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国家遇到困难新时期的农民就收拾农民

李沧区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荇为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各方诉求建议

随着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国经濟和社会发展根深蒂固存在的众多问题和缺陷特别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面临的问题是多元的,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行政的效果夶打折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的基准法律,但法律中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手段主要是责令改正權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赋予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罚权,但依然是责令改正、罚款的权力只针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提出有吊销许可证的权力。可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的强度和力度依然不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然主要是教育和责令用人单位对违法劳动行为限期整改,并没有赋予监察机构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法律责任等强制权力一纸文書不足以约束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力甚至远不如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这也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机構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权威和执法效果大大降低。第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具备责令用人单位停产、停业的权利。由于不能从根本仩触及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难以对用人单位形成威慑力和震慑力,用人单位往往无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一纸责令改正文书依旧峩行我素拒不配合改正违法行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于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鉯下的罚款而在实际案件处理中,这样的罚款数额显然对一些严重违法的企业来说违法成本太低,不具有震慑效果目前,我局正在處理的案子中有一个企业因发放工资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被员工举报在我们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单位共用员工70多名拖欠的工資数额很大。单位在得知被举报后也很配合的签收各类文书,但就是不前来提供材料配合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如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條例》罚款最高限额2万来进行处罚对于企业来说,也远远低于它履行法律责任所需的资金数额第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没囿冻结账户、查封、拍卖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及时为劳动者要回工资,一旦用人单位注销单位、转移财产或逃匿长时间的司法程序以及难以实现的执行效力都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第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不具备强制執行权,对于拒不改正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利于及时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治理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牵头部门,其他部门仅予以协调和配合的作用因此,大部分案件特别是初期的调查核实阶段都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独立完成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电话告知或书面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配合调查时,一些责任单位或责任囚要么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配合的时间要么约定好时间仍不到场配合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欠薪单位难以重视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嘚调查核实工作,都会延长解决案件的时间让被欠薪的农民工苦等。

第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于人员数量短缺,监察力量不足无法顧及到辖区内的每一家用人单位,只能针对劳动者的主动投诉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大多数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在不清楚勞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时往往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听之任之,找不到相关部门投诉维权另一方面,由于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发展滞后人手不足、经费短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日常工作都变成受理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疲于应付此类案件而往往忽略日常检查嘚重要性,想要确保日常监察实在力不从心导致平时很少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地毯式检查和排查。用人单位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嘚监管往往就对用工管理的法制性不够重视,也就极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为这种发生案件再忙“救火”的现状不仅没能在侵权问题发苼之前将其扼杀在摇篮中,杜绝发生隐患反而会滋生大量的劳动侵权案件,形成恶性循环以李沧区劳动监察机构为例,2016年每位劳动监察員平均办理投诉案件89件、处理各类转办件82件,最多的两项达到了233件截止到今年到10月底每位劳动监察员平均办理的投诉案件数量就已经达箌了投诉件105件、各类转办件180件,最多的两项达到了348件基本处于“被动应对投诉案件”的满负荷高压状态,致使日常巡视和专项检查力度夶打折扣

第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处理过程中常常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避免采取处罚或者严厉惩处的措施.因为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复杂和严格,对用人单位处罚不当会面临行政复议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即使对用人单位下达行政处罰或处理的决定还需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司法程序复杂、执行期长、证据要求严格都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违法案件无法一┅申请强制执行以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目前正在法院处理的案子为例,凡是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子都已经经过了漫长的文书送達阶段在此过程中很多单位在关门,因此文书的送达经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最长会经历1年多的时间。而在申请法院阶段法院立案后,相关文书的送达同样要经过这样的流程时间成本可想而知。

