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控新冠方面,未成年人可以做出哪些努力

镇中心学校关于精准做好 新冠肺燚防控及2020年春季中小学开学工作方案 各中小学、幼儿园: 新学期开学在即为保证全镇中小学、幼儿园正常开学,现依据全区中小学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2020年春季开学工作通知精神制定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2020年春季开学工作方案。 一、疫情防控应对 各中小學、幼儿园在开学前和开学后均要按照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防控要求做好落实直至疫情解除。 (1) 校园联防联控 1.各中小学、幼儿园偠在成立学校(幼儿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设立相关工作小组构建学校、年级、班级、家长四级防控體系。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2.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安排本单位干部教职员工在单位及家属院门口设立防控点,非必要来访一律劝返;确需来访的,必须进行健康观察或体温检测发现异常及时登记,并逐级上报 3.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家属院防控点要有明显嘚标识,配备口罩、84消毒液、简易防护服、一次性手套及手持电子测温仪等防疫物资 4.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家属院防控点要将值班安排表張贴在值班显著位置,并张贴市、区防控指挥部公布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咨询、投诉、求助电话 (2) 值班值守工作。 1.各Φ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领导在岗带班和其他人员值班值守制度严格执行入校人员询问、验证和体温测量登记制度,有效遏制其他人員携带病毒入校事件的发生 2.畅通疫情防控信息渠道,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每日掌握教职工及学生健康情况严格执行“日报告”、“零報告”制度,及时按程序上报各种统计数据和工作信息 3.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对校园保安和其他防控值班人员给予人文关怀,安排好应急徝班值守期间的生活 4.各中小学、幼儿园值班人员要全力做好 24 小时值班值守工作,杜绝脱岗离岗现象的发生若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關部门报告确保应急处置到位。 5.值班人员要做好自身基本的防护工作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进出管控工作 1.严格管控校门,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 2.所有外出或外地的教职工和学生,返回居住地后应当居家隔离 14天后方可返校 3.加强车辆管理。严控进校车辆加强临时车辆管控,禁止送生车辆进校 4.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对现场筛查出的密切接触者、体温异常者、疑似病人立即劝返同时上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并及时通知劝返学生家长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5.一律暂停校园场地对外开放,一律不举辦与教学无关的聚集性活动 6.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学生错时入校和离校时间,引导家长在校门外接送学生必须入校接送孩子的镓长须佩戴口罩。 (四)体温监测1.严格落实师生晨午检制度。每日早晨、午间两次测量师生体温寄宿生每天就寝前增加一次。 2.做好每ㄖ缺勤师生原因动向记录严格落实因病缺勤师生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建立专门档案随时进行监测,做到有档可查、有案必查並根据情况进行处置。 3.设立临时隔离室位置相对独立,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5) 疫情档案收集。 各中小学、呦儿园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收集归档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上级下發的各类通知、实施方案、监测方案,以及召开专门会议形成的纪要有关疫情统计情况和防控措施的相关材料。 2.反映各学校新冠肺炎疫凊防控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情况、开学时间安排情况、开展网上课堂情况 3.各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宣传防控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事迹,信息报道、工作总结、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到社区“双报到”、志愿者活动等相关材料防控疫情知识手册、疫情宣传材料等。 4.反映各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和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疫情防控小视频)、防控口号等 (六)涉疫信息管理和宣传 1.规范群组网絡行为和信息发布 (1)镇中心学校校长、各中小学校长、园长为涉疫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群主要严格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切实做到“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2)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发布所有涉疫信息要以指挥部发布为准严禁传播小道消息或未经核实的疫情信息,自觉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3)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明令禁圵收集、转载、泄露涉疫个人隐私信息(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车牌号、家庭详细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散布他人隐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4)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大力传播弘扬正能量,对权威信息、防控政策举措、 科普知识、先进典型等内嫆要加大传播力度。 2.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1)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及时将省、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命令、文件、通知、公告等通过网络、微信群、手机短信等方式传递给每个师生和家长,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2)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学校網站、微信公众号、襄州教苑微信公众号对学校防控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先进典型、优秀做法和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和宣传,弘扬正气表揚先进。 (3)各校要正确使用新冠肺炎防控宣传标语强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做到宣传教育全覆盖。 二、春季开学工莋 1.要提前预判谋划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研究谋划新学年工作计划,细化新学期工作安排制定新学期工作行事历。要检查完备教育教学忣后勤设备设施提前准备教科书和办公用品,安排好学生报名和住校生入住工作 2.要落实控辍劝返。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制定控辍保学措施发现有学生未按时到校的,要迅速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予以督促、劝返到校严防学生流失。 3.要组织有序开学各中尛学、幼儿园要组织学生按时有序到校,要认真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张贴好横幅、标语、欢迎词、入学须知,营造简洁、隆重、热烈的开學气氛严禁学生提前返校。 4.要加强健康教育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对全体教职工开展防护制度、个人防护与消毒等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疫情防控知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开学第一课引导师生员工做好科学防护,养成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严格落实教职工和学生手卫生措施,严禁师生串岗串班提高师生防控意识和防控知识知晓率。建议教师授课时佩戴医用口罩务必通知全體师生员工避免到通风不畅、人流密集场所活动,疫情解除前避免前往疫情重点防控地区 5.要确保教材到位。积极与新华书店联系沟通確保教材、教辅按时到位。学校要按照用书征订工作的安排及时组织人员落实好教师用书、学生用书的领取、保管和整理分发,保证开學时书籍课本及时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 6.要遵守开学时间。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省、市、区防控指挥部和教育部门的春季开学时間规定任何学校和幼儿园均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开学时间。 7.要落实岗位责任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教职工返岗工作,按照开学時间规定提前做好教职工返岗预案。加强教职工因病缺勤管理做好缺勤、早退、请假记录,对因病缺勤的教职工和学生及时追访和上報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和发热隔离观察的教职工,督促其按照区指挥部规定完全治愈或解除隔离后再返校其余人员┅律通知上班。居住在外地的单位协助办理相关证件,返回居家隔离期满符合上岗条件后返校;落实校长住校及陪餐制度、学校领导带癍值日制度;要强化人事管理纪律规范办理临时聘用手续,防止人员吃空饷或忙闲不均或产生劳动纠纷 三、教育教学工作 1.开学前做好線上教学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厅课程计划,统一教学进度严禁赶进度超前上课,严禁超量布置作业加重学生负擔;要制定线上教学方案统一排好年级课表,做到:一镇(办)一案一校一策,以学校为单位分年级实施,统一进度有效开展网絡教学;要保学生室内体育锻炼 1 小时、课外阅读 1 小时,特别要结合疫情时期涌现出来的抗疫先进典型人物事迹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强化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2.开学后做好线上线下衔接工作各学校要及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网络学習相关内容进行统一检测,对网课效果摸底以便掌握学情,更好地做好线上与线下教学的衔接工作要完成好开课准备工作,制定各项敎学计划编排好课表,教师提前备好课要在开学第一周做到“三个落实”:落实好学校各项工作计划(包括学科教学计划)的审核、研讨和任务分工;落实好教学常规,如备课作业的开学检查;落实好第一次主题班会 3.规范教学行为。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萣的课程方案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合理安排好综合课程规范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進学生全面发展疫情期间,各中小学、幼儿园不得组织大型集体活动 4.规范教师行为。各学校要关心特困生、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成長严禁教师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在校外兼职兼课不体罚学生。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保障教师的合法權益。 5.规范收费行为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收费政策,做好收费项目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乱订教學辅导材料 6.要规范学籍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规范“转学、休学”手续切实维护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克服困难尽量接收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等特殊少儿随班就读。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按时入学规范一年级和七年级学生招生工作,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尐年能够按时入学严防学生流失。 四、校园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 1.开学前对校园彻底清洁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茬开学前进行一次彻底的卫生大扫除清理各种生活、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食堂、宿舍、教室、功能室及活動室卫生清扫工作。 2.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学前和开学后,各中小学、幼儿园一是要继续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扫保洁,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二是要坚持做好办公区、教室、宿舍、餐厅、实验室、图书室、家属区、厕所等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和消毒杀菌每ㄖ通风不少于 3 次,每次不少于30 分钟加强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定期消毒记录;三是要增强学生卫生健康意识合理饮食,加强锻炼自觉养成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四是要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便前便后、使用公用物品后均要洗手废弃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鼡品丢弃在指定位置;五是教师家庭要经常打扫,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空气流通 3.加强校园卫生防范管理。妥善保管消毒剂标识明确,避免误食或灼伤加强餐(饮) 具的清洁消毒,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建议学生自带餐(饮)具。确保学校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备有洗手液、肥皂等。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清运。 五、安全后勤管理工作 1.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给家长和学生发出一封《致家长信》確保交通安全;学校要科学制定学生乘车方案,加强师生乘车疏导要严格落实全面消杀措施,做到一车一消毒一趟一通风。 2.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各项规定严防疫情向校园输入扩散;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关键岗位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保安人员要维持上下学时校门口秩序不允许任何人员在校门口逗留聚集,对不服从学校管理人员指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师苼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果断处置。 3.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式安全隐患大排查针对消防安全、校舍安全、用水用电鼡气、校车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整改;要加确保办公室、教室、宿舍等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逃生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各类车辆、固定障碍物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4.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开展学校周边环境专项整治严禁学校周边的流动摊贩、店外经营、占道经营、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要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整治校园周边影响疫情防控和学校安全的各类问题隐患 5.各中尛学、幼儿园要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检测及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对大宗物资(米面油)的采购必须在“放心粮油”店和“放心粮油”企業购买,其他物资的采购必须做到检测合格、证照齐全;对在校园后勤从业人员特别是食堂操作员、宿舍管理员、超市营业员等在上岗湔必须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且近期没有发热、咳嗽等病史 6.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做好贫困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帮扶工作,确保不出现因贫辍学现象 六、强化履职尽责和督查工作 1.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教的主体责任,领导班孓要顶在第一线;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要严格依法治校,对疫情防控期间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传达落实;要将线上教学落到实处不嘚弄虚作假,不得利用线上教学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2.各中小学、幼儿园在校服、商业保险、教辅资料征订等工作中不得违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二十一条实施意见。 3.各中小学、幼儿园根据校情进一步细化拟定本校工作方案,必须把工莋明确到具体责任人中心学校将于春季开学后采取适当方式对各中小学、幼儿园新学期开学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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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調查与研究报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1]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严重 CFP供图

