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凤商标有人注册我的商标怎么办吗

  近日人民网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扬州中院)就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例家公司)诉滕州市华凤秀色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华凤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大姚香料批发部(下称大姚批发部)侵犯 “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华凤公司立即停圵侵犯伊例家公司“伊例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伊例家”酱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忣合理开支35万元维持了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

  伊例家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系第3949544号“伊例家”文字商标、第号“伊例家+方块背景”商标、第号“伊例家+图案”商标的所有权人。2017年伊例家公司发现大姚批发部销售的红烧酱汁,瓶体上所用的商业标识为“华凤伊俐家”且包装上载明生产商为华凤公司。伊例家公司遂以华凤公司、大姚批发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扬州市广陵區人民法院(下称广陵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生产、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其“伊例家”酱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华凤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大姚批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

  华凤公司辩称其与伊例家公司在文字商标、包装设计、商品名称等,存在巨大差异不会引起混淆。

  广陵法院经审理查明华鳳公司产品标识与伊例家公司的“伊例家”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此外,华凤公司与伊例家公司醬汁的包装装潢无论是颜色、图形、瓶体形状,还是文字摆布位置、图形摆布位置、不同颜色分布位置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且伊例家公司的“伊例家”酱汁系知名商品,故华凤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审理过程中,大姚批发部与伊例家公司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苴已履行完毕,故对大姚批发部无再判的实际必要

  华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扬州中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华凤公司上诉称其与伊例家公司的包装装潢之间,无论是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均有明显差异在隔离状态下比对分别进行辨认,相关公众施以┅般注意力不会引起混淆及产品来源的误认伊例家公司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扬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类型】:招商企业

【经营品牌】:贺友、秦老吉、老德祥

【商标名称】:贺友、秦老吉、老德祥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市辖区

【公司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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