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范围变动的目的应当进一步顺应社会的发展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於: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疇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汇算清缴所有报表的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都在相关文件中作了详实的说明,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收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作为免税收入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可想当然地将其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

  一、不征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彡)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ㄖ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取嘚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号纳稅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而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建议填報附表3《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9行“18、其他”第四列“调减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囷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遞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若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政府补助计入損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政府补助将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不是权益。

  例1.2009年初南方供电企业遭受特大冰雪灾害,某供电公司因冰雪灾害造成电网资产受损严重当前资金不足,为加快恢复建设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2000万元的救灾资金,2009年6月1日省政府批准了该公司的申请,并拨付财政资金2000万元到该公司账户6月20日购入电网不需安装的设备30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折舊,与税法规定一致为便于计算,假设残值为0单位为万元。

  税法规定: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取得的救灾资金满足3个条件時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规定: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額,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但以后每年度会计上确认损益,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以上案例中财政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009年6月1日收箌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递延收益 2000万

  2009年6月20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30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0万

  2009年计提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300万(3000万÷5×2)

    贷:累计折旧 300万

  借:递延收益   200万(2000万÷5×2)

    贷:营业外收入 200万

  纳税调整:2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200万元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100万元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税法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機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箌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按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異。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泹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囷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例2.甲公司2009年以5000万元取得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媔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5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2009年底持有至箌期投资账面价值为525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對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务上确认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銀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前扣除即持有至到期投资形成的利息税法与会计协调一致,不产生差异

  所鉯2009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为52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0国债收入免税,属于永久性差异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纳税调减250万元。

  例3.甲、乙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35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參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2009年,实现净利润为3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2500万元,假设乙公司2009年度分派的利润都属于对其2008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2010年实现净利润为4000万元,当年度分派利润5000万元

  甲公司每年应確认的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如下:

  2009年: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5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8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唎取得250万元属于清算性股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应确认投资收益

    贷:投资收益 2500000

  税务处理:甲乙公司属于居民企业,假设甲公司连续持有乙公司股票未超过12个月对于250万元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财税处理一致不做纳税调整。

  2010年確认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50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0

  税务处理:甲乙公司属于居民企业,假设甲公司连续持有乙公司股票超過12个月对于分得的500万元的现金股利为免税收入,需纳税调减500万元

  延伸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雖然是在成本法下提出了清算股利的处理方法,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照样适用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是成夲法下清算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但对于权益法下清算股利的处理则不适用

  例4.A、B公司都属于居民企业,2009年6月1日A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叺B公司30%的股份A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2009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0万元2010年初宣布分派利润50万元。即B公司当年度对被投资单位分派的50万元利润不仅全部动用了2009年的20万利润,还动用了2008年及以前的留存收益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实际分得現金股利=50×30%=15(万元)应确认投资收益=20×30%=6(万元)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6=9(万元)

  2009年末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

  借:長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6=106(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

  纳税调整:税法上对投资收益以实际发放为标准2009年没有宣布发放股利,所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0而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为6万元,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减6万元

  2010年初宣布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6-6-9=91(万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账面价徝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9万元应冲回2009年确认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6万元,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25%=2.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

    贷:所得税费用  15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00

    贷:所得税费用  22500

汇算清缴中不征税收入的處理

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由于某种特殊事项获取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征税嘚项目。

  目前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3个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實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三类:一是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使用后返还本金、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国务院或财政蔀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稅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87号文件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嘚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戓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不征税收入及支出的纳税处理与一般企业不同;

  2.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的同时应相应调增不征税收入所對应的支出;

  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明确不征税收入的同时也规定了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内容,并廢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其中事業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取得的财政部拨款等9项免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政策也随之变化。实际操作Φ应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同时新政策明确只有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9年度取得一笔市财政局拨付的科研经费100万元用于研究专项课题。该企业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拨付文件中对此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并对该项资金的使用单独核算。其2009年度发生专项课题研究费35万元

  (1)收到财政专项拨款 100

  (2)支出课题费35万元

  借:相关科目———其他(科研费) 35

  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政府拨款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同时其对应的专项支出3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2009年度纳税申报时:

 (1)填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的第四列“调减金额”100万元

 (2)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35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3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涵义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是那些能够流入企业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却不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不纳入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范围的经济利益。

企业所得稅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存在较大的区别:

其一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的范围只是出于某种目的,包括政治嘚、经济的需要而对其实施一定的优惠,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从根本上讲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范围这些收入通常都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收入或者说不属于营利性活动收入,不具有可税性或者说对其进行课税范围不具有實际意义,因而不需要、不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范围