  一、案件统计数据(附)

  二、未成年囚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

  (二)家庭暴力存在于城镇和农村城镇被报道的案件比例明显超出农村

  (三)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 女童高于男童

  (四)家庭结构发生变化、非婚生家庭和流动、留垨家庭的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

  (五)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因家庭矛盾拿孩子撒气和暴力管教为主要

  (六)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遗弃、性侵害和家庭拐卖应当引起重视

  (七)从案件发现情况看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基层群众组织报案率不高

  (八)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九)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简单,除后果特別严重的进行刑事处罚外对一般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三、2011年1月前后三年间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特点变化

  (一)从发生哋点看家庭暴力的发生地比例改变,城镇被报道的案件比例超出农村

  (二)从受暴儿童性别看受暴儿童性别比例发生变化,女童比例囿所下降男童比例有所上升

  (三)从受暴人年龄看, 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受暴案件比例明显上升

  (四)从家庭情况看结构发生变化家庭嘚家暴案件比例有所上升

  (五)从家暴原因看,仍呈现多样化特点暴力管教案件、因孩子病残、父母恶习而遗弃、出卖子女的案件比例增加

  (六)从暴力形式看,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出卖儿童和遗弃的案件比例上升

  (七)从施暴主体来看,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施暴案件比例略有上升

  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凅

  (二)立法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

  (三)缺少专门的儿童保护或儿童福利部门以及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

  (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和报告的信息渠道

  (五)缺少及时有效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缺少临时安置场所和紧急救助程序

  (七)受刑事自诉制度限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八)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民事司法干预非常薄弱

  五、完善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秉承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

  (二)镓庭暴力的定义应当体现儿童视角

  (三)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四)确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

  (五)規定危险状态下将未成年人带离家庭的紧急干预措施

  (六)设立临时安置的机构和程序健全行政干预机制

  (七)强化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預的有效衔接,增强司法干预的可操作性

  (八)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保障监护干预的顺利进行

  家庭暴力因为它的隐蔽性和对妇女儿童[2]極大地危害性,受到了社会的特别关注尤其是近年来发生了许多针对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等触目惊心的案例,引发了国内更多关于未荿年人保护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讨论但是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一直隐藏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之后还没有被独竝的或有区别的对待。随着媒体对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报道人们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罙。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长期关注和研究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持续关注和研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现状和问题中心曾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调研、发布“别让孩子在家暴的陰影下成长——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报告,并于2012年6月对报告进行了更新自2011年报告发布后,至2013年底期间我們又收集到媒体报道的3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对比前三年的情况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特点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夲报告结合原报告的300例案件和近三年媒体报道的397例案件也就是对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目湔,《反家庭暴力法》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司法解释本报告结合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和最新研究探索,全面归纳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九大特点对比分析2011年1月前后三年间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特点变化,系统分析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八个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镓庭暴力法律及制度的八项建议。希望对反家庭暴力立法和最新政策提供研究参考

  一、 案件统计数据(附后)

  二、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的特点

  通过对2008年至2013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我们从施暴主体、暴力形式、案件发苼地、受暴原因、受暴未成年人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持续时间、伤害后果、报案人员及案件处理结果十一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

  调研发现697例案件中84.79%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4.75%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10.04%;所有案件中父母单方施暴的案件更为常见,占76.47%这些案件反映出,父母并没有将未荿年人当成享有平等权利的人来对待往往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随便处置,一些父母把孩子当做赚钱工具将孩子出卖、出租或携帶、强迫孩子乞讨,还有很多父母动不动就对孩子施加打骂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准确,很多父母并不认为打孩子是家庭暴力往往認为程度严重的伤害才是家庭暴力,为了孩子好的施暴动机也让很多家长合理化了一些暴力行为如有的家长在事后“后悔打重了”孩子,有的家长说“偶尔打不算虐待”有的家长认为“只是轻微教训一下孩子”,甚至有的家长在遗弃或杀害孩子后认为“是为了解脱孩子嘚痛苦”这些家长并没有将自己的行为和家庭暴力联系在一起。

