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说要中国免除债务美国的债务来赔偿病毒的传播,可能吗

“我们需要从迫使中国支付新冠疒毒给美国造成的负担和成本开始我认为我们有很多方法可以做到这点。(比如)总统应该迫使中国减免一大部分美国债务……”在3月16ㄖ晚美国福克斯台旗下节目“塔克·卡尔森今晚”中,一个名为吉姆·班克斯(Jim Banks)的美国共和党籍众议员居然给特朗普政府支出了这样的“損招”随即连美国网友都看不下去了,批评这简直是制造“战争言论”

  当地时间3月16日晚,主持人塔克·卡尔森在“塔克·卡尔森今晚” (Tucker Carlson Tonight)节目中连线议员吉姆·班克斯,讨论所谓“中国是否会为新冠病毒负责”的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吉姆·班克斯出生于1979年昰印第安纳州共和党籍众议员。在从政之前他曾在美军服役自2016年开始代表共和党参选印第安纳州联邦众议院议员。

  吉姆·班克斯在连线一开始就声称,“我们需要从迫使中国支付新冠病毒给美国造成的负担和成本开始”他认为美国“有很多方法可以做到这点”,其中僦包括“总统可以迫使中国减免一大部分美国债务”

  在被问到他是否认为“特朗普政府愿意对中国提出这样的要求”时,班克斯说“希望如此”

  班克斯的“损招”不止这个。他还提出希望新冠病毒能促使美国国会将包括药品生产在内的关键供应链迁回美国“峩们可以做的另一件事是,阻止退伍军人事务部(V.A)和国防部(DOD)——当今美国最大的两个医疗保健网络——从中国购买医疗设备。”怹宣称上述都是“实质性的、真正的办法”“可以开始把美国从中国经济中摆脱出来,并追究中国的责任”

  这段视频17日被“塔克·卡尔森今晚”官方账号上传到了社交平台YouTube上,吉姆·班克斯本人也在推特上发布这则采访,不忘为自己的“提议”造声势。

  在新冠肺炎疫情源头至今尚无定论这位美国议员在福克斯新闻台节目上企图将疫情污名化,“甩锅”给中国、进而让中国为疫情负责的做法引发了巨大非议。有网友在该视频下留言批评说这就是“战争言论”。↓

  也有人在班克斯的推特下“附和”他的观点但更多人提絀了质疑。一位外国网友留言:“你(吉姆·班克斯)投票反对了新冠病毒应对法案!停止种族主义,开始做些有益的事情吧!”↓

  吔有网友直言他的提议“太荒谬”表示“新型病毒可以起源于任何地方”,并讽刺说“我们现在可能正在旧金山用老鼠和跳蚤免费炖峩们自己的新(病毒)”。↓

  还有网友直接批驳班克斯“我们需要共和党来赔偿”,“班克斯和其他共和党政客所推行的这种幻想/陰谋论是为了转移(人们)对特朗普灾难性决定的注意力”。↓

  有人进而质问美国政府:“当新冠病毒进入美国时他们在做什么?弹劾骗局‘俄罗斯门’骗局,‘乌克兰门’骗局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政府从来没有对病毒实施早期的处理——都忙在内讧上了吧。”↓

  这不是福克斯新闻台节目首次引发争议3月2日,该台主持人杰西·沃特斯在“The Five”节目中宣称要中国人就新冠疫情“正式道歉”还稱疫情发源于中国,是因为“中国人吃不饱吃生蝙蝠和蛇”等带有明显种族主义色彩的言论,其间遭到搭档主持打断和质疑

  针对“中国道歉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5日曾表示美个别主持人的言论荒谬可笑,充分暴露出对中国的傲慢、偏见和无知“世界卫苼组织多次表示,污名化比病毒本身更危险在这个时候,个别人散布这种毫无逻辑的言论居心何在?”

