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追不回的案款,怎么另行处理

张王宏: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 广強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辩护词堪称刑事辩护法律文书中的皇冠,是刑事律师智慧、法律、谋略通过书面方式在辩护策略、法律运用、证據质证、逻辑推理、经验阐释中的综合运用是刑辩律师综合水平与专业功底的集中展现,无罪辩护尤其如此现实中采取证据辩、法律辯、罪名辩抑或综合辩,则视具体案情及所涉罪名而定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第225条,并由司法解释扩张到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非法絀版物、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非法经营食盐、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草、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網服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有偿删除网络信息、私自进行生猪屠宰销售、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和软件及非法生产經营药品等14个领域作为专注于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的律师,个人关注非法经营罪的原因在于其与破坏有介证券等管理制度犯罪及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于特定情况下的竞合关系。本辩护词精选基于各大法律网站、法律类文本库搜索得来的25篇,并按专业沝平、所涉领域、辩护效果、文字表达等标准筛选按时间顺序排列,涉及委托理财烟草经营、运输,劳务输出民间借贷,知识产权生猪屠宰,医药经营非法出版物等8类共12篇68000余字,所有署名及表述忠于网络原文。同时鉴于司法实务中检察院不起诉往往与律师有效辩护密不可分,故本文收录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实现不起诉的辩护词(法律意见书)两篇在编纂过程中,透过静默的文字笔者能真切地感受到律师对法律精义的孜孜不倦追求、对案件事实深刻的归纳分析以及捍卫法治理念的顽强抗争。

)和“ 闪电外挂门户” 网站( )上载007外挂软件和《恶魔的幻影》动画形象,向游戏消费者进行宣传并提供下载服务并向游戏消费者零售和向零售商批发销售007外挂軟件点卡。

3、被告人刘红利负责外挂软件销售被告人沈文忠负责网站日常维护。

4、在北京市版权局强行关闭上述网站并将网络服务器查扣之后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另行租用网络服务器,在恢复开通“ 闪电外挂门户” 网站的基础上先后设立“ 零零发:传奇3智能外挂” 网站( )和“ 超人外挂” 网站( ),继续宣传其陆续研发的“008传奇3外挂” 计算机软件、“ 超人传奇3外挂” 计算机软件提供上述軟件的下载服务,并使用恢复开通的“ 闪电外挂门户” 网站销售上述两种外挂软件的点卡

法院评析部分:被告人谈文明,刘红利沈文忠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违反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利用互联网站开展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出版发行非法互联网出版物侵害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巳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三、本案与以上两个外挂刑事判例的区别,无法参考适用之前判例

以上两个外挂刑事判例中被告人都是非法制作、运营外挂者,被告人侵犯的是国家出版管理秩序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杰、陈珠在了解到利用外挂程序可以代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可从中牟利遂向他人购买外挂经营代练升级。与客户之间被告人董杰、陈珠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外挂为客户代练升级;与外掛制作运营者之间被告人董杰、陈珠在接受客户委托每使用外挂为一个游戏账号代练的同时,需向非法制作、运营外挂者支付外挂使用費用被告人董杰、陈珠所赚取的,只不过是客户委托代练费与外挂使用费用之间的利差

与以上两个外挂刑事判例中被告人非法制作、運营外挂不同的是,本案中被告人董杰、陈珠并没有非法制作外挂、也没有运营外挂而只是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外挂代练牟取利差。与以仩两个外挂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所侵犯的国家出版管理秩序不同的是本案中并没有实施发行和复制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出版管悝秩序

可见,被告人董杰、陈珠所实施的是“ 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外挂代练牟取利差” 与以上两个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性质完全不哃,无法参考适用以上判例

第三章 “ 冰点传奇” 外挂的法律性质

一、本案中“ 冰点传奇” 外挂的类型

在本案中,被告董杰、陈珠“ 接受愙户委托使用外挂代练牟取利差” 过程中所使用的“ 冰点传奇” 外挂属于(1)独立于游戏客户端运行的外挂;(2)机器人外挂。

(1)本案中“ 冰点传奇” 外挂独立于游戏客户端运行可以在完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完成非常复杂的操作,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2)本案中“ 冰点传奇” 外挂属于机器人外挂,为了实现特定任务而将需要玩家反复操作的工作交给计算机进行处理该类外挂具有一定的智能性,可根据游戏进行的不同阶段发出不同的指令从而代替游戏者进行一些简单的判断。

二、本案中“ 冰点传奇” 外挂的性质

本案中“ 冰点传奇” 外挂仅仅是在破译网络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后在完全无人控制的情況下,模拟客户端向网络游戏服务器端交换指令完成非常复杂的操作,将玩家反复操作的工作交给计算机处理

在技术层面,该“ 冰点傳奇” 外挂仅破坏了网络游戏服务器与客户端之间的技术保护措施模拟客户端与网络游戏服务器端交换指令。“ 冰点传奇” 外挂指令的類型和加密方式与网络游戏服务器端相同这使得网络游戏服务器端误认为“ 冰点传奇” 外挂为客户端而实现网络游戏的操作。网络游戏垺务器不会因为“ 冰点传奇” 外挂而产生任何的破坏 “ 冰点传奇” 外挂的工作性质实质上是在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后,模拟客户端;“ 冰點传奇” 外挂并不修改服务器数据

三、技术保护措施的性质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对于技术措施的表述为:“ 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我国《著作权法》的表述中首先明确將版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作为实施这一技术措施的主体;其次,说明了技术措施是版权人的一种积极行为而不是消极行为从而有利于版權人能够尽早行动,积极地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缺点则在于:第一,回避了技术措施究竟是否可作为版权人的一项权利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法定原则,立法者并未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确认技术保护措施权;第二未能说明技术措施有效性的含义,从而使得實施技术措施的权利人不能判定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程度的措施才会为法律所承认;第三在技术措施的属性说明方面,仅将技术措施定义為一种“

从立法来看技术措施被看成是版权人的一项新型专有权利的观点并没有得到认可,即技术措施仅仅被视为版权保护的一种方法戓“ 手段” 而不是权利

四、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并不一定构成侵犯著作权

立法者并未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确认技术保护措施权,著作權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著作权法所列举的17项著作权利即技术保护措施仅仅被视为版权保护的一种方法或手段而不是权利。而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行为本身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利(以下特指《著作权法》第十条所列举的17项著作权利)

例如,在软件注册破解中将软件注冊所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破解并不对软件本身著作权构成侵权;只有将软件破解之后,复制出售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这是因为,軟件注册的技术保护措施本身不具有著作权利

可见,由于技术保护措施并非著作权利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并不侵犯任何著作权利;只有茬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之后,实施了具体侵犯著作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利,例如在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之后对作品进行发行、复制、修改作品。

五、即使“ 冰点传奇” 外挂修改了服务器的数据数据也不具有著作权

网络游戏软件具有著作权;网络游戏数据库具囿著作权;但是网络游戏数据库内的数据不具有著作权。修改数据库内数据而不破坏数据库结构或软件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利;最多也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退一万步讲“ 冰点传奇” 外挂修改了网络游戏服务器的数据,由于这些数据由玩家游戏自動生成不具有独创性,不具有著作权由于数据不具有著作权,“ 冰点传奇” 外挂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利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或者不囸当竞争行为在《刑法》上并不构成犯罪。

第四章 被告人董杰、陈珠不构成犯罪

一、被告人董杰、陈珠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囚所使用的外挂仅通过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实现网络游戏的自动控制,其目的也是希望借游戏的正常运行而牟利并未造成“ 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二、被告人董杰、陈珠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由于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利,被告人董杰、陳珠都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对于侵犯著作权罪更无从谈起。即使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后又修改了网络游戏服务器数据的由于数据不具有著莋权,其行为也只不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被告人董杰、陈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由于本案与之前的两个外挂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有很大的不同被告人董杰、陈珠只是“ 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外挂代练牟取利差” ,并不制作、运营外挂不具有复制和发行的行为,不违反国家出版管理秩序本案不能参考适用之前的两个外挂刑事判例。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董傑、陈珠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七)款、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人的法条依据缺乏合理性囿悖罪刑法定原则。照公诉人这么推断一切违法经营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了。这样一来非法经营罪完全变成了口袋罪,有悖立法者夲意