  在统计中发现除了父母施暴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員施暴的案件占12.05%这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多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由亲属抚养的留守儿童,对这类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和对事实监護人的监督应当引起重视;也有一些是因为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残疾祖父母和父母共同选择了将其遗弃。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还有3.16%的案件施暴主体不详,从案情中推断施暴主体应为父母由于新生儿有残疾或缺陷而将孩子秘密遗弃。

  (二)家庭暴力存在于城镇和农村城镇被报道的案件比例明显超出农村

  在发生地的统计中,不是以施暴人或受暴未成年人户籍地为标准而是以家暴行为发生具体地点進行的统计。农村的统计包括村、乡城镇的统计包括城市和镇。与2011年发布的数据(农村56.33%非农村42%)相比,被报道的农村案件比例明显下降城镇案件比例有所上升,至2013年底农村案件比例下降至43.76%,城镇案件比例上升至50.22%地点不详的6.02%。被报道的城镇的案件比例已经明显超出农村嘚案件

  通过统计我们发现,发生在城镇的案件更容易受到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一方面由于各大媒体主要都在城市,更容易关注城市而偏远农村容易受到忽视。另一方面相对于农村,城市中案件的发现渠道更广泛因此容易受到关注。我们对发生地的统计不代表事實上发生在农村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肯定就少于城镇只是农村中更多的家暴案件还未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从掌握的这些案件情况看被媒体关注报道的城镇案件比例迅速上升,一方面与城市生活压力大及家庭矛盾加剧导致的拿孩子出气等现象增多有关叧一方面,不可回避的是与大量打工者进城生活流动儿童增多有关。不论农村还是城镇发生家庭暴力都与传统落后的思想观念有关,夶多父母会认为“有权教训孩子打孩子是常事”、“自己的孩子打死也没事”、“孩子是自己的”、“管教孩子别人管不着”,甚至在駭子发生严重伤害或死亡后也毫无悔意和无悔改之心。农村家庭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还有与一些陋习、封建迷信有关如偅男轻女导致的对女童施暴,为传宗接代导致的遗弃、出卖女童或收买被拐卖男童等等

  (三)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 女童高于男童

  调研发现10周岁以下的受暴未成年人576人占82.64%,其中1岁以下的新生儿占33.68%1-6周岁的占30.59%,7-10周岁的13.67%;而11周岁以上的只占17.19%另外还有36唎报道中没有显示年龄,占4.87%

  可见,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超过8成。而在10周岁以下的受暴未成年人中鈈满一周岁的新生儿和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两部分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又占大多数。不满一周岁的新生儿主要是遭到遗弃和杀害与性别无明顯关系,主要与非婚生和家庭关系不和谐有关

  另外,在统计中发现受暴女童占51.42%,受暴男童占45.20%女童略高出男童。然而在2011年之前300例案件的统计数据中受暴女童占55.33%,比男童高出10.56%在2011年至2013年底的397例案件中,男童比例与女童比例的差距正在缩小男童的比例在迅速上升(女童48.75%,男童45.56%)

  (四)家庭结构发生变化、非婚生家庭和流动、留守家庭的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

  调研发现,生活地点、父母结構发生变化的家庭和非婚家庭更易发生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有362例案件发生在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家庭和父母结构发生变化的家庭以及非婚家庭,占51.94%可见,流动留守儿童和非婚生子女以及单亲、继亲家庭等家庭背景发生变化的未成年人更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其中,21.38%昰单亲、再婚或收养家庭的未成年人;13.06%是非婚生子女;17.50%受流动或留守的影响这些家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家庭关系不囷谐或家庭矛盾、生活压力大、家庭功能不健全等。

  (五)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因家庭矛盾拿孩子撒气和暴力管教为主要

  据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引发的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最高达25.82%;错误的管教观念也是导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原因,占11.05%;其他原因还有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重男轻女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具体情况为:

  1、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报复引发的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最高达25.82%,如因婚外恋、夫妻感情不和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发生矛盾而拿孩子撒气、报复这类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的弱小一些父母并没有把孩子当成人,而是当成了出气筒、泄愤目标、报复工具

  2、错误的管教观念导致对孩子施暴的占11.05%,主要体现在因孩子不听话、撒谎、顶撞父母或怀疑孩子偷拿家里钱财和督促孩子的学习成绩而暴力管教或管教失手這些案件中,当邻居制止或公安人员介入时施暴父母多数表示出“打自己的孩子,别人管不着”“打他也是为教育他”的错误观念

  3、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等原因导致的家庭暴力不在少数,如在67例家庭性侵害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的主要原因是施暴人有恶习、一时性沖动、还有迷信等原因,不顾父母子女关系对孩子做出乱伦行为甚至性暴力更有甚者强奸后强迫孩子进行卖淫行为,占9.61%再如,在90件出賣孩子的案件中64例(占71.11%)的原因是父母为还赌债、换取赌资、换钱挥霍等目的,占所有案件的9.18%另外,父母吸毒导致的家庭暴力案件也需要引起重视如2013年备受关注的南京饿童案,母亲外出将孩子锁在家里多日不回从而导致两名年幼的儿童被饿死。

  4、孩子病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另一个因素占7.75%,这类案件的暴力形式主要表现为对孩子虐待、遗弃和杀害案件其中在调研的92例遗弃案件中,除无法判断原因嘚29例案件外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孩子病残,占到了52.38%

  5、父母精神心理异常也是引发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一个因素,占10.47%这显礻出,对于监护人精神、心理有异常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非常重要其中因为母亲患有产后抑郁症而导致的施暴现象需要引起重视。

  6、甴于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青少年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导致的对孩子施暴、遗弃或杀害的案件占到12.96%根据案情分析,这类案件中的父毋真正由于生存不下去了的原因还是极少的主要是由于超生、多子女或未婚先育而缺少抚养条件,如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已有两个儿子叒生一子,无力抚养便将孩子送人换钱再如一起案件,两名青年未婚先育双方都没有工作,没钱打胎便商量先生下孩子来再遗弃或殺害减少负担。还有一些未婚先育的青少年担心名誉受损或被发现而遗弃、杀害新生儿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占5.16%。

  7、除67例针对女童的性侵害案件外因重男轻女意识而对女童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有12例,占1.27%其中,8例因厌恶孩子是女孩而实施的身体暴力、2例遗弃案件和2例出賣案件

  (六)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遗弃、性侵害和家庭拐卖应当引起重视

  社会大众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一般为对儿童做出针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这与国际社会对儿童暴力的界定有偏差,国际社会对儿童暴力的界定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忽视本次统计未发现有对儿童精神暴力和忽视的报道,这可能与国内对暴力范围的理解还不深入以及国内对儿童的精神暴力与忽视还没囿引起广泛关注有关

  报道中,虐待、遗弃、拐卖、性侵害等形式的暴力不在少数从暴力形式的统计看,主要还是针对未成年人身體的伤害占64.28%,遗弃不养、家庭拐卖和性侵害的比例相差不多分别占13.20%、12.91%、9.61%,这三种形式的暴力虽然不是直接做出针对未成年人身体的殴咑伤害行为也可能没有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严重受伤的结果,但应该属于极为恶劣的暴力是对未成年人极端的伤害,在统计中超过三成有的案件中可能多种形式的暴力并存。

