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会法》的规定:第⑨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二、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級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第六条“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三、从以上规定得出:企事业单位领导是不能兼任工会主席的。
一、国家《工会法》的规定:第九条“企业主要負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二、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備,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業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織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第六条“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選人”三、从以上规定得出:企事业单位领导是不能兼任工会主席的。
《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及《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的规定都是针对企业行政领导兼职工会主席的。对事业单位行政副职和企业单位党委副职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職和企业的党委副书记可以兼任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