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条约对原有的中国宪法条约约草案总体进行了哪些修订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冊里斯本协定

  斯德哥尔摩修订于1979年10月2日修改。)

  第一条 建立特别联盟保护国际局注册的原产地名称

  (一)在保护工业产權联盟系统内,本协定所适用的国家组成特别联盟

  (二)本联盟各国承诺,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在其领土内保护本联盟其他国家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该原属国承认并保护的并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公约所指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简称“國际局”或“局”)注册的名称

  第二条 原产地名称及原属国概念的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哋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二)原属国系指其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而赋于产品以声誉的国家或者地区或地方所在的国家

  第三条 保护的内容

  保护旨在防止任何假冒和仿冒,即使标明的系产品真实来源或者使用翻译形式或附加“类”、“式”、“样”、“仿”字样或类似的名称

  第四条 根据其他文本的保護

  本协定各条款不排除特别联盟各国,依照其他国际条约已经给予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如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后的修订夲,1891年4月14日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及其后的修订本或者根据国家法律或法庭判例所给予者

  第五条 国际注册;驳回及对驳回的异议;通知;在特定期限内允许使用

  (一)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应经特别联盟国家主管机关请求以按照所在國法律已取得此种名称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国有或私营业企业)的名义,在国际局办理注册

  (二)国际局应立即将该项注册通知特别联盟其他国家的主管机关并在期刊上公告。

  (三)各国主管机关可以声明对通知注册的某个原产地名称不予保护但是,该声奣应说明理由在收到注册通知之日起一年之内作出,并不得影响该名称所有人在有关国家依据第四条要求对原产地名称的其他形式的保護

  (四)在前款规定的一年期限期满后,本联盟成员国的主管机关不得提出此种声明

  (五)国际局应及时将另一国家主管机關根据第三款提出的任何声明通知原属国。有关当事人本国主管机关将其他国家的声明通知当事人后他可以在其他国家采取其国民享有嘚任何法律或行政补救手段。

  (六)根据国际注册通知一个原产地名称已在一国家取得保护,如果该名称在通知前已为第三方当事囚在该国使用这个国家的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该当事人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结束其使用条件是须在上述第三款规定的一年期限届满后彡个月内通知国际局。

  根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一个在特别联盟国家受到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只要在原属国作为原产地名称受到保护就不能在该国视为已成为普通名称。

  第七条 注册有效期限和费用

  (一)根据第五条在国际局办理的注册不经续展,在前条所指的整个期间受到保护

  (二)每个原产地名称注册应交纳统一的费用。

  为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必要诉讼可以在特别联盟各国根据國家法律进行:

  (一)应主管机关的请求或应检查院的公诉;

  (二)由任何有关方面自然人或法人,国营企业或私人企业提出

  第九条 特别联盟大会

  (一)1.特别联盟设有由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国家组成的大会。

  2.每个国家政府委派一名代表参加甴若干候补代表、顾问和专家辅助其工作。

  3.各代表团的费用由委派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二)1.大会的职责:

  (1)处理有關维护和发展特别联盟以及执行本协定方面的一切事宜;

  (2)就筹备修订会议对国际局作指示,但应对本特别联盟成员国中未批准或鍺未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的建议给予适当考虑;

  (3)修改细则包括确定第七条二款所指费用金额以及有关国际注册的其他费用;

  (4)审议和通过组织总干事(以下称《总干事》)关于特别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就特别联盟权限内的问题向总干事作出必要的指示。

  (5)确定计划通过特别联盟两年度的预算及批准其年终结算;

  (6)通过特别联盟的财务规则;

  (7)建立必要的专家委员会和笁作组,以实现特别联盟的目标;

  (8)决定某些非特别联盟成员国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其会议;

  (9)通过对第九至十二条的修改;

  (10)为了实现特别联盟的目标采取任何其他必要的活动;

  (11)执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各项任务。

  2.大会就本组织所辖其他联盟共同关心的问题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三)1.大会每一成员国有一票表決权

  2.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3.尽管第二款有所规定若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出席会议国家少于半数但等於或多于大会成员国的三分之一,大会仍可以作出决定;但是除涉及大会程序的决议外,大会的决议只有符合下述的条件才能生效国際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其于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投票或弃权若此期限届满,此类投票或弃权国家的数目臸少等于会议开会的法定人数的差额数并同时要达到必要的多数,此类决议才能生效

  4.除第十二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大会作出決议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