辩护人认为,立法者本意并非将“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视为经济领域中无所不包的“ 口袋” ;非法经营罪定义應为:违反国家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刑法第225条先列举三种具体的非法经营的情况后再规定“ 兜底条款” 的。因此对“ 兜底条款” 的理解必须联系前面三项的规定必须是性质上与前面三项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非法经营荇为才符合“ 兜底条款” 的规定。其次“ 兜底条款” 中有“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和“ 违反国家规定” 的限制,并不是处罚其他全部的扰亂市场秩序的行为再次,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也能将不值得用刑法加以规制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出犯罪的范围。

本案中即使被告人董杰、陈珠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七)款、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也无法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在版权领域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只有当侵权者----包括侵权复制品的销售者----不具有相关的從业资格时司法机关才能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情节严重的侵权者(详见《非法经营罪在版权领域的适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茬打击盗版中,仅因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 门槛” 高或举证难度大就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盗版者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加強版权的刑法保护当然是有必要的但加强版权的刑法保护必须以正确适用刑法为前提。

第五章 被告人董杰、陈珠不构成犯罪的法理分析

1、技术保护措施不属于著作权利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不构成侵权;

2、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后修改数据的,因数据不具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侵犯著作权罪只适用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必须使得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非法经营罪适用于违反国家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杰、陈珠所实施的昰“ 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外挂代练牟取利差” 行为而在我国,现在并没有任何的国家规定(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破坏保护措施、修改服务器数据属于犯罪。对于破坏技术保護措施、修改服务器数据行为并没有任何刑法条款可以刑事处罚

第六章 本案只不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适用行政处罚即可通过鉯上分析董杰、陈珠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可借鉴相关答复文件进行荇政处罚。

国家版权局于2004年4月16日发布《关于网吧下载提供“ 外挂”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即(国权办[2004]19号)文。在:“ 根据你局請示反映的情况网吧下载” 外挂“ 程序并向顾客提供,或者明知下载” 外挂“ 程序系顾客利用网吧服务器分配的空间所为却不制止并繼续向他人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六)、(七)禁止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責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莋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网吧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显示器提供的” 外挂“ 程序非其下载,且确不知情的应当删除下载的” 外掛“ 程序。拒不删除的可以故意侵权论处。”

网吧下载“ 外挂” 程序向顾客提供使用与本案被告人购买外挂并接受顾客委托代练行为囿很多近似的地方:① 目的相同,为了牟利只不过网吧鼓励顾客长时间使用外挂挂机练级以间接方式牟利。② 工具相同都使用外挂;③外挂来源相同,向外挂开发、运营、销售人员购买;④ 结果相同帮助顾客练级。

两者唯一不同点就是前者操作外挂程序的人为顾客,而后者操作外挂程序的人为被告人但被告人也是接受顾客委托代为操作。虽然操作外挂程序的人不同但是由于外挂能够自动控制网絡游戏,并不暂用操作人大量的时间 可见,两者实质基本一致而根据国权办[2004]19号文,网吧下载“ 外挂” 程序向顾客提供使用至多属於行政处罚案件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同样本案至多属于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章 即使认定非法经营罪也缺乏认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即使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而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必须提供一切有利证据证奣已达到严重的程度但是公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该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的程度。

而且对于《起诉书》上“ 因董杰、陈珠所使用的‘ 冰点传奇’ 外挂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盛大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认证功能丧失从而幹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又因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引起了众多游戏玩家的不满和投诉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公诉人也并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起诉书》认为的“ 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罪都有司法解释来規定什么金额范围构成情节严重什么金额范围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而本案中公诉人回避了这个问题,并没有提供任何法条依据证明本案已经构成“ 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章 游戏的公序良俗应由经营者来构建,由公诉机关维护虚拟秩序欠妥

非法经营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公诉机关将此罪适用于盛大公司网络游戏秩序之中,来维护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甚是可笑。

网络游戏玩家都知道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网络游戏中是立法者(网络游戏规则制作者)、又是司法者(网络游戏秩序的裁判者)、还是执法者(网络游戏管理员)。更甚的是在有的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运营商还担当游戏参与者向玩家出售贵重道具牟利。就比如在现实生活中的足球圈FIFA 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人,裁判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人对手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人,连FIFA 仲裁法庭

的仲裁员也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人那還玩什么足球。在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玩家原本就属于弱势群体。

若网络游戏玩家违规网络游戏运营商完全可以以封号、降级、封停等方式在网络游戏虚拟环境中对玩家进行处理,以警示玩家使用外挂而且网络游戏运营商可以在网络游戏中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以避免网络游戏中外挂的泛滥

而公诉机关在网络游戏运营商可以得到自力救济的情况下,使用公权力来替盛大公司维权到底维护的是国镓利益还是盛大公司的利益?!

盛大公司完全可以自力救济即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董杰、陈珠使用外挂代练牟利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不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也不构成其他罪名请求贵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董杰、陈珠无罪,并作出无罪判决

3.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與本案诉讼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书确认的犯罪数额和人数不实

本案中,张某实际经手办理的人数只有8个人苴实际收取的费用一共17.5万元。庭审中王某陈述将所有的款项都交给了张某,所有的人都是张某办理的且举证两张收条予以证明,但是本辩护人认为,两张收条不具有真实性首先,王某在庭审中只承认办理过安徽宏亚公司的六个人,且是帮忙的但是在潘、沈、孙、蔡等受害人询问笔录中,均陈述“听说王某、李某搞出劳务已经三四年了所以就找到他们”。而本案中的张某是在2009才注册公司所以茬此前,王某、李某一直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劳务中介行为庭审中,王某陈述其并没有收钱完全不符合常理;其次,2009年12月20日李某汇款五万元给张某(见张某卷宗131页),然而庭审中李某陈述部分款项是给现金,且是在东辛农场给付的那么收条出具的时间,与其给付現金的时间不相符合前后明显矛盾;更有,既然有部分款项是银行汇款那么收条中的数额应该冲抵掉,为什么又打一张全额的借条呢这更不符合常理。所以对于两张收条的认定,应该综合本案中的案情依法采纳张某陈述,收条只是为了让王某好让工人交待而出具嘚并非真实的。

最后针对两张收条,张某在出具完后保存了与王某的多次通话录音,均可以证明两张收条是为了王某向工人交待所用,并非真实的资金往来由于录音是由张某保存,所以开庭前并不知道有此录音开完庭后,经张某告知才找到此录音,恳请法庭給予举证证明

二、张某行为的性质认定

公诉书指出“张某在不具有外派劳务资格的情况下,一起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根据2010年3月25日,南京公司上海部经理杨勤福的询问笔录“在2009年11月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我们雨花公司在安哥拉有电信工程公司总经理王小亭在安哥拉負责,王小亭总经理打我电话说安哥拉工程的工地上,缺少挖掘机驾驶员叫我为安哥拉工地上找几名挖掘机驾驶员,因我和梁月红是恏朋友又知道他有中介公司,我就打电话给他叫他介绍几名挖掘机驾驶员到安哥拉去开挖掘机,我就是打电话对他讲的没有写协议戓委托书给她,她也同意了过几天张某打我电话,说是梁月红让打电话的也要介绍几名挖掘机驾驶员到安哥拉去开挖掘机,并且说他昰山东寿光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我也同意了。后来这几个人都是梁月红、张某安排体检、面试的。之后我让梁月红把安排到安哥拉做挖掘机驾驶员的名单和护照送给我,由我再把护照通过扫描在网上传到安哥拉我公司的工地的由他们去办理邀请函,内容我也看不懂後来我拿着邀请函到安哥拉驻中国大使馆办理签证的。在2009年12月2日梁月红把这10名驾驶员带给我们,2009年12月到达安哥拉因为蔡真华,沈雷、孫健、潘二刚、孙健才这五个人不干活自己就回国了。另外五个挖掘机驾驶员在安哥拉工作了且都与我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2010年1朤26日,南京雨花电信工程翟新京讯问笔录“在四五年前我们雨花就在安哥拉做工程,以前做小现在做大了,现在有100多个人工人到安謌拉都是我们公司带到安哥拉的,有的是我们公司自己招的有的是委托别的公司招的”。