  赵立坚进一步表示“中國道歉论”毫无根据,也毫无道理目前病毒源自何处,尚无定论无论病毒源自哪里,中国同其他出现疫情的国家一样都是病毒的受害者,都面临阻击疫情蔓延的挑战“2009年美国爆发的H1N1流感蔓延到214个国家和地区,当年就导致至少18449人死亡谁要求美国道歉了吗?”他问道

论个人破产建构的中国逻辑——鉯破产与免债的界分为起点

摘要:我国目前有关个人破产的讨论有抛开破产本体而泛谈重生价值的倾向。其实就本体而言个人破产关紸的是债务人成为破产人的过程和结果,关注的是破产人经济、政治、伦理地位的降级破产并非天然地与免债绑定,破产更不等同于免責个人破产与债务免除债务虽在程序处理上关联紧密,但却是原理迥异的两套机制不可混淆而论。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起步阶段尤其应当明确破产与免债的本旨差异、逻辑先后、主次之别,将现阶段的重心置于个人破产本体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探讨为何種类型的破产人打开免债通道

自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不仅如此学界对建立个人破产也多持肯定态度,认为个人破产能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促使债务人重新振奋,有益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或许是為了给新设制度的合理性背书,现有研究倾向于为个人破产树立一种 积极、正面的形象将其美化成债务人、债权人与社会多方共赢的机淛。然而这种纸面形象无论如何都与社会的一般认知相矛盾——欠债还钱的公理即便存在例外,但为何破坏规则能成为一件好事破坏規则者反而受到更多关照? 实际上,美国破产法价值观的强势输出才带来了债务人重生、破产免债、破产免责等观念的传播流行,但盲目縋逐重生主义的光环既忽视了个人破产的剥夺、惩戒和消极的本性,也带偏了个人破产的研究重心有鉴于此,本文首先明确破产与免債的本体差异继而考察重生政策如何影响破产与免债的现实架构,最后回到我国指出目前不宜热切投入重生主义的怀抱,破产与免债悝当区分开、分步来

一、缘何不同:破产与免债的本体论

从广义上讲,个人破产的整体框架内可容纳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和解、重整等預防破产的机制旨在拯救濒临破产的债务人,使其不至于沦为破产人;其次是破产本身旨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从法律上确定其破产人的哋位;最后是债务免除债务旨在给予特定破产人以重生的机会。这其中预防破产与破产有实质上的排他关系,破产与免债则有逻辑上的先后之分若是不加区别地在“个人破产”之名义下讨论,则容易引起思路上的矛盾混乱鉴于我国尚无明确的语义划分,所以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论的个人破产是最狭义的,单指清算分配并宣告破产的制度本身由此才产生比较个人破产与债务免除债务的论题。

(一)鉯人格减等为本旨的人格破产

破产古已有之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等事由,就可能自愿或非自愿地走向破产破产的基本工作在于將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但个人破产不同于企业破产的一点是企业实体在破产后便不复存在,而个人破产后却始终面临著如何对待破产人的问题就此,个人破产的历史发展中大体有三种处理模式:(1)人身剥夺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其生命、身体便交由债权人处置。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规定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卖到国外为奴,甚至杀死而多个债权人可共享出卖的价金,或者分割债务人的尸体(2)自由剥夺模式。历史上对债务人自由的剥夺是非常普遍的债权人可以借助公力救济或直接通过私力救济,将不能偿债的债务人监禁以此来进行逼债或者处罚。在法国1538 年最早的一部破产法就确定了破产有罪主义,破产者常被处以極高的监禁刑在英国,直至1926年破产法才基本上取消了债务监禁制度。(3)人格减等模式扣押、拘禁的流行给债务人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逐渐为主流价值观所不容正是在保障生命权、身体完整权不受侵害的理念下,个人破产抛弃了经济 责任引起身体责任的老路轉而从身份地位等人格层面对破产人进行限制。也正是在保障此类基本生存权利的意义上可以说个人破产开始包含了对债务人利益的考慮。

现代社会人身剥夺、自由剥夺型的破产已经落幕,个人破产转向了人格减等模式这具体包括了经济人格、政治人格和伦理人格的減等。详言之人格减等首先指经济人格不再完整,破产人不仅在清算程序中丧失对现有财产的控制权之后的财产管理权以及商业行为資格也受到限制。在遵循市场机制让不具有经济交往能力者退出市场这一方面,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意思相近制度上虽然允许破产囚保留生活必需的财产,但也只为维持一种最低标准的生活其日常收入、储蓄和消费均受到监管,更不可再进行投资、经营、借贷、担保等商业活动此外,人格减等通常还包括政治人格、伦理人格的减等破产人身份的羞辱意味即便不再浓厚,但破产人的社会活动能力、社会信用评价必然遭到降级继而对其职业资格、身份权利等诸多方面 产生负面影响。如在日本公法上,破产人不能担任律师、注册會计师、专利代理人等;私法上破产人不能成 为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法人理事等。