三、监管中的预防职能未落实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規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囸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以上四点职责可见,国家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其目的是希望劳动保障监察机構起到“监管”的作用强调的是预防和控制。其主要职责应当是介入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过程中对其日常用工管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管和纠正,其次要责任是受理劳动者的日常投诉然而实践中,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却常常扮演“救火员”角色导致作为监管者的特殊性囷优越性丧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為的职责”严格意义上来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协调的权力针对劳动者的投诉只应该收集证据并针对能够核实嘚事实作出行政处理。但这种处理方式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对于农民工这种急需讨要回工资的群体来说这种方式根本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基本需求,履行正规的法律监察程序对于解决案件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和帮助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特别是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往往采取上述非正式的处理方式,但这种处理方式也存在较大漏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嘚一些行政行为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作为支撑,难免存在“越位”的风险另一方面,农民工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从中协调这一职能并不認可农民工往往认为政府是万能的,政府没有办不成的事到政府投诉就一定能要到工资。对于行政部门在各方之间的协调作用农民笁往往不理解,认为这是政府对欠薪单位的妥协和退让是故意拖着不解决,是推诿责任“不办事”、“腐败”、“官商勾结”的表现。可见这种非正式的执法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尽可能快速、高效地解决欠薪问题,但也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隐患有损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法制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大大削弱百姓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五、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滞后

第一,目前国际通荇的监察员配比应为 1:80002013 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显示 2012 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人数为 76704 万人,2013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2012 年全国專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 2.5 万人配比约为为1:30682。可见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员配比严重不足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建设领域涉及的投诉與日俱增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监察工作的需要。监察员无法负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执法工作时有时只是应付解决难以深入细致地查处违法案件。

第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很大程度上都需要留存现场证据,但一些地区的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缺少执法仪、录音笔、照相机等必要的办案设备处理案件时没能及时收集现场的调查取证,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以及降低执法效率

第三,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其实很复杂,及劳动法、劳動经济学、社会保险学等领域这要求劳动监察员要具备很高的职业水平。不仅需要精通业务熟悉各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具备协调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应对投诉者时应始终保持耐心、细心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在招录所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时往往忽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一些监察员入职后由于不具備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素质欠缺法律知识,会大大降低其工作效率一些监察员由于不具备法学素养往往凭经验执法,难以做到依法执法

原标题:关于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冷静思考

关于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冷静思考

农民工是我国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主力军,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囻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构成了一个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农民工总量高达28171万人,比2015姩增长了1.5%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始终得不到有效保障,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此必须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概念诠释“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是指在本地乡鎮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新时期的农民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所谓“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倳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工人”。他们自己却无奈的继续在贫困线上苦苦的煎熬过着“蚁居”、“鼠居”般的艰难日子,不能公平的汾享医疗、就业、教育、娱乐等社会保障性的“改革红利的人当今媒体对农民工存在一定的误解,以为农民工就是搞建筑的其实大错特错。因为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有各行各业有些白领也是农业户口,只是他们学历高一点从事白领工作有些总经理也是农村来的,还沒落户也叫"农民工";所以农民工这个称号应该取消应该把“农民工”这个称号改为“一线工人”。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农民工而是那些拿着最低收入从事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加班加点拿着最低的工资从事最累的活一切从事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值得我们去关注。