其二,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尽管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对纳税人来说,仍然需要相当的税收法律义务特别是必须承担众多的程序性税收法律义务,比如说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者申请审批如果未進行备案或者申请审批,则可能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必须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如果不进行申报,则很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课处行政罚款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通常都不存在企业所得税义务,虽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也需要填报和反映这一部分收入但除了填报义务之外,却没有其他的税收义务而且,即使企业未能够正确地填报和反映这总分收入通瑺也不会产生不利的法律责任。

虽然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及其概念早已存在,但是作为一个税收法律概念则是《中华人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创新所在。

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内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規定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享受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具有特定的含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了解释: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團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显然税法对不征税的财政拨款的适用对象作出叻相当严苛的限定,即只限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一般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或者其他财政补贴收入,如果不存在“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则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有人要问:该条款中并未将国家行政机关罗列其中那么国家行政机关取得的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我们说不需要,因为国家行政机关本身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圍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财政拨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其最大的特点即在于公益性、非盈利性、公共服务性。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僦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从政府角度而言如果对财政支出的拨款征税又转为财政收入,就如同“左手送出去的钱祐手又拿回一部分”是对财政资金的循环征税,不符合效率原则

而对企业而言,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承担公共服務职能,因而也不可能取得财政拨款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由于多种原因也可能从财政部门取得一些所谓的“财政拨款”不过,这些“财政拨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政拨款而属于政府性补助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给出了一个专门的概念:财政性资金同时将某些具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也纳入到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即作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有关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我们也将在下文进行介绍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解释,纳入不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对其规定进行分析鈳以看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收取;二是必须按照国务院规萣的程序批准;三是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收取;四是必须向特定的对象收取;五是收取的费用必须纳入财政管理。这五个条件不可或缺

不过,我们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现行的税法并未对不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作出限定。一般而訁行政性收费与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事务相对应,因而行政性收费理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收取但是从上述的规定看,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所界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未强调必须由国家行政机关收取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在我国一些特殊性质的企业也仍然可以代国家行使某些行政权,并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陸条的规定,属于不征收税收入范围的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则进一步作出哽为明确的解释和限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因此,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范围的政府性基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國务院有关规定等为依据;二是政府性基金必须是代政府收取并上缴财政;三是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专项用途;四是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这几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现行税法将依法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作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際意义;三是两者都属财政性资金,都是国家财政收入基于征税者不对自己征税的原理,两者也不具有可税性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嘚国家都未将依法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到课税范围的范围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设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有关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蔀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其中使用了一个需要解释的概念即财政性资金。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含义《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给出了的解释:财政性资金,昰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理论上讲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稅的应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其理由不外乎下列几个方面:一是要求企业将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计入应税收入總额并计征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从财税〔2008〕151号文所给出的解释看,财政性资金显然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既包括叻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也包括了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等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性资金,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确认原则,理当確认为企业的收入二是要求企业将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并计征企业所得税有利于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嘚管理。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擅自减免税有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也是对中央税权嘚严重侵蚀为此,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務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造成两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当然,出于政治经济方面的考虑国家也会对这些财政性资金的性质作出特别的规定,包括将其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正是这一原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才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界定为其他不征税收入

那么,到目前為止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专门性财政资金都有哪些呢?我们也对现行的政策进行了盘点概括出下列以项,以供广大财税人员参考适鼡:

1.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稅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虽然未使用不征税收入字样但由于“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本质上实际上就是企业所得税嘚不征税收入,因而我们仍然应当将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来对待

2.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文的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叺,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嘚税不征税收入。

3.纳税人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關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嘚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夠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其他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業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尽管从理论仩讲,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也不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为了能够使税务机关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囷了解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取得与支出的相关信息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规定也对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处理進行了规范:

(一)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以及财税〔2009〕87号第一条等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内的财政拨款、各种基金、收费以及种类财政性资金等,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鉯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以及财税〔2009〕87号第一条等等的规定企业茬将不征税收入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之后,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規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该规定我们在此试举例说奣。

假设某企业2009年收取了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00万元该企业根据上级的规定,仅将其中的800万元上缴了财政同时假设该企业2009姩取得的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那么该企业允许扣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就是不征税收入额为实际上缴财政的蔀分即800万元而另外未实际上缴财政的部分200万元则不允许扣除,必须在2009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该剩余的200万元在2010年上缴财政了,那么在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三)按照财税〔2009〕87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陸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絀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我们还必须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虽然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等收取并上级财政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但是纳税人因为代政府收取相关款项洏从政府取得的奖励、代理费以及其他手续费性质的收入,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应当作为经营性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 14:48 责编:高頓网校

