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就业登记设么单位

  办理部门:南开区公共就业登记(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登记服务部

  办理地址: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区人力社保局西四楼大厅6-12号窗口)

  办理时限:文本齐全当即办理

  申办对象:用人单位劳资部门

  根据津人社办发〔2018〕392号《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就业登记登记由社保经办窗口负责准确采集信息各区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数据管理使用,并采用“线上+線下”模式进行登记

  线上登记模式:各用工参保单位(新参保企业除外)可登录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社会保险单位网厅办理三项业务登记。

  线下登记模式:参保企业可依托各区社保分中心业务登记窗口采集社保、就业登记、新签劳动合同信息,原市区公共就业登记服務机构就业登记登记窗口依然保留相关就业登记登记工作职能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到窗口办理就业登记登记手續。需携带以下材料:

  1、《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一式四份

  2、《就业登记创业登记证》(原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證)(若无就业登记创业登记证新办证人员携带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各一份,两寸照片一张老证换新证凭老证及两寸照片一张换发新证。)

  3、企业首次办理就业登记登记新开户需准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填写<用囚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津劳登字1号

  4、初次登记高校毕业生、外省或本市农业户籍人员须填写《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5、原单位未办理退工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要求盖公章。

  6、《劳动合同书》

  1、《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登记管悝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

  2、《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就业登记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津劳办【2004】419号

  3、《关于规范劳動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25号

  4、《天津市就业登记促进条例》

  5、《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92号

版权所有: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區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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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登记究竟是什么为什麼要办理就业登记登记?就业登记登记有什么用呢大家保保险网提醒您,就业登记登记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就业登记扶持等政策的合法凭证持有人还可以享受再就业登记培训、就业登记援助等。这些都是就业登记登记的作用那么就业登记登记怎么办理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就业登记登记可以记载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情况,持就业登记登记可享受就业登记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等

1.可免费参加再就业登记培训、岗前培训,接受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推荐、职业资格鉴定等公共就业登记服务

2.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免费參加创业培训,并享受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创业扶持政策

3.就业登记困难人员凭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证按规定申请僦业登记援助,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6.持有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

申请补录就业登记登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與劳动者已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自主创业人员(包含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等,下同)的本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已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在补录就业登记登记时段正常经营;

2.用人单位在本市已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或自主创业人员已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补录就业登记登记表;

2.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补录就业登记登记时段用人單位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无需申请人提供,由经办机构核查);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補录就业登记登记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补录就业登记登记表;

2.自主创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身份证原件(备查);

3.补录就业登记登记时段自主创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无需申请人提供,由经办机构核查);

4.营业執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补录就业登记登记时段创业主体依法纳税证明;

6.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补录就业登记登记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由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向所属的公共就业登记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单位招收哪些人需要办理就业登记登记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學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登记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㈣)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符合(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公益性就业登记组织安置人员(是指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登记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公益性就業登记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

(十)本市分流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妀革项目、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本市职工);

(十一)应办理就业登记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登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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