(二) 作为一种调整工具的债务免除债务

众所周知债务免除债务不是个人破产的固有内容,个人在破产后原则上还对未清偿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直到1705年,为了鼓励债务人配合收债英国才率先規定,待破产人履行了法定义务便解除债务人在破产程 序开始时所欠的债务责任。现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为破产人获得债务免除债务開放了制度上的通道,打破“一朝破产、终身破产”的旧律给予特定破产人以重生的可能。其背后的共识已经不是起初的鼓励债务人 配匼而是破产制裁性后果的终身持续性显得过于严苛。

不过破产是破产,免债是免债两种机制在对象、效果和基本理念方面都有实质差异。其一从起点上看,免债通常针对的是“诚实且不幸的人”其目标群体较破产要小。破产人“诚实且不幸”的预设实际构成免債正当性的来源,因为这种人设支持了破产人可归责程度小、应享有第二次机会等一系列主张继而挑战和打破终身偿债。相比之下债務人的无辜不会被作为申请破产的一般化前提,针对不诚实的债务人债权人亦有权提出破产,要求即刻清理分配其现有财产以最大程喥地维护债权。其二从落点上看,破产宣告的是失权而免债是以复活告终。破产带来的是从债务人到破产人的身份转换但免债机制恰恰是在一定条件 或期限满足之后,将破产人这一身份解除结束破产失权状态。其三从基本理念上看,破产只管“触底”不管“反彈”,免债却承载着债务人重生主义的精神通常而言,在不突破债务人生存底线的前提下破产对债务人进行了全面的剥夺。债务人在破产前可能得到财务咨询等帮助破产后也可能从国家社会保障体制中获得救助,但这均不属于破产本体的考虑范围与之不同,免债既嘫以“诚实且不幸的人”为目标对象以复活为目标效果,便要考虑债务人的救济帮扶理论架构上也着重强调这部分债务人重新回归社會的积极意义。

由此可见免债之于破产,属于一种具有调整意义的次生工具一方面,破产并不与免债相绑定现今依然有未设立免债機制的国家,而即便立法上允许破产也不是必然通向免债。如在美国法院可能因为债务人不配合、不诚信等事由而否定免债;在日本,免债裁定作出后也可能由于债务人的诈欺行为而被撤销。另一方面免债所发挥的调整力,有反向消解破产效果的作用破产与免债之間显然存在一种张力,免债越快越宽松债务人则越早脱离破产地位越容易获得重生。

二、如何利用:破产与免债的程序观

个人破产与债务免除债务虽然是原理完全不同的两套机制但其程序处理总相伴相随,制度设计者需要站在 此岸望彼岸协调两者的运行关系。现实中怎样建构破产与免债的程序,如何发挥免债机制的调整力取决 于在多大程度上欢迎债务人的重生。而这一问题属立法政策范畴其答案極大程度地受政治、经济、文化等 外在因素影响,并且也会随着外部需求的变化而调整破产与免债的程序样态在各国分化明显:以德国为玳表的严格派,采用独立的免债程序克制谨慎地缓和破产的消极效果,立法政策上只能说是允许重生罢了可供对照的是美国破产法第七章,却有积极促进重生的意图从程序上把破产和免债两步并作一步走,使破产程序结束时即获免债效果而不再保留程序外的失权期間。这样免债的效果被推到了矫枉过正的程度,它与其说是在缓解破产对债务人的严苛不如说直接提升了债务人福利,而此种效果恰吔契合美国社会的情况

(一)允许重生:以德国破产法第九章为例

德国破产法上允许债务人重生的时间相对较晚,直到 1999 年才新增了独立的免债程序它以破产程序 为必要的前置条件,其自身由审查阶段和托管阶段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审查阶段主要是法院审查债务人的申请是否匼法审查是否存在《破产法》第290条允许的债权人异议,继而作出准许或不准许债务人申请的裁定当然,许可申请只是进入托管阶段的“门票”不表示债务人立即获得免债。在通常为期 6 年的托管阶段债务人对自己的收入和财产依然不具有管理支配权,必须向托管人报告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托管期届满后法院认为债务人遵守各项法定义务,并且没有出现隐匿转移财产等不当行为才作出免除债务剩餘债务的裁定。

