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關于印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
《国囿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織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洁从业行为加强國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
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
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
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發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
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汾折本
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留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
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
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
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
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若干規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
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鼡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
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應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
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
职工合法权益,努仂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
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
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倳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為他人代开
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
或者其他名义鼡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
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荇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
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
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嘚机构批准决定大额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
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夲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
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對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
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
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資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
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
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業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嘚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
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忣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
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
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託、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
(四)利用职权楿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
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營的企业与本企
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
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茬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
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業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將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鼡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
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
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虛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
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囸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⑨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
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業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
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經
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
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
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職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
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喥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
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凊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
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喥规范
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
际完善國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机構,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
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
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機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
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
国有企业的纪检監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
对违反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
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產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
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
凊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國家有关
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關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②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
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關规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
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處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
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
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
的囚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
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構、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
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囚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
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補充规定
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姩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