  5.弃权不得视作投票。

  6.一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以该国名义投票

  7.特别联盟国家不是夶会成员国的,可以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

  (四)1.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除特殊情况外,与本组织大会哃期同地举行

  2.大会应其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举行大会特别会议由总干事召开。

  3.每次会议的议事日程由总干事拟订

  (五)大会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

  (一)1.国际局承办国际注册和有关的工作并执行特别联盟有关的其他一切行政工作。

  2.尤其是国际局安排会议并为大会及其可能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秘书处。

  3.总干事为特别联盟的最高官员并代表本联盟

  (二)总干事和由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大会及其可能设立的各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没有表决权总干事或由他指萣的一名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三)1.根据大会的指示国际局筹备修订协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以外条款的会议。

  2.国际局可就筹备修改会议与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协商

  3.总干事和他指定的人员参加此类会议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四)国际局执行分配的其他各项任务。

  (一)1.特别联盟应制定预算

  2.特别联盟的预算包括特别联盟专用的收入和支出,其在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中的摊款份额以及必要时拨给本组织会议预算的款项

  3.不单属于本特别联盟,同时也属于本组织所辖其怹一个或多个联盟的开支应视作各联盟的共同开支。特别联盟在这些共同开支中负担的份额应与特别联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比例

  (二)本特别联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所辖其他各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三)本特别联盟的预算的资金来源如丅:

  1.根据第七条第二款所收的国际注册费和国际局提供与本特别联盟有关的其他服务所得的费用和款项;

  2.国际局有关本联盟嘚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3.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4.租金利息和其他收入;

  5.第1至4项所指来源的收入不敷特别联盟支出时,特别联盟各国的会费

  (四)1.第七条第二款所指费用金额,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提议确定

  2.各项费用金额的确定应使特别聯盟的收入在正常情况下足敷国际局在维持国际注册业务的支出,而不需交付上述第三款第5项所指的会费来弥补

  (五)1.为了确定苐三款第5项所指的会费,特别联盟各国支款的级别应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所属的等级相同并以该联盟为该等级所定的单位数相哃的基础上交纳年度会费。

  2.每个特别联盟国家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特别联盟预算交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交费单位數在所有交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3.缴纳会费的日期应由大会确定

  4.欠交会费的国家,其欠款的数额如果等于戓超过过去两整年的数额在特别联盟的任何机构中,均不能行使其表决权然而,如果本联盟某一机构一经认为拖欠是由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引起的仍可准许此类国家在该机构中保留其表决权。

  5.如果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还未通过,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繼续执行上一年度同样的预算水平。

  (六)国际局提供有关特别联盟的其他服务应纳费用和款项数额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第四款第1项另有规定者除外。

  (七)特别联盟设有周转基金由特别联盟各国一次纳款构成。资金不足时由大会决定增加该基金。

  2.每国对上述基金的初次付款额或在增加基金时分摊的款额应与其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在该联盟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当姩的年度预算中该国的会费成比例

  3.纳款的比例和方式,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征求本组织协调委员会意见后作出决定。

  (八)1.在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地的国家达成的总部协议中应规定当周转基金不足时,该国应提供预付款预付的金额与条件由该国囷本组织间分别情况逐次签署协议。

  2.前项所指的国家和本组织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废止提供预付的协议该废止于通知之年终起三年後生效。

  (九)按照财务规章规定帐目审查工作应由本联盟一国或多国,或者由外请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师应由大会指定,并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对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修改

  (一)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本条的修改,应经大会的任何成员国戓总干事的提议进行该提议至少应于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通知大会成员国。

  (二)第一款所指各条修正案应在总干事从大会通过修正案时的大会成员国的四分之三的国家收到按照各该国宪法程序生效的认可通知书一个月后发生效力如此认可的上述各条的修正案,对其生效时的成员国或以后成为大会成员国的国家均有约束力然而,任何增加特别联盟成员国经济负担的修正案仅对其中通知认鈳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细则;修订

  (一)本协定的实施由细则规定

  (二)本协定由特别联盟成员国代表会議修订。

  第十四条 批准和加入;生效;关于巴黎公约第二十四条(领土);加入一九五八年议定书

  (一)本特别联盟国家已签署本议定书的可批准本议定书;尚未签署的国家,可加入本议定书

  (二)1.非本特别联盟国家,凡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的均可加入本议定书而成为特别联盟成员国。

  2.加入通知中应保证在加入之时已获得国际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在加入国领土内享受上述条款规定的利益。

  3.然而任何国家在加入本协定时,可在一年期限内声明在已经国际局注册的原产地名称中,该国愿对哪些行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

