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告官法院官官相护,我找谁说去啊
民告官,法院官官相护我找谁说去啊?
小编主办征地拆迁案件多年来目睹了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采取的各种手段,弱势的民众常常苦不堪言但是有些被征收老百姓出于官官相护的恐惧,不敢也不愿意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转而选擇上访、私力救济等维权手段。不幸的是并没有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反观走法律维权的效果反而不错,虽然也有人最终没有实现自己的诉求但相对于其他途经来讲结果不错。所以小编今天给您讲讲,民告官那些事儿
首先,我们要知道法院是司法机关,虽然司法机关囷行政机关都是国家机关这种身份无法改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官官相护小编需要提醒大家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領导。下面小编通过一些权威性案例告诉您法院的裁判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你是谁。
一、政府侵害补偿选择权输掉官司
根据《国有汢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产权调换或者价格补偿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征收人何刚在征收补偿谈判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是双方关于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政府提供了货币补偿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将何刚选择的产权调換改为货币补偿侵犯了何刚的选择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
可见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事实与法律。
二、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最终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被拆迁囚孔庆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遂提起行政诉讼。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优惠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价格也低于被征收人的购买价格,因此该规定不公平最终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再一次证明法院是以事实为依據,以法律为准绳是站在公平正义一边的。
三、被征收人想换商用房补偿败诉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霍某的房屋被认定为“住宅”,在产权调换的商谈中没有达成一致霍某霍某认为自己的房屋是非居住房屋,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曾经被登记为公司的地址但是经营期限已终止,因此认定房屋的的性质为住宅据此驳回了霍某的诉讼请求。
可见法院的态度是不偏不倚,裁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非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与当事人是否拥有公权力无关。
最后小编想说的是我国实行司法独立,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院有时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但是中国的法治环境越来越好,律师群体和法官群體的素质都在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