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紫星代驾怎么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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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丛某某、威海紫星代驾怎麼样紫星汽车代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紫星代驾怎么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朤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案件受理费50元现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