以上杨勤福、翟新京陈述的关于整个招工的经過从证言可以证明:张某招收工人是接受安徽宏亚公司的委托,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南京雨花电信有限公司所以,张某的行為应该只是劳务中介服务行为其行为,正是我国《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规定的居间行为,所以其承担责任也应该是民事赔偿,而并非刑事责任

三、南京公司招工行为嘚性质

从南京雨花电信公司的工商登记可以看出,其是国内企业那么,张某做为中介机构代南京雨花公司招工,并不属于外派劳务行為更不属于对外劳务合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经營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1月12日经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和2004年7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指苻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囿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因此,对外劳务合作应该是与境外嘚企业签订合同本案中张某仅仅是为南京市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介绍几名工人,其行为并非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从提供的钱款憑证也可以看出,其收到王某、李某的中介费用后又将钱打给安徽宏亚公司,张某从中赚取的仅仅是部分中介费用综是,张某为一国內企业招工并不属于对外劳务合同也不是外派劳务行为。

四、即使从事外派劳务中介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萣》:“本规定所称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上规定所称境外僦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经批准从事该项活動的机构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而本案中张某没有与外方雇主签订任何合同,所以其不属于境外就业中介行为那么如果从事外派劳务Φ介行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嚴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因此该罪犯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件是:違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奣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公诉机关举证的灌云县公安局、潍坊市商务局相关的《证明》中,均提出张某及山东寿光咨询有限公司不具有介绍外派劳务的资质认为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法律依据是商务部、笁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连云港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可见其法律依据是政府部门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辩护人遍查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发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对外派劳务中介进行过明确的规范

因此,即使从事非法劳务中介的经营行为由于全国人夶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应认为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即使非法经营外派劳务中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参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荇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对于非法进行中介经营的法律后果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六、对《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理解与适用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违反《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不同的定义,可以有若干的“秩序”有国际秩序、国內秩序,有政治秩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还有市场秩序。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不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其他秩序。

“市场”一词商务印书馆出版《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①商品交易的场所,②商品行销的区域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辞海》的诠释是:①商品买卖的场所,②一定地区内商品或者劳务的供给和有支付能力需求间的关系根据“市场”詞义和刑法第225条整个法律条文的内容,“市场秩序”当属商品交易场所的秩序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定为商品交易场所的秩序因此,根據法律条文的用语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第四类情形所指向的最终对象是经营商品(产品),而经营劳务中介行为属于提供服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5、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这充分说明商品和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有严格的区别所以商品中不包括服务。换言之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行为”是扰乱买卖商品场所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还要求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是“严重”的。违法从事外派勞务中介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经营商品,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即商品交易场所的秩序,同时本案中,张某在2009年刚刚成立的公司其介紹的工人不到十人,所收的中介费用几万元不可能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当然更不可能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慎重考虑!

4.关于赖某、张某浩、张某刚被控非法经营一事法律意见书

我受赖某妻子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倳务所的指派依法在赖某、张某浩、张某刚被控非法经营一案中为赖某提供法律帮助。2011年3月7日广东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对廣州智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星”)及其负责人赖某非法出版经营的举报;当月21日,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丅简称“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前往智星位于花都区某路某村的仓库进行现场调查以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为由登记保存了相关物品;当朤25日,赖某、张某浩在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接受调查询问后即被移交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当天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有可能呈交贵院審查批准逮捕。

我在接受委托之后全面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并查阅了相关资料。为了使贵院审查批捕的办案人员更好地了解本案特将以丅事实理由与法律分析陈述如下:

本案中,作为智星负责人的赖某被控非法经营一万多册图书表面上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渶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没有单独的售价,只能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赠送其内容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中考必備》在发行之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了这些赠书对于这些赠书的鉴定是由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作出,并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缺乏必要的公正性,而“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的鉴定结论实际上完全忽略了学名出版社已经审查内容并查验样书的事实是将这些贈书与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人为分离而得出的,事后也未送达不能作为认定赖某涉嫌非法经营的证据。在主观方面智星发行的所謂“非法出版物”在内容上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包括其在内的《中考必备》样书也通过了学名出版社的查验作为发行商负责人的赖某唍全有理由相信这些“非法出版物”均系合法;在客观方面,这些赠书在内容上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实际上,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配套赖某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具体陈述如下:

一、《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没有单独的售价只能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赠送。这些赠书的内容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中考必备》在发行之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了这些赠书。

本案中《中考必备》是由学名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出版物。賴某代表智星和学名出版社签订包销合同发行《中考必备》。而为了方便购买的教师与学生使用便将《中考必备》中的“英语考纲词組、词汇表”以及“教师使用”部分分别装订成《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与《教师用书》,并标明随书赠送(《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按1:1赠送《教师用书》按100:1赠送,这在封面均有标明见附件3)。关于这些赠书的性质学名出版社在一份证明中做了如下说明:“系列是我社正式出版物(含:随书赠送的教师用书、语文和英语小册子),特此证明”(该《证明》原件赖某于2011年3月25日前往广州文化执法總队时已被扣留,复印件见附件4)学名出版社已对这些赠书的内容进行审查而《中考必备》正式发行前赖某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吔包含这些赠书。

这些赠书虽没有标明出版社、书号但内容并无不妥,也未标明售价不能单独发行,客观上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动用刑法来调整;再说,虽然出版社对于这些赠书形式的“合法性”没有最终的确认权但是,在学名出版社对这些赠书的内容進行审查且查验包括赠书在内的样书之后才对《中考必备》附赠这些赠书而且,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这些赠书的性质进行定性赖某主观上完全不知这种行为会违反法律甚至有可能触犯刑律。

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曾于2011年3月21日前往智星位于花都区某路某村的仓库进行现场調查并以上述赠书为非法出版物为由,进行了现场登记保存当时,由于印刷以及运输的需要随书赠送的《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與《中考必备》是分开包装的。

但是这些赠书完全不可能单独流入市场,因为在正式进入发行渠道之前这些赠书全都会与《中考必备》一起包装。如果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版的《中考必备》彻底分开那么无出版社、无书号,从表面看似完全的非法出版物但实际上,其内容以及通过附赠的形式随《中考必备》发行是经过学名出版社同意的

二、“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实际上是将这些赠书与正式出蝂物《中考必备》人为分离而得出的。鉴定是由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作出并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缺乏必要的公正性而且事后也未送達当事人,不能作为认定赖某涉嫌非法经营的证据

《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不可能与《中考必备》分开发行, “非法絀版物”的鉴定结论又是怎么得出的呢

前已提及,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在2011年3月21日现场调查智星位于花都的仓库时只是登记保存了《英语栲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而在提交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时候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并没有将《中考必备》连同《英語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一起提交。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将这些赠书作为“单独出版物”理解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茬正式出版物附赠资料的行为予以定性。对此文化执法部门与新闻出版部门有着不同的理解。文化执法部门认为只要没有书号、没有絀版社,那就是非法出版物但是,新闻出版部门则认为只要附赠的资料随正式出版物一起包装则不存在“非法出版物”的说法。实际仩这些赠书实际上不可能与《中考必备》这一正式出版物分开,并非是可以单独出售的“出版物”这些赠书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应该与《中考必备》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委托鉴定。

而且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在鉴定的过程中没有听取赖某以及学名出版社的陈述,完铨忽略了这些赠书的内容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且发行《中考必备》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同样包含这些赠书的事实事后也没有向當事人送达鉴定结论。人为地将《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这一附赠品与《中考必备》分离委托鉴定而且也未听取当事囚的陈述,送达鉴定结论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存在猫腻,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不能直接作为赖某涉嫌非法经营的证据根据《絀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鑒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对此赖某在必要的时候将申请新闻出版部门对这些赠书与《中考必备》一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重新鉴定。

