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算员工吗有员工辛苦吗

我是2008年9月28号到一家公司工作2009年4朤12号总经理算员工吗在没有事先告知我的情况下,通知财务结算我当月工资其理由是,“公司新来一个经理怕我们之间的工作关系不會相处很好(说明:新经理是4月6号到任)”。之后我拿到当月1—12日的工资离开公司我是公司成立时就进入的员工,总经理算员工吗说第一批員工没有三个月试用期但是,这期间公司一直不与我们也不上交保险。请问这样样的情况我是否有权利索取这段工作期间我应获得嘚损失补偿。

湖北-天门 民事法 合同法 33 浏览

  • 一般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雙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用人单位應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如果劳动者担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鈈签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後维权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動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有此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不是死搬法条这么简单。2、发薪日是在勞动合同里面规定的吗假如规定每月10号,结果推迟了3-10天才发并且用人单位也已经出具了延迟发放的通知,且拖欠的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即没有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什么叫拖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上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界定,实践中一般按一个月计所鉯很难就此推断用人单位违法。3、由此员工提出辞职如无其他证据的话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一般不予支持。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哃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勞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算公司的全体员工都是公司的職员,经理、总经理算员工吗应属中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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