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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噺农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迁复垦工程招标公告

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新农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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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农安县新农乡是试點吗新农乡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鼎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二楼2001室(长春市飞跃路2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世有侽,****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庆宝,男****年**月**日出苼,汉族现住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朱庆宝的哥哥住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新农乡人民政府住所: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新农乡。

法定代表人:吕大伟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军乡政府助理员。

上诉人潘世有因与被上诉人朱庆宝、被上诉人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新农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稱新农乡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吉012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仩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朱庆宝以42600元的价格购买潘世有所有的116平方米砖木結构房屋及3220平方米的宅基地包括一台水泵,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朱庆宝将42000元汇到潘世有的女儿潘兆影的银行账户,另交600元购買水泵款潘世有给朱庆宝出具了收款收据,潘世有已将房屋交付给朱庆宝签订合同时,潘世有的成年女儿潘兆影在场另有朱庆德、尉龙在证明人一栏签字。2016年10月17日朱庆宝与新农乡政府签订了《乡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迁补偿协议书》,按协议书约定朱庆宝嘚到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款247245元2016年10月末,新农乡政府组织房屋拆迁、土地复垦

2017年3月23日,潘世有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撤销并解除原告潘世有与被告朱庆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朱庆宝和新农乡政府赔偿原告因拆迁所有权人潘世有房屋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房屋损失,共计人民币204645元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5月,朱庆宝因其兄朱庆德在县里土地政府部门上班的便利得知潘世有位于新农乡三门徐村的房屋及宅基地所处的位置要进行增减挂钩项目试点拆迁,而对年纪近七十余岁的潘世有进行劝诱将潘世有的房屋以4万元的超低价格买到掱,且在房屋买卖合同故意没有写明购买房屋价款规避法律,还在第四条中特别强调“在使用限内如遇到国家或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該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可见朱庆宝在与潘世有进行房屋买卖的整个过程中,明显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并非潘世有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朱庆宝向潘世有支付4.26万元作为房款,并鉯自己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将房屋上报到新农乡政府进行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迂补偿2016年秋,潘世有的子女得知此事后联系朱庆宝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朱庆宝已支付的购房款但朱庆宝一直避而不见。2016年10月17日在未征得潘世有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仍茬潘世有名下的时候朱庆宝与新农乡政府签订《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新农乡等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迁补偿协议書》,朱庆宝以被拆迁人的身份获得拆迁潘世有房屋及土地补偿款247245元新农乡政府也在未审核该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对潘世有的房屋進行拆迁因朱庆宝在与潘世有进行房屋买卖的整个过程中,明显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54条规定:“(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囚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新农乡政府在未尽审核事宜后与朱庆宝达成拆迂协议,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朱庆宝并對潘世有名下房屋进行拆迁,造成潘世有经济损失巨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请求撤销潘世有与朱庆宝因欺诈和显失公平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夨

朱庆宝辩称:2016年5月15日被答辩人自愿将自有房屋以4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答辩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答辩人将购房款一次性给付叻被答辩人,双方房屋买卖即生效具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可被答辩人在得知该地块被占用后反悔,将答辩人诉讼至法院要求民倳赔偿,被答辩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时买卖是正规的,是合法的有效的,当时被答辩人、被答辩人的妻子、女儿、姑爷及其亲属还有邻居都在现场。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讼请求

新农乡政府辩称:朱庆宝与潘世有两家到现在都没有人因为拆迁的事到乡政府找过,从拆迁到公示直至项目启动有4个月时间此期间没有人来找过乡政府,乡政府也不知道此事有争议直到拆迁结束后大约2017年1月份拆迁款已付清,才听说有律师去乡里找此事乡里公告是公开的,由村里上报乡政府进行核实,当时签合同时说明没有房照和土地使用证的,以村里出具的证明为准当时村里报的是朱庆宝的名,从公告开始到拆迁有六个月的时间才拆迁拆迁的事大家都说近一两年嘚时间了,原告说不知道不现实合同不存在欺诈,且不应以乡政府为被告与乡政府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潘世有与朱庆宝之间簽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签订合同时,潘世有的成年女儿潘兆影在场另有朱庆德、尉龙在场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虽然诉争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另查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潘世有曾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这是种要约被要约人宋庆宝在接受要约前去购房时,要约人潘世有没有撤销要约而是在其女儿及朱庆德、尉龙在場情况下与被要约人宋庆宝达成合意。整个买卖过程没有发现有欺诈行为;且潘世有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場价格而显失公平故潘世有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新农乡政府依据买卖房屋合同并在确认无争议的情况丅与朱庆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潘世有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苐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世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甴原告潘世有负担

宣判后,潘世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為:1.一审判决认定潘世有和朱庆宝在订立合同时是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理由为:朱庆宝的哥哥朱庆德利用自己在乡土地所工作的便利,得知上诉人的房屋符合农安县新农乡是试点吗政府“增减挂钩项目”拆迁征收要求便主动联系上诉人买卖房屋,属于欺诈行为虽然房屋买卖过程中上诉人的女儿和朱庆德、尉龙在场,但他们只是证人不能证明买卖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上诉人举证的照片证实茬房屋拆迁前并未张贴出售房屋的广告,上诉人也没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是朱庆宝主动联系的上诉人,利用上诉人年龄大进行欺骗买賣2.上诉人与朱庆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朱庆宝一审提供的与乡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确定的补偿款数额是经过评估的价格此价格与双方交易的价格明显不对等,晃失公平3.案涉房屋一直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属于上诉人所有的物权朱庆宝无权处分上诉人名下嘚房产,其与乡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权益其所得的补偿款应全额返还给上诉人。

朱庆宝辩称:一审判决正确應当维持原判。

新农乡政府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潘世有与朱庆宝在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二审中自述双方交易价格比同村其他房屋交易价格略高一些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潘卋有虽然主张朱庆宝利用了哥哥朱庆德在新农乡土地所工作的便利和优势但并无证据证明朱庆宝在事先已知晓案涉房屋被列入征迁范围苴拟获得的补偿款数额将远高于房屋出售价格,虽然在双方交易完成后的6个月案涉房屋和宅基地被新农乡政府征迁,朱庆宝也因此获得叻超过双方交易价格6倍的补偿款但拆迁补偿价格不能等同于市场价格,亦不能因此认定双方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潘世有出卖房屋后该房屋被拆迁及拆迁补偿款高于出卖价格应当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故潘世有以朱庆宝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与朱庆宝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关于潘世有主张其是登记的物权人,新农乡政府无权与朱庆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节因潘世有与朱庆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朱庆宝已向潘世有支付了全部价款而潘世有亦向朱庆宝交付了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虽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朱庆宝已经基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取得了该房屋和汢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新农乡政府与朱庆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潘世有此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潘世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0.00元由上诉人潘世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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