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纪高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管纪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管纪高自愿承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