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神墩清洗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陆玉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被执行人: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郑志区长。
本院依据(2017)皖08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银行帐户存款75300元戓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變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蔀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義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