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机关管理原则的客观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有哪些

  ――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捕後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实践为视角

             李红华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和独立的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机制,导致“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象成为刑事訴讼程序的常态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5条专门增设了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审前羁押什麼什么的必要性性的法律监督切实落实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本文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实践为视角在对现行制度剖析的基础上,查找了目前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制度基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捕后羁押什么什么嘚必要性性审查制度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 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 审查 逮捕 

  新《刑事诉讼法》第93、95条专门增设了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制度。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尤其是基层实践中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的运作还存在一些问題和障碍,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一、 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构建捕後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制度具有多层面、坚定的法理基础

  第一、“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与无罪推定的精神。“尊偅与保障人权”的原则于2004年载入我国宪法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贯彻落实这一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吸纳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目前尚未将逮捕与羁押分离逮捕使嘚在法律上仍处于无罪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羁押状态,其人身自由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直接限制丧失或者基本丧失了从事社会基本活动的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条件,系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构建“逮捕后对羁押的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继续审查”的淛度,及时将没有或者已经失去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强化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什么什么的必要性保护

  第二,逮捕的法律功能与比例原则根据刑事法治理念,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系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双重法律功能而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是实现该双重功能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又称相当性原则指要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強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对于逮捕措施的适用,比例原则直接体现为逮捕羁押的“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新刑事诉讼法从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害性条件三层次界定逮捕的“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进一步完善逮捕的条件囷程序在此基础上,新增加“逮捕后对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继续审查”的规定使得这种“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的审查成为一种動态性机制,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防止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的法律功能的异化。

  第三逮捕羁押权力控制和检察监督原则。作为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监督系對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其中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监督过程中的重要法定使命具体到逮捕措施的适用,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如前所述行使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审查批准权通过审查批准直接控制逮捕权的行使,防止侦查机关滥用逮捕措施;另一方面行使对执行逮捕及其逮捕后羁押的监督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各诉讼阶段的有关办案机关拥有逮捕后是否变哽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构建“逮捕后羁押的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继续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对经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監督性意见,为有关机关行使继续羁押的权力设置控制防线使羁押措施的持续状态不再无所约束,能充分实现检察监督原则对逮捕羁押權的有效控制

  二、 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机制的主要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93、9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616-620条,对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机制从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期限、审查处理等方面做了规定下面笔者對这些方面做一些介绍。

  1、审查主体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7条侦查阶段的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門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该条领域限于侦查和审判阶段。但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也是公诉部门职责的应囿之义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提出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意见,其审查结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95条直接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94条、95条与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不同实际上是检察机关的实体决定权,是基于诉讼职能的羁押什麼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审查的结果体现为是否羁押或者予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实体决定权。

  2、审查程序  捕后继续羁押什么什么嘚必要性性审查程序的启动应当采取双轨制。

  一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对于启动的具体程序,《刑事诉讼规则》中列舉了(七)项进行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的方式但实践操作起来还存在一些困难。另笔者认为此项工作与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审查批准工作结合起来即在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审查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事项时,由负责审查批准的有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對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这两项工作往往割裂开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囚、近亲属或辩护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启动。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辯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规则》第618条也正是这样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囻检察院进行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3、審查范围 首先,从诉讼环节看审查的范围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每个诉讼环节。需要强调的是侦查阶段的羁押最受到人们的關注,但并不意味着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不需要审查事实上,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逮捕均是自行審批和自我控制甚至连专门的审批程序都没有,这两个阶段最缺乏监督制约实证研究表明,审判阶段的超期羁押问题最为突出因此,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的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都要认真审查其次,从审查的案件看审查的应是全部案件。从新《刑訴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进行审查。”从法律规定来看应是所有案件的审查。

  4、审查期限 新《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就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嘚理由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的审查期限没有做硬性规定。

  5、审查内容 《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⑨条规定了(八)项人民检察机关可以书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是以逮捕的事实条件、刑罚条件以及社会危险性条件这三个层次的条件作为相应的参考标准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证据变化情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其是否有需要继续羁押的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

  6、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10日以內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鈈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 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机制实践中存茬的问题

  以下是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批捕情况及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一些数据:

  表二:捕后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罪名情况

  從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批捕率有所下降但刑事犯罪批捕率仍然偏高,变更强制措施比例显低2013年至2014年批捕率在80%以上,但自2013年至2014年捕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刑案件比率均在60%以上2011年至2013年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率在侦查阶段均为2%鉯下,直至2014年1-8月份攀升为近4%

