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與米热古丽米热古丽·图尔荪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米热古丽米热古丽·图尔荪荪,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無固定职业住新疆莎车县。
原告诉被告米热古丽米热古丽·图尔荪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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