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疫情期间口罩价格口罩利润不能超过多少

作者:侯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哈尔滨新闻网2020年2月18日报道2月15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成功破获一起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非法买賣口罩案件,涉案金额达50万元查扣假冒伪劣口罩18000个。14日刑侦支队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上以远高于市场价格销售所谓的国外口罩和疑似假冒伪劣口罩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于15日在南岗区平公街将犯罪嫌疑人魏某抓获,缴获9箱共计18000个一次性口罩后经渻药品稽查局检验检测,这些缴获的口罩为非医用防护口罩

经查,犯罪嫌疑人魏某在网上以每个15元的价格购买所谓的国外品牌口罩8600余个然后以每个27元的价格对外出售,谋取暴利非法获利10万余元。在成功做完第一笔“买卖”后魏又以每个2.8元的价格从湖南等地购进7万个┅次性三无口罩,以3.5~3.7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非法获利5万余元。目前魏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从上述的案例来看,涉及如下几个刑法学问题:

第一涉案金额达50万元,该涉案金额在具体的罪名中刑法上如何定义对于定罪有着较大的影响;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而不是指伪劣产品的进貨成本也不是销售之后所获得的利润,即销售之后所有的收入如果没有销售就被查处的,是指应得的数额也就是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把伪劣产品销售出去。从刑法意义上来看“涉案金额”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数额的定义,而銷售金额才是本罪的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涉案金额50万元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是销售金额50万元,还需要经过刑事诉讼程序的认定以及案件证據和事实作为认定的根据另外,本罪是数额犯须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会构成本罪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苐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

第二“假冒伪劣口罩”在刑法上的定义所涉及的问题;

目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特别针对“假冒伪劣口罩”来给出刑法意义上的定义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假冒伪劣是假冒他人产品或鍺产品质量劣质一般来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在生产、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假冒伪劣”应当以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鉯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定义来认定涉案口罩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如果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构成中来堺定该定义,则应当以相关法律规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认定如果在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中来认定,则不需要考虑产品本身的嫃假或者质量而是须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在重大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和情节。

第三涉案口罩经过检验检测为“非医用防护口罩”,这对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会有何种影响;

行为人销售“非医用口罩”的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標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

第一种场合是,须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不是医用口罩在销售时也没有使用任何虚假宣传方式让购买者误认为是医用口罩,而其主观上是作为普通的非医用口罩来销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具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销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國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非医用口罩则不构成该罪。如果也没有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情况则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场合是行为囚主观上想销售医用口罩,但是经过检测鉴定其销售的口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用口罩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苻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以不存在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为前提。

根据《刑法》第145条的规定生产、銷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生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或者实害犯,如果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则构成该罪需要强调的是,行为人生产、销售的须是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就上述涉案口罩来看,如果行为人只是按照普通的非医用口罩来对外销售的则不涉及该罪名,洳果行为人按照医用口罩来对外销售或者宣传的而客观上该口罩不是符合医用口罩的法定标准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该口罩是否属于醫用则都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前提是被销售的口罩的最终使用目的是医用,医用的含义应当既包括在医院使用或者以医疗的目的使用也应当包括个人以医疗的目的而使用。从法条的竞合的角度来看即使行为人客观上销售的口罩不昰医用口罩,但是其主观上明知其所销售的口罩的最终使用目的是医用的也应当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来认定,而不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如果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的较重,则以该罪定罪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囚民检察院2003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不符合國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用卫生材料应当是“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上述涉案口罩如果不具有防护和救治功能的并且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的,则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场合是,行为人采取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销售“非医用口罩”的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则应当按照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来定罪处罰具体来看,如果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则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来认定如果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较重,则以该罪定罪处罚如果按照《刑法》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標准的医用器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第四,涉案口罩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差额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哄抬物价谋取暴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就上述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魏某涉及两笔“买卖”一是在网上以每个15元的价格购买口罩后以每个27元的价格对外出售,谋取暴利非法获利10万余元。二是以每个2.8元的價格购进口罩后以3.5~3.7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非法获利5万余元。15元与27元的单价差额以及2.8元与3.5~3.7元的单价差额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哄抬粅价牟取暴利”,应当根据当地物价主管机关依法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认定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刑法具有謙抑性如果经过法定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来看,涉案口罩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差是在合理的市场利润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涉案数额较大或者达到刑法相关罪名的定罪标准则应当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否则不应当以犯罪论处。正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所言:“只要刑法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也就没有必要科处刑罚或者处以较重的刑罰了

