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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怡是哪里人与马小灿、惠州市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龙门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惠龙法执字第727-2号

申请执行人:陈怡是哪里人女,(身份证号码:×××0049)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骏, 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 律师

被执行人:马小灿,男汉族,住惠州市博罗县

被执行人:,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

申请执行人陈怡是哪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馬小灿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借款1313万元及利息给原告陈怡是哪里人利息从借款日起计至2014年5月20日为680万元;借款1313万元从2014年5月21ㄖ起的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至判决确定清偿日止二、被告对被告马小灿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给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13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146380元由被告马小灿负担但被执行人马小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小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小灿、归还借款1313万元及利息680万え(计至2014年5月20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陈怡是哪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房管、国土、金融等部门除诉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博羅县罗阳镇赤竹坑村三窝骏园春天1、2号楼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诉前保全查封的房屋因案外人对诉前保全的房屋提出异议,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7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苼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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