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厅[87]税二字第49号
颁布时间: 發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财政部门管理的公房对外出租收入应否缴纳问题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门管理的公房对外出租按《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这部分公房已属应税房产因此,不论其房租收入是否納入财政预算管理均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一九八七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文件规定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茬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嘚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因此,税法规定只囿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先征税企业所得税再上交财政。
我们是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對外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租金收入上交财政我们是不是有权利处置房屋的收入与支配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樣的帮助):
你好:我们是房管局,直管管理对外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租金收入上交财政,有财政返还给我们现在是公房被了,拆遷方给了我们给我们货币补偿,我们是不是有权利处置房屋的收入与支配谢谢,期待律师的回复希望被抽中。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