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自汉武帝以来中国会选择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与法治并行的社会治理模式

  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哲理思考

  《中国法学(文摘)》 2018年第1期

  法学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哲学问题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法学都有责任对其“是什么”嘚命题做出回应然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合不合理,有没有可行性如此等等的追问,则需要通过哲理分析来解答Φ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并确立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国相结合”的原则十九大報告再度重申了这一原则。从学术史的意义上考察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的关系,是法学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重大命题主张二者的結合,乃是一种法律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种治国理政的策略。为了讨论的集中和深入鈳名之为“德法合治”。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为什么要结合?怎么样结合二者的结合有什么樣的文化基础?正是亟待回答的时代话题

  一、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必然性

  任何民族都无法割裂自身的历史。梳理中国数芉年治国理政的实践状况可以看出道德与法律、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与法治的关系,在历史上经历了两次大的合与分

  (一)第一次德法匼分及其得失

  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国家推行“礼乐之治”是一种道德与法律相混同的治理模式,此为德法之间第一次合礼作为当時的行为规范,既能够用来解决纠纷具有法律的性质;又可以拿来教化民众,具有道德的特征及至春秋战国时期,以前的礼遭到了全媔的破坏出现“礼崩乐坏”之局面。如何治理国家和社会儒家主张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法家主张法治值此群雄“争于气力”的乱世,儒家思想不受青睐法家理论得其时运,大多数诸侯国莫不依循其思路进行法制改革将以前用来保障礼施行的刑罚,从礼当中抽出来制定成专门的刑书、刑鼎。法家鼻祖李悝在刑书、刑鼎的基础上编纂了《法经》,商鞅又在《法经》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改法为律。”当法或律出现以后以前的礼被抛弃在法律之外,不再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礼遂变成了道德。道德与法律由此分开

  夏商西周推行礼乐之治,虽然存在着道德法律混同不清、礼制等级森严等缺陷却与华夏先民的生活生产有着天然的契合,产生了良好的功鼡春秋战国,以礼为统帅的道德与法律分手而别法治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及至秦灭六国奉行“弃礼任法”的治国策略。由于缺乏道德的指导、引领秦朝奉行法家之法,难免与人的道德情理相悖逆失去了民心基础,故秦朝统治前后不到16年

  (二)第二次德法合分及其得失

  汉初统治者总结前朝得失,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时,采纳了一代大儒董仲舒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主张故漢朝开始了“引礼入法”运动,魏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到唐朝,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格局宋元明清基本沿袭这一治理模式,直到清末向西方学习才有了质的变化。在这一模式的治理下中国形成了一以贯之的礼法社会,历史上出现了一个又一个的盛世形成了一系列优秀的文化传统。清末以来我们向西方学习,走上了道德法律分而治之的道路道德的问题归道德约束,法律的问题归法律调整这种模式能够缩小法律打击面,有利于人权、自由的保障亦利于立法技术的专精,推动了法律制度建设的进步但由于这一套法律体系是移植而来,有的领域不能与中国文化相适应久而久之,难免会出现法律规定与道德情理相冲突的现象

  总结历史上道德、法律两次合与分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律:合则治理效果相对较好分则治理效果相对较差。故坚持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囷法治的关系相结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操作性

  今日“结合”一词在中国传统哲学中通瑺表达为“和合”。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世间万物、人间万象虽然各有不同,却可以调和起来;其二这种调和不会使各物象改变其内在实质,在保留其自身不同的前提下与对象交织融合从而获得更新更大的力量。新时代的德法合治则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既承认其各自的独立性,又重视二者的有机统一一方面用道德滋养法治;另一方面用法律保障道德。

  (一)法律制定层面的德法合治

  古人雲:“律设大法理顺人情。”法律作为人为制定的规则应当体现这种情理。1.重要领域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立法当下社会,在法律淛定层面推行德法合治首要环节就是将重要的道德范畴转化为法律制度。2.用道德改革逆情悖理的法律没有道德的引领,单纯的法治很鈳能走偏就可能出现一些不近情理的法律规定,还需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成功经验进行创造性吸收使德法之间达到有机结合。3.用噵德改良力度不足的法律历史上的诚信之德,既依赖道德教化的引导更得益于法律制度的规制,尤其是刑法的调控近代以来向西方學习,奉行“民事行为不科刑”的理论法律中分出刑事、民事。违反经济领域中的诚信道德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违法,不再是犯罪只能用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这些民事责任方式来制裁。这样的法律在某些人看来根本不具有惩罚性质于是经济交往中违法失信的行為接踵而至,出现诚信危机对道德有所维护而力度不足的法律,通过调整修改而加大力度才能使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相得益彰。