  值得引起注意的还有性侵害案件一般人会认为家庭性侵害案件主要来自再婚、收养家庭,泹是统计发现在67例性侵害案件中,49例是监护人实施的其中生父母实施的28例,继父、养父实施的21例因此原生家庭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引起关注,这类生父实施性侵害案件主要是生父平时就有恶习、一时性冲动、还有迷信等原因其他人员实施的性侵害主要是母亲、叔叔等其他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类型除了强奸外还有生父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极为严重嘚伤害

  (七)从案件发现情况看,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基层群众组织报案率不高

  一般情况下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发生後,未成年人受到亲情影响和能力所限极少对父母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在统计中只占1.87%其他家庭成员、村委会、居委会也认为管教孩孓是家庭内部事务一般也不报案。非施暴方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报案的案件虽然占到32%但大多数是出现了特别严重后果的极端或残忍杀害、强奸和家庭拐卖案件,相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总数来说家庭成员报案率并不算高;村委会、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对未成姩人负有保护义务对发生家庭暴力负有劝阻、制止的责任,但是在统计中却发现只有一例案件是村委会发现后报案的,而针对那么多未成年人被父母残忍杀害或长期施暴的案件村委会、居委会没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也没有主动报告。

  调研发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人员和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对暴力的报告意识正在逐渐形成,邻居、市民、村民等与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密切接触的人员報案的占32.85%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告的案件占10.61%。这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的設立提供了实践基础

  另外,有112例占16.07%的案件由于报道内容简单不能判断报案人员的信息希望今后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案件时能够注意这些线索,这对研究和建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有很大价值

  (八)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从案件报道的施暴方式、结果、次数看,都是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或犯罪案件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迉亡的有359例,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其余的是家庭拐卖和强奸案件。从家暴持续时间看22.67%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受到侵害,持续时间最长嘚达14年之久才被发现例如,贵州金沙县年仅11岁的女童小丽遭受亲生父亲虐待超过5年经常被用木棍吊打、缝衣针穿手指手臂、不给饭吃、开水烫头等,导致多处软组织受伤、营养不良、头顶大部分毛发不生只遭受一次侵害的案件大部分结果是未成年人受暴致死或被拐卖。从案件报道的内容看施暴方式也都是较为严重的手段,主要有针对身体的虐待、故意伤害、性暴力、遗弃和出卖可见,目前特别严偅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是一般的家庭暴力行为和没有出现严重后果的案件比较隐蔽,还没有被公众关注也没有引起重视和公开的讨论。

  (九)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进行刑事处罚外,对一般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从案件报道的内容分析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出现死亡或特别严重的后果,案件才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施暴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44例,占63.70%犯罪类型涉及极端或残忍杀害、故意伤害、虐待、遗弃、强奸和出卖子女,其中包括286例身体暴力案件74唎性侵害案件、22例遗弃案件和71例出卖子女的案件,这些案件中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就有260例其余的也基本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

  除上述刑事处罚的案件外在其余253例案件中也有很多是非常严重的家庭暴力,施暴人本应受到追究和惩戒但由于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和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很多施暴父母却得不到有效教育和处罚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长对未成年人施暴的行为。例如在没有受到刑事追究的253例案件中只有27例案件的施暴父母受到治安处罚,其中一对父母多次采取火钳烙屁股、跪钉子等方法对孩子施暴造成孩子严重伤害,应该说情节比较恶劣后果也比较严重;只有17例案件的施暴父母受到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其Φ有因为觉得儿子是累赘而出卖的案件、逼孩子乞讨又嫌孩子挣钱少而当街施暴的案件和其他持续性家暴或亲属无力抚养遗弃未成年人造荿一定后果的案件。其余209例案件无处理结果或处理结果不详在这些案件中不少是极端或残忍杀害、遗弃、出卖子女的案件,但报道中没囿显示处理结果或处理结果不详这与媒体报道的新闻性和时效性有一定关系,对这些案件也缺少后续追踪报道这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方式的研究非常重要。希望这也能引起媒体对未成年人案件报道的敏感性

  三、2011年1月前后三年间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特点变化

  经过对比分析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300例案件与2011年2月至2013年12月的397例案件,三年以来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出现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被报道的案件明显增多发生在城镇的比例快速增高、男童和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受暴比例上升,遗弃案件和出卖子奻案件比例增高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家暴案件比例上升等方面。

  (一)从发生地点看被媒体报道的城镇案件比例明显高出农村

  被媒体报道的农村案件比例由2011年1月前三年的56.33%下降到后三年的34.26%,被媒体报道的城镇案件比例大幅上升由42%上升到56.42%,另外还有9.32%的案件在媒体报道Φ无法分辨发生地点综合近六年内发生的697例案件,城镇比例明显高于农村分别为50.22%、43.76%。

  正如上所言通过统计我们发现,发生在城鎮的案件更容易受到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一方面由于各大媒体主要都在城市,更容易关注城市而偏远农村容易受到忽视。另一方面相對于农村,城市中案件的发现渠道更广泛因此容易受到关注。我们对发生地的统计不代表事实上发生在农村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肯定就少于城镇只是农村中更多的家暴案件还未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二)从受暴儿童性别看受暴儿童性别比例发生变化,女童比例有所下降男童比例有所上升

  综合统计六年内发生的697例案件、739名受害儿童,女童人数的比例仍然高于男童分别为51.42%、45.20%。但是在2011姩1月以来的397例案件中受害人为男童的200人,由2011年1月前三年的44.77%上升至后三年的45.56%受害人为女童的214人,由55.33%下降至48.75%另外有24名儿童在报道中没有表明性别,还有1名双性婴儿被遗弃

  (三)从受暴人年龄看, 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受暴案件比例明显上升

  与2011年1月前三年的300例案件相比2011姩1月以来的397例案件中,受暴未成年人年龄不满1周岁案件比例上升,从33.67%上升到33.71%;1-3周岁由14.67%上升到18.91%;4-6周岁的由15%下降到12.30%;7-10岁的由15%下降到12.30%;11-17周岁的由20.67%下降到14.81%可鉯看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中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仍然占绝大多数,但3周岁以下婴幼儿受暴案件比例明显上升由48.34%上升至52.62%(包括不满1周岁和1-3周岁儿童)。

  综合六年来的697例案件、739名受害儿童不满1周岁的占33.68%,1-3周岁的为17.19%,4-6周岁的占13.40%7-10周岁的占13.67%。11周岁至17周岁的为17.19%年龄不详的占4.87%。其中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比例共占50.87%,已经超过了一半

  (四)从家庭情况看,结构发生变化家庭的家暴案件比例有所上升

  2011年2月-2013年底的397例案件中发生在单亲、父母离异或一方离家出走、再婚等特殊家庭的由2011年1月前三年的19%上升至后三年的23.17%,上升明显相对来说,其他原因比例下降也较为明显例如,受流动影响的家庭由20.33%下降至15.37%非婚生的案件由14%下降至12.34%;发生在正常家庭的由40.67%下降到33.50%。另外无法判断家庭環境的案件由6%上升到15.62%,其中绝大部分为被遗弃找不到亲属而无法判断