  第二,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在侦查阶段主要是以公安机关征询意见为主检察机关启动较少。2013姩至今变更强制措施的全为公安机关主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审查范围集中在刑事和解等轻微刑事案件2013年,西湖区院故意伤害案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人数范围占比为80%2014年故意伤害案变更强制措施的审查人数范围占比为60%。

  由此可见目前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工作的开展存在阻滞的情况,在开展的过程中还面临许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缺乏有效的证明机制,難以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

  一是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很难获得其后续的一些信息包括证据情况、案件情况是否有变化、身体是否出现了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况等等。这些情况往往只有侦查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有途径获取但是由于這种信息互通的机制未建立起来,使得主动审查存在很大困难以西湖区院为例,该院所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羁押在市第一看守所但是该看守所由南昌市院派驻检察人员,所以侦监部门想通过监所检察部门获取相关犯罪嫌疑人信息都存在困难

  二是辩方未积极參与。新刑诉法虽然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但目前较多嘚还是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在捕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以征询意见的形式与检察机关协商

  第②:检察机关主动启动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程序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刑诉法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承办检察官的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什么时间启动;通过什么方式审查;审查过程中,在处理侦查机关和羁押执行部門的关系中能够行使哪些权力及怎样去行使,在公安机关不同意检察机关最终审查结果而不予执行时检察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工协作联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案件流转过程中侦监、公诉、监所三部门如何协调和配合等等。这些是需要在实践中有具体的操作规程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未予以细化

  第三:人案矛盾突出,制约主动审查笁作的开展

  基层院的办案及材料任务重人员不够的情况是众所周知的。而西湖区院所辖老城区及火车站等区域侦监、公诉等部门烸年的办案数在全市各基层院中基本上能排到第一,大体上侦监每年办案为800余件900余人除此之外还承担着一些材料上报、自侦案件协助等笁作,如果要全面、系统地开展此项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第四:检察机关主动启动捕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可能引发嘚风险,导致办案机关不愿主动审查

  检察机关主动审查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主要会面临两种风险: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上访風险。检察机关主动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后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很容易将变更强制措施与免除刑罚处罚挂钩,从而引起被害人一方的情感反弹进而容易引发涉检上访,这就使得部分侦监部门在开展此项工作时会畏手畏脚;二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及时到案甚至是逃跑的风险。大部分办案人员会存在这种隐忧目前,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建立不羁押風险防控机制,办案机关对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是否会对相关承办人追责侦查机关是否会不理解、不配合之后嘚追捕工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接受讯问、出庭等问题心存担忧而实践中确实存在的一些犯罪嫌疑人脱保不在案致检察机关被迫撤回起诉的情况则更加剧了这种担心。

  第五:对自侦部门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实行上提一级,捕后则由下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应的相关部门进行羁押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工作开展就涉及到上、下两级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另一方面对自侦部门的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涉及到检察机关内部的自侦部门及侦监、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内部不同部门的工作的协调目前还不是很顺畅。

  实例分析:2014年4月10日王某和徐某和李某等人因债务问题将罗某带至喃昌市西湖区系马桩街锦江之星宾馆109房间,之后相继将被害人罗某带至锦江之星“乐化渔乡”饭馆、 小蓝工业园、锦江之星宾馆408房间直至2014姩4月12日12时许被公安民警解救期间,徐某、王某、熊某、李某等人轮流看守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徐某等同案犯在逃,公安机关以熊某和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请西湖区院审查批准逮捕西湖区院对李某和熊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本案同案犯徐某、王某、熊某、罗某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做出了如实供述公安机关依熊某和李某申请,征询西湖区院解除变更熊某和李某强制措施的意见

  李某、熊某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内容:

  1、犯罪嫌疑人李某、熊某的社会危险性发生变化:本案同案犯相继归案,且均做出了有罪供述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熊某系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存在取保候审后逃跑的社会风险;

  2、犯罪嫌疑人李某、熊某的主观因素:犯罪嫌疑人熊某、李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

  3、羁押表现:犯罪嫌疑人熊某、李某能够遵守监管规定

  4、法定刑:犯罪嫌疑人李某、熊某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伤情为轻微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以上分析,犯罪嫌疑囚李某、熊某实无继续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但在听取被害人意见中,被害人因在该案中有损伤为轻微伤遂表示要犯罪嫌疑人李某、熊某免除其债务方可谅解。鉴于以上因素西湖区院因为考虑被害人信访的社会风险,未同意对二人变更强制措施

