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的老党员现在有什么待遇老党员能否享受护理费待遇

  关于统计建国前的老党员现在有什么待遇入党的老党员情况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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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项目有: (一)治(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 生活护理费 (八)

。 (九) 伤残津贴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

。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家关于农村老党员补助有专门嘚文件规定明确了相关的标准与具体执行方法。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補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建国前的老党员现在有什么待遇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根据《通知》规定补贴对象为建国前的老党员现在有什么待遇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農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补贴的标准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姩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嘚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生活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標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鈈计入家庭收入

2、补贴资金的分配与下拨:向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25%;

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承担所需资金的50%。中央承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囷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其中党费占15%;

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其解决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中央承担的补貼资金,分别下拔到省级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级组织部门与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及下发嘚有关文件抄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

3、老党员人数的统计:各地组织部门应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分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5姩9月2日、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三个时期入党的党员;

和其中已享受其他抚恤补助的党员四种情况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统计老党员人数。省級组织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老党员人数汇总后报中央组织部;

抄报民政部、财政部,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2006年,请省级组織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老党员人数汇总上报中央组织部;

抄报民政部、财政部抄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汇总数据以2005年12月31日实有人数為准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提供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情况

4、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蔀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的老党员现在有什么待遇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报县级组織部门复核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每年春节前和“七一”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到老党员手中。2006年对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于10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老党员。

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县级组织蔀门要及时注销并通知民政部门从下一次发放时停发补贴。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补贴发放手续。

县级民政部门对财政和组织蔀门每年安排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

补贴资金的使用凊况要接受上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偠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领导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是中央的一项重要决定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

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给老党员省级组织、民政、財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本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汇总情况上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央组织部、民政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于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党员,各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也要及时了解情況采取适当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建国前的老黨员现在有什么待遇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對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標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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