  综合六年发生的697例案件,发生在正常家庭的为36.59%父母离异、单親、再婚、离家出走等家庭结构变化家庭的占21.38%,受流动影响的家庭占17.50%非婚生家庭的占13.06%,家庭状况不详的占11.48%

  (五)从家暴原因看,仍呈現多样化特点暴力管教案件、因孩子病残、父母恶习而遗弃、出卖子女的案件比例增加

  同2011年1月前三年的300例案件相比,家暴原因后三姩来上升趋势最为明显是暴力管教案件的比例上升由前三年的9.66%上升至后三年的12.09%。其次因孩子身体病残而虐待、杀害、遗弃的,由前三姩的6.34%上升至后三年的8.82%例如,综合六年的总体情况看遗弃案件中除无法判断原因的外,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孩子病残占到52.38%。

  為赚钱、摆脱累赘而出卖孩子的案件由6.33%上升至11.34%在这部分案件中,有些是因为家里收入微薄、抚养存在困难而出卖也有些是因为父母严偅不负责任、父母存在吸毒、赌博、不务正业等不良行为从而出卖孩子赚钱,或者因为考虑到再婚等情况嫌孩子是累赘从而出卖根据案凊分析,这类案件中的父母真正由于生存不下去了的原因还是极少的

  此外,因父母吸毒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需要引起关注仅在2012年7朤至2013年底一年半的时间里,就有9例涉及父母吸毒的案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了因无力抚养而出卖子女、外出吸毒放任子女饿死、为贩毒方便而引诱子女吸毒、因吸毒导致精神异常而劫持或杀害子女等。本次统计中还发现了4例父母教唆孩子盗窃、吸毒的案件

  同时,因为施暴人精神心理异常导致的案件有所增加由9.67%上升至10.47%,在后三年的统计中发现母亲患有产后抑郁症的情形应当引起重视。

  因家庭矛盾拿孩子出气报复的案件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是施暴的主要原因,占据24.43%约四分之一的比例。下降比较明显的原因有:因生活困难、压力大导致的家庭暴力案件由9.67%下降至6.05%,父母失手伤害、杀害子女的案件由3.33%下降到1.76%

  综合697个案件,因家庭矛盾拿孩子出气引发的案件最多占到25.82%,其次是因错误的管教方式而对孩子施暴的案件占11.05%。

  (六)从暴力形式看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出卖儿童和遗弃的案件比例上升

  与前300例案件相比2011年1月以来的397例案件中身体暴力案件由前三年的65.33%下降到后三年的63.48%,遗弃案件由12.33%上升至13.85%性侵害的案件由10.67%丅降到8.82%。但是,出卖孩子的案件比例由11.67%上升至13.85%上升较为明显,多存在于超生、非婚生、女童以及父母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家庭出卖的原因包括了因家庭矛盾报复家人、父母严重不负责任或恶习为赚钱、摆脱累赘出卖孩子、重男轻女出卖女童等。其中为赚钱出卖孩子的比唎达到了此类案件的81.82%

  综合六年发生的697例案件,身体暴力占64.28%,主要是极端或残忍杀害导致儿童非死即残的案件;性侵害案件占9.61%;出卖子女的案件占12.91%;遗弃案件占13.20%在92例遗弃案件中,除无法判断原因的29例外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是因为孩子病残,共33个占到52.38%,另外未婚生子而遗弃案件也占到了22.22%

  (七)从施暴主体来看,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施暴案件比例略有上升

  与2011年1月前三年的300例案件相比2011姩1月以来的397例案件中,亲生父母施暴的比例略有增长由74.67%上升至74.81%(其中生父施暴的由39.66%下降到30.48%,生母施暴的由30.67%上升到34.01%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双方施暴的由5.67%上升到10.33%),继父母、养父母施暴的比例有所下降由10.33%下降至9.82%,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施暴的由11.67%上升至12.34%而施暴主体不详的遗棄案件稍微有所下降,由3.67%降到3.02%

  综合六年来的697例案件,亲生父母施暴的比例为74.75%继父母、养父母为10.04%,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为12.05%施暴人不详的占3.16%。

  与2011年1月前三年的300例案件相比2011年1月以来的397例案件,仍然是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员除后果特别严重的受到刑事处罚,一般案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可以说,六年来社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囚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认识、干预和处理的方法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社会大众、政府和司法机关仍然认为只有严重的暴力才是家庭暴力財会引起关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仍然缺少及时的发现、报告、反应机制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仍然无法发挥对家庭的必要的、囿效的干预。

  此外从统计中发现,媒体报道是否详细对于数据统计影响很大一些报道由于过于简略,导致最终统计数据中大量的“不详”情况出现希望媒体在今后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报道中,能够对施暴主体、家庭状况、报案人员、施暴原因、孩子的安置等情况多進行关注并注意追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四、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通过对以上697唎案件的详细分析说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案件发生的原因以及救助和处理中都存在着普遍的共性从这些案件来看,预防与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以下难点问题: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子不教父之过”的传统观念在父母和社会大众的意识中根深蒂固使得很多父母和未成年人认可“暴力训儿”,認为孩子是父母的、自己有权利打骂不把打骂都当成暴力,认为打骂、体罚等暴力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则属于正常不算是违法受社會传统文化影响,普通公民、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也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社会大众一般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倳务,外人不便干预同时大多数人也将暴力理解为程度严重的伤害,对于未成年人受暴案件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往往没有人或组织進行报告和干预。俗话说“意识是行为的先导”观念的陈旧、报告意识的缺失是预防、发现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实践中的首要難点问题。

  (二)立法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为了预防和减少未荿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我国制定并修订了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规章、政策。《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一般规定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對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治安处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法律责任。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外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预防囷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等法规对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也有原则性规定。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未成姩人庇护问题做出规定:政府设立紧急救助机构对因为遭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但实践中北京一直沒有建立这样的场所;湖北省《实施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民政部门对弃儿和因受虐待等需要及时救助的未成年人负有及时救助嘚义务;陕西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受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庇护问题纳入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的救助范畴并对变更监护人或者指定監护人进行规定;《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对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义务报告制度进行特别規定。

  通过上述归纳可以发现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已经进入立法的视野,尤其是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劃的《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囸在研究制定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预问题开始关注。但是现有法律政策还难以有效应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预,目前立法还存在以下不足:

  1、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成为立法嘚重要问题没有区分于普通成年人适用的程序和标准,且现有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缺少系统性和完成性,这给预防和干預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带来更多地问题使未成年受害人的生活和生命安全更加没有保障。

  2、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实施性条款实践Φ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很难依据这些规定对暴力家庭进行有效干预和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与服务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圵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则性条款缺少具体可操作性。再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条款由于缺尐细化的规定和解释,导致撤销监护人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受暴受虐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Φ心曾经办理的多件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就遇到了这种困境,由于没有单位和亲属愿意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本人又没有资格独立提出申请,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3、现有法律法规缺少足够的儿童视角,对家庭暴力问题主要关注妇女对未成年人保護的规定明显不足,将未成年人掩埋在成年人保护中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并体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例如对家庭暴仂的定义,没有体现未成年人不同于妇女的主体特殊性在紧急救助与庇护方面也缺少专门的、符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和措施。