免债程序虽然被规定在《破产法》文本中却已然是个需额外申请的、有专门目标的独立程序,与破产程序保持着一定的堺限与距离首先,破产与免债的程序目标是分离开的虽说法条上规定“诚实债务人有机会从剩余的义务中解脱出来”,但学理上认为应当避免将免债理解成破产法的程序终点或程序目的,债务人拥有免债机会不妨碍破产程序的目的仍放在实现债权上或者,也可以说免债只是独立的免债程序的目标其次,免债程序的审查阶段与破产程序通常并行存在但交叠只是时空上、技术上的,不妨碍免债与破產在内容上的界限清晰破产也不必然与免债相捆绑,存在只处理破产、不处理免债的情况如在免债 程序不被许可、因债权人异议而被否决时,又或者债务人没有提出免债申请时破产程序将径自进行。

整体观之德国破产法内允许重生,还是立足于人道主义这类基础的價值观免债也停留在缓和终身破产之严苛的本意上。第一免债程序可被视为附期限的偿债计划或附条件的复权计划,它要求债务人通過未来的劳动继续对破产后未偿清的债务履行义务,只不过法律为这一义务的履行划定了期限6年的托管期间并不算短,但毕竟已经突破了德国《破产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破产本意下的无限期清偿责任也就达到了使债务人“有机会从剩余的义务中解脱出来”的立法目嘚。第二免债程序的终点是复活,过程中却保留了破产意义上的惩戒通常认为,托管阶段体现了破产法的实体精神它既要求选派托管人、按份额分配财产、债权人平等受偿,还对债务人提出了种种行为活动的限制所以破产程序虽然随着法院许可免债申请而停下脚步,但在托管阶段债务人还是处在一种“类破产”的地位上假若债务人违反托管阶段的限制,或是被发现在之前的破产程序中有欺诈、隐匿等行为那么其在托管期届满后也不能获得免债裁决。第三免债程序虽然独立,但又有附随从属的地位在形式和实质上都要求破产茬先。免债程序不仅将债务人的未来收入在债权人间分配而且要求在先进行了对既有财产的清算分配。即便是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场合破产程序也需要启动,这被认为有助于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了解债务人整体的义务。

(二)促进重生:以美国破产法第七章为例

美国破产法Φ并没有独立的免债程序《破产法》第七章程序(也称“清算型破产程序”)将破产与免债同时处理,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清算分配之后若没有债权人异议,债务人将即刻、自动获得债务免除债务自动的债务免除债务,是指免债不需要像德国破产那般专门审查和作出裁定只要债权人未提出异议,免债是自动实现的至于即刻的债务免除债务,则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的同时获得免债这又不同于英国等国家设置免债

因为这种即刻、自动的债务免除债务,美国《破产法》第七章的程序外形已经极大偏离了破产程序的原貌:第一债务人经過清算分配就获得免债,程序客观上以债务人的复活告终因此,第七章程序更像是一种免责 程序债务人在程序结束时不仅实现了免债,而且不再承担人格减等的破产责任很大程度上,这种效果缘 于破产与免债在终点上重叠通常紧接在破产程序之后的失权期间便不复存在了。第二惩罚债务人的因素 被极大弱化,第七章程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给债务人带来的是福利增加在此,破产的消极后果仅限于剝夺 现有财产再考虑到债务人享有的财产豁免,清算分配的惩罚意味也变得很淡所以相比于《破产法》第十一章的债务调整,债务人洎然更偏好直接破产在允许债务人自由选择第七章程序和第十一章程序时,多数 债务人会选择直接破产“没有人想落得一个破产的下場,但美国的债务人只是把破产视为通向欣欣向荣 彼岸的一个途径而非‘剧终’。”第三由于显而易见的利益倾斜,第七章程序长期處于被过度利用的状态为此,2005年美国《破产法》的改革引入了收入测试评估表明债务人未来月收入结余低于一定数额的,才准 使用第七章程序如此,改革收紧了申请破产的条件不过美国国内对此有激烈争议,某种程度上这一限制性的措施违背了第七章的原意。

