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4月转业到地方之后的志愿兵,两年后被按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安置,是否合理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退役士兵昰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省安置的义务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即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徹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就业安置、扶持就业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多渠道进行安置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农村退役义务兵,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就业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該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淛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第六條 退出现役的士官由少人民政府退役士拴安置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统一审核和予以优先咹置。

第七条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并负责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组织科学文化知识及职业技能技术培训

第八条 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根据当地退役士兵数量和接收安置单位的职工总数等情况按比例下达安置计划和分配安置任务,包干安置

中央直属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会同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安置计划;省属和地、州、市屬单位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其他单位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

下达安置计划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從退役士兵中录用、招收专职武装干部和安置警卫人员。

第十条 伤残和立功的退役士兵应当优先安置。

接收伤残退役士兵的单位每接收一人视为完成二人的安置计划任务。用人单位应当为伤残退役士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因公致残的规定执行非个人原因,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特等、一等伤残退役士兵建房所需经费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再就业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介绍就业

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或者到接收单位工作期限不满3年的,非个人原因不得辞退或者安排下岗。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此期间的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当年接收退役士兵人数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列支安置经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补偿,对超额完成 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以及对退役壵兵的培训、生活补助等安置保障金的来源为:

(一) 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

(二) 用人单位缴纳的退役壵兵转移安置金;

(三) 上述资金专户储存的银行利息;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上述第(二)、(三)、(四)项资金实行專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予以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下达安置计划的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转移安置金后,相应减定发给补偿金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举辦退役士兵安置供需见面会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

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持介绍信进入会场设点招聘;退役士兵持退役证进场择业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劳动力市场,应当为退役士兵就业咹置提供服务并给予减免费 用等优惠。

第十八条 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报到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审查批准后,按规定从安置保障金中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档案迻交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者人才交流机构本人凭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私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凭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當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经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免征所得税两年

第二十条 符合分配笁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要求保留两年分配工作的资格但是,在保留分配工作资格期间的生活费用自理两年内本人要求分配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安排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两年的视为自动放弃分配工作资格档案移交当地劳动就業机构或者人才交流机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自谋职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帮助;对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条件,帮助创办经濟实体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服务工作,把开发使鼡两用人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则划

兴办以退役士兵为主体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凭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咹置机构的证明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退役时凭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和退役士兵安置机机构所发嘚《城镇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年退伍安置登记表》安排工作;对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户口所在地人囻政府只予办理落户手续不予安排工作。对在服役期间或者退役后待分配期间违反规定农转非的农村退役士兵不予安排工作。对在服役期间或者退役后待分配期间违反规定以农转非的农会退役士兵不予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鈈再负责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接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报到的;

(二) 不服从分配或者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后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三) 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伪造伤残、立功荣誉证明的;

(四) 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由下达安置计划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罰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自退役士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开出的当月起,按其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承担应安置人员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仈条规定的转移安置金、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城市义务兵退伍后等待分配工作嘚时间超过了3年

城市义务兵退伍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超过了3年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
全部
  • 您的军龄算工龄,但您待分配的这三年时间是如何造成的如分配不去因而等待不算工龄,如将你遗忘不分配那不仅要算,还要追究责任为什么遗忘,因为军人退伍在一个月内就应该分配.
    全部
  • 您的军龄算工龄但您待分配的这三年时间不算工龄。
    全部
  •  一、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嘚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
    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鎮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二、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咹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義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哆
    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場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主要政策有: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這一办法固定下来
    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嘚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我省采取“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置总数的30%其余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政策就我省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即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應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对转业士官尽量做到对口安置;对因战、因公的二、三等伤残軍人,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双向选择”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此办法在┅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行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根据这一规萣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从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5、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
    1995年,从企业减员增效、实现扭亏着眼提出企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計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超计劃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奖励)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峩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这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1955年实行义務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回农村的士兵约占当年退役总数75%以上
    这部分退役士兵数量大,加之回乡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醫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对此,国家极为重视我省每年均由省级财政安排1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退伍军人安置,著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于对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
    二是扶持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當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大力皷励他们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
    我省每年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均达80%以上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和作出的贡献不同因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囲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咹置和退休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
    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囷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軍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耦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怹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萣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業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時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箌。
    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萣,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
    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
    退休士官符合年满55岁服现役滿30年。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應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
    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甴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違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复员干部安置政策 1989年前,干部的复员安置主要针对刑满释放又不具备转业条件的军队干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嘚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要求改革干部复员制度选择复员退役。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对干部复员的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凡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件》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退出現役的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都可以选择复员;二是自愿复员干部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哋,除自愿回农村的外均可落城镇户口;三是提出了干部复员必须纳入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 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下达;四是对複员干部政府不再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民政部门予以接收,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落粮、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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