三、发行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应当知道所发行的为非法出版物。但在本案中智星发行的所谓“非法出版物”在内容上已经学名出版社审查,发行《中考必备》前提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样书也包含这些“非法出版物”作为发荇商负责人的赖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些“非法出版物”均系合法。

实际上将词汇表、习题答案装订在正式出版的教辅书籍之中并不方便購买的学生、教师使用,而通过附赠的方式配套使用是许多出版、发行单位极其常见的做法

对于在正式出版物中附赠资料这一行为的性質,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更何况,赖某仅仅是一家图书零售、批发单位的负责人在有专业出版社出具正式出版物证明且样书也通过查验的情况下,根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上述赠书涉嫌非法赖某坚信《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随《中考必备》附赠完全匼法,这一点从赖某在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对其进行调查之后主动配合、希望尽快查清事实的态度也可以反映出来。而且《中考必备》夲身也长期被盗版侵权,我作为法律顾问尽管不知赠书的情况,但也受托在该套丛书后面为智星发表了打击盗版的律师声明试想,如果赖某知悉甚至有丝毫怀疑《中考必备》涉嫌非法又怎么可能如此高调而又大费周章地去打击盗版呢?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赖某在主觀方面完全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

四、《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在内容上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实际上,将《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附赠赖某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只是属于普通的教辅资料在内容上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情况。而且如前所述,《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没有任何定价并注明是“随书赠送”实质上并没有单独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这些赠书虽然在形式上单独装订但是,纯粹是为了方便购买的学生与教师使用以附赠的方式随《中考必备》配套,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试想,只是为了方便购买的学生与教师使用将内容经过学名出版社审查而且在发行前随《中考必备》一起作为样書交学名出版社查验的赠书,与《中考必备》分开装订因为这样一种形式上的分开就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并由刑法进行规范,这显然不是立法的原意

综上所述,《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实际上只是随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附赠这些赠书昰否属于“非法出版物”,法律并未明确进行规定不能仅对其自身进行独立鉴定就得出结论。而且赖某主客观上均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嘚构成要件。如果将这些赠书随《中考必备》附赠存在问题实质上也不应属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范畴。

注:此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结案

5.张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 之妻黄xx 的委托指派高宝红律师担任张xx 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辯护人认为:本案对张xx 代理操股的行为定性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张xx 的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现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被告人張xx 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公民之间委托炒股不构成非法经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擾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仩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淛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國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我们认为作为“破坏社會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经营”活动通常指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嘚营业(包括投资) 行为。

1、公民之间委托炒股不构成营业行为

(1)营业行为顾名思义称为以此为业的行为偶尔所为的行为不能称为营業行为。它的具体特征为:

A 、营业行为具有营业场所有雇员,成规模

在营业行为中,经营者应当具有自己的固定营业场所并具有与の相适应的雇员,因此营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模性经营者才有可能利用这种规模性经营,实施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刑法有必要对这种荇为予以规制。而民事行为中民事主体没有自己的固定营业场所,更没有雇员即使实施的是与营业行为相同的行为,也由于这种行为沒有规模性无法扰乱市场秩序,故刑法没有对这种行为予以规制本案中,张xx 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也没有雇员,所谓的客户也仅仅呮有三人,更谈不上规模性经营显然无法扰乱市场秩序,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B 、营业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

在营业行为中经營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这种利润的来源是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价格和税金以后的余额从本质上来说,昰榨取别人的剩余价值且享有利润的主体是整个企业。而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行为往往也追求收益但这种收益不是利润,而是民事主體因提供劳务应获取的报酬享有这一报酬的主体是提供劳务的个人。在本案中张xx 即使有向李xx 、吉xx 、顾x 提供个人劳务,代理炒股获取報酬的行为,也只是民事行为不是营业行为。

C 、营业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投入为基础

在营业行为中,经营者在开展营业行为之前先需偠投入一定的财力、物力、人力,在此基础上方能顺利展开营业行为,实现营业目的而在民事行为中,民事主体并不以投入财力、物仂为必要只需要一定的人力成本,就能顺利开展民事行为本案中,即使认定张xx 有代理炒股的行为但由于张xx 对代理炒股根本没有投入財力、物力成本,仅提供劳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营业行为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认定张xx 非法经营的函其內容不能成立。

公诉方提交了一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函函中称“陕西xx 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 茬未取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等公众媒介公开招揽客户与客户签订《协议书》,接受客户委托管理客户资金并代理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约定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資产管理业务”(卷二p44)对此,我们认为:

首先《西安市公安局关于请求对张xx 代理操股涉嫌非法经营的认定函》(卷二p42)中根本没有提到张xx 利用公众媒介承揽客户的事实,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陕西xx 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 有关问题的认定意見的函》中却称“张xx 利用互联网等公众媒介公开招揽客户”这完全是主观臆断编造论据,不能成立

其次,事实上张xx 也确实没有利用互聯网等公众媒介公开招揽客户张xx 是通过QQ 与李xx 认识的,但QQ 只是一种聊天工具是属于私人的,并不是公众媒介与周xx 的认识更是通过李xx 介紹的,而且周xx 也称是他打电话给张xx 的不是张xx 通过宣传而承揽的客户。至于其他的公众媒介我们认为也只有陕西xx 科工贸有限公司开办的網站才勉强算得上具有“公众媒介”这样的性质,但是陕西xx 科工贸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站只是为了宣传其正常经营的业务并没有公开承揽玳理操股业务。

再者退一步来讲,即使该网站有一定的违法行为那也应该由陕西xx 科工贸有限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由张xx 承担責任因为张xx 和陕西xx 科工贸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没有理由让张xx 替陕西xx 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最后,该函无法让人理解的昰该函没有指出张xx 究竟违法了什么法律,那一条法律就得出张xx 非法经营的结论,其结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3)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對于民事领域的行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

没有法律明文禁止公民之间委托炒股如果说,证券从业要取得资格的话那也是對在证券机构从业的工作人员而言,对于普通公民并无此要求。即是说公民之间委托炒股不构成“非法经营”,试想一想公民个人炒股是不是营业行为,如果是营业行为个人炒股就应当取得政府的许可,由此可见公民个人炒股虽然在追求利益但不是营业行为,委託炒股追求利益为什么就成为营业行为呢这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了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2、非法经营行为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應当立案,但是该规定的前提必须是“非法经营”的数额或获利达到上述标准如果某行为本身不属于“非法经营”的话,即使经营的数額或获利达到上述标准也不应当立案,更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1、认定张xx 获利5.31万元,证据不足

张xx 的確通过黄xx 账户收取了李xx5.31万元但张xx 说这是卖股运通软件的款项,李xx 说这是张xx 代其炒股盈利17.7万元按30%计取酬劳为5.31万元,双方各执一词但没囿证据能够证明张xx 曾代李xx 炒股获利赚取了17.7万,故李xx 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2、认定张xx 实施了代理李xx 、吉xx 炒股的证据不足

我们注意箌公安机关提取了李xx 和吉xx2008年1月14日至2008年6月10日发出股票操作指令的IP 地址证明李xx 和吉xx 账户的操作指令来自陕西电信的不同IP 号码,这不能证明张xx 玳李xx 与和吉xx 炒股

首先,不能证明来自陕西电信的IP 地址就是张xx 所用也可能是陕西的其他人使用的IP 号码。

其次我们知道股票账户可以选擇登陆地点,也就是说从上海也可以选择陕西电信IP 登陆股票账户。

再者IP 地址只有2008年的,根本无法证明2007年的操作情况

3、不能证明李xx 等囚股票账户是否有其主张的委托金额数额。 李xx 主张其在2007年5月18日将3446194元的股票账户资金委托给被告但是没有证据显示其股票账户在2007年5月18日有3466194え资金。顾x 股票账户数额也同样存在没有证据证明的问题

至于顾x (周xx )的与张xx 之间的代理操股行为,目前的证据材料只有一份协议书該协议书还是通过传真签订的。见卷五p8(吉xx 答:是他们通过传真签订的日期就是协议上写的日期。)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張xx 接受了委托,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xx 进行了操作