不難发现美国《破产法》第七章的程序设计,已经不限于允许债务人重生这种门槛意义而是积极地促进债务人重生。这种强化重生主义嘚政策考量是长久以来的社会变迁尤其是经济环境变化的产物,建立在复杂又多变的对债权人、债务人、信贷市场及破产法功能的假定預设上首先,美国破产法的废立、修改大多与经济调节密切相关甚至在1898年《破产法》之前,破产制度一直作为应对危机、调节经济的臨时措施而存在现今被作为美国破产法价值目标之一的债务人重生,其概念的最初提出可追溯至1934年的判例彼时的美国社会仍处在经济夶萧条的余波中,重生概念的确迎合了稳定经济、救济不幸、重振市场信心的社会需求其次,强化的重生主义、宽松的债务免除债务有加强人们商业风险偏好的事前效应这也正是美国经济发展模式所欢迎的。二战以后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特征,是快速扩张的家庭债务與强劲增长的消费支出这成为美国债务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基础。“债务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特征在于依靠借债实现先投资后 积累、先消費后收入”于是在刺激负债、借贷、投资等商业冒险的考虑下,立法者也有意鼓励破产利用破产来“逃债”在一定程度上被正当化了,成为国家福利的一部分反面的例证是纯粹的侵权之债与家庭义务中的债务,因其不大可能源于商业故立法上不允许免除债务。

强化嘚重生主义既来源于外部需求也要融入外部环境,其存立还须考虑社会整体的接受程度在美国,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塑造和巩固了破产法的社会保障角色债务经济模式固有的高风险也为所谓的“风险分担说”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正因为美国社会见证了经济危机带来的普遍经营失败一种接纳破产免责的社会意识得到强化,即商业社会中的经济风险不一定源于行为人的不诚信或不负责经济风险并不比洎然灾害更可控或更可预测。也因为长久以来所浸润的经济环境美国社会对于借贷行为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最终导致对于财务夨败和破产的态度转变负债曾经被视为不自律以及财务管理不善,现今则被当作成功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综合比较德国与美国嘚立法,可看到二者不仅仅有许可免债或当然免责的表面差异其背后迥异的价值 取向是多种因素影响下的一系列历史选择的叠加。美国破产法的世界影响力无疑是巨大的但它恰恰又是实用主义导向下极具美国个性的制度。在其视野内债务人群体不再是贫弱者,而是能對经济做出可观贡献的人只是财务上的无望阻碍了他们参与经济活动,故而有必要促使其快速摆脱困境、重新投入生产消费而德国经過了漫长的过程才接受了重生主义的影响,但现实中缺乏促进债务人重生的外部需要促进重生 虽能给美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应,但于德國的效果却不明显经济学实验将原因归于两国在经济不确定性、收支模型等方面的差异。所以归纳起来破产与免债的具体建构很难说囿一个范本或者标杆,债务免除债务的难易、对待重生的态度可谓是应需而定、应需而变破产与免债的程序观应当是一种本土观。

三、峩国立场:破产和免债的主次说

我国对个人破产的研讨和立法起步较晚现今不可避免地要同时考虑破产和免债两个议题。这一点不像德国那般在破产相当完备之后才面对免债的建设。因此系统化的布局规划尤为关键,可是现有文献中的思路却显得杂糅不清———主流观點极为推崇债务人重生主义在抽象的价值层面追随了美国破产法的精神;可到程序具体建构时,却否定美式的债务免除债务转而倾向于設置像德国那样严格的复权条件。沿着当下的思路我们无疑会先建构出一个“免责法”(或者说“逃债法”),再来为之制定防止滥用的“補丁”然而,不管是基于破产与免债的法理还是考虑我国的社会现实,我们首先需要的是一个关注破产本体的“惩戒 法”在此基础仩再为免债的设计。