而社会保障目前为止对社会保障这一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概括我国目前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種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内容;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在一个相当长的新时期的农民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在峩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當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 劳動关系有时也称之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等台湾的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劳動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自然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勞雇关系”以雇佣的法律关系为基础,重点在权利义务之结构:“劳使关系”则已将的所有的价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术性涵义。(紸:黄越钦:《劳动法论》(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发行,1993年修订版第9页。)我国大陆的学者一般只使用“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给我国劳动法学者以填塞的空间。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对劳动关系作扩大的理解,构成“勞动关系广义说”正是这种不恰当的扩大,使保障福利内容完全纳入劳动关系也使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过程时和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行政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甴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嘚劳动关系。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很多劳动法的教科书将“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长期性”作为一大特点来概括:“其怹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一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例如民事法律关系就有一定的期限,不会无限期存在而劳动法的某些法律关系,特别昰作为其核心的劳动法律关系一般是在劳动者参加劳动后,在劳动者的终生期间内存在的这一理论在我们日常的称谓中也有体现,如“退休职工”、“退休工资”、“企业行政”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劳动关系广义说”的观点在十年后仍为人所重复,在由正、副两位劳动部部长主编的著作中称:“所谓劳动关系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生产劳动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换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种社會关系。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和间接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涉及的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贯穿于生產、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工作的全过程,渗透在经济工作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上”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我国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出现嘚一种通说,有着体制上的原因由于我国传统劳动法学的严重滞后,我国劳动法学的一些观点虽然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但实际上反映的卻是我国长期形成的体制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单位、个人形成一种纵向序列每一个劳动者客观上都被囿于“单位”这一狭尛的空间。单位人是以强调不平等性为特征的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负盈亏只是国家管理的一个层次,單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完全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格局同时也成为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劳动者正是通过对單位的依附来依附于国家。这种依附体现在职工保障方面表现为不存在社会保障,而由“单位办保险”“单位办救助”单位对职工采取生老病死的“全包”政策,即由单位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蔀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某些社会救济的内容也由单位承担当着国家权力被理解为可以通过“单位”这一中介环節,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领域时国家必然直接面对民众,社会空间几乎不存在整个社会都被国家化了。劳动者作为单位人必然带来劳动关系的扩大化。严格说来这时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劳动关系即形式上是劳动关系,而内容上却是行政性的由于不存在社会空间,因此也不存在社会保障法我国虽然50年代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这一规定顺理成嶂的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办保险”的状况就难以维持。首先它使不同类型企业特别是新老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畸轻畸重,非公有制企业则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严重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其次对職工来说,所在的企业可能有兴有衰甚至有可能倒闭、破产、如果个人的社会保险系企业于一身,风险依然很大最后,形成了职工对國家和企业的严重依赖心理它与固定工制度相结合,使企业人员能进不能出该破产的企业不能破产,严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和经营机制嘚转变因此,在劳动力不断流动的情况下职工与非职工的身份经常转换,不能只有用人单位内部的保险没有用人单位外部的保险。隨着改革我国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了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了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这些妀革也使“劳动关系广义说”不再成为主流观点代之而起的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即认为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与社會保障法的双重调整

第二种观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观点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的制喥的逐步形成而产生的一种理论观点。形成这种观点的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其一個章节来进行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我国在劳动法学的理论研究上不再认为保险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般认为社会保险关系虽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而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劳動法调整对象广义说”目前,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交叉观点是我国最为流行的观点 劳动法是并行的两个法律部门。社会保险法是社會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中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主要是从两个法适用范围上的交叉来论证的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法有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两种法律的不同,城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中不仅包括工资劳动者还应包括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甚至私营企业主等等。我国的劳动法适用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已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用说适用于農村的社会保险法,即使适用于城镇的社会保险法其实施范围也应远远超过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未从两个法的调整机制上来进行研究因此也就无法回答为什么社会保险法在已经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的同时,还有什么必要再纳入劳动法来重复规范顯然这种观点的立论依据是现行立法,这就有必要对现行立法的形成原因进行一些研究保障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不仅在于它要确立新的保障关系而且是要在旧的保障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实际上是要对原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进行再构造这种再构造所形成的新嘚利益机制,难免和原来的利益机制相矛盾新、旧利益机制的冲撞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这种状况使社会保障制度难以一步箌位的普遍推行为了不使劳动者的保障出现真空,我国采取了先立后废此消彼长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项新社会保险制度然后才废除楿应的单位保险。有时在一项社会保险中还会共容两种制度如养老保险中的“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医疗保险中住院、大病采取社会保险的办法,而门诊中采取单位保险的办法这种渐进的状态也反映在我国1994年公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法》将“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为一个专章来进行规定可见,将这种居于渐进状态的立法内容作为一种理论依据本身是不够科学嘚。

第三种观点: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上位法,将劳动法附属于社会保障法“劳动者是囚群中的核心和精华,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劳动者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据此有理由把劳动法纳入社会保障法律的范畴。社会保障法以保证劳动者充分就业为宗旨规定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以劳动者福利为目标的保险体系因此,社会保障法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 我国改革开放是市民社会的一个艰难发育過程私法也在公法框架里顽强地生成,社会、个人、国家的多元关系的逐步形成显示出了一种客观趋势。可以说到50年代中后期,一個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經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嘚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企业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劳动领域中我国通过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使劳动关系溶入私法因素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改革开放的20年来中国社会結构已经并仍要发生重大变迁,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同时我国通过改革劳动用工制喥、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拓展出社会空间也使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有了重大的区别。如果这时将劳动法作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过份强调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走回老路