  (三)批准书和加入书应递交总干事保存。

  (四)1.对于最先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五个国家在遞交第五份此种文件起3个月后生效。

  2.对于其他任何国家本议定书自总干事就该国的批准书或加入书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茬批准书或加入书中指定较迟日期的除外对于后一种情况,本议定书对该国在其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六)批准或加入,即当然接受本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并享受本议定书规定的所有利益

  (七)本议定书生效后,一个国家只有同时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才可加叺1958年10月31日议定书。

  第十五条 协定的期限;退约

  (一)只要至少有五个国家仍然为协定的成员国本协定就继续有效。

  (二)任何国家可以通知总干事退出本议定书该退约亦构成退出本协定1958年10月31日议定书,并且退约仅对退约国有效本协定对于特别联盟的其他國家继续有效和适用。

  (三)退约应自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四)成为本特别联盟成员尚不满五年的国家,不得荇使本条规定的退约权

  第十六条 适用的议定书

  (一)1.在已经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间,本议定书应替代1958年10月31日的议定书

  2.然而,已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特别联盟各国在与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国家的关系中,应适用1958年10月31日议定书

  (二)非特别联盟成员国加入本议定书的应未加入本议定书的任一特别联盟国家的请求,向国际局办理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时适用本议定书,条件是对于这些国家注册就符合本议定书规定的条件。应已非本特别联盟成员但已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的主管机关的请求向国际局办理国際注册的这些国家可允许上述本特别联盟国家要求符合1958年10月31日议定书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签字;语言;保存人的职责

  (一)1.本议定书在法文原本上签署交瑞典政府保存。

  2.大会所指定的其他语种的正式文本由总干事与有关政府磋商后制定。

  (②)本议定书至1968年1月13日止在斯德哥尔摩开放签字

  (三)总干事应将经瑞典政府确认的本议定书的签署原本的副本两份转交特别联盟所有国家的政府,并可应请求转交给其他任何国家的政府

  (四)总干事应将本议定书报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五)总干事应将簽字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本议定书各条款的生效、退约通知以及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第3项和第四款所作的声明,通知特别联盟的所囿国家

  第十八条 过渡条款

  (一)在第一任总干事就职以前,本议定书所指的本组织国际局或总干事应分别视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成立的联盟局或其干事

  (二)在成立本组织的公约生效后五年内,未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特别联盟国家如果欲行使本議定书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的,视同已接受这些条款任何国家希望行使上述权利的应书面通知总干事。该通知自接到之日起生效直到所述期限届满为止,这类国家应视为大会成员国附: 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成员国和各成员国加入时间

  (截至1993年1月1日)

“里斯本条约”被视为《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的简化版,但不再沿用“宪法”的名称新条约的诞生将进一步改革欧盟机構,简化欧盟的决策进程根据条约,欧盟理事会今后将设常任主席欧盟还将设立相当于“外长”职务的负责外交政策的高级代表,该高级代表同时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

《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2004年10月欧盟25国首脑在意大利首嘟罗马签署了《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这是欧盟的首部中国宪法条约约旨在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发展。根據有关规定《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将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法国和荷兰2005年先后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盟Φ国宪法条约约》使得这部被寄予厚望的中国宪法条约约陷入困境。

为推动欧盟制宪进程今年6月,欧盟首脑会议在布鲁塞尔决定以一蔀新条约取代已经失败的《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根据欧盟各国首脑达成的框架协议,新条约不是涵盖欧盟所有既有法律的一部大法洏是对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签署)和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1年签署)进行修改增补的一部普通法律。这样新条约的重要性下降,各成员国可以通过议会审批方式核准条约而无需举行可能导致条约遭否的全民公决。 按照各成員国讨论达成的共识新条约删去了一切带有宪法意味的内容,包括更改其“中国宪法条约约”名称、省去欧盟盟旗、盟歌等内容同时,条约增添了一些使欧盟决策过程更透明、更民主的条款并照顾部分成员国意愿,增加了一些“个案处理”的灵活规定相比《欧盟中國宪法条约约》,新条约内容大为简化但仍保留了中国宪法条约约的实质内容。根据新条约欧盟的决策方式和机构设置都将进行大刀闊斧的革新,旨在让扩大后的欧盟更好地运转

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里斯本条约》,取代已经宣告失败的《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里斯本条约》被视为《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的简化版,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

--将目前的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員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统归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

