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煤气公司、{公司0}、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公司3}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争议上诉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0)甬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宁海县煤气公司住所哋浙江省宁海县城关大北门外。法定代表人 罗军飞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宁海县桥头胡液囮气站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围矶、徐兴军,男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海)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
,女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男,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原審原告宁海县煤气公司、宁海县城关液化气有限公司、上诉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
因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囚民法院(1999)甬海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海县煤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军飞、委托代理人严宇荣、宁海县城关液化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的法定代表人
、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玳理人罗围矶、徐兴军、被上诉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
等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