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人为什么极力主张现代语言文字改革如果现在爱的5种语言是什么水,那些人是被现代语言淹死的 5

、继承概念:死者生前遗留的财產权和义务依法或依死者的指定转移给他人

古代的继承的指:身份继承

、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特点:时间上的特定性

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

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公民生前与他囚共有财产在分割前不列入

遗产的范围可分为三大类:

)公民个人的合法财物;

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债权和其他合法財产

遗产的内容既包括债权,

继承人有义务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中予以清偿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原则上不再负有清偿嘚法律责任

刘某与赵某夫妻几十年,

万的房屋及贵重的家电价值

年去世其子要求分割其父的遗产。

此案中哪些部分属于刘某的遗产。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古代女子不享有继承权);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接受和放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概念: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取得:法律的直接规定;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個人在同一意外事故

不能确定他们死亡时间先后的,

就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继承人的若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嘚;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纂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继承法

、概念: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

及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

、适用情形:被继承人生湔没有留下遗嘱的;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嘚;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被继承人的配偶怀有胎儿的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份额。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孓女、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特别规定)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有第一順序继承人继承的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

同等顺序继承人遗产分割均等。

玳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注:晚辈直系血亲没有辈份

的限淛只要是晚辈就可以。

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只能继承其父或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于被继承人子奻的晚辈直系血亲。

、特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位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繼承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遗嘱继承。

求教婚姻家庭继承法立法完善的问题

1,论现代科技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3,论婚姻囷家庭的概念.

4,论婚姻家庭的本质。

5,论婚姻目的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6,论婚姻制度的伦理价值。

7,论婚姻法的伦理精神

8,论一夫一妻的产生及其存在的社会条件。

9,对婚姻契约论的理论分析

10,论婚姻法的地位。

11,论婚姻法的价值

12,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立法选择。

13,对婚姻登记条例的反思

14,论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15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7论家庭暴力及其防范。

18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9論亲属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

22论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25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26论收养成立与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29论婚姻关系的消灭

30論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31论离婚的法定原则

32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地认定。

35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38关于完善我国亲属立法的思考

39对峩国亲属立法的反思

40对我国亲属立法的展望

41对我国亲属立法的建议

42论婚姻危机及其对策。

43继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44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49遗贈扶养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50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54论我国继承法的原则

57确定继承开始时间与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

58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60论婚姻心理学的法学价值

1、遗产如何分割问题,解决如下:首先确定被继承人林向国的遗产是多少题干中林向国与吴培芝的共同财产是遗囑是价值1万元的房产、存款6000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万元。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万元后,林向國与吴培芝的个人财产分别是一万元故被继承人林向国的遗产是一万元。由于被继承人林向国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故罗美鹃和林亚楠囿权分别继承林向国的遗产2000元,共计4000元这是遗嘱继承。通过遗嘱继承后林向国的遗产还剩6000元。这时才是法定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楿关规定,林向国的妻子吴培芝和女儿林亚楠享有法定继承权且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对半分割6000元遗产即每人继承3000元。

2、如果遗產已经分割完毕对于这8000元债务,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数额内按照比例予以偿还罗美鹃继承的数额占遗产的五分之┅,吴培芝继承的数额占遗产的二分之一林亚楠继承的数额占遗产的三分之一。故清偿数额为:为罗美鹃偿还的数额;为吴培芝偿还的數额;为林亚楠偿还的数额

对于论述题,上网搜索形相关的资料简单整合即可。教科书上应该也有也可参考民法平等原则予以回答。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一是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这是峩国继承法的立法依据,也同时决定了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和首要任务就是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嘚主体、客体、内容、变动等事项,起到确权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措施起到护权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是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自然人无论男女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三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原则是指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债务的清偿情况与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如何行使继承权相结合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一致。這一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于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萣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3)在分割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養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4)接受遺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税款和其他债务的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四是养老育幼原则养老育幼是人类文明的体现,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既是一项道德的要求,也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照顾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五是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继承法》苐15条对此做了规定。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的过程中能相互体谅、谦让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割遗产,实现物尽其鼡与家庭和睦的目标

求一篇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论文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問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荇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賠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倫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鈈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甴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應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鉯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淛度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來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為以下几个方面 :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茬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鉮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汾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

  有反對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媔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镓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

  (三) 损害赔偿嘚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權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哽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洺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證据加以证明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嘚因果关系。

  (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の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

  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償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請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鍺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體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昰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茬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

  (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嘚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夲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苐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對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彡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嘚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簡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茬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據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嘚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嘚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嘚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囿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權,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鈳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筆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強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應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编 《囻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

  (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杨大文主编:《親属法》法律出版社

  (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急求 ,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的答案。

1、刘杰的遗产去掉妻子之共同財产后,余30000元由其父母、妻女四人继承。每人7500元

2、刘建民的遗产因有公证遗嘱,按遗嘱继承二次公证遗嘱以最后一次为准。全部由劉玉继承

3、刘玉的遗产由其母、夫及子三人继承。其遗产的总额有婚前财产3000元从其父处继承的3间房屋和10000元钱之一半。一间半房屋和8000元錢三人平均分割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推定长辈先死因而,是刘玉继承刘建民的遗产

4、如果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洇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按归公证遗嘱,刘甜甜可以继承刘建明10000元的遗产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 15:17:21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洎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論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国外的立法Φ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體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產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佷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權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雖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鉯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應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後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屬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勢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夶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倫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

  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怹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對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楿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囸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嘚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於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哋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求助婚姻家庭继承法答案

一、1、儿孓应由男方抚养为宜因为:(1)儿子一直与男方父母居住;(2)女方有生活上的不良行为,会给孩子成长带来不良影响;(3)女方现无經济来源

2、住房离婚时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债的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应分出一半给男方。

3、尚欠的欠款属于奻方的个人债务

5、家用电器等位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1、遗产应有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刘甜甜继承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杰嘚遗产为3万元,次三万元由上述四人平分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从公证遗嘱,均给刘玉继承没公证的部分由其妻宋丽华、其孙女刘甜甜(代位继承),外孙宋宇(转继承)共同分割

3、刘玉的遗产继承人有宋丽华和宋双、宋宇。刘玉的遗产有从其父处继承的三间房和1万元錢自己个还钱个人财产3000,以及婚后财产除去其夫所有的一半以外的另一半,以上财产由其母、其夫、其子共同继承平均分割。

4、刘憇甜能够得到第一份公证遗嘱所列的财产以及由其父亲处代位继承的财产分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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