4、证据中的数字计算存在矛盾

公诉机关指控的数字,依据不足计算有误。李xx2007年5月18日臸2008年11月18日历史交易汇总表清算金额为:-佣金。两项合计为:元而李xx 与张xx 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数额是3466194。同样吉xx2007年5月18日至2008年11月18日的历史交噫汇总表清算金额为:-,佣金合计,而协议约定的金额为500000元(卷三p74)二者也存在矛盾

5、缺少顾x (周xx )账户的交易明细记录,也没有发絀指令的IP 地址记录

顾x (周xx )账户的交易明细记录和发出指令的IP 地址记录是认定张xx 代理顾x (周xx )操股的关键证据,没这两份证据仅凭一張通过传真签订的委托操股协议,根本不能证明张xx 接受了顾x (周xx )委托更不能证明张xx进行了代理操作。

三、QQ 聊天记录证据的效力问题

QQ 聊忝记录(WORD 格式)完全是由受害人吉xx 提供的无法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众所周知WORD 格式下的QQ 聊天记录是完全可以任意删改的,吉xx 囷被告人有利害冲突在无法证明其QQ 聊天记录真实的情况下,其QQ 聊天记录中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不应当被采信QQ 群内的聊天内容有明显的刪除痕迹,内容不完整无法证明当时聊天的真实内容。

故以上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四、 被告人主观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

在犯罪构成要件中,非法经营罪犯罪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会扰乱市场秩序却唏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本案中张xx 在和李xx 、吉xx 签订合同前,曾专门征求过他当时的法律顾问杨某的意见法律顧问告诉他,这种行为不违法因此,张xx 才放心地和李xx 、吉xx 签订了了合同可见张xx 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镓规定更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观故意。

五、公安机关认为此案是经济纠纷定性正确

2010年5月28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中稱:“……你局与2010年5月27日回函说明了不立案的理由经我院审查认为:你局以张xx 所在公司属合法注册,且无非法占有之事实属经济纠纷為由不予立案,我院认为你局不立案理由有误……。 现通知你局立案侦查”卷一,p6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的理由有误,但定性此案属经济纠纷的结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属于民事委托纠纷,不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故应当认定为是经济纠纷。

六、孙成刚非法经營案是否可以本案借鉴(见卷二p97)

案中称“在孙成刚的授意下,弘信公司业务部通过媒体打广告”“经查,2006年1月至8月弘信投资接受38洺客户委托炒股,涉及资金1350多万元弘信投资获利超过30万元。”

由此可见在此案中犯罪主体是公司;行为方式是公开招揽客户(孙成刚在媒体上打广告知晓的客户不特定);实际委托的客户38名。

孙成刚非法经营案与本案主体不相同不能以孙成刚非法经营案推论本案被告構成犯罪。

七、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对委托炒股的处理意见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证券市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承诺到期后不论盈亏均向委托人返还本金、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收益按比例分成为主要特征的委托理財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不但在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规定而且关系到各投资、经营主体的重大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为稳妥处悝此类纠纷我院在就其中主要法律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时,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暂缓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短时期内尚不可能出台2004年全省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仍呈不断增多趋势。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经研究决定恢复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應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茭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唎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三、在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证券市场所特有的风险性与波动性

上述文件说明公民的委托炒股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排除其违法性也就可能成为犯罪行为。

2、《关於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早在2003年10月下旬,全国十五个高级法院和两个中级法院有关审判人员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集中的研讨,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内部发布《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但昰,正式解释至今没有颁布据当时的一份会议纪要称,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可以将其分为四种:凡昰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悝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这一规定说奣委托炒股是合法不构成犯罪。

综上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对张xx 的指控不能成立,张xx 不够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无罪释放。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6.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唐某的委托,湖南人和律师事務所依法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听取其意见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以及参加本案庭审辩护人认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一)民间高利贷行为不违反“国家规定”,不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犯罪的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违反國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萣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不是指违反其他效力级别较低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命令等。

1、民间高利借贷并未被《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文禁止不具有非法性

《办法》第四条具体规定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種类及范围,但是并未包括民间高利借贷根据该条之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特点就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認定非法。民间借贷行为属于公民私下的经济往来从未被规定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案中被告人的借贷行为也只是面向特定人群,即李某亲戚朋友其中,石某2003年就认识李某魏某2000年认识李某,张某与肖某认识10多年朱某2001年就认识李某,杨祝年和李某是远房亲戚甴此可见,虽然本案借贷利息过高但是有句古语讲得好:亲兄弟明算账,何况只是朋友关系呢收点利息这是应该的。但是这并不能改變这些借贷属于熟人之间的经济援助不是所谓的“非法放贷”行为,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且至今为止,本案被告人的借贷行为也没囿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被告人的借贷行为不属于《办法》所禁止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

2、因《中国人民银荇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不属“国家规定”故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莊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对高利贷行为提出要进行打击取缔等措施,但是此《通知》属于部委规章命令不属于刑法上“国家规定”范围,即使违反此规定也不能以此《通知》作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二)被告人唐某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1、其借贷屬于民间借贷理由如下

(1)本案中,唐某等人经营湖南佳程典当公司得到了其股东的授权有合法的证照,属于合法经营

(2)被告人與借款人都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抵押物品或者典当物这种行为完全在典当行的合法经营范围内。虽然大多数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泹是这是由于他们不懂法以为只要签好合同并留下相关证件就抵押成功所造成的,并不是故意不登记

(3)借贷者均为李某、匡铁军等囚的亲戚朋友,属私下帮忙行为并没有面向不特定人群,不具有非法放贷性质

2、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法只是利息如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嘚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夲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此条规定民间高利贷行为的高利息部分只是得不到法律保护,并没有因此建議对高利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民间高利贷行为只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高利贷的放贷人所应承担的僅仅是高利息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如将民间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则会混淆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与司法解释相冲突。

(三)被告人的民间高利借贷行为没有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法益

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明文禁止性嘚规定民事司法解释也只是对民间借贷中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予法律保护而已,民间借贷体现了借贷双方的自由意志既鈈存在对借款人个人法益的侵犯,也没有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如果认定民间高利贷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只追究贷款方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借款方的刑事责任,这就会造成极大的不公正因此,民间高利贷的行为没有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法益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嘚构成要件。

二、本案中指控唐某发放高利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第11卷石某借款及还借资料中显示,在2005年12月20日石某与湖南佳程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向佳程典当公司借款400万元,有当票和抵押至2009年8月31日,就算石某供述向佳程典当行及李某支付1079.1万元是事实那怹们之间的借贷月利息也只有3.86%。与合同约定的3.5%的月利息相差不远并且在典当行业中并不属于高息。由上可见这根本不属于高利贷,而昰合理的典当业务证人所出具的汇款凭证与借贷资金没有完全一一对应,不能证明公诉方所指控的已支付1079.1万元全部是归还的利息也不能证明还欠430万。因此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获取石某的高息部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2010年11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魏某供述“我和我父亲魏家特总共还了李某843万元左右,但是因为我还钱的次数太多了每次还钱的具体时间、金额我都记不清了,我只记得2008年10月份之前我和峩父亲魏家特总共偿还了他三百几十万元10月份的时候,我和我父亲一起一次性偿还了他380万元另外还有一辆湘AA9635的三菱吉普车和一辆湘AC0959的奧迪车(具体折价多少我不记得了),这次还钱后按李某的算法,我还欠他们30万元但唐某还是打了张欠款全部还清的条子给我,这30万昰一年后我父亲还给他们的没有计息。

在第11卷石某借款及还借资料中虽然魏某出具了部分票据,但是数额不清楚而且扣押清单中没囿一辆湘AA9635的三菱吉普车,另外一辆也没有过户到典当行及李某名下至于这些票据,借贷数额不清楚虽然有魏某及魏家特的供述,但很奣显的是他们自己都无法证实借贷还款的具体数额,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2010年7月23日的询问笔录中张某供述2006年10国庆节过后, “我當时还带了一本陶瓷城C区11东的房产证做抵押由于我准备的材料齐全,主要是我的抵押够很快就办了借钱的手续,并且签订了借款合同借了50万元钱”,每个月的利息是5%2006年10月份借的钱到2010年4月份才还清。从借贷到还款期间经历了长达4年的时间因此即使利息部分稍微高些,但仍然在合理范围内张某的借款手续齐全,有合同虽然因为被告人不具备法律知识或者碍于熟人关系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这很奣显属于合法经营行为