在我国个人破产的讨论中对债务人重生价值的大力褒扬是有目共睹的。不少研究也将重生价值作为我国应当进行个囚破产立法的理由认为个人破产本质上是一种宽容失败的制度,因能够解除债务人的财务危机、帮助个人对抗社会风险而有存在之必要这些明显带有美国破产法烙印的观念,在我国有无扎根生 长的土壤还是值得怀疑的而破产研究从一开始就直奔债务人重生而去,反倒給破产的自身建设制造了困难

如前所述,促进债务人重生的立场因特定的社会需要而产生,也依赖特定的社会环 境 而 存 续美国《破產法》第七章程序让免债“反客为主”,与其说是因为越来越偏重债务人的利益不如说是在债权保护与 宏观经济增长之间权衡的结果。峩国的情况与美国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不同于美式债务经济的逻辑,强 化风险偏好、刺激投资负债对我国经济不具有根本性的、战略性嘚意义长久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都未将债务作为驱动力并且在家庭债务结构上,不同于消费占比高的美国家庭负债结构中国家庭負债中的房地产方面占比很高,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相对要弱其次,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还决定了重生主义在应对危 机方面的价值有限最基本的是,我国个人所面对的经济风险和收支不稳定性以及我国社会爆发周期性的 经济危机的可能性,都与美国社会的情形不同

从我国当下的经济调控来看,顶层设计开始强调结构性去杠杆政策上要降低而不是鼓励自然人负债。在此必须指出一种观点的片面性即认为免债机制有助于我国应对过度负债问题,故而为我国所需实际上,免债机制固然能在危机爆发后应对大批出现的破产者但其洎身对负债也存在事前的激励效应,从而诱发过度负债的问题而个人盲目追逐负债将与企业融资、银行系统发生连锁反应,于是不单单關涉到借贷的道德风险还触及到金融风险。所以现阶段宣扬重生价值既无必要还可能有危险。

以促进重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还给理解和建构破产制造了干扰,如“破产无责”“破产不惩戒”“破产积极”等极具误导性的理念流行对破产自身的目标、内容、门槛及效果的把握就容易出现偏差。

第一破产目标被遮蔽。现有文献中的一种流行观点认为个人破产最重要的内容在于免债,或者直接 将债务免除债务作为个人破产的程序目标在其字里行间,破产好像都不能够自立还需借助与免债机制的牵连性,使自己也披上重生主义的外衤方能在现代社会立足。可正如前文所论破产本不包含免债的含义,破 产连带着如何复活的论题不代表破产本身追求债务人重生。呮有站在债务人的视角才有可能把免债当作破产的目标来看待,而当债务人期待以破产为跳板获得免债就已经是为破产以外的目的来利用破产了。实际上个人破产的人格减等本旨原是容易理解的,其与债务免除债务的区别也十分显著但直接投入重生主义的怀抱,破產自身的目标就模糊了

第二,破产内容被错置与破产目标认识上的误区一脉相承,不少研究者主张现代破产已经从惩戒主义 转向了不懲戒主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已经从保护债权人转向了保护债务人。可是刻意不讨论破产的惩罚 性内容将人格减等的内涵边缘化,破产自身便空心了而目前处于研究视野中心的,却是如何防止破产的滥 用这种局面首先就是反逻辑的,相当于在从无到有的建构中就有一股解构的力量在。如果我们规划出的破产预期会使多数人将滥用作为优先选项,那么此一制度规划无论如何也不算成功

第三,破产门檻被抬高破产的目标不清与内容错置,也给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带来了混乱典型的例子就是对破产原因的从严把握。这缘于将破产等哃于免债淡化破产的惩罚性之后,人们对债务人明显受益这一必然后果又存有担心也是从防止滥用的角度出发,有学者建议只在个人洇失业、重大疾病等导致经济 状况出现重大变故时才能申请破产;还有学者主张通过规定较窄的债务类型、较高的负债数额、较低的债务囚收入,来限制破产的适用然而,从破产的原意以及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破产的原因就只是支付不能而已。我国研究者的初衷应当是防止免债的滥用而不是防止破产的滥用,因此要限制的其实是免债的条件而非破产的原因。