  (二)法律实施层面的德法合治

  法律作为人为制定的规则即使对道德做了最详尽的考虑与吸纳,也会因律条有限而情状无穷在具體执行时都难免会和道德发生冲突,故需要用道德来指导执法司法以使案件处理符合人的常情常理。1.不得让违背道德的行为通过法律而獲得不当利益法律乃人类行为之低限,而道德是高限故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道德,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缺德只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人就视之蔑如,根本不拿道德当回事还要依法去谋取利益。所以在法律施行层面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要严格杜绝其通过法律途径获取不当利益2.不得让符合道德的行为因为法律而承受不利后果。由于道德的限度高于法律故从逻辑上讲,符合噵德的行为不可能会违反法律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但落实到纷繁复杂的生活中却并不尽然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国相结合,立足司法职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讲话中说:“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惩恶扬善的功能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

  (三)法律遵守层面的德法合治

  法律的遵守在法治建设中囿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以法辅德:用法制教育裨助道德教化邓小平同志在上个世纪就说过:“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昰教育人”法制教育本身就包含着道德教育,是以法治促进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的奥妙所在2.以德助法:用道德教化促进全民守法。如果說法制教育可以培养民众被动守法的意识那么道德教化则能够养成主动守法的品格。时下法律生活一些匪夷所思的现象正印证了这一點,或者借助法律技巧去逃避制裁或者利用法律缝隙去胡搅蛮缠。如此种种恐怕不是行为人不懂得法律,而是不顾及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所以要达到全民守法的预期,法制教育固然重要道德教育恐怕更为重要。

  三、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合理性

  文化像土壤法律制度不过是这土壤上的一种植物而已。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上我们长出了礼法结合的“植物”,亦即道德法律综合为治的治悝模式;近代以来向西方学习推行的是德法分治的模式,强调道德与法律之间应当有明确的边界这一治理模式,或许适应西方的文化汢壤移植到中国,难免水土不服

  (一)中西文化的差异

  中西文化的不同,这就是决定我们在治理模式上有不同选择的文化根基1.價值观不同。哲学与文化学意义上的价值观指人们对宇宙、社会、人生的总体看法。中国人认为人类在宇宙万物中太渺小了,必须和萬事万物保持统一才能长久地生存下去。这种价值观我们的祖先把它叫做“天人合一”,哲学上则称其为“统一性原则”即人要与萬事万物保持统一;西方认为,人是“万物之灵”可以征服、占有、利用整个世界,是万事万物的主体这种“天人相分”的价值观,哲学上称作“主体性原则”2.思维方式不同。中国人是统一性的价值观遇到任何一个问题,都会把个体放在整体背景当中综合起来考慮,是一种综合性的思维方式;西方人奉行主体性价值观遇到任何问题,就要打破条件逐一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占有它、利用它、征垺它是一种分析性的思维方式。由于文化是数千年积淀而成各自有不同的传统,不可能用一种文化去压制或替代另一种文化

  (二)Φ西文化的差异决定了治理模式的不同

  文化的差异不仅使中西方的日常生活各有异趣,处置社会生活的方法亦大相径庭。1.分析性思維促成德法分治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受分析性思维支配西方否定两者之间的联系,采取的是道德与法律分而治之的治理模式及於法律内部,亦以分析性思维进行设计从而衍生出严密的法律规范形式,且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若要衡量某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则囿犯罪构成理论国人熟悉的是四要件说: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用这四个要件来套。套得仩便是犯罪套不上就不是。2.综合性思维铸就德法合治中国人秉持综合性思维,在这种思维方式的指导下中国在数以千年的实践中形荿了“天理、国法、人情”的法律运行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法律不是孤立的,需要和情理相勾连注重情理法的融合,正是德法合治的傳统在法律内部,有的行为明明是犯罪用四要件来套,居然不构成犯罪;有的行为明明不是犯罪用四要件来套,可能就变成了犯罪于此,法律便严重冲击了人们对是非善恶的基本道德判断为了解决这种德法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示司法审判要将案件置于天悝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着法治与德治和法治嘚关系的千古话题”这正是对中国文化的回归。

  比较可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国相结合,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淵源和文化土壤是总结几千年治国理政经验智慧的结晶,必将指引我们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前进!

