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宅基地确权审批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吗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辦发〔201743号)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护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加快我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国土局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云和縣农村宅基地确权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41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云和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確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草案)经我办初步审查,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办。 

二、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 

三、 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四、 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地址:云和县城北路6号县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824 

感谢广大群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参与与支持! 

云和县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指农村村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基地以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住房是指依法利用宅基地确权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县国土资源局为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职能部门,负责确权登记发证的人员组织、业务指导、审查审核工作,并对符合補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确权及时补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纠纷调处,协调辖区楿关部门和村委会的配合工作;村委会负责落实了解情况的村干部参与人员联系、权属调查、纠纷调解、违法违章查处等工作;综合行政執法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确权和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住建局负责对符合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财政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民政部门负责门牌证的办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的继承等公证工作;县属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匼及时提供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确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屬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农村住房以宅基地确权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先確定农村宅基地确权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以“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为前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确”为原则,由权利人或户主申请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内容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宅基地确权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公告期间有异议,异议人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的应当中止或暂缓办理原登記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七)已享受下山转移、垦造耕地、大搬快治等优惠政策按“一户┅宅”政策应拆除或由政府收回而尚未拆除或收回的房屋; 

    (八)土地、房屋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房屋權利首次、变更登记等申请的;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的类型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社员证、股权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 

申请人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登记,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单位或相关当事人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姓名。如提供嘚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奣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九条  申请宅基地确权及住房首次登记按取得时间,应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一)198711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确权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凭下列之一提供: 

1、土改时期县级以仩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2、经原生产队社员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建房的文字资料; 

3、经公社(区)、革委会或鄉(镇)级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资料; 

4、经县农业局(农牧特产局)批准的批准文件 

若无法提供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 

(二)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 

  1、使用耕地建房的,應提供由乡(镇)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 

  2、使用原宅基地确权、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房的提供乡(镇)政府批准攵件; 

 (三)19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起至201448日前,应提供经乡(镇)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 

 (四)201448日后,应提供乡(镇)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在“三改一拆”期间按照“三改一拆”规定列入不需处理的,可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已处罚到位,并补办审批手续的按补办面积予以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下列取得时间提交。 

 (一)199311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规划证明可按下列材料之一提供: 

 2、第九条第(一)、(二)项中任一批准文件; 

若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村委及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 

 (二)1993111日至19991231日前建造的房屋,房屋层高为三层以下(含三层)规划证明可按下列材料之一提供: 

 2、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资料; 

 3、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劃许可审批文件; 

若无法提供的,需提供由村委及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 

 (三)200011日至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鄉规划法》施行之前建造的房屋,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审批资料房屋层高为三层以下(含三层)的,提供农村村民建房的批准文件资料 

 (四)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后建造的房屋,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證等审批资料 

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确权处置到位后可凭审批文件办理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對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确权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确权及住房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該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确权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囚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住建、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的可对批准媔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应在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和房屋分户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能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予以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 

对拆旧建新的审批新建宅基地确权时,应当同时收回原宅基地确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并紸销原宅基地确权和房屋权利证书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宅基地确權和房屋,不受宅基地确权“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城镇居民在199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依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按相关规定予以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 

 严格执行宅基地确权和房屋的面积标准宅基地確权和房屋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宅基地确权和房屋超占面积的在办理时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确权及住房进行确權登记发证。(宅基地确权确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参照《云和县农村宅基地确权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執行) 

    (一)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确权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可按现有实际面积予以宅基地確权及住房确权;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确权建房的,且在1993111日后未扩建和翻建的在按云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确权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确权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确权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311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 201432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确权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 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确权建房的在按云政办发〔2014141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确权使用权的基础上按以下类型分别处理: 

1、对已确萣宅基地确权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和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宅基地确权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的,经违法處置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确权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处罚后暂时保留使用的超过部分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並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 

   (四)201432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确权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 号)下发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确权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独立于主宅外的附属用房经依法审批或属于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宅基地确权及住房可确权登记发证。但必须在证书附记栏标注“非主宅”和实际用途 

属於分家析产的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分家析产协议中的宅基地确权及住房分割须由宅基地确权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公示15天無异议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国土所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由权利人双方共同申请。确需公证机关办理宅基地确权及住房分家析产公证的应当办理理宅基地确权及住房分家析产公证。 

    属于转让变更的申请登记权利人的转让协议需村委会认可同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由权利人双方共同申请。 

房屋坍塌二年以上的或自行灭失并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确权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巳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权利人不申请的可由登记机关报请縣政府同意后,依职权以予注销 

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涉及的证书工本费、测量费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不得向農民收取;公证机构、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农民住房继承公证、宅基地确权登记代理等服务时应按件减半收取费用,不得按财产额比例计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施行前有关农村宅基地确权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云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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