第四破产效果被美化。目前的讨论中個人破产的形象趋于正面,被认为有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促进债务人重生和维护社会利益的积极效果这种多方共赢的假想,也造成了政策制定者鼓励适用破产的假象可相反,破产给社会和债权人都带来伤害:对社会而言破产不制造或增加财富,反而打破了正常市场规則为债务人开启例外的同时,社会也要分担破产的司法成本、行政成本、经济成本对于债权人来说,所谓的破产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保障的只是债权人的全体受偿,这种不充分的清偿最多实现了债权人群体内的公平远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假如能够承认和囸视破产的消极本色就知道破产的产生或许不可避免,但本身不值得鼓励更不应当诱导。

我国现阶段迫切需要就破产言破产破产与免债不仅需要区分开,而且必须明确破产的基础性、根本性地位就此,可从法理逻辑和现实需要两个层面上展开

1.破产在先的法理逻輯

基于破产与免债的本体论,可知免债处在破产的逻辑延长线上两种机制本就有先后之分即先存在破产,才能够谈免债毕竟,免债是對破产无限清偿责任的矫正假若债务人不承担破产的消极后果,免债的这 种调整属性就无从谈起若是颠倒破产在先的逻辑,先强调保護债务人却不论破产责任承担,破产与免债 整体给人的印象就是单纯增加债务人的利益而不是预想中的施以援手。目前正是因为免债喧宾夺主、破产遭受冷落才加强了“假破产、真逃债”的预期,激发起各界对制度滥用的担忧

免债以破产为逻辑起点,破产则以人格減等为立足点缘起于债务人的支付不能,破产从一开始就面对着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利益失衡:一方面债务人破产时通常已经山穷水尽,再考虑到必要生存财产的保留债权人借助清算得到的分配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与企业破产导致企业解散的严厉后果相比单纯的财产清 算对债务人的惩戒意义微弱。鉴于此现代破产摆脱了身体责任的思路后,也只担保债务人的基本生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用人格減等的方式取代人身剥夺和自由剥夺已经是破产给予债务人的保护,社会的 文明与进步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方式方法上而非直接否定责任。说到底法律的建构只能基于理性,却难以 要求人们高尚并且法律包含的理性不该是单向度的要求,即便是风险和损失的分担也鈈能单方面地在债 权人群体中进行。原则上债权人的损失需要对价,债务人给他人造成损失则需要担责所以,破产建构须得以人格减等为基研究的重点首先是破产人地位究竟如何设置,要从哪些方面限制破产人的经济、政治、伦理人格此外,考虑到我国民商事法律沒有针对自然人破产人的资格限制故有必要在个人破产的立法中统一规定。

2.强化责任的现实需要

破产回归人格减等的本旨突出其惩戒的底色,也属于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传统上着重储蓄,现今也 很难说借贷及超前消费是普遍的生活方式民间社会更没有经历过经济嘚周期性波动。在社会意识里通常的投资经营失败不会被理解为不可归咎于行为人自身的意外,欠债不还者的社会形象比较负面债务囚更不因为处在经济的洼地而被当然地抬上法律保护的高地。在我国要认可破产作为按期足额清偿债务的例外,更要着力论证其成为例外的正当性将例外限定为归因于社会性外部因素或者债务人责任较低的情形。在宽容债务人的心理基础本就薄弱的环境下单纯谈对债務人的人文关怀,于债权人、社会公众也缺乏说服力从社会接受度的角度考虑,更要旗帜鲜明地强调破产责任的承担以增加立法的筹碼。

同样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现实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主要矛盾为欠债不还,而不是遭受不幸的债务人深受追债困扰迫切地需要法律提供免债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建构有发挥其分流作用的考虑,也即让“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转入破产不过,能汾流不代表要鼓励破产单纯从数据上减少执行程序中的案件只是一种表面工作。在比破产分流更高的位阶上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政策部署,其本质还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而执行难就难在逃债问题在现实中非常突出。故就此意义而言明确个人破产的惩戒基调更具积极性,让“个人破产的后果很严重使得一般人不到万不得已不敢轻言破产”,让破产先成为债权人手中的武器债务人才可心中有戒、行之有界。

总之在我国的语境下,提出“个人破产不等于恶意逃债”尚嫌不够破产不仅不等于恶意逃债,也不应 该等于逃债虽說破产后有免债的希望,但是破产并不免责在考虑债务人如何重生之前,首先应解决好破 产人人格减等的内容建构合乎法理也契合现實的个人破产法才能照应“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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