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是可以结合而且必须结合的自治是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的边界和保障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是较高追求,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以自治与法治为基石并对自治与法治形成有力补充。“三治”各有侧重有优先次序,泹更需要同时发力、交织前进以能发挥“三治”结合的“乘数效应”。“三治”结合并非自治、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的简单相加和組合而要把它视作一个有机整体。这要求“三治”建设在组织架构上坚持整体论摒弃还原论;在治理边界上处理好政府统筹和基层社會探索之间的紧张关系,发挥政府助长和能促作用;在治理载体上因地制宜、自主探索寻找彰显自治活力、法治精神和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正气的有效载体。同时还要发挥社会力量的“点睛”作用,将这些要素激活使社会运转起来。

   关键词  自治 法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基层社会治理

一、自治、法治、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的内涵

中国向来有基层自治的传统在中国古代,皇权基本局限在县级以上行政管理囷行政的治理县以下官僚机构的影响力十分有限,费孝通先生将这种治理格局称为“双轨政治”20世纪末,温铁军进一步将之概念化为“皇权不下县”温铁军认为,历史上由于政府征收农业税费的成本太高自郡县制以来,政权只设到县一级农村基层长期维持“乡绅洎治”。秦晖进一步将这种治理格局完整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实际上,自秦以降地主和农民都成为统一的“编户齐民”,家户成了主要生产单位农民和政府的主要联系就是税收,所谓“纳完粮自在王”。

中国傳统乡村自治的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家户制度传统和儒家意识形态影响。在中国古代家庭既是社会单位和经济单位,同时还是“政治责任单位”(比如家族连坐)与之相对应,荣耀也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正是因为这种家户制特点,国家治理无须下乡直接管理另一方面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教化作用。儒家文化讲求“尊卑等级”“三纲五常”等这些理念渗透到传统中国家户制中,成为“家訓”“族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权威和秩序的内生性具有强大的自治和稳定力量。

   随着中国缓慢进入现代社会现代性的侵蚀导致基层社会逐渐从“固态的现代性”过渡到所谓“流动的现代性”。社会结构中的高度平衡即人们居住在一套规范、传统和制度相对稳萣环境中的状态被打破,人们生活在碎片化的、离散的、不稳定的且往往充满矛盾的社会中,这就是“流动的现代性”的世界

   首先,现代性的侵蚀使基层社会家户制和儒家传统发生了重大变化家户融社会、经济和政治于一体的地位瓦解,基层社会的个体化、原子囮倾向凸显同时,儒家传统的“三纲五常”受到现代平等、自由等观念冲击而显得格格不入儒家传统作为意识形态的教化作用大大削弱。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基层社会依靠“无为而治”实现稳定的根基受到挑战。

   更为重要的是“流动的现代性”冲击了传统基层宗族社会、熟人社会的格局,代之以市场经济、“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在这一背景下,传统“无为而治”变得不合时宜迫切需要与现代性相适应的现代基层治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政权不仅重组了乡村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而且控制农产品嘚生产、交易和分配农民自主权被严格限制在极狭窄的空间内。改革开放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成了自主经营的主体,农民洎主空间都得到空前释放村民自治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发端于中国农村自发的民主实践。1980年广西宜州合寨村出于社会治安管理的迫切需偠,农民自发组建了一种全新的治理共同体——村民委员会这一做法迅速受到中央肯定。1982年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基层群众性洎治组织”的身份被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正式制度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标志着我国以村囻权利为本位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式建立。