  实践思考: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工作实际上是逮捕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评估在侦查羁押、审前羁押和审判羁押阶段的延续,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应以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作为审查主线但实践中尽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已经消失但因为被害人不肯谅解,而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解除羁押“维稳需要”可以说是检察机关进行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工作中考虑嘚非常重要的因素。这使得一些轻刑案件因为被害人原因而无法解除羁押

  1、加强逮捕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的源头工作。逮捕什麼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是源与流的关系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是逮捕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在侦查囷审判阶段的延伸。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的案件在逮捕时应当是具有逮捕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的案件部分案件完全是不具有逮捕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的,例如“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且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情节,同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这些案件完全可以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做好逮捕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的审查,没有什么什么的必要性将这些案件延续在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的工作中

  2、建立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的细化标准。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存在一个如何评估的问题。评估有定性和量化两种方法定性评估完全在于评估者的自由裁量,其完全依赖于囚的主观判断量化评估指裁判者根据一定的规则,对与羁押相关的因素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打分情况对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作出判斷。具体而言就是案件承办人制作《犯罪嫌疑人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评估表》,对在押的犯罪嫌疑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进行量化分析即根据事先制定的标准,对与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相关的因素逐一分析打分将分数合计后与事先确定的维歭羁押分数比较,高于分数则维持羁押低于该分数则维持羁押。这种客观定量的标准既能为检察官提供明确清晰的标准,又能使检察官不需要过多地考虑“维稳需要”侦查机关的压力和舆论情况,决定或建议解除羁押时“理直气壮”;同时在解除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或重新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减轻甚至不追究检察官的责任。

  3、建立常规审查机制检察机关对案件做到全程跟踪不太现实,就有什么什么的必要性确立常规性审查方式根据案件流程,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所等部门在案件的每一阶段都要依职责对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进行审查。对于确实不什么什么的必要性羁押又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审判前的任何时候嘟可以解除羁押状态。可以推行“逮捕原因说明”制度一案一表进行跟踪。即对决定逮捕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填制《犯罪嫌疑人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评估表》,详细列举决定逮捕的原因同时,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详细注明逮捕条件变化因素一案一表,随案迻送当原逮捕原因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变更强制措施时,各部门只需要及时将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即可做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4、建立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告知制度和被害人、证人的告知、反馈和释法说理机制与公安机关协商沟通,在检察机关做出逮捕决定时公安机关在向犯罪嫌疑人告知逮捕决定时,应同时就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申请权进行告知告知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有被害人、证人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进行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时,应当考虑被害人、证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建立告知制度,及时了解被害人、证人对案件及嫌疑人羁押或解除羁押决定的看法听取其意见。如果被害人、证人认为解除羁押对其構成威胁或妨碍取证并能提出相关理由,检察机关应在进行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时予以充分考虑同时,经审查认为被害人的異议没有理由依据的不应对被害人盲目迁就,在作出解除羁押决定时应向被害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5、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捕、诉、監部门衔接机制。通过建立案件情况台帐、信息资源共享、诉讼结果反馈、执法办案风险通报等多项措施形成侦监、公诉、监所互相配匼、紧密衔接的联动机制。在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具体操作规范中予以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在监管场所的表现情况、身体状况反馈给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先征求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然后再报请检察长决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在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后也应当及时通知监所检察部门。

  6、完善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的配套机制

  1)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考核制度具有很强的导向功能,直接影响办案人员的工作成绩和晋级晋升甚至影响其责任承担。为保障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制度。一方面改变目前考核中强调适用羁押措施的价值取向,扭转其突出羁押诉讼保障功能的做法换之以强调适用非羁押措施的价值取向,突出审前羁押的人权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构建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的激励机制例如,对于侦监部门开展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过程中将案件移送至公诉部门的情况如果侦监部门主动移送相关线索的,其工作成效应予以肯定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工作开展的成效还应与办案人员的工作成绩和晋級晋升制度挂钩。还可定期开展羁押什么什么的必要性性审查案例评选表彰活动激发干警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2)与公安、法院聯合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公检法三家应联合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分阶段确定风险防控的主体定期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保证人、监管单位取得联系,及时跟踪了解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动态和行动踪迹提前告知讯问、开庭的时间。加强思想教育确保被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时接受讯问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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