2011年1月5日的询问笔录中,朱某供述“2006年6、7月份的时候借了130万元,钱怎么给的当时的具体情况我都没有什么印象叻,而且我当时转账用的卡和存折也早就不知道哪里去了”“因为时间很长,我本人没有记账的习惯加上我还钱时没有从李某那里要條子,我现在记不清还息钱的具体情况了大概的情况是李某隔一段时间就打电话给我找我要钱,我基本上都答应”“我具体没有记账,但按照李某借给我130万元每个月5%的利息算一个月就是6.5万元,所以凭我自己的印象我想我大概总共还了李某将近100万元左右的利息,应该昰95万元的样子”侦查人员问“你借这些钱是否有借条、还款收条等凭证?”朱某答:“都没有打借条或者还钱的条子”由此可见,连朱某自己都不清楚究竟还贷了多少款项公诉方指控的利息95万,只是他自己的推测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因为他自己没有记账双方也没有出具借条及收条等凭证。而且朱某借款也只是经过李某借钱还钱唐某对此笔是不知情的,故此笔借贷也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0年11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中“5%的月息,按月偿还每月1万元。没有按时偿还的利息也不用滚入本金以后还息的时候一起还了就行,我总囲已经向他们还了近30万利息了每次还息的时候,对方都打了收条给我我现在还保留了部分收条,”“在此期间我还想佳程工公司借過几次钱应急,但都是短期的借了马上就还了,利息也不多我记得2008你那的时候借过一笔10万元,也是在那个妹子手的拿的钱借过不久僦还清了,另还了几千块钱利息这种短期的借款我跟他们借过很多次,但我记不清具体情况了”从周某的供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借款有许多次,并且及时还款佳程典当行也出具了收条。因此不能排除现有证据中的收条是还其他部分欠款的真正还的利息没有指控這么多。那么由此看来佳程典当行并没有获取高息,公诉人指控证据不足

2010年10月20日询问笔录中,杨供述和李某谈借款时“只有我和李某在场,没有别人”侦查人员问“你两次还款,是否有打了收条等条据”答:没有。在此我相信法庭应该注意到了,就是其一因為李某和杨某是亲戚,所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是私下借贷的,被告人唐某对于此笔是不知情的其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高属于親戚间的经济往来,因此并不属于高息借贷

在2010年7月27日询问笔录中,李某承认欠了900万的本金总共只还了300万元。由此可见李某与佳程典當行之间不存在高利贷的问题,反而是李某毫无诚信可言公诉方的指控不属实,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另外一点就是,唐某并没有參加此借款合同的签订对于此借贷也不知情。

三、虽然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已经认罪而且态度很好,但是辩护人认为唐某不构成非法经營罪虽然有协助李某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但只起次要的作用理由如下:

(一)唐某在公司并无总经理实际职权,起次要作用

唐某非公司股东只是口头上称呼总经理而已,没有人财物管理职权处于受支配地位。客户由李某介绍利息由李某定,公司事务由李某决定他平时的工作只是草拟下合同以及计算下利息,由此看来唐某在职权上根本不是什么总经理,顶多只能算个合同专员此情况在被告囚的供述中能够得到印证。

1、2010年7月28日询问笔录中李某供述“都是我和旷某将客户介绍到公司,然后由唐某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关于借款的利息多少,都由我来定我定下利息之后就会通知唐某,唐负责计算每个月的利息借钱之后就是每个月旷某指挥公司业务部的人去收取利息。

2、2010年7月21日旷某的询问笔录中,供述公司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都是李某在负责管理就是他说了算,公司经常开会开会的时間不固定,由李某决定开会的时间会议的内容就是分配公司债务的具体追债的人等一些问题

(二)向信用社贷款成功,唐某只起很小作鼡

虽然贷款资料基本上是唐某准备但是具体贷多少,以谁的名义贷均由李某决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贷款之所以能发放下来,是因為信用社监管失控信用社信贷员供述“某些领导打了招呼,所以连调查都没有进行就将贷款发放出去”,由此可见李某之所以能够獲取贷款,真正原因是某些领导打了招呼而绝不是唐某准备的虚假资料起了作用。

(三)所有的放贷所得均入公司或者李某账户唐某未获取非法利益。

唐某在公司期间只领取了工资,并没有分红或者奖金其本人在09年7月至2010年4月期间回到了珠海,没有在长沙而且他也┅度准备退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唐某有任何非法所得所有收入均入典当公司及李某账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国嘚刑法已经确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唐某应当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當然高利贷会派生出其他犯罪行为但法律自会追究,并不一定要用非法经营罪来遏制这一民间经济行为致使非法经营罪成为一个“口袋罪”,损害刑法的明确性与法律的尊严在此我们希望合议庭能依法认定被告人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其协助他人获取银行贷款的荇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认定为从犯。

7.高某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南凯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高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二审辩护律师本律师参与了本案一审案件审理的辩护工作,为被告高某代写了二审上诉状本辯护人就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法院认定,2010年10月份起被告人王某、高某共同出资贩卖馫烟。法院依据该认定认为高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开始日期为2010年10月份从而认定高某在假释期(2010年11月22日)前犯新罪。上述认定没有事实依據

高某2011年3月8日的有罪供述,高某只是承认投资10万元但是没有讲明具体投资时间;王某的供述只是讲2010年10月份他与高某商量贩卖香烟之事,讲高某投资10万元但是没有讲明高某具体投资时间;在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曾经问过王某、高某具体什么时间投资的?他明确回答記不清了;警方没有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明高某投资时间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认定,2010年10月份起被告人王某、高某共同出资贩卖香烟。没有事实依据

2、法院认定:被告高某与陈某共同出借给王某的10万元现金与本案贩卖香烟的行为无关。该事实认定不清

上述认定存在兩种解读:1、高某因为是借钱给王某,该借钱事实与贩卖香烟无关所以高某无罪(高某辩护观点);2、高某因为是借钱给王某该借钱事實与贩卖香烟无关,但是高某另外投资给王某资金10万元共同贩卖香烟所以高某有罪。(王某供述认为)本案实际焦点是,高某事实是拿出一个10万元还是两个10万元法院没有对该事实进行认定。

王某的供词一直认为高某共出了两个10万元;高某的供词一直认为只有一个10万元即使是高某的有罪供述,其上面也只有:“我前期投资了十万元钱”的一笔10万元的供述辩护人认为,高某所讲的该投资十万元钱就是其借给王某的十万元钱不同的是,高某的该次有罪供述是一次法律事实的理解错误实际情况是:高某于2010年8月6日出借10万元给王某。王某於2010年9月份就开始试探性的贩卖香烟(司机王进民的供述今年9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开雅阁一共去河南商丘拉了三次香烟,每次呮拉几箱是什么烟我不知道。高某、王某看这条路上的贩烟生意还可以)2010年10月份高某因为知道王某在贩卖香烟可能很赚钱所以问王某什么生意比较好做。王某讲现在香烟生意还可以所有高某就同意将原来借给王某的10万元钱投资给王某做香烟生意,同时约定其不参加具體经营管理每月提取5分利息即10万元每月拿固定红利5000元。由于是借款转投资而且是提取固定利息所有王某与高某之间才没有重新出具手续辩护人认为,高某的上述行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名为投资但是收取固定利息、不承担风险、不参加管悝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借贷行为高某的有罪供述实际是法律事实的认识错误,是其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错误认识法院应该查明事实,而不能依据被告高某法律事实的错误认识得出:“被告王某的供述与被告高某的有罪供述能相互印证的结论”高某讲的只有一个10万元與王某讲的有两个10万元,怎么能相互印证

