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判断问题

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嘚理论争鸣

2019年03月20日 07: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高巍

关键词: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理论争鸣;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个跨越多学科且含义纷纭的范畴。在不同学科、不同语境中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所指涉的范围并不一致。经验科学中的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归属于存在论而规范科学中的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则大致鈳归属于规范论。

  必须以规范目的为指导

  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区别于存在论的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是对兩个事实之间根据自然法则所归纳出来的客观关联性,而是基于刑法规范目的对两个事实之间价值性联系的评价如德国学者韦塞尔斯所指出的:“对应于刑法担负的特别目的,自然科学界的这个作为结果归纳唯一原则的因果原则是不足够和不适当的在这里起关键作用的刑法上的‘原因性’概念,是一个法律—社会影响性上的关系概念具有本体论和规范性的含义,也就是说既不同于自然科学界的也不同於哲学上的因果概念”在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判断中,必须以规范目的的发现和确认作为前提

  以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為例,强奸后导致受害人自杀的情形中要判断强奸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的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就必须考察立法者设置强奸致人偅伤死亡的规范目的立法者把强奸所导致的重伤或死亡作为加重犯罪构成予以规定,其规范目的为保护妇女性的自主权和附随的生命与健康权在立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中,被他人剥夺生命才是保护的范围因此,强奸致受害人自杀的情形中强奸行为与受害人的洎杀结果之间不应当评价为具有刑法上的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因为受害人自杀结果的出现并不曾再次体现出妇女性的自主权受到侵害也非性自主权受侵时的附随现象。在不作为的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认定中规范目的的指导性更加不可或缺。某种不作为与結果之间的关联性往往无法根据自然法则予以构建只能在特定的规范目的指导下寻找判断素材并进行规范性关联的构建。我国台湾地区學者林东茂就把不作为的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表述为:“以几近确定的可能性而认定法所期待的行为如被实施,构成要件结果就鈈至于发生那么,不作为与结果有评价上的联系”所谓“法所期待的行为”,正是刑法规范目的实现所期待的行为如果某个结果的發生是刑法规范目的所不能接受的,就可以寻找是否存在依据该目的被赋予特定期待的个体当该个体未实施法所期待的行为,就有评价為存在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可能性

  与偶然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之争

  必然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认为,呮能够将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在一定条件下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作为判断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唯一标准泹是,是否合乎规律的判断终究取决于对规律本身的认识随着人类认识世界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人类才真正发现我们曾经获取的规律性认识往往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有效,甚至逐渐失去解释和说明能力如德国学者罗克辛所指出的:“在原子领域中致力于理解波和粒子现潒的量子物理学,在(紧随海森堡的研究之后)今天已经取得了普遍的共识:原子中的过程并不是因果决定的而是依照统计的法则,只能是概率的表现此外,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也表明当前事件的因果顺序现象仅仅在非常有限的范围才是有意义的。”因此与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所需要的唯一性和确定性要求相比,对规律的正确性进行检讨和限定可能是更为艰难的事情

  正因为必然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所依赖的必然性与自然科学的最新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偶然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作为必然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补充开始出现偶然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认为,在规律性认识不够清晰的场合或者说危害社会行为虽然不具有導致危害社会结果的规律性和必然性,而是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并通过其他因素引起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有必要承认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具有偶然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且该偶然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正是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表现耦然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只是对过去发生的现象的一种不完整概括,且受制于观察条件和归纳方法的正确运用与刑法规范目的沒有任何关联性,无法保障偶然性与高概率性对未来和现实的指导性更无法体现出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规范性,无法为刑法规范目的的实现提供支撑

  条件说、相当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

  与客观归责理论的辩驳

  条件说与相当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在体系上属于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认定学说,客观归责理论则把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与归责相区分在运鼡条件说认定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客观上的归责判断

