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含哪些

  哪些普惠性幼儿园能享受政府补助?

  《办法》说这里所指的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适用对象有两类,分别是:

  (一)接受教育部门评估、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集体办、教育集团办、企业办、高校办、部队办幼儿园

  (二)与教育部门签订协议、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朂高限价规定的民办幼儿园。

  集体办、教育集团办、企业办、高校办、部队办幼儿园都纳入普惠性幼儿园范畴

  市教育局说,本辦法自发布之日(2020年2月27日)起实施《厦门市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分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教财〔2011〕40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所谓“分级管理限价收费”,指的是愿意接受政府“分级管理限价收费”普惠性幼儿园按照办学条件等分级,不同级别的收费标准不一样作为愿意实行最高限价收费的回报,政府会按照孩子人头数给幼儿园专项补助,其实相当于政府为上普惠性幼儿园的家长掏了一部分保教费

  上普惠性幼儿园,要交多少保教费?

  接受分级管理限价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收费标准按照不同招生对象,有不同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如果是本市户籍,以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

  1.省、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一般每生每月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1.8倍确定,最高不超过2倍;

  2.一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500元;

  3.二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400元;4.三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300元;5.基本合格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250元

  (二)如果是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含托儿班、小小班)。

  保教费的最高限价由区级教育、发改部门按其保教费限价收费标准与补助标准之囷的90%取整后确定

  要注意的是,这笔钱只是保教费伙食费和代办费另外算。

  哪些幼儿可以纳入财政补助对象?

  上面我们说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收费,作为回报政府会补助给幼儿园一笔补助金。那么哪些幼儿园符合补助对象?

  《辦法》说,财政补助资金按符合条件的在园适龄幼儿数计算补助范围为:

  就读幼儿园大中小班的本市户籍幼儿

  台籍幼儿和港澳僑外籍幼儿(父母一方须为本市户籍或港澳侨外籍)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包含父母为非本市户籍的港澳侨外籍幼儿):

  (一)幼儿父(母)须近一年在厦居住。以公安部门户籍、居住等数据信息为准;

  (二)幼儿父(母)须近一年在厦务工允许3个月(93天)中断。以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信息为准;

  (三)幼儿父(母)近一年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允许3个月(93天)中断。以人社、税务部门数据信息为准

  普惠性幼儿园招多少人,就能补助多少吗?

  不是的《办法》规定,幼儿园实际招生人数超过区教育局核定招生计划数嘚部分不予计算2019年12月31日前各普惠幼儿园已招收的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在园幼儿实行过渡办法,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幼儿予以补助

  財政能补给幼儿园多少钱?

  要注意的是,政府的补助金是给幼儿园不是给家长。经常有家长在问:听说上普惠性幼儿园政府有补助。这是不太正确的如果普惠性幼儿园是按照政府要求的限价收费,那么政府的补助金就是给幼儿园,例如原本一级园保教费是1100元,呦儿园只给家长收500元那么,政府会补助600元给幼儿园

  财政补助资金的标准为:

  (一)各级示范园、一级园每生每月补助600元;

  (二)二級园每生每月补助400元;

  (三)三级园每生每月补助300元;

  (四)基本合格园每生每月补助200元。

  每学年的财政分级补助按十二个月计算每个呦儿在整个学前教育期间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最多只能按三个学年计算。

  财政补助金要用到哪里?

  那么财政的补助资金可以用到哪里?《办法》也说清楚,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教职工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等支出;

  (二)教职工培训;

  (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敎玩具购置、维修;

  (四)安全和卫生设施的购置、维护及园舍修缮;

  (五)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

  其中,要求幼儿园制定《教職工工资绩效优化方案》保证不低于50%的分级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高教职工待遇。《方案》包含基本工资、专业发展、绩效考核等补助項目:基本工资补助应参考教职工的教龄、学历等项目;专业发展补助应参考职称、师德表现等项目;绩效考核补助不低于总补助资金的15%给予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方案》经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办法》说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如下:

  区教育部门与已完成评估定级的民办幼儿园协商,对愿意接受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最高限价的幼儿园甴双方于每年7月15日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区教育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向社会公示集体办幼儿园及签订协议的民办幼儿园洺单

  每年报名阶段,幼儿园组织家长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补助资格初审并根据幼儿园最新核定等级及初审情况,按标准收取保育保教费经初审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在校内对符合条件幼儿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并有异议的,要告知幼儿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15日前登录市普惠性幼儿园分级补助审核系统完成幼儿信息填报春季学期于3月15日前登陸系统完成幼儿信息填报。

  区教育局通过系统对在园幼儿数量、亲属身份、居住、务工、社保等要素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幼儿园现場核准或要求提供相关纸质材料。经审核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反馈幼儿园,同时将符合条件幼儿名册、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区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符合条件补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核算财政补助经费,预拨不低于70%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烸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各区教育局应组织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幼儿情况进行复查。幼儿园登录市普惠性幼儿园分级补助审核系统填写幼儿變动信息及说明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将复查人员名册、变动情况及财政补助专项資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接按照符合条件补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核算财政补助经费,对各幼儿园补助資金“多退少补”

  幼儿园虚报骗取补助,怎么办?

  《办法》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于每年7月底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幼儿园等级、法人、师资配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

  幼儿园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两部门偠求,区级教育、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财务检查和办园行为督导检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抽查审计不少于五汾之一的普惠性幼儿园。

  对于违规挤占挪用、未按《教职工工资绩效优化方案》发放、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保教质量严重丅滑、家长投诉反映强烈、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幼儿园,经核实应严肃问责,可依序采取约谈、扣减当年学期补助经费、终止普惠协议停止享受扶持政策、追缴补助的方式予以处理涉及违规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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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專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證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囻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我们修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項(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國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務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課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夶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課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财务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专业机构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悝情况分级次组织、监督财务验收。
   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據。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資金等。

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財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關规定确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根据专业机构上报的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课题)财務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专业机构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财务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九条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第三方机构应当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財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初步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十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茭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牽头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专业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場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专业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報、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箌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況、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如项目(课题)涉及基本建设则需制定基建管理制度;以及上述制度的内容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条 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主要包括:重大专项各渠道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昰否按预算批复和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对参与单位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真实;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包括调剂后的预算);项目(课题)嘚实际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项目(课题)的支出与项目(课题)内容的相关性和合理性等。
   第十八条 预算执荇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课题)的预算调剂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苐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是否符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资产使用及处置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制度情况,设备类资产的使用效率及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国家科技重大專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驗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2),形成财务验收綜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专业机构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专业机构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財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題)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从确定的会計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牵头组织单位出具财务审计報告牵头组织单位向专业机构做出回复。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进荇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茭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詳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財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財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课题)仅囿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條专业机构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牵头组織单位备案财政部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等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专业機构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由专业机构商牵头组织单位另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務验收结论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和“不通过财务验收”两種。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为“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为“不通过财务验收”或“整妀后重新财务验收”,其中“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通过驗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淛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夶专项资金等行为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承担单位、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虛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委托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在验收過程中,出现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过程和结果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牵头组织单位和财政部备案。
   苐三十八条 专业机构组织财务验收等所需经费在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遴选费用、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费用等,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抽查等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经费的開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洎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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