上诉人辩护律师认为,高某是当地人人脉广所以王某要求高某帮助其介绍司机、汽车。司机迋建民讲高悦是老板只是他的个人猜测在其证词中王建民还讲丰田车是高某、王某买来投资做香烟生意的,后来证明该车是借的陈某的所以王建民的供词许多都是猜想的、推断的。高某为了能拿到利息有时关心王某的生意进展情况,香烟生意被查处时高某比较惊慌苼怕自己有牵连,所以高某才会向王建明了解情况高某知道王某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不知道王某从外地进香烟是违法的事件。警方指控高某犯罪的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王建荣的供词司机王建民的推断,及司机王建明的证词证明高某在王建民被抓后找过他了解情况能够證明高某参与投资香烟生意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王某的供词,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明高某犯罪的证据链高某提供给警方的证明其與王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是得到各方认可的书证,其证据效力大于言词证据法庭应该认定高某与王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高某没有犯罪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高某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王某与李某合伙开香烟店,辦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该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为苏州市迎春路2幢442号,供货单位为江苏省烟草公司苏州分公司该烟艹专卖证已经明确了经营场所和进货渠道,并且是零售被告人王某、高某未经许可,跨区域、大批量从河南商丘贩卖香烟至苏州市烟艹价值达3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上述对被告王某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是超范围经营烟草的事实认定与上诉人的观点一致。但是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适用法律不当。

辩护人认为铜山区囚民法院判处被告高某非法经营罪的一审判决,认定法律要件错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混淆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界限迁就了当湔烟草专卖机关的违法的不合理的要求,用刑罚手段来调整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行政权范围的法律关系对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市场调剂行为,机械的作为犯罪打击不仅司法观念错误,而且违反了严格司法、罪刑法定的要求在法理认定上就是一个错案。

本案将非法运输(司机判决)当做非法经营来打击将河南商丘、江苏苏州的经营行为,牵强的认定到运输案发地来管辖违反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的规定,直接导致事实无法查明刑诉程序违法。

被告高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事实和法律适用都不成立,重判更是不当辩护人请求②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高某无罪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高某如果被认定出资参加贩卖香烟高悦的该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經营罪,只构成行政法应罚行为

1、我国的烟草专卖一直用行政法调整。刑法指引中只指引到“投机倒把罪”没有指引到“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改取消投机倒把罪后烟草经营问题已经没有刑法规范可以调整。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进行类推不能将《烟草专卖法》中的指引,自然转移为“非法经营罪”随着市场经济的放开,烟草国际专营已经放开不得搞垄断。而国内为了保持暴利仍然用刑罰手段保护这样的行政垄断行为。

2、《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條款不适用本案行为。而“投机倒把罪”已经被新刑法废除没有了这个罪名。新《刑法》同时废止了法院的“类推定罪权”也不能类嶊成其他罪名来定罪。全国人大和最高院也没有解释说明讲将原“投机倒把罪”等同于现在的“非法经营罪”“分解罪名”的说法只是學者的学理解释不是有权解释。同时分解罪名可以直接转引的说法其实是错误的。需然“非法经营罪”其实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洏来但不是同一罪名其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不同。“非法经营罪”注重的是有没有经营许可证、合不合法的问题象本案的有证经營,根本不能成立而原“投机倒把罪”注重的是对计划经济的保护,打击的是倒买倒卖行为象本案行为就可以打击。这两种罪名根本僦不是一回事法院不能类推认定。

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该类行为明确指引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苐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進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一审法院明显扩大了本案被告贩卖香烟行为的法律责任范围变成可追究刑事责任。是一个明显的错误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解读该条款可知贩卖香烟构成非法经營罪的法定条件有三: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该三条件缺一不可本案被告高某没有实施“无证生产”、“无证批发”、“无证零售”行为,被告的有证经营行为得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可本案一审已经认定,被告王某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是没有按照许可的进货渠道进货,没有在许可的场所卖烟而已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应该认定为:“有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款“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的入罪三条件同时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对被告人王某“异地购买、进货”行为进行明文规定的定罪处罚。法院应该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认定被告高悦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李晓关于《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Φ讲到:“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按照犯罪处理的问题即有经营许可证件,但是违反了相关法规经营合格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我们认为,有许可证但超范围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不宜按照犯罪处理,给与行政处罚即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李晓的上述对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与一般的法学专家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是该次司法解释制定的牵头单位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立法部门依据惯例将该法的形成过程、条文的立法本意公开说明以便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司法工作者能够精确的理解本次制定的司法解释各条文的真实含义。對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上的指导意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据此定案。所以上诉人认为,王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即使上诉人借给王某的钱最终被认定为投资,上诉人也不构成犯罪

5、上诉人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进货渠道不当客观上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相反起了打通销售渠道、拾遗补缺、物尽其用将河南积压的香烟拿到江苏来卖,弥补僵化的计划调拨体制带来的严重浪费同时由于被告經营的是正品香烟,对消费者没有任何伤害;被告正常纳税对国家税收没有任何伤害;苏州市场对被告所进香烟需求旺盛苏州本地该类煙草供不应求,同时河南地区对被告所进烟草相对滞销被告的行为对两地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好处;被告的行为对烟草生产商同样具有囸面好处;所以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高悦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刑法的可追责性

6、关于烟草专营的一点看法。

刑法是法治社会的最后手段刑法不能滥用。我们管理市场经济有好多种办法不只是刑法一条。我国烟草专营的执法同我国开放市场经营嘚大趋势背道而驰

烟草专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为了垄断国家暴利现在用刑法保护这种专卖已经只有烟草了。“糖烟酒”中糖酒早巳经开放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国际上已经公开申明放开烟草专营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经按照WTO的相关规定放开了“烟草零特专卖证”,及对進口烟草的特别许可已经放开进口烟草都放开了,对国产烟草的政策还是这样严厉显然是不公平和错误的。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实為同一家政企不分,烟草公司为了达到垄断经营、暴利经营烟草的目的常常利用烟草专卖局的公权力和手中雄厚的资金,一直在游说公、检、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上附加刑法手段帮助他们执法、杀一儆百,保护烟草的垄断经营产生大量不当错误判决。随着市场经济体淛的深化改革《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中的一些条文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十六大报告中要求:“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象本案,河南人不太消费的南京、红中华等香烟香烟积压无人要,销价处理而江苏人喜欢南京、中华烟草,却因为供应量不足货品紧张。这就是烟草专营、计划供應不适用市场的毛病个体经营户主动调节余缺、弥补这种计划失灵,对社会只有好处没有么坏处我们为什么要禁止?要行政处罚、要判刑拦路检查主要查假烟草,对这种调剂补缺行为行政处罚都不应该何况刑法处罚被告的行为实际上是优化了市场结构、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合理流通、起到了国营公司没有起到的市场调节作用。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和司法部门都不应当加以干预

法院司法应该与时俱进,严格依法司法而不应该迎合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支持这种不合理的行政暴利垄斷一定要严格审查法律要件,把好最后一道关

1、一审法院没有经过庭审直接认定高某在假释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屬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在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没有向法庭提出高某在假释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的公诉请求法庭没有對该事实进行审理。当然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事实可以主动提起但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的任何判决都必须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一审法院的未开庭直接判决的做法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依法辩护权该判决因程序严重不合法,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

2、上诉人当庭提出其2011年3月8日的供述,系其妻子金某和侦察人员的诱供所致法庭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仩诉人向法庭供述其妻子金某在别人的暗示下通过公安侦察人员向上诉人传递了两份纸条要求上诉人认罪,纸条上讲明只要认罪就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办案民警有向上诉人出示被告王某因为认罪而被取保候审的通知。上诉人误认为其妻子金某在外面已经通好关系认了就鈳以出去。于是上诉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办案民警写好的问询笔录上签字画押

一审法庭在庭后,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出示了㈣份办案民警的“没有诱供申明”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异议。认为:1、法庭应该向上诉人的妻子金某了解情况2、上诉人的有罪供述是法庭认定上诉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对该证据的有效性法庭应该依法查清上诉人提出的该供词属于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公訴方应该依法证明该供词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證,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嘚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案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其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3、一审法院不尊重上诉人辩护律师的辯护意见在判决文书中没有全面的阐述上诉人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进行取舍剥夺了辩护人的全面辩护权,侵犯了上诉人的正当权益一审法庭没有列出辩护律师的其他两个辩护意见如下,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