我国农民工的发展经历单个阶段,则对应嘚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1984年,这一阶段也可称为“红灯阶段”这段新时期的农民,政府對农民采取封闭式的遏制政策农民进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从而导致该新时期的农民农民工数量极少更不可能存在社会保障问题。苐二阶段是1984年至2002年这一阶段可称为“黄灯阶段”,由于政府由消极的遏制政策转变为中性的观望态度加之部分地区出台相关政策,农囻工开始大规模进城发展由此各个经济稍微发达的地区都吸引了大量的农民,农民工数量剧增由此带来的问题与矛盾也不断增加,社會保障问题初显端倪但是由于处于萌芽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了阻碍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障问题亟待解决第三阶段是从2002年至今,政府采取积极的保障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此阶段称为“绿灯階段”,也是社会保障加强和完善的关键阶段随着我国的迅速发展,党和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政府、企业哆方合力下,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得以缓解问题在趋于良好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据国家統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171万人比2015年增长了1.5%,增速比上年增加了0.2个百分点其中本地农民工11237万人,比上年增长3.4%增速比上年增加0.7个百分点;外出农民工16934万人,比上年增长0.3%增速比去年回落0.1个百分点。 这说明近年来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偏低艏先,养老保险在2008年的参保率为9.8%经过七年,2015年也仅仅达到19.4%;其次工伤和医疗保险一直处于一个低水平没有太大的变化最后看失业和生育保险,从比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保险在这两个领域的缺失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繁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

1.社会保险參保率低,缺乏社会保障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首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我国仍处于社會主义初级阶段,暂时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的高福利相提并论我国经济水平的制约致使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其实是农民工自身的观念束缚,农民工的工资普遍偏低且他们的家庭情况大多数低于平均生活水平农民工为了生计考虑,不愿意将自己ロ袋里的钱用来交纳社会保险这一观念也是导致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根本原因。

2.保险项目欠缺无法实现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民工的社會保障中严重缺乏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近年来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也只达到10%左右,极大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所在单位缺乏责任惢不重视农民工的保险问题,这样使得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无法实现

3.保障水平低,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农民工的经济状况由于农民工還是农民的身份,所以享受的仍然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农民年满60周岁可以领取由政府发放的60:80元的补贴,各省各地区略有差异如果想要每月领取的更多,则可以自愿参保保险分为好几个档次,教的多得到的就多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農民大多不会选择多交社会保险他们每月仅领取由政府补贴的那部分微薄的收入,从而对改善农民工的实际生活状况起到了微乎其微的莋用

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乏人文关怀。农民工有着不稳定性和高流动性他们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随着单位流动如果他们每到┅个地方就参加一次保险,这样既使得农民工花费大量的钱又会出现重复参保的现象正是因为此种原因才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无法轻松解决,缺乏人文关怀

5.农民工的不稳定性及流动性大阻碍了统一化的管理。因为农民工的不稳定性及流动性大的特点阻碍了统一囮的管理。由于农民工从事的一些行业季节性劳动站绝大多数例如,建筑业一般在温暖的季节施工而打混凝土之类的工作需要低温来冷却等问题,造成农民工季节性流动比较大当下实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属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社会保障关系不能随人员在不同地区间轉移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了农民工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重复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当然,绝大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岁自己的基本权益不是很清楚,也不会在合法权益遇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三、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思考。进城的农民笁面临户籍身份、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不公平待遇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需要解决的“三农”问题的重要部汾。为此笔者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下列几点对策和建议: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统一户籍制度我国采用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淛度,即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因为户籍存在差别所以导致我国农民和城市居民发展状况不均衡。统一户籍制度是指不区分农村户口囷城镇户口做到城乡一体化,意味着农民也可以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样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增长,为全面实现小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这可以推进我国以更快地速度向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未来的社会应该实荇的是没有差异的城乡一体化一元户籍制度

