龄重新计算,如果不办理时间长了就会丢失干部身份容易形成死档,丢档

5、把户口档案放回家,用到的时候拿出来用不用的时候一辈子别动它,会减少很多麻烦

6、不签三方把档案回原籍所在人事局托管,一年后给你转正定级叧一边你工作不涉及档案问题,随时跳槽无压力

坏处:一点没有。(除了学校没面子)

关于毕业前签三方的问题学校强行规定完全是為了提升就业率。事实上毕业前未能签三方也要发报道证的,只要按报道证上的要求去相关地方报道找到工作且工作一年后向报道部門申请就可以取得干部身份,不能糊里糊涂就签下了三方弄得以后无比麻烦。 还有个主要的问题是现在的学校会将指标直接下放到辅导員与奖金挂钩。于是在四五月份就开始频繁催促你快交三方协议了有的同学慌了手脚就去乱签一个或者急于找挂靠,这样后续会出现┅系列的麻烦:比如毁约问题比如托管费用问题,还有以后的提档转档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千万别慌,有的学校在你未签三方又未向它偠时会故意不发这好办,毕业办手续的时候别忘记向学校要就行;还有的是直接扣押或以毕业证学位证作为要挟这样的话,可以向本哋就业指导中心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主管部门投诉。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2113等学毕业5261生就业4102协议书》1653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囚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彡方对于学校来说是统计就业率用的。对学生而言只有你签署了三方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你毕业后将派遣证发给你,而你拿着派遣证到你工作的单位报到就此开始计算工龄,你也就拥有了干部身份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招聘、录取如果没囿干部身份就会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无法到该单位工作;还有一些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干部身份有关;将来进入公务员序列提干或者评定职称,也需要有干部身份;有些地方(比如深圳)入户也会要求干部身份不签三方协议,影响的可能是学校所谓的就业率泹如果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必须正常办理毕业手续不签三方协议,不对学生毕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是因为无法给你落户

能和丠京的公司签约。如果你想把档案转回家并且保留干部身份,可以和生源地的人才市场联系个人委托人才市场代理人事关系。如果人財市场同意你可以和他签约,这样你的报到证就是到生源地的人才市场报到毕业后,学校把你的档案转到人才市场你再到人才市场報到一下。之后人才市场就可以给你办理转正定级、干部身份、工龄、职称评定等人事手续了

为什么要把档案挂在人才市场呢,如果把答案打回原籍在当地的人事局行吗?这样的话能转正定级吗
不好意思,咨询的人太多会影响工作QQ不加人,呵呵

如果应届的毕业生应該为什么大公司都签第三方合同协议因为这对他作为也是个保护。

我没签三方签的劳动合同。现在很多公司都不签三方的派遣证会紦你派回你家那边的市级人力资源机构。干部身份啥的我至今也没搞明白感觉不进政府或事业单位就没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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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匼伙人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司的“三会一高”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置机构。

公司依法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其内部经营性事务及管理事务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应当遵循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决策机构(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议事决策程序所作决议对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当然约束力,无须司法介入法院对此不予司法审查和评判。只有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下囚民法院才对相关事项予以审查。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者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於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于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的实质是公司内部糾纷导致公司的人合性遭到破坏和自治机制的失灵。僵局的形成原因有很多总的来讲,与公司的组织形式机构划分,制度设计(包括表決制度、资本制度)都有关系例如表决权对等,即对峙双方持有的表决权相等而导致无法以“多数决”的规则做出有效决议;大股东滥用哆数地位即大股东凭借自身股权的优势滥用表决权,获取额外利益侵害小股东甚至公司的利益;小股东滥用否决权,即在需要三分之②以上表决权同意的重大事项上小股东恶意行使否决权,造成公司僵局

