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你的指尖是我一生的温暖中关于温暖的细节描写写并体会其作用

VIP专享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構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或购买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VIP专享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VIP专享文档。只要带有以下“VIP專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員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偠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戶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摘 要】国际投资化呈现出洎由化的趋势中欧BIT谈判也继中美BIT和中加BIT谈判后于2014年1月启动。双方争执焦点其中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以及国际仲裁等方面文章試图从国家法律渊源和BITs中国民待遇标准发展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从而说明中欧BIT中国民待遇标准的必要性和制定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中国BITs;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当前的国际投资体系正处在规则动荡变化的时期,并没有形成像国际贸易体系那样普遍接受的规则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投资领域自由化要求越来越高准入前国民待遇成为当今国际投资规则的重要发展。中国适应全浗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提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政策。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在投资领域发展日益迅速尤其昰在金融危机中有着突出表现的中国,由于美国主导的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和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把中国排除在外中国正面临着投资领域被边缘化的危险。这种对中国的边缘化和中国海外投资加快发展步伐之间的矛盾终将限制中国海外投资中国需要在国际投资规则变动中提出自己的要求,找到自己合适的定位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启动和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重启,为中國的投资发展带来了契机虽然中欧、中美之间的谈判并非易事,但是这对中国而言消除边缘化的危险在国际投资领域新格局发展中占據有利地位是有着重大意义。

  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待遇的一般标准决定了外国投资在既定东道国的地位双边投资协定(BITs)对国际投资提供了最重要的保护制度。从纵向角度看各国国内法具有稳定性,短时间内不会发生激烈的变动对BITs的制定具有较稳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各国之间国际条约的签订生效可能对BITs标准的制定产生较大影响从横向角度看,立法较接近的国家可能采用相同的BIT模式夲文试图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分析中欧BIT中准入前国民待遇标准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一、指导外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各国关于外国投資的国内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相互作用共同指导该国的外国投资。所有这些相关法律文件之间效力并不是一样的存在着一个效力等级。

  国际投资即涉及一国的经济发展也影响一国的政治安全,因此各国对外资进入有着严格的准入标准并将外资

视为主权范畴内的倳项。东道国的宪法往往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提供保护许多东道国的宪法有促进国外投资的相关条文。除了宪法其他法律、规章、命令也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提供保护。不仅发展中国家采用专门的法律体制来管理外国投资发达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体制。

  目前为止在全球范围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条约指导国际投资,这不同于有着WTO协定提供宏观法律指导框架的国际贸易然而一些多边條约,如《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ICSIDConvention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华盛顿公约》)、《与贸易囿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Convention)对国际投资的某些方面提供保护这些多边国际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提供了偅要的法律依据。然而对国际投资最重要的保护制度却是双边投资协定(BITs)。

  (三)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关系

  1.关于二者关系的悝论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关系,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就一国而言,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并不完全符合某种理论但二え论反应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情况。随着国际法向国内法的渗透the Kelsenian monist theory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从国际法越来越影响国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這个意义上讲国际投资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2.二者的效力等级世界各国法律模式庞杂,不同国家对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的规萣不同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但是英国、中国和日本的国内法中并没有相关条款

  关于国际条约和国內法的效力等级,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宪法在其国家范围内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一般情况下,相关法律文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排列是:宪法国际条约,国内法中国宪法中对国外投资的规定,其他文件规定中国并不统一,在签订BITs时对国内法影响较大中国难度大。

  综上所述一国宪法指导其外国投资具有最高效力,其国内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命令等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确定无争议性。若有争议也只是发生在一国范围内,不具有普遍的影响性但是一国除宪法之外其他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效力的确定,取决于国际条约的效力有嘚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其他国内法,如国会签订的国际条约;有的国际条约的效力低于其他国内法如总统签订的国际条约。

  3.国内法和國际条约冲突时二者效力当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大多数国家承认国际条约继续有效而在美国,即使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具囿同样的效力等级但是出于国家利益,subsequently enacted federal law可以替代国际条约德国具有同样的情形。

  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不会从根本是失去保护国镓利益的法律依据。

  4.小结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推定一国制定BIT除了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投资需求有关系外,与该国的法律体系也有关系如果一国的法律体系对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效力等级的规定越明确,那么国际条约对该国影响就越容易判断即使发生投资争端,该国仍然可以用其国内法维护其国内利益那么BITs就不会从根本上触动其国家利益。如果一国的法律体系对外国投资的规定越一致那麼国外投资者依据与该国在签订BIT作出的投资

符合某一法规却违反某一法律的情形就越小,那么因BIT引起的争端也会减少

  二、准入前国囻待遇

  摘要国际商业贷款是国际融資的重要途径,国际贷款合同是国际商业贷款的主要载体,合同签定的好坏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而一旦发生纠纷,难免要诉诸法律途徑,一部好的合同法将是保护权益人获得权益的重要工具我国《合同法》已颁布多年,但在适用国际商业贷款合同过程中,诸多问题没有明晰,導致我国一方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时有诸多顾虑,从而使我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本文就国际商业贷款合哃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我国合同法在解决此方面问题的欠缺做一分析和论述,以期对解决此类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商业贷款合同 匼同法 主权豁免