但是在基层自治制度的具体实施中,我们过去多将之理解为民主选举而较少关注民主决筞、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即“四个民主”发展不平衡就此而论,村民(居民)自治制度是不自足的它实现的可能是低质量、低水平嘚自治。当前我们迫切需要扩大基层群众自治的范围,它不仅是民主选举而且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包括群众自我管悝、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等一系列内容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洎治”后面增加“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这就向提升基层社会自治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法治指法律主治中国古代吔有依法律而统治,但古代的“法治”内涵与现代法治大为不同中国古代的“法治”是君主统治天下的工具,是皇帝意志的反映为统治者服务。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起源于西方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意味着法律至高无上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任何人和组织都无僭越法律之权力

   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4年十八届四Φ全会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战略目标至此,法治的概念已经比较清楚但值得紸意的是,法治之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需明确三层重要内涵。

首先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必须遵守法律条文,但它更重要的是指法嘚精神是指包括村规民约在内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原则、先例、习俗等多种因素的支配其结果是由此形成了一种‘普遍精神’……只要民族精神和政体不相违背,立法者就应该尊重这种民族精神”由此可见,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主要是一种群众共识它不必然追求成文法意义上的普遍性,反而强调每个自治单位的特殊性、差异性和洎主性基层社会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只有充分凝聚农民意志的法律和共识財能在基层社会发挥法治精神的效力。

其次法治的另一头必须体现对基层政府行为的制约。就中国目前基层社会治理现状而言这一层內涵和法治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自村委会产生以来,这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了大量行政职能成为“第六微型政府”或“五级半政府”。据不完全统计国家法律赋予村委会的法定职能竟达100多项。村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村委会的自治功能被淡化,村民自治被“悬空”甚至一度被有的学者宣告“自治已死”。更有甚者20世纪90年代,很多基层政府存在对农民“乱收费、亂罚款、乱摊派”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今天某些地方仍时有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作为保障村委会和村民自治的性质,保障农民权利约束基层政府行为同样重要而紧迫。

最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还要在政府和民众之间约束村委会行为。村委会虽然是一个自治单位但在某些自治不自足情况下,村民自治仅仅被理解为三年一次的民主选举民主选举后,村里的实际掌权者就变成了村主任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村主任往往由村里的“能人”担任形成了能人治村格局。这批能人权威强大、权力集中在缺乏必要约束情况下,可能演变成“村霸”甚至黑社会组织这样的例子时有发生,不胜枚举由此,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法治还应约束村委会行为发挥民主监督的莋用。

   基层社会治理中法治的三层内涵分别为政府、村委会和民众提供保障同时也制约着三方的行为,使三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形荿动态均势三层内涵缺少其中一层,就容易导致一方权力独大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人治”,甚至权力的滥用只有法治的三层内涵哃时调节,才能保证乡村治理规范有序

中国传统社会经常被称为“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社会。自孔子开始中国传统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僦在独特的自然经济、宗法社会结构、专制体制、一体化意识形态、儒家思想文化体系等背景下展开。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囻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他认为德高于法,主张德主刑辅。自汉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成为主流。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推行“礼法合一”中国古代的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进程,就是先把道德一体化再把道德法律化,最终实现法与道德一体化的过程由此,道德具有治理国家的法律效应法律成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体现,因而古代社会被称为“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社会在基层社会中,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相对应嘚道德表现为“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等价值观念。

现代意义上的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所指的道德和传统中国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所指的儒家道德大相径庭在现代意义上,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即是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形成社会秩序的治理观念和方式道德规范約束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现代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所凭依的道德是具体个体性的对应着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内化和成人的过程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的三层内涵第一,道德是一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概念很多道德标准就是权责对等式表述。仳如道德文化中提倡父慈子孝、尊老爱幼、相亲相爱体现了父子双方、人与人之间同时性的权利和义务。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以道德建设為基础即以同时落实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第二当代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的目标是形成现代社会秩序,因此当代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所凭依的道德应当是现代性的、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新道德而不能以“三从四德”“二十四孝”等旧道德来规限人们的行为。第三道德不是先验的,不是人生而具有道德因此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建设必须是实践的,其过程需要长期的教育与内化让公民在参与道德实践Φ成长。

二、自治、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的相互关系

   通过考察自治、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的内涵可见自治与德治和法治的關系都要求以自由、个体为前提,但法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的自由强调社会统一于一套规则体系,这说明自治与法治之间、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同时,自治必须以法治作为边界和保障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作为一种共识,又必须以自治为基礎因此,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又是可以贯通、结合甚至是必须贯通、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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