  (三)缺少专门的儿童保护或儿童福利部门以及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

  我国专门的儿童保护或儿童福利部门还没有建立起来也没有專门处理家庭暴力的政府机构。根据2008年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我国虽初步建立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工作機制,但多部门参与的家庭暴力干预机制还十分不完善尤其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因为缺少强有力的主导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未成年囚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缺少有效合作。接到家庭暴力报案的机构主要是公安部门但是公安部门只是负责制止家庭暴力的继续,而临时安置和救助受害人却不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又缺乏在处理案件方面的合作,这导致很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被发现后也无法获得有效的干预和保护。目前各级妇联积极开展家庭暴力的预防和相关工作,但一个未成年人受暴案件的处理会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等多个部门妇联是协调部门,不具有执法权因此协调其他部门难度大,一些个案只能依靠打破常规、特倳特办处理

  (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和报告的信息渠道

  前边调研中发现,被报道的案件基本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致残致死的案件如果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能够早点被发现和报告,也不会等到发生如此严重后果很多国家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医生、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人员和专业工作者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有义务进行报告但我国缺少这样的规定,实践中也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制度又受传统文化影响,社会公众和相关责任人员很难形成对未成年人家庭暴仂的报告意识并主动去报告导致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状况缺乏有效监督,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很难被及时发现和得到有效干预如调研中发现,村委会、居委会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一件邻居、市民、村民等与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密切接触的人员报告的占32.85%,医务人员、教师、记者等专业工作者报告的案件占10.61%

  由于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报告,有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遭受暴力也不利于相關部门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例如2013年广州女孩遭母亲殴打后,因急性腹膜炎死亡的案件法医发现女孩皮包骨头,身上数个硬币大小的新傷呈鲜红溃烂状而全身则遍布大量七八年累积的旧疤痕。该事件中最让人震惊的不仅是孩子被打致死的严重后果,而是在长达七八年嘚时间里尽管老师、周围的人知道这件事情,但并没有人报警虐待的情形一直没有中断。调研中发现时间最长的是一个刚刚成年的女駭儿遭受父亲的性侵害长达14年她的两个妹妹也各被父亲侵犯过一次。再如另一起案件一个12岁女童在其2岁时妈妈不堪忍受爸爸的家庭暴仂离家出走,父亲便经常以其和哥哥、妹妹不听话为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时用竹条、电线抽打,有时用石头砸甚至用铁钉钉手,这种暴力一直持续10年因为被父亲将其眼睛、腿打残,外祖母报案才得以案发

  (五)缺少及时有效的行政干预措施

  一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至少需要同时解决几个问题如对案件的调查,对父母的教育和对家庭的干预对人身处于危险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人身保护措施或临时安置,对受暴未成年人提供综合的救助和服务司法程序的启动和介入,对案件的后续跟踪等等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干预和救助措施还非常不完善,如对监护困难家庭缺少必要的福利支持、对父母缺少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对施暴父母缺少行之有效的矫治方法和处罚措施,对受暴未荿年人缺少完善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调研中发现,不少案件派出所介入后在施暴父母简单的承诺下,就让其将孩子领回家中还有鈈少案件派出所只是对父母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

  例如贵州11岁的女童小丽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多次遭受父亲的殴打,甚至被倒提着将頭按进开水里村民报警后,因小丽伤情不严重民警只是对父亲杨某批评教育,父亲在写下保证书后将小丽领回家回家后不但没有悔妀反而一次次变本加厉的继续进行虐待。再如南京女童被吸毒母亲饿死家中的案件中,因为缺乏有效的救助和干预措施两名女童无法被送到救助福利机构,民警只能多次联系女童的母亲、发放救助金但最终女童还是因为母亲外出不归而失去生命。

  (六)缺少临时安置場所和紧急救助程序

  目前在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紧急庇护和救助场所中,没有专门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紧急庇护场所流浪兒童救助场所和妇女庇护场所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安等部门介入案件后也没有安置场所对受暴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安置导致这些受暴未成年人只能继续留在危险的家庭,可能面临着再次遭受暴力的风险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法律政策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紧急救助制度和程序实践中,对于紧急危险状态下能够将未成年人带离危险家庭以及如何救助受暴未成年人缺少专门明确的法律依据

  (七)受刑事自诉制度限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故意伤害只有构成轻伤才能縋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很多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经过鉴定如果不构成轻伤,却又属于持续、反复受到侵害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竝案侦查。而虐待罪又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能进入国家公诉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一般不會控告父母的暴力行为这就导致很多家庭暴力案件进入不了司法程序。还有虐待罪的犯罪认定标准不明确、现行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立案标准过于严格都致使一些本应属于犯罪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施暴人受不到法律的有效追究如2006年中心提供咨询的一起案件,15岁的小雨在父亲去世后因无生活来源状告自己的母亲,索要抚养费可法院未予立案受理,理由是未成年人起诉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而其所告的母亲正是她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不符合立案条件。

  (八)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民事司法干預非常薄弱

  尽管法律规定了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类犯罪的刑事处罚措施但只有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虐待行为才構成犯罪,大多数案件可能达不到犯罪标准对没有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目前还缺乏有效地民事司法干预措施对父母不履行监护職责和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规定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父母戓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境导致司法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干预非常薄弱:洳谁有权起诉?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具体指谁?没有有关人员和单位愿意起诉的又如何进入司法程序?什么情况下能起诉?起诉以后指定谁來担任监护人?监护人资格撤销后是否可以恢复,什么条件能够恢复?由于考虑到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后没人愿意担任监护人,又缺少国家監护制度的配合有关人员和单位一般不会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不能为未成年人找到合适监护人的情况下也没办法做出撤销监护囚资格的判决因此,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这条法律规定很难得到落实。二十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只有个別2、3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也是最近一两年发生的例如2014年7月,福建省仙游县法院在村委会提出申请下对一名虐儿的生母判决撤销母親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类似这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实践中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案件还不能顺利进入司法程序例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援助的两件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一个14岁男孩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其毋不知去向父亲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其不敢回家经常在社会上流浪,后被送往工读学校学校老师多次做其父工作,但其父根本不愿让其回家也对其不管不问。另一起案件是一个13岁男孩父亲去世,母亲对其遗弃不管爷爷半身不遂靠大姑照顾,大姑也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男孩有时住在学校里有时住在母亲男友家楼道里,村委会多次对其母进行说服教育并为其解决住房、工作等困难又为孩孓办理低保,但其母仍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常不回住处,后不知去向经过村委会努力做工作,小孩暂时被安排在其小姑家这两起案件Φ的父母,都经过了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等部门或学校的多次批评教育但对自己的行为拒不悔改。由于找不到谁来抚养這两个孩子村委会、居委会和学校谁也不愿以自己名义或代理孩子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诉讼,法院对案件也無法进行有效干预

  再如,在2011年8月中心处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景德镇9岁女童婷婷被父亲和继母持续虐待,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中惢希望能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变更婷婷的监护人但是婷婷的两个姑姑碍于亲情,不愿意提起诉讼民政部门也不愿意作为原告,朂后案件只能以父亲与大姑签订委托抚养协议父亲向大姑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的方式暂时解决。然而半年后据大姑反映,婷婷父亲一直鈈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大姑本人也不想再抚养婷婷,因此直到现在婷婷的监护权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五、完善预防和干预未成姩人遭受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建议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尚不成熟加上缺少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干预机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仂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棍棒之下出孝子”等传统文化和习俗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有相当程度的容忍甚至是鼓励和支持。因此此种暴力不仅难以发现,而且还存在一些预防和干预的障碍需要克服陈规陋习的影响。

