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本人于开始修产假,日生產日回单位上班。应发工资1650元/月但在4.2单位发放最低生活补助1050元/月(包含社保个人应缴金额),共发... 如题本人于开始修产假,日生产日回单位上班。应发工资1650元/月但在4.2单位发放最低生活补助1050元/月(包含社保个人应缴金额),共发5*1050=
5250元工资但是产假并没有休完就会单位上班。后来申请了生育津贴已在3个月之前就发放到单位账户(约为8000元)现在单位就因为发放了5个月的最低工资不能确定发放金额为由。而迟迟不发生育津贴
问题一:生育津贴领取金额是不是用8000元减去已发工资的金额?
问题二:如果单位拖着迟迟不发放应该怎么维护洎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因为有产假没有休完单位承诺补假,但是又迟迟不补如果现在提出离职,没有休完的产假是否可以补发为笁资
问题四:因为休产假的原因没有全年全勤,所以单位扣发了年终奖是否合理
问题五:应该怎么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利益最大化?
问题一:生育津贴领取金额是不是用8000元减去已发工资的金额?
问题二:如果单位拖着迟迟不发放应该怎么维护洎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三:因为有产假没有休完单位承诺补假,但是又迟迟不补如果现在提出离职,没有休完的产假是否可以补发为笁资
问题四:因为休产假的原因没有全年全勤,所以单位扣发了年终奖是否合理
问题五:应该怎么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