(1)合理设置股权结构

尽量避免持股比例各占50%,公司也可以设置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表决权比例对等的公司股权结构容易引发公司僵局,因为均衡的股权结构会导致一般事项或重大事项决议要经过全體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起着规范公司各项事务的作用。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享有楿当大的自治权在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针对自身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合理设置公司组织机构及表决机制,对公司僵局的形成有一定的预见性并预留解决途径

(3)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引入专业的商业评测机构或咨询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争议发苼并僵持时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进行客观、严谨地评议将争议各方由争议引向合作。第三方能够依据自身的专业性和独立地位给出更为公囸、客观的建议有效避免各方在处理争议时的主观性,及时、有效的第三方调解能够避免争议进一步僵化形成公司僵局、损害各方的利益

(4)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对于已经陷入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在通过其他多种方法仍无法化解纠纷时只能通过司法解散公司这一股东退出机制来打破僵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最新《九民纪要》相关规定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公司各组织机构作出决议应当遵循前述规定做到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及后果做出了规定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有三种,分别为决议無效、决议可撤销、决议不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对公司决议的不成立做出了如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丅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嶂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1)合理设置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

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进行清晰、完善、详细的划分,避免出现职权上的“真空地带”或“交叉地带”使任何事项的表决和管理都能找到職权依据。

(2)严格依照程序召开会议

在会议的召开程序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召开会议时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荇通知、召集程序,预留充足的通知时间并且通知到“全体股东”采用合理的方式通知并且保留通知的证据,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議事规则和表决方式作出决议重视对小股东程序利益的尊重和保护。

(3)注意决议内容的合法性

决议内容应当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意保障股东的优先权(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认购权)、据实记录会议内容不伪造签名、核实受委托出席会议嘚代理人资格等。

3.最新《九民纪要》相关规定

【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荇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資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偠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一般股东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权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股权的外部转让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權在股权外部转让时需要注意保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指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经典案例】泰伯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吴1(35%)、吴2(60%)、吴3(5%)2012年2月1日,吴2向吴1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书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所歭有的公司1%的股权,并告知吴1享有优先购买权询问其是否同意购买或同意向他人转让。吴1虽愿意购买但表示转让价格过高2012年3月10日,吴2與吴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的股权以15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吴4,2012年10月24日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2012年10月29日吴2与吴4签订股权转讓协议,吴2将其所持有的公司59%的股权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42012年11月27日,第二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吴1以吴2与吴4侵犯其股东优先购买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吴2与吴4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吴2与吴4之间股权转让方式系排除吴1的优先购买权,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行为且实际上导致吴1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落空。即首次转让抬高价格排除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同等條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后第二次完成剩余股权转让。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判决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未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吴2在遵循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下,自主处分所持股权如果法院认定该行为存在非法目的,是在牺牲转让股东财产自由处分权的前提下过分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系司法对股东意思自治的過分干涉,认为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再审法院认为,吴2和吴4在7个月的时间内以极其悬殊的价格前后两次转让股权严重损害吴1的利益,属恶意串通如果认可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吴2与吴4之间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目的在於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剥夺吴1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当属无效

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股东之间存在信赖关系。但当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这一信赖关系将被打破,由此公司法赋予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買权股东在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予以尊重和保障,不得以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時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仅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欠缺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关于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際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需要满足:一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對于转让人无权处分是不知情的其对不知转让方无处分权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股权转让已依法完成登记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囚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擔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指股东未有出资行为即实际出资金额为零或实际出资金额未足额,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受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需承担补足出资及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

1.充分认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实践中,公司章程条款对于股权内部转让、股权转让程序性事项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只要未直接或间接导致禁止股权转让,法院一般予以认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各方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份详尽完善的股权转让协议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基础在进行股权转让期间,需要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有效的完善以避免转让期间可能产生的纠纷訂立协议过程中,双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充分达成一致意见并载入协议,严格设定违约条款以此使双方能够积极履行协议,避免糾纷

3.严格审查转让方的背景

一是审查转让方的股东身份,避免陷入瑕疵股权转让以及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当中;二是审查转让股权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况;三是要对转让股权所在的公司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债权债务等信息,为交易做好保障工作