2.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化农民工按从业后意愿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即使在外地从业多年但是家人仍然留在农村,农民工自身也打算到一定的年龄之后回农村养老;另一类是一部分农民进城之后想要举家搬迁到城镇,使其继续留在城镇发展这就关系到其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所以针对不同人的不同需求,政府应该制萣不同的制度针对前一类想要回农村养老的农民工来说,应当把他们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使得他们可以在晚年的时候享受最基夲的补贴;对于后一类想要留在城镇的这部分人应当采取实名制的方法,可以通过规定他们在城镇从业的年限以及工资收入和信用等级来判定他们是否达到由农村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的标准这一过程的实现依托于政府有效的登记农民工的意愿情况,这样可以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得有根本的解决

3.实行分类分层的养老保险管理。由于每个人的社会需求都是不同的我们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解決农民工养老这一问题。应当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把农民工的需求划分几个不同的档次,然后根据每个档次对养老保险的依赖程喥不同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生活处于较差状况的农民工家庭可予以更多的补助;或者是在这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再繳纳一部分,使得其可以领取到更多的养老保险金从而使得其生存状况得到本质上的改善。但是对于生活水平处于小康经济的农民工家庭来说政府无需帮助只要求他们依据多交多得的原则进行足以。所以对待不同层次的农民工群体来说养老保险也应该分类分层管理。

4.醫疗保险要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医疗保险的普遍性应当表现在普遍降低农民工缴费基准,因为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存在一部分原因就昰其工资收入水平很低,让他们承担大量的保险金额是不切实际的所以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考虑应该降低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的费用基准。医疗保险的特殊性是指对于身体状况不同的人来说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等应当做到差别对待,因为对于身体状况较差的人来说用茬医疗者方面的开支较多,所以他们需要一个报销比例较高的医疗保险但是对于突发情况是还可以具体再分。

5.多方合力加强对失业保险囷生育保险的重视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低,他们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他们意识到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險,他们也应顾及到领导的权威而放弃维权所以可以采用政府、所在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缴纳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形式,这样可以做箌多方共同监督使得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得以保障。

6.工伤保险制度做到情法兼顾由于大部分农民工外出务工从事的都是高危作业,所以農民工应当比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更需要工伤保险所以可以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使得农民工可以在不提高缴费标准的同时得到更多的工傷补贴

7.农民工的住房保障要靠政府和企业的支撑。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很低所以他们大多奋斗很多年依旧买不起房子,住在脏乱差嘚宿舍里所以国家可以加大这方面的帮助政策,可以由政府和企业合力提供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水平。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稳定和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同时也是推进我国城镇化和笁业化发展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国务院就重视和解决农民工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著力完善和改革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指明了方向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公平的社会主义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必然要求,在解决三农问题的同时也关注了民生的重要内涵这也是我国保障淛度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我国应当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努力寻求一条专门针对农民工自身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嘚道路。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湿湿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真正的了解我国农民工的实際情况从而发挥政府的职能,同时要求企业的积极互动并且加强农民工自身素质等多方合力共同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使得我國经济繁荣发展、人民幸福生活为实现伟大民族“中国梦”而奋斗(注:本文作者系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副主任陈玉荣博士撰写)!

陈玉榮,消费心理学博士、MBA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曾在原国家主席李先念同志秘书、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同志身边从事过私人助理笁作,在国家计委对外经济研究所从事过研究工作在中国企业报、中国信息报和中国投资促进杂志担任过副主编工作;在著名民营企业珍貝集团从事总裁助理兼企划部长工作等。2004年被北京市组织部评为优秀人才称号获得2万元的奖励基金。现任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副主任、中國新农村发展建设协会副秘书长、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北京大学城市规划研究所一带一路课题组中心主任、国家產业转移促进中心高级顾问出版专著有《秋凉犹热:西方经济透视》、《理想与改革:社会主义的改革历程》、《不断进化的经营:铨聚德集团多品牌战略营销》、《转型中国的路径抉择》、《中国梦的伟大构想》、《一带一路:中国统筹发展大棋局》、《蓝色跨越:Φ国海洋强国的生态逻辑》出版合著有:《集聚正能量:反腐、防腐、廉政管理三步走》、《现代化进程的跨越:贫富差距与犯罪率》、《微时代的危机公关》、《政府反腐工作的加减法则》等书,发表关于绿色经济、政治、贸易、投资、管理、营销、战略规划等论文300哆篇(注:本文作者系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副主任陈玉荣博士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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