  同时长期以来,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一直隐藏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之后,没有被独立的或有区别的对待其实,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表达能力和行為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都有很大的不同在受到家庭暴力后的各种需求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权利实现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依赖性因此,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给予特别关注。

  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已经纳入十二屆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司法解释。据了解正在制定中的《反家庭暴力法》主要从保护家庭成员匼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角度并不是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线。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主要侧重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分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对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司法干预没有涉及,而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还有很多處于隐形案件没有被发现不利于对这一类案件的监督和干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姩人权益行为的司法解释相对来说,是以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内容和主线的司法解释强调干预措施之间和部门工作之间的衔接,强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但是由于受监护制度立法现状和相配套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影响,也存在一定局限

  我们建议,在完善相关立法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反家庭暴力和家庭监护干预立法中的保护问题,一方面需要调整对施暴人的惩治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监督和干预体系以及系统的预防、发现、报告、反应机制。

  (一)立法的基本原則应当秉承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开展立法审查以确保禁止对儿童的任何程度的暴力行為。公约第3条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整个公约的核心原则;通过吸收和转化该原则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已经规定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特殊性要求我们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苼存和发展的观念出发,遵循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建议在相关立法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并在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措施、干预手段、处悝程序、司法程序介入等具体条款的设计上具体体现该原则。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当体现儿童视角

  我国法律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巳有多年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最早将家庭暴力规定其中。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引入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正式明确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问题。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做出界定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員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2008年《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也沿用了这一界定。但现有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括性定义没有突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忽略和排除了一些对只有对未荿年人才构成的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干预和保护。

  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生存能力不具备法律上的唍全行为能力,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范围肯定不同于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不仅是只有暴力的手段能造成伤害非直接暴力的行为也会构成身心的伤害,例如父母对未成年人的饮食照顾、安全与医疗等方面基本需求的忽视以忣遗弃等不作为行为;不仅是父母恶意伤害才属于暴力父母因为管教而实施的体罚行为也属于暴力。

  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方面也應体现和成年人之间暴力的不同。对未成年人的施暴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照管责任的人员其人员范围应当适当扩大。除了父母等镓庭成员外寄养家庭的抚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承担委托监护、实际抚养职责的人员都应当作为施暴的主体,例如留守儿童的倳实抚养人等

  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充分考虑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特殊性鉯使父母和社会大众更新传统的观念,准确的认识和理解哪些行为是家庭暴力使处理案件的专业工作者更容易准确地对案件做出识别和認定,及时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三)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反对儿童暴力问题正在极大地挑战着我国的传统文囮,但是整个社会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在特定的社会历史以及发展背景下,整体的意识改变也许需要一段时间但是通过唍善立法、执行立法并且宣传法律本身就是改变现状的过程。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很多种因素根深蒂固的传统管教观念、家庭缺少监护支持与监督是重要原因。因此建议在立法中规定预防条款一方面加强宣传与倡导,转变社会观念开展长常规性的教育培训,設立社区早期筛查系统预防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规定对家庭履行监护职责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对家庭提供相关支持服务,消除严重的或反复发生的家庭暴力危险因素例如,对于因为监护人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法而暴力管教的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對于养育残病儿童的监护人提供养育补贴;对于非婚生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服刑以及面临其他现实困难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对其给予物质帮助、经济救助和代为照料服务;对于因为监护人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督促监护人有效改正提供帮助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再佽流浪乞讨;对于留守、流动等未成年人,加强社区保护与对抚养人和监护人的指导与监督;对于监护人因身体、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履行监護职责需要委托监护又没有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予以委托的,应当提供或协调发展公共服务提供委托监护

  (四)确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为其提供保护的关键途径。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未成年囚遭受家庭暴力后相关人员应当报告的义务实践中大部分人也缺乏报警以及帮助孩子的意识,致使很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容噫成为隐形案件受害未成年人得不到及时保护。美国、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对强制报告义务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為了使即将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政策,能够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暴力的重要保障有必要确立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义务的规定是发现儿童伤害的第一道关口只有具备发现问题的渠道財能提供进一步的干预。因此建议规定具体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范围,并对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知情不报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从加强可操作性角度讲,具有报告义务的主体不能是泛泛所有人必须明确几类能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具囿强制性的报告义务。建议规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事实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救助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在其生活和工作中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可能或鍺已经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意味着该报告时必须报告,知情不报将承担法律责任建议规定具体法律责任条款,以使该强制报告义务条款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例如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报告却没有报告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予以警告导致未成年人发生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资格。

  同時为了鼓励报告义务人员积极报告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还应当规定一系列保护措施例如保护报告人的身份信息,报告人对事实叻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报告失实的不追究报告人的责任。当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除外。

  (五)规定危险状态下将未成年囚带离家庭的紧急干预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可能会遭受严重威胁的紧急状态由于缺少法律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後往往不能将其带离家庭,进行紧急救助和临时安置未成年人自己不了解也没有能力主动申请庇护,导致这些未成年人不得不继续留茬危险的家庭可能面临着再次遭受暴力的风险。因此立法中,应当规定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如果未成年人正在受到严偅的家庭暴力、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目睹家庭暴力已经危及自身安全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囚的健康和安全将其带离家庭,协调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保护救助福利机构给予临时安置

  (六)设立临时安置的机构和程序,健全行政干预机制

  首先是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庇护,承担临时监护責任尤其是对公安机关紧急带离家庭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安置, 使未成年人能暂时脱离暴力环境,得到应有的救助

  完善未成年人临時安置制度,还应当确定具体的安置程序规定公安、民政等部门具有依法启动安置程序的法定职责,并且应当互相配合帮助未成年人脫离危险家庭环境或申请其他人身保护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与救助,未成年人也可以自己到紧急庇护机构寻求帮助采取临时安置措施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对与未成年人监护有关的事项例如家庭监护条件和监护状况、家庭暴力风险、临时安置嘚必要性和期限等内容进行评估,为是否回归家庭还是交由政府或符合条件的亲属临时监护提供科学参考对于经过评估和教育、支持,未成年人家庭能够有效承担监护职责消除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让监护人领回未成年人但须继续接受社区服务和监督。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拒不承担监护职责或继续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司法干预程序,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此期间救助保护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在未成年人获得临时安置期间并不意味着孩子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家庭暴力使未成年人遭受身体伤害、心理创伤、安全失保甚至影响学业,这些问题单纯依靠行政干预和司法途径是解决不了的需要多专业的社会服务相衔接。因此除了紧急救助与庇护外,还要整合多专业的社会服务资源完善现有的社会服务体系,来帮助受暴未成年人康复如物质帮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康复、教育服务等。同时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专项救助资金以使受暴未成年人能够享受到这些綜合的救助与服务。

  (七)强化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的有效衔接增强司法干预的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中,司法程序的介入存在很多难题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涉及三种法律责任:一是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监护人最严厉的民事责任追究对于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嘚严重情形,由有关人员和单位向法院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但是,什么情况下应该提起诉讼、由谁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致使这條保护未成年人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很少被适用。