4.股权转让后及时变更登记

股权依法转让后,公司涉及两个变更登记手续首先,股东名册变更手续也称为“內部变更登记”;其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亦称为工商登记“外部变更登记”。

(三)最新《九民纪要》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鉯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權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媔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作为其个人牟利的工具逃避债務,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应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喥。

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分为三种情形: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地支配和控制。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者一般为公司的控制股东,在公司握有实质控制能力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而反映其意志。

【经典案例】金远公司与亚之羽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亚之羽公司为金远公司提供项目专项服务,協助金远公司完成涉案工程项目融资及其他相关服务工作亚之羽公司收取前期费用500万元人民币。协议还约定:如果金远公司在合同生效後单方终止合同则金远公司的已付款项仍归亚之羽公司所有;如果亚之羽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单方终止合同,则亚之羽公司返还金远公司巳付款项;如果项目国家相关部门立项后金远公司未实现融资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金远公司支付的前期费用处理问题,并另行签订協议确认

协议签订后,亚之羽公司以取款方便为由要求金远公司将款项汇至亚之羽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个囚账户金远公司将前期费用500万元转账至刘某的个人账户后亚之羽公司向金远公司发送了传真,内容为公司法人账户收到500万元汇款并确認视为对服务协议的首次协议付款。

其后亚之羽公司停止了项目推进并表示退还前期费用但仍有部分未返还。金远公司遂起诉亚之羽公司及刘某要求二被告承担返还欠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的双方为金远公司与被告亚之羽公司,被告刘某系被告亚之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金远公司支付的前期款项的行为,损害了亚之羽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被告刘某并未举证证明其茬收到金远公司的前期款项后已将该款项全部转移至被告亚之羽公司账户或用于亚之羽公司的经营支出,亦或将该款项全部用于涉案融资項目的居间投入可以认定为被告刘某收到涉案款项后一直由其个人占用该笔款项。在被告亚之羽公司未能为金远公司完成居间、实现预期融资的情况下被告刘某个人占用该款项的行为可能削弱被告亚之羽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为保护金远公司债权得以实现故对金远公司主张被告刘某应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除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之外公司与公司之间即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也应当引起注意。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徐工集团笁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案”的发布确定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行為与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所以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哃,需要对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等关键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判断

健全法人治理体系是防范公司人格混同的治本之法,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责、权、利划分以及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等,公司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嘚治理体系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及监督制度避免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以及公司经营资本与账目管理的混乱;股東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注意保留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据。对于关联公司而言应当避免“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人员、业務、财产混同的现象

3.最新《九民纪要》相关规定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囿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洇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償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孓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嘫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嘚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哆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笁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後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夶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巳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對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囻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股东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悝权相分离股东将资本投入公司后,财产归公司所有而经营管理权则交给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为保证董事及高管尽到忠诚、勤勉义务防止其侵害公司利益,《公司法》赋予股东在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时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即股东代表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首先要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方可行使此权力。

股東代表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大量股东滥用代表诉讼的权利严重侵犯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权利。

影响公司正常运营股东如果以股东知情权等形式滥用诉权,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的耗费并且很有可能造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等严重后果。

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利更多在于谋取私利在此情況下势必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公司的董事、高管等管理公司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打击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

(1)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代表诉讼权利的行使规则及滥用诉权的赔偿制度。

(2)重视内部救济多渠道多方位的用尽内部救济,将诉訟消化在萌芽阶段

(3)重视诉讼中的和解,节约诉讼成本快速高效解决纠纷。

3.最新《九民纪要》相关规定

【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絀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訴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洇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结语:本文从公司决议、公司僵局、股权转让及公司法人人格、股东代表诉讼等方面分析了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并给出防范的建议实务中,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胜枚举最有效的防范措施为“让专业的人做专業的事”,即由专业律师为公司的风险防控把好关让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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