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现在在分公司上班(由总部外派)2016年5月1日签署劳动合同,当时签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薪资待遇,没有岗位职责(均在附件且均为空白),签好后邮寄到总部由總部盖章填写完整信息。
但是后来多次找总部要本人那份劳动合同第一次以社保局需要为理由,没有邮寄回来(实际上并没有给我缴納社保,只是以社保补助的方式每月补偿200元);第二次以总部之前负责管理合同的员工已离职现任搞不清楚劳动合同在什么地方。
②、の前说好的薪资待遇后来多次调整,且调整前没有发问通知收到工资发现少了很多,与总部协调告知政策调整了,按现行政策执行
现要离职,告知本月工资需要到8月发放且之前4月离职员工到现在4月的工资还未发放(工资每月15日发放)。
问题一、离职是否可以要求賠偿 问题二、离职是否可以要求立刻结清所有工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