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闽0803执214)闽0521执566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執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应箱、董国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施甸县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借款70000元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加选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律生效文书確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应箱、董国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施甸县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借款70000元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加选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中华人民囲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报告张兵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子裕支付蔬菜欠款150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杨福彩自愿补偿给被告段金彩人民币5万元,其中3万元为段金彩自愿给孩子的抚养费剩下2万元当场支付1万元,另1万元于2018闽0803执214年6月30日前支付

失信被执行人行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金海于2018闽0803执214年8月5ㄖ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徐方林货款3548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婚生女李会菊由张会英抚养李世国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800元直至李会菊年满18周岁止。李世国于协议签訂之日起10日内提前支付4个月(3-6月)抚养费7200元此后每个季度未10日内提前支付下一季度的抚养费。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012)施民一初字第20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正菊返还给原告普学亮彩礼人民币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二、现原告普学亮保管的嫁妆归普学亮所有;三、驳回原告普学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仙花于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段必仙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截止2018闽0803执214年7月30日的利息19067.67元;二、由被告张仙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段必仙借款利息234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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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效文書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杨加新偿还给原告杨永周工程款159700元,于2018闽0803执214年6月18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闽0803执214年9月24日前支付597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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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杨兴祥偿还原告蒋国海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0000元,分别于2018闽0803执214年9-12月份每月支付30000元2019年1月份支付30000元,2019年2月份支付20000元(现申请执行9月份的300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以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集中发布并将名单信息向公安、国资、工商、银监、民航、铁路等部门推送,进行信用惩戒失信名单内的自然人、法人及法人嘚法定代表人在政府采购、政府扶持、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企业登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购买机票、購买软卧车票、出境、办理出国护照等方面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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