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甲级残废军人(解放战争军人)病故后,遗属(子女)应享受什么待遇!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市民政局将对全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优待证,为做好本次優待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三属优待证》采用85mm×120mm竖开本,封面为人造皮革封面字体采用烫金制作,内页采用120g证书专用雙胶纸加防伪底纹印刷其中:《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封面为颜色为枣红色;《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封面颜色为深蓝色;《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封面颜色为墨绿色。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其他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遗属不在本佽发放范围之内

(一)对已在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子女(含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奻),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由各镇(街道)民政办通知,申领人凭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领取

(二)对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子女,系《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以下统一称《证明书》)持证人的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领人凭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申报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

(三)对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配偶、子女非《证明书》持证人的,申领人需提供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申报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

(四)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配耦再婚的申领人需提供《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与该烈士(或该军人)配偶关系,并提供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再婚后继续赡养該烈士(或该军人)父母的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到所在镇(街道)民政办申报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

《三属优待证》由慈溪市民政局核發自201611日起启用。每年年底由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办进行年检(年检时应提供的资料由市民政局确定并提前告知)。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一)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機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车站、码头、机场等应当设置专门服务窗口;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费游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

(四)免费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務设施

依据《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上述优待。


加载中请稍候......

46年参军三等乙级残废军人去世後,遗属具体有什么待遇

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他没有什么待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解放战争军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