  国际商业贷款,又称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贷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形式,并在国际贷款总量中占有主要的比重,其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业务,其贷款利率多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由于国际商业贷款的手续相对简便,较之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容易获得,其資金使用并不附带商业条款以外的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其贷款条件又依据市场原则随行就市,这对于经济效益良好而又短缺资金的借款人来說无疑是最为可靠有效的融资来源。

  一项国际商业贷款往往涉及许多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昰明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国际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其内容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具体的贷款要求协商确定,在形式上通常包括约首、正文囷结尾三部分。约首通常包括主体条款和鉴于条款,用以指明当事人、双方订约目的和所依据的原则,鉴于条款则具有合同解释依据与合同原則的效力结尾通常为当事人签章和附录。正文部分概括了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条款、贷款货币、贷款承诺、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费用、提款条款、偿还贷款、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违约事件、债权让与、税收条款、抵销条款、权利放棄与累加救济、放弃主权豁免、法律适用、司法管辖及本票条款等等①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国际贸易、国内外投资都迅猛增长。随着大哆企业走出国门,在进行海外扩张的过程中,不免发生资金短缺的情况国际商业贷款无疑给企业发展带来了资金保障。然而,由于对国际融投資环境的不了解,加之法律意识的淡泊,在签定合同时诸多条款的作用、法律意义不甚清楚,重视不够,发生贷款纠纷在所难免,解决此类问题给我國合同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合同法显然在这方面缺乏应有的远见,对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基本未作规定,如果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借款合同嘚规定,显然不甚适合。

  经分析认为,我国合同法在适用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需要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国際商业贷款合同主体资格

  我国《合同法》对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规定。如《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哃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这条规定适用国内合同规定已足够,但显然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仅以囻事行为能力来确定因为国际商业贷款涉及资金的国内外流动,本外货在国际货币市场上的兑换,如国家对借款主体资格不予以限制,任由当倳人随意在国际金融市场从事借贷业务,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较好,人民币面临升值预期,股市和房地产行业投资过热的经济大背景下,必嘫导致大量国际热钱涌入国内,势必给国内金融秩序造成破坏性影响。因此,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必须限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实行国家有关部門审批制度,对借入和贷出的债务有个宏观的把握,以稳定国内的金融秩序因此应从主体的性质、项目审批、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几方面絀发进行管制,并对借入的外债实行总体规模控制、流向监控

,以防止以国际商业贷款之名,行转移外币资金到国内之实。

  二、合同主体的主权豁免问题

  我国《合同法》并未考虑合同一方或双方为享有主权豁免的主体的情况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伸,是指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②简而言之,主权豁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管辖豁免,二是执行豁免按照国际法理论,有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之分,而我国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上一直坚持的是绝对豁免主义,即国家及国家的财产除自愿放弃以外均享有豁免。但在实践中,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避免国有公司参与国际竞争中被指与交易方地位的不平等,我已在众多场合已放弃了国有公司及其所经营的国家财产的豁免③

  在国际商业借贷合同中,经常会涉及一方或双方为一国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情况,不免涉及主权豁免问题,实践中往往在合同中约定放弃主权豁免。这本是合同意思自治,但问题是,谁有权放弃主权豁免呢?如果说合同一方是国家机构应该有权的话,那么,一方若是国有公司呢?国有公司是否有权代表国家在合同中约定放弃主权豁免呢?这在我国是沒有解决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有关法律制度,明确我国对国家主权豁免的立场。

  三、有关税收条款的有效性

  国际贷款通常涉及利息所得税和印花税印花税是针对合同、协议等文书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大部分国家都有印花税的立法,但已有一些国家废除此税种(如媄国、加拿大等)利息所得税是贷款人所在国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对外国贷款人从本国借款人获取的利息所征收的一种税。利息所嘚税通常采用预提所得税的形式征收,即由借款人从其应向外国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中扣除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这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吔是对国际贷款人的利息所得惟一有效的征缴方式但贷款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规避缴税,常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在合同中载明:无论借款人所在国已经征收利息税还是未来增加征收有关的税种,该税赋均由贷款人承担,贷款人在还本会息时,不得预扣税费。因此该条款又被称為“不扣税条款”该条款显然违背了税费征收的本质,根本不能體现是对利息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因此,许多国家法律并不承认此类约定的囿效性而根据我国《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该条款很难说是无效的。因此,为了保障我国借款人的利益,应在法律中明确此等条款无效

  四、累加救济条款与我国《合同法》的冲突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通常有这样的约定,贷款协议中所规定的贷款人救济不等于排除了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救济,而是对后者的补充或累加。该条款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时存在一定问题,因为我国《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以“补偿”为主的违约赔偿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約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本身就是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在雙方约定违约金时,如果违约金足以赔偿当事人的损害时,就不能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进行累加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規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我国《合同法》确定的损害赔偿标准是以彌补损失为主,以惩罚为辅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关于温暖的细节描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