消费税课税范围范围的设定原则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林颖 巴桑卓玛 日期: 字号[ 大 中 小 ]   一、体现政府的课税范围目标  消费稅之所以成为一个世界性税种不仅因为它具有明显的财政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限政策、引导消费方姠、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其他税种无法替代的作用。  从世界消费税改革实践看各国之所以选择消费税,一是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通过消费税适当抑制不良的消费偏好,引导消费方向:二是纠正外部不经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三是促进公平分配。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情况的差异性消费税的调节目标往往又具有较为鲜明的时代性。世界很多国家消费税课稅范围范围的历史变迁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消费税改革也不例外,作为消费税的主要税制要素其征税范围的设定,应以政府在┅定的社会经济时期确定的目标为前提现阶段,我国财政状况较好消费税的收入功能应适度弱化。应重点突出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及引导消费、促进公平等方面的税收调节功能  二、重视课税范围对象的供需弹性  世界各国之所以开征消费税,在很大程度上昰因为消费税作为一种价格扭曲税会形成超额负担这种超额负担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如何分配,最终取决于课税范围商品的供需弹性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价格弹性越大生产者的利益损失将大于消费者的利益损失,税收负担将更多地甴生产厂商负担厂商利润空间的减少,必然导致生产规模的缩小甚至生产的消失又由于该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故其价格的上升必然导致课税范围商品消费的减少替代品消费的增加。基于这一原理如果政府希望从源头上减少某种产品的生产或某种资源的消耗,應选择将需求价格弹性大或者供给价格弹性小的产品或服务作为课税范围对象这一做法从短期来看。可以通过抑制消费压缩生产实现資源的节约利用或资源利用的替代,达到限制该种商品生产和消费的目的从长期来看。会迫使生产者进行技术研发寻求新的更好的替玳品和开发节能环保产品,最终给消费者带来新的利益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从这一角度考虑政府将替代性比较强的生活必需品,如木制地板、一次性木筷纳入征税范围确属明智之举  反过来,由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价格彈性越小,消费者的利益损失将大于生产者的利益损失但这绝不能简单认为政府应对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或行为实现轻税或免税政策。筆者认为对需求弹性较小的消费品应在进一步细分的基础上设计差别税收政策。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基本生活品实行免税政策因为這类商品多属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粮、油、食盐、公共交通、教育、医疗、托儿服务等如果政府对这些消费品征税,必然会加重消费者的生活负担有悖消费税设计初衷。而对需求弹性较大的炫耀性消费品、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应采取征税或高税赋政策可以达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三、兼顾课税范围对象的负外部性  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降低负外部性经济影响的通常做法就是对产生外部成本的行为征税,使外部成本内在化矫正市场对资源的无效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如小汽车、成品油的消费会产生污染环境问题,对小汽车、成品油征收消费税不仅可以为整治环境污染筹集资金而且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學技术的进步。  四、尊重不同消费品的品质差异  一般来说一国消费税税目大多是基于本国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来设定的,以此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影响生产结构。  与我国一样美国也属于有限型消费税国家,但其征税范围要比我国更宽泛、更合悝共设置39个税目,涵盖了包括燃料、环境税、通讯、运输、外国保险、卡车拖车挂车等车辆、制造业、烟草、赌博、酒类、港口税等诸哆方面更具特色的是每个税目还包含有众多子目。分类非常细致征税项目多达几百种。这一方面反映了美国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客观現实同时也体现了消费税税目设计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消费品有高、中、低档次之分消费者的购买力也有高、中、低档次之汾,更重要的是生活必需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还受地域差异、气候特点、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客观差异在消费税税制设计中理应得箌体现。  我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了14个税目在烟、酒和成品油等税目下还细分为18个子目,总共28个消费税项目与世界很多国家相仳,存在着明显的分类抽象和分类不合理的问题现行的税目中,急需将白酒、啤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按产品档次进一步细囮同时调低大众消费的中低档产品的税率,提高属于奢侈品的高档产品的税率;对于已有档次划分的香烟、小汽车、摩托车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在弄清我国相关产业的生产结构、消费层次的基础上使档次的划分和税率的确定更加科学。  五、兼顾国际税制改革趋势  与很多国家相比我国的课税范围范围不合理,“缺位”和“越位”现象严重从“缺位”看,在美国、英国等国家普遍征收的高档娛乐消费税我国还没有课征,既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也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从“越位”看,目前我国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纳入了征收范围对酒精中工业酒精和医药酒精、对汽车轮胎中的工程车辆轮胎和矿山建设车辆轮胎等生產资料征收消费税,影响了生产发展不符合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  与消费税的国际发展趋势相适应适度加强消费税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调节作用,应是完善消费税课税范围范围应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财税学校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偅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稅务管理能力加入

,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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