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盘州市审车价格红果街道月亮山村红果化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PW9K7X
法定代表人:赵玉燕,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江,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0263。
被告:盘州市审车价格天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盘州市审车价格刘官街道办高速公路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487N
法定代表人:罗忠旭,盘州市审车价格天博机动车检测垺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州市审车价格天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彡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州市审车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盘州市审車价格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