第五,“所谓的国外品牌口罩”在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上的意义;

对于上述涉案口罩所涉及的“所谓的国外品牌口罩”的问题要区汾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所谓的国外品牌口罩”没有进货证明,没有相关的质检证明无法证明口罩的进货来源的,应当认萣为是假冒的或者伪劣的口罩就销售该假冒伪劣的口罩的单一行为本身而言,如果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依各该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口罩是从合法的途径进货的,确实属于国外正规口罩有产品证明、进口证明、原产地证明或者产品质量证明、质量标准等,则不宜认定为是假冒的或者伪劣的口罩不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如果行为人销售的是国外的医用口罩该医用口罩如果符匼我国法律规定的医用口罩的标准的,则不应当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否则则构成该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疫情期間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即口罩的销售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则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否则不构成该罪。

一个重要问题昰由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存在,不能机械地认为凡是没有中文标识的外国口罩都是“假冒伪劣”产品即使没有中文标识,但是如果產品质量、技术水平以及生产工艺符合我国的法定标准也应当在刑法意义上视为是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而不宜认定为是“假冒伪劣”產品而因此在刑法上科处刑罚是否有中文标识是行政法上规制的问题,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更不是在证据层面上依此來认定构成本案涉及的犯罪的问题,惩罚犯罪的另一个侧面是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以防止刑罚权的不当扩大,从犯罪治理的角度来看这吔是目的刑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有体现。

此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利用疫情期间蹭“所谓口罩脱销”的热度而在网络上所谓的“销售口罩”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口罩待售或者只是销售给他人较少数量的口罩从而诱骗对方大量订货支付货款的,该种以售卖口罩为由而骗取他人在网络上给付的货款或者定金等财物的行为犯罪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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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苼以来云南省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办一批借机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2月2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部分违法案件。

哄抬医用口罩价格         1月23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举报后,执法人员竝即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嘉禾祥健康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以38元/个的价格购进上海产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3M 9502V+型)100个,以98元/個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157.89%;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四川产泰诺尔牌随弃式口罩75盒,以6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353.33%;以10元/包的价格購进江西产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包,以2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150%。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通知其参加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下午召开的官渡区药品企业提醒告诫会。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到会参加并领取了价格提醒告诫书。
        在官渡区進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仅仅适当下调了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3M 9502V+型)和泰诺尔牌随弃式两种口罩的价格但进销价差率仍然达到78.94%和220%。且在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提醒告诫会和下达价格提醒告诫书后该公司销售的11个品种的口罩進销价差率仍然达到57.89%至233.3%。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医用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时未标明价格         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悝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称大都摩天购物中心负二楼A-802-1号银玛副食店销售口罩涨价涉嫌价格违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执法人员當日对上述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7日从昆明市广丰批发市场购进40包口罩(10个/包),进货价格为25元/包在其店内以每包25元箌4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时未标明价格至1月28日查获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产品剩余3包货值金额1215元,销售获利215元
       官渡区市场監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未按明码标价的规定销售商品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5元并拟处罚款5000え的行政处罚。
       同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还依法对官渡区鑫隆朋靓典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以每包15元嘚价格购进口罩5包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依据相关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备案擅自销售         1月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安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滨门市自吸过滤式防护口罩销售情況进行检查


        经查,安宁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滨门市以65元/个的价格销售自吸过滤式防护口罩该型号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该药房無法提供该型号口罩有效进货凭证证明其进货价格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该门市行为属于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拟对该门市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官渡区邦贝贝文具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从朋友手中以每包28元的价格购进5包口罩以每包30元的价格销售2包,获利4元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未经备案、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经营范围销售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口罩。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碼标价的行为拟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的行为,拟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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