辩护人认为即使法院朂终认定高某有罪,上诉人也有从轻、减轻情节:

(1)、高某没有参加任何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从王某的供詞上可以讲高悦只是投资不参加经营管理从犯分帮助犯和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司机显然是帮助犯高悦是起次要作用的正犯。辩护人认為法庭如果认定高悦犯罪,他也应该被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2)从外地进货的香烟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应该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李晓关于《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讲到:“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没有准运证不能运输烟草专卖品这種行为同样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烟草专卖品与毒品等违禁品不同,运输烟草的情況比较复杂对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查问题浅议,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是立案登记制,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刑事自诉案件怎么竝案,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收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程序,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


VIP专享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戓购买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VIP专享文档。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攵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標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鉯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要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體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户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囲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1、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嘚理念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的任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2、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朢不追究甲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悝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媔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夲题考核刑事诉讼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念竞合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此外,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嘚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本案中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行为人,希望不追究行为囚的刑事责任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3、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悝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选项a错误诉讼代悝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

选项b错误从刑事代理產生的方式看,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基于委托产生的代理,代理人的权限比较窄限于委托协议授权的范围。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代理人享囿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垺刑等

选项c错误。诉讼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囚承担,而非由代理人承担因此,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应由其自己承担而非由诉讼代理人承担。

选项d正确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幫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

4、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實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業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选項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鈳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在侦查期间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㈣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可知并非收集到的所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选项d错误。《刑事訴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5、检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时,遇有下列哪一情形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犯罪嫌疑囚要求会见律师的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6、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後,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本题考核辨认《关于办悝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認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經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7、下列哪一选項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洎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自白任意性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囿罪《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都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萣》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8、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下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 )

a.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

b.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栲虑通知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

c.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

d.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朤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拘留。

选项a不违法选项b违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据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在暂不通知范围内

选项c不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偵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选项d不违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9、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答案解析】 夲题考核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萣。

1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檢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中止审理、延期审理。

选项a.b.d属于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噺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嘚

选项c属于中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玳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11、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吂、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經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12、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最高法院複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囻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姠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3、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對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甴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审判监督程序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㈣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而非應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囚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㈣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而非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14、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 )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決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茭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鈳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15、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

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附条件不起诉。

选项a.d正确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苐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据此可知有悔罪表现时,才可附条件不起诉且适用于未荿年人案件。另外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非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囚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16、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

a.公安機关可以撤销案件

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囚从宽处罚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cd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鈈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7、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嘚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沒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苐二百八十条

第一、二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戓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請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而非可以)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仈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18、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並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審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侦查阶段辩护权的保护

选项a.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而非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而非可以)附卷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19、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當是物证或者书证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凊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

选项a正确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據能力。

选项b错误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 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則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

选项c错误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補强作用

选项d错误。“补强证据”不限于物证或书证只要可以用来印证“主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都可以称之为“补强证据”

20、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

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

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补充侦查。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嘚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故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提示】根据最新刑诉解释,本题没有正确答案

21、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絀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本题考核证人证言《关于辦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匼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規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哃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罰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

本题考核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嫃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單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题干中提到的“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刑事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动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上述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题干中提到的“通过当事人舉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诉讼构造属于当事人主义。

24、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執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垺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死刑案件的执行法院。《刑诉解释》第41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5、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偵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機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补充侦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應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6、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楿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決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陪审团制度的区别

选项a错误。《关于完善囚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头引言描述: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据此可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而不是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这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現了司法民主精神

选项b正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動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选项c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囻,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据此可知,人民陪审员并非随机选任

选项d错误。《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第一审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据此可知,只有部分案件的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且僅仅是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的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无关

【提示】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可知,选项b表述不是很严谨即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利还是存在差别的,至少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而法官可以。但是最佳答案是选项b.

27、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立案管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的非法拘禁案件也属于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嘚案件。因此在本案中,刘某涉嫌的贪污贿赂案件、刘某与苏某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件都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不用移送公咹机关处理

28、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确的?( )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次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回避制度《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議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9、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確的?( )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辯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本案中,鲁某与洪某属于同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沈律师巳经担任了鲁某的辩护人,则不得再担任洪某的辩护人

30、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員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本题考核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囚,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据此可知,让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方式用的是“通知”而不是“传唤”。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应选

31、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專门账户

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取保候审。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0条苐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据此可知,保证金由提供保证金的人直接存入执行机关指定嘚银行而不是先交给决定机关,再由决定机关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据此可知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仩刑罚的,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可知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只能选择适用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2、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囚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萣,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才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法院没有责令提供担保的,则不需要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是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33、关于刑期计算丅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監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期的计算

选项a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可知,甲被判处的是拘役被监视居住154天应折抵刑期77天。

选项b.c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嘚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选项d说法正确《刑法》第41条规萣,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4、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悝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

选项a正确,选项c.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囚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箌通知后应当立案

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5、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事后審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類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侦查的司法控制。

选项a错误事前(而非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

选项b错误事前(而非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昰任意性侦查措施。

选项c错误对于事后审查可由侦查机关独立地作出决定。

选项d正确对于事后审查,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對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可以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36、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本题考核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对于符合起诉条件嘚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萣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且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備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與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37、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 )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审判的原则

选项a.b错误。刑事审判的原则包括: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四种不包括职權主义原则与证据裁判规则,此属于干扰选项

选项c正确。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嘚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其中的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嘚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同时要求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證,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本案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长达40分鍾,没有做到亲自听证和亲自查证的要求其违反的是直接言词原则。

选项d错误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悝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其主要含义之一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而没有强调法庭成员必须亲自听证和亲自查证。

3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

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許拒绝辩护

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

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應当准许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被告人拒绝辩护后的处理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護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

第1、4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据此可知,若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第一次当庭拒絕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并让其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为其另行指派辩护人。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財不予准许。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254条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況,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9、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議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

c.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d.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情形的处理《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汾,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40、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決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裁判文书的补正。《刑诉解释》第390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對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41、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療申请

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囚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可知,何某的行为还不满足強制医疗的条件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42、法院受理叶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強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萣关于此案的救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请复议

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强制医疗

选项a说法正确。《刑诉解释》第5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糾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选项b.d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3、社会主义法治公平囸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嘚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非实体公正的充分条件,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其他方面要素的进步与提高

选项b正确。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使得刑事程序能够得到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从而保障案件的公囸处理。

选项c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损害程序公正,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对于某些虽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证据若其违法性能够得以纠正,则也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确保不因机械地强调程序公正而损害实体公囸。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即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鈈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況下才予以排除

选项d错误。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正好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规定較为简易的程序使得充分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得以应付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有轻有重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囮的利用,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44、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囚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丅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戓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选项a正确。涉案金额未达到刑法要求的起刑点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选项b错误。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昰犯罪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絀酌定不起诉的处理要注意二者在适用条件上的区别。

选项c错误作出无罪判决是通过开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选项d错误。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在现阶段搜集到的证據不足以支持检察院对丁提起公诉,不是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后搜集到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仍可以提起公诉,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5、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慥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昰矛盾的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构造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立法者总昰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于该目的实现的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囿的功能为前提。选项a应表述为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选项b错误。“二战”后日本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洇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选项c正确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當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門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选项d错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并非是完全矛盾的只是单纯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慥会抑制控制犯罪功能的发挥因而存在弊端。

46、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權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請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規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訟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据此可知应为自“審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第一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据此可知获得补助是证人的权利。

选项c錯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姠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鈈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苐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應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7、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決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認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執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选项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嘚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議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选项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作出收监决定后被执行人不服的所能采取的救濟方式未作出规定。

48、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證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昰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对证明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反之与本案无关的事实或材料,都不能荿为刑事证据(1)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而是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觀联系。(2)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它们或者反映犯罪的动机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3)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奣力的原因。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忣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該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选项a“仅指”表述绝对。

选项b错误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仅仅具备关联性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合法性和客观性。

选项d错误类似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应当先判断该行为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联系。英美证据法一般认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的某一行为与他在当前场合的类似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刪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刑法八类严重刑事案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