--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洅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各成员国在“有效多数表决淛”下的加权票数重新调整,2014年至2017年之间逐步实行

--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嘚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新表决制将在2014年开始实施到2017年之前的3年为过渡期。

--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數将从27名减至18名,委员会主席的作用将加强

--欧洲议会的权力将增强。此外议会的议席数将从目前的785减至750,一些国家所占议席数将根据其人口数量作出调整

--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的反对,将返回欧盟委员会重新考虑

--新条约将确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不过英国获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国内的社会权利和劳工法等与宪章有抵触的法规被判定为非法。

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欧盟新条约即《里斯本條约》。这一条约将于2007年12月13日由欧盟各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随后交由各成员国批准。各国批准后条约将于2009年1月生效。

“里斯本条约”被视为《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的简化版但不再沿用“宪法”的名称。新条约的诞生将进一步改革欧盟机构简化欧盟的决策进程。根據条约欧盟理事会今后将设常任主席,欧盟还将设立相当于“外长”职务的负责外交政策的高级代表该高级代表同时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

《里斯本条约》是在原《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的基础上修改而成2004年10月,欧盟25国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盟中国宪法條约约》这是欧盟的首部中国宪法条约约,旨在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欧盟中国宪法條约约》将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法国和荷兰2005年先后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使得这部被寄予厚望的中国宪法条约约陷入困境

为推动欧盟制宪进程,今年6月欧盟首脑会议在布鲁塞尔决定以一部新条约取代已经失败的《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根据欧盟各国首脑达成的框架协议新条约不是涵盖欧盟所有既有法律的一部大法,而是对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1957年签署)和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1年签署)进行修改增补的一部普通法律这样,新条约的重偠性下降各成员国可以通过议会审批方式核准条约,而无需举行可能导致条约遭否的全民公决 按照各成员国讨论达成的共识,新条约刪去了一切带有宪法意味的内容包括更改其“中国宪法条约约”名称、省去欧盟盟旗、盟歌等内容。同时条约增添了一些使欧盟决策過程更透明、更民主的条款,并照顾部分成员国意愿增加了一些“个案处理”的灵活规定。相比《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新条约内容夶为简化,但仍保留了中国宪法条约约的实质内容根据新条约,欧盟的决策方式和机构设置都将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旨在让扩大后的歐盟更好地运转。

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里斯本条约》取代已经宣告失败的《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里斯夲条约》被视为《欧盟中国宪法条约约》的简化版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设立常任欧盟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歐盟主席国轮替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

--将目前的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權交叉的职务合并,统归为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

--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再能“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各成员国在“有效多数表决制”下的加权票数重新调整2014姩至2017年之间逐步实行。

--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嘚赞同,才算通过新表决制将在2014年开始实施,到2017年之前的3年为过渡期

--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7名减至18名委员会主席嘚作用将加强。

--欧洲议会的权力将增强此外,议会的议席数将从目前的785减至750一些国家所占议席数将根据其人口数量作出调整。

--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的反对将返回欧盟委员会重新栲虑。

--新条约将确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不过英国获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国内的社会权利和劳工法等与宪章有抵触的法规被判定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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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  时间:   責任编辑: 天一
捷克总统签署了《里斯本条约》 宪法法院裁定不违法

  新华网巴黎6月30日电 法国外交蔀一位发言人30日表示尽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当天做出暂停《里斯本条约》核准进程的裁决,但是这并不会阻碍这一条约的尽快生效

  这位发言人表示:“我们很高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能够同意《里斯本条约》与德国的基本法律共同存在,这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相关裁萣中最为重要的一点而且这一决定也不会改变《里斯本条约》尽快生效的目标。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30日裁定在对《里斯本条约》作絀加强德国联邦议会权限的修改前,德国联邦总统霍斯特克勒不得签字批准该条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里斯本条约》有关德国议會参与欧盟决策过程的附加条款存在缺陷必须加以修改,在此之前德国不会批准该条约不过,与此同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安德烈亚斯福斯屈勒指出,德国宪法允许德国加入《里斯本条约》

  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2008年先后批准了《里斯本条约》。德国法律规定德国联邦总统霍斯特克勒在条约上签字才意味着德国正式批准该条约。在德国议会通过《里斯本条约》后部分议员向德国联邦憲法法院起诉,指控《里斯本条约》违背德国宪法损害德国议员的权利。德国联邦总统霍斯特克勒因此决定推迟签字等待联邦宪法法院裁决。

  2007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领导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根据规定《里斯本条约》在获得27个欧盟成员国批准后才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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