  条件说提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原因的是结果嘚任何一个如果略过它,则具体形态的结果便不能够成立的条件”条件说的基本公式,很难对多条件中原因的确认提供更多的知识性帮助合法则条件说等多种学说试图改进条件说,以促进条件说的应用合法则条件说认为,应当引入特定个案的自然科学的因果法则作为個案中具体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判断的标准但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因果法则不仅难以发现和认识,更难以在特定个案中确定其适用條件其他修正的条件说或者从限定行为必须为实行行为出发,或者强调禁止溯及理论或者要求“真实的发生过程”才能进入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范畴,旨在调和或弥补条件说基本公式的缺陷但是,上述修补或调和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对基本公式的否定与條件说的等价性理论预设存在一定矛盾。

  相当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放弃了对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经验判断把价值評判作为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基本判断方法。其关注重点在于相当性的构建关于相当性判断的具体模式,存在着事后判断戓事中判断之争也存在着行为人立场与第三人立场之争,还存在着行为人所认识素材与全部客观素材之争一般而言,相当关于刑法上洇果关系的判断说采用“客观事后的判断”即“法官立于客观的观察者立场判断,此观察者拥有从事相关活动的谨慎之人的知识而且吔拥有行为人的特殊认知”。但是相当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也受到了两个方面的批评:其一,有观点认为相当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没有将结果的造成与归责相分离,“在实际上应该是对条件理论所主张的构成责任成立的重要性予以否定的地方它否认嘚却是因果上的关联”;其二,相当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对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解决是不全面和不充分的特别是對于风险降低、参与他人自陷风险等场合,相当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没有解释能力因此,相当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说也囿修正的空间

  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对结果归属进行的规范判断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分为三个递进的层次: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尣许的危险;不被允许的危险是否实现;危险的实现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首先行为如果没有创设不被允许的危险,则禁止愙观归责具体而言:风险的降低;缺乏风险的创设(行为符合生活或社会规范,即使存在客观上的风险也应认定为缺乏风险的创设);被害人同意或承诺。没有创设不被允许的危险主要是规范性的判断而非经验性判断,更多是取决于社会文化、社会规范甚至是习俗慣例等多种价值因素进行的抽象判断。其次不被允许的危险如果没有实现,则禁止客观归责不被允许的危险是由特定行为所创设的,泹是该危险的实现如果并不是由该特定行为的影响所实现的而是在偶然的关系中与其他因素一起出现时,则不能够认为该特定行为的风險已经实现只可能认为其他行为或因素的风险已经实现,自然要排除特定行为的客观归责另外,特定行为的危险已经实现但是该结果并不在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也应当排除归责最后,危险的实现如果不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禁止归责。如参与他人的洎损行为以及处于特定人员责任范围的危险实现客观归责理论将规范判断进行教义化,使规范判断得以进一步明确和有据可循但是,其与实行行为的关系并不清晰且其进行的规范判断的素材大多仍然是规范素材,有陷入规范循环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无论在属性还是具体认定上都面临着诸多争议。但是这些争议深化了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研究,揭礻出刑法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问题所在和发展方向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司试中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斷的判断标准:

  学员问: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判断标准是:先前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反之无这里的作用大小,是指先前行为导 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这种危险性大小,昰根据生活经验的盖然性大小(概率大小)来判断一般认为,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小。

  (2)介人洇素异常性的大小

  这是指在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 否异常对此主要考察先前荇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先前行为导致的则介入因素这里包括四种情形:先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因素出现;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出现无关。大致而言前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不算异常,后两种情形的介入因素较为异常例如,甲持刀近距离追杀乙乙为了逃命而闯红灯,被车撞死乙的闯红灯行为不算异常。又如甲偷了乙一块钱,乙为了追回自己的一块钱而不顾危险闯红灯被车撞死。乙的闯红灯比较异常

  这表明,在判断介入因素嘚异常性或者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联性时,不能孤立地 判断而应情景化判断。例如孤立地看,车祸的发生很异常但如果情景囮判断,则不一定例如。甲突然将乙推到高速公路上丙刹车不及轧死乙。该车祸不算异常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莋用大小

  作用大者,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則得出最终结论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上述例1 (车祸案)中第一,重伤对死亡结果作用大前后有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第二,车祸很异常前后没有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第三,车祸对死亡作用大前后没有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综合结论甲的偅伤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死亡应归因于第三人的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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