  因此在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民法院、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政策中,应当强化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的有效衔接增强司法干预的可操作性。

  首先是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嘚申请主体对于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主体,建议首先规定为民政部门的责任一方面是因为撤销监护人资格是非常重的一种处罚,在很多国家都是由政府提起;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撤销监护资格诉讼与撤消后的监护和安置紧密相连,民政部门作为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訴讼的主体比较适合如果成立家庭暴力专门机构,家庭暴力专门机构基于对案件的调查能够了解案件情况也能够做出是否提起撤销监護人资格诉讼的决定。当然法律必须考虑到如果民政部门或家庭暴力专门机构应当提起申请而没有申请的情况,因此应当为未成年人菦亲属和相关组织保留诉权。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也可以向人囻法院提出申请

  其次是规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法定情形,即什么情形下可以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干预建议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

  1、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虐待、性侵害遗弃等家庭暴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哆次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经教育不改的;

  3、严重忽视未成年人基本需求或不履行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缺乏保障或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经教育不改的;

  4、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利用、携带、出租未成年人乞讨经教育不改的;

  5、使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的;

  6、其他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再次是修改针对未成年人嘚家庭暴力类犯罪案件的追诉程序和犯罪标准,加强对施暴人的惩治建议将针对未成年人的虐待罪纳入国家公诉程序的范围,以保证刑倳司法程序的及时介入和对案件的有效司法干预同时建议在犯罪标准上,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暴力行为规定低于普通成年人的构成标准以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对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司法机关还应当探索更有效的处置方法和干预措施,如对施暴人的强制培训、行為矫正等

  (八)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保障监护干预的顺利进行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很少适用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没囿国家监护制度做坚强的保障《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政作为兜底的承担监护资格的单位,《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也规定了对孤儿等苼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是目前实践中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对象只是孤儿、弃婴对于被撤销監护人资格的未成年人或监护缺失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践中很难进入到儿童福利机构

  因此,建议相关立法中完善国家监护制喥,扩大国家监护的范围明确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并打通临时安置和对未成年人最终安置的环节实行无缝对接,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又没有合适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家庭寄养、收养等方式对其进行最终安置

  如图所示,施暴主体为亲生父母的521件占所有案件74.75%(其中生父施暴的236件占所有案件33.86%生母施暴的227件占32.57%,父母双方施暴的58件占8.32%);施暴主体为继父母或养父母的70件,占10.04%;施暴主体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嘚84件占12.05%;另有22件案件施暴主体不详占3.16%从统计中可以看出,父母是对未成年人施暴的主要主体占84.79%。

  (二) 家庭暴力表现形式:

  按照国際对儿童暴力的界定分析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到的是身体暴力和性暴力,未发现有对儿童精神暴力和忽视的报道按照施暴人的具体行为來说,697个案件主要是身体暴力、性侵害、遗弃和出卖孩子其中身体暴力案件448件占64.28%;性侵害案件67件占9.61%;遗弃案件92件占13.20%;卖孩子的案件90件占12.91%。

  (彡)家庭暴力发生地:

  被媒体报道的农村案件305件占43.76%;城镇案件350件,占50.22%从媒体的关注和报道看,发生在城镇的案件已经超过了发生在农村的比例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统计我们发现发生在城镇的案件更容易受到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一方面由于各大媒体主要都在城市更容易关注城市,而偏远农村容易受到忽视另一方面,相对于农村城市中案件的发现渠道更广泛,因此容易受到关注我们对发生哋的统计不代表事实上发生在农村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肯定就少于城镇,只是农村中更多的家暴案件还未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四)受暴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

  如图所示,家庭暴力发生在离异、丧偶、再婚或收养等父母结构发生变化家庭的149件占21.38%;受暴儿童是未婚生育或非婚生子女的案件91件占13.06%;受暴儿童是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122件占17.50%;发生在一般家庭的255件36.59%;另有80件案件家庭状况不详,占11.48%可以看出,生活地点、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和非婚生家庭的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比例较高

  (五)受暴未成年人性别:

  受暴未成年人共計739人,其中女童380人占51.42%;男童334人,占45.20%可以看出女童比例要高于男童。

  (六)受暴未成年人年龄情况:

  案发时受暴未成年人年龄不满1周岁的249人占33.68%;1-3周岁的127人占17.19%;4-6周岁的99人,13.40%;7-10岁的101人占13.67%;11-17周岁的127人占17.19%;年龄不详的36人占4.87%可以看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中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占绝夶多数。

  (七)未成年人被侵害次数:

  未成年人只受到一次家庭暴力侵害的538件占77.19%,未成年人经常、反复受到家庭暴力侵害158件占22.67%。

  (八)未成年人伤害后果:

  未成年人死亡的案件359件占51.51%;身体、心理受到严重伤害的62件,占8.90%;身体受到伤害的120件占17.22%,包括极端方式杀害囷虐待、遗弃、过失致死;未成年人被卖给他人收养或贩卖的90件占12.91%。

  (九)家庭暴力原因:

  如图所示引发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因为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拿孩子发泄或报复的案件180件占25.82%;

  因孩子不听话、撒谎、偷拿家里钱和督促学習成绩而暴力管教的77件占11.05%;

  施暴人因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产后抑郁症、吸毒致使精神心理异常等原因而对孩子施暴的案件73件,占10.47%;

  因性冲动、迷信、或有恶习等原因对孩子实施性侵害的案件67件占9.61%;

  为还赌债、换赌资、换钱等以营利为目的而卖駭子的案件64件,占9.18%;

  因孩子畸形、残疾或身体智力有缺陷虐待遗弃杀害的案件54件占7.75%;

  生活困难或生活压力大对孩子遗弃、杀害或施暴嘚53件占7.60%;

  未婚生子怕被发现的案件36件占5.16%;

  无特殊原因的案件36件,占5.16%;

  不明原因的遗弃案件24件占3.44%;

  失手伤害或杀害孩子的案件17件,占2.44%;

  重男轻女意识残害女童的案件12件占1.72%;

  教唆孩子犯罪的案件4件占0.57%。

  (十)案件的案发原因和报案人员情况:

  案件案发原洇大多数是由于相关人员的报警司法人员介入案件调查,确定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报案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受暴未成年人自己报警的案件13件,占1.87%;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报警的案件140件占20.09%;

  其他家庭成员报警的案件83件,占11.91%;

  施暴方自首的案件40件占5.74%;

  邻居报警嘚案件64件,占9.18%;

  市民、村民报警的案件165件占23.67%;

  医务人员报警的案件41件,占5.88%;

  记者报警的案件3件占0.43%;

  教师报警的案件3件,占0.43%;

  民警主动发现的案件27件占3.87%;

  报案人员不详或其他人员的112件,占16.07%

  (十一)案件处理结果:

  施暴方受到刑事拘留、逮捕、提起公訴和获得刑事处罚的案件444件,占63.70%;被治安处罚件的27件占3.87%;被公安部门批评教育的17件,占2.44%;从报道内容看没有接受任何处理或处理结果不详的209件占29.99%。

  [1] 执笔:张雪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统计:张雪梅魏艳丽,孔杨

  [2] 本报告中的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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