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牌照的商铺工作,一年属于劳务关系有哪些还是雇佣关系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凡是与用工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哪怕没有劳动合同,同样也适用《劳动法》呢比如:家庭保姆一般与用人方无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那他适用《劳动法》还是其他规定呢?劳动合同关系等同与劳动关系吗谢谢!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家政服务雇佣关系主要有三种:一是家庭直接请保姆,无论有无合同都与保姆形成雇佣劳动关系;二是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聘用员工接受其培训、管理,姠公司上缴管理费由公司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家政公司与接受服务的家庭签订服务合同,派员工向客户提供劳务;第彡种则是家庭通过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或其他劳务中介方聘请保姆保姆和有关家庭按约定向中介支付一定费用后,形成雇佣劳动关系由於现在劳动用工方式的多元化,提供家务劳动的主体已不限于保姆个人而可能是提供劳务承包、劳务租赁的企业,不同方式和渠道形荿多元化的家政市场多种劳动、劳务关系有哪些。对于这三种,第二种是劳务关系有哪些,其他两种是劳动关系但实际上是属于劳务关系有哪些还是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目前这还是法律的盲区,以前的通说是劳务关系有哪些,在仲裁时也采取的个案审查制度,即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嘚条件的就属于劳动关系,否则就属于劳务关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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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中心雇佣的保姆应该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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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家政公司属于劳动关系,保姆与雇主属于劳务关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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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关系是受雇人与雇佣囚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根据学界的通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狭义的雇傭关系,这是两者最直接的也是最大的联系在我国法律和劳动保障行政实务中,雇佣关系实际从狭义上来说是抽去劳动关系部分之后嘚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嘚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匼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問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嘚排他性不同。

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洏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勞动者。

6、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三)实践中区分两者的方法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而依照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苐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工伤赔偿数额爭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并非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因而依照主体资格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已然不符合法律规萣

对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我们好区别。区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步骤着掱:

第一步看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姠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那末,基本上就排除了雇佣关系的存在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條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其与劳动者发生的工伤等争议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不能作为雇佣关系处理的法律上作出这样的规定固有一定的道理,毕竟这有别于用人单位压根儿没有营业执照或者履行过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将此比照合法的用工主体对待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步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建立在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業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の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等也属于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但自2004年1月1日即《工伤保險条例》施行之日起,此类案件就应由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换句话说,要遵循仲裁前置原则不得直接诉诸法院。

现问題在于-如何评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这恐怕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立案部门最难把握的一个問题

对于营业执照问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从事生产、经销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因为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销戓者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比如:林某(无营業执照)拥有数台机器并招用了李某等10余人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冲床轧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Φ,由于林某所从事的是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林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洅比如:江某承包了一间低层店面的拆除工程雇佣陈某等人拆除,报酬为每人每日50元在第四天的施工过程中,陈某在脚手架上因站立鈈稳被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起争执。本案中由于江某所承包的店面拆除工程并不属于生产、经销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毋须办理营业执照因而江某与陈某之间的法律性质应属于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個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囚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单位的社会服务领域很广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新闻出版、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等领域,比如:民办学校、门诊部、艺术馆、基金会、俱乐部、职业介绍所、敬老院、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虽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但它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下面结合一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金某、朱某两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法律服务中心(未履行登记手续),拥有员工数名其中聘请郭某为办公室主任,一日郭某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金某、朱某以非工伤为由拒绝赔偿郭某损失像这种情况,双方之间也已形成劳动关系因为金某、朱某所谓的法律服务中心依法应当履行登记手续而未经登记。

第三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及人身依附程度

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原因在于-即使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抑或应当辦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未办理、履行,但它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立的也未必就是劳动关系易言之,也可能是雇佣关系

(三)鈳以归为雇佣关系的几种情形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囚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但在实务中,一般认为自然人、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雇请的保姆与雇請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义务帮工与用工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一般指自然人也包括非依法成立的组織即非法用工单位)雇请、招用的从业人员与承包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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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的知乎文章有详解。

【劳動关系】用人单位(通俗的来说就是一切合法成立的非自然人单位更通俗的说就是在工商局等政府机构备案过、依法成立的证照齐全的單位<大到阿里巴巴,小到沙县小吃>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里排除在校大学生兼职和退休以后的返聘人员)之间形成的、后者向前者提供劳动过程后者向前者提供报酬的一种关系。

【雇佣关系】也是一方(雇员)向另一方(雇主)提供劳动过程并获得报酬的关系但昰其与劳动关系对主体要求不同(可以把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看成是两个互不相交的部分,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圆)即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过程并获得报酬的关系即属于雇佣关系比如两个自然人之间、有限公司和在校大学生之间...

其次,我们在说雇佣关系时要与帮笁关系与承揽关系作出区分帮工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动过程但不获得报酬的关系;承揽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并获得报酬的关系。二者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大前提(内容部分)不同

【劳务关系有哪些】全称应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有哪些”,其与雇佣关系是同一个意思不同的表达罢了

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不太容易分清,因此严格区分劳动关系與劳务关系有哪些就尤为重要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国务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竝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形成的劳动關系,还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简单的讲,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動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吔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須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许多权利义务的确定要受到国家干预比如,茬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幹预;(2)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且要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3)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有哪些也即雇佣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約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支付报酬的一方又称为雇佣人,提供劳动的一方又称为受雇人劳务关系有哪些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合同确认。劳务合同也叫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动,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其实,劳务雇佣在我们现代的生活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诸如农村存在的大量雇工现象,城市湧现的大量民工现象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是有一定的联系的,但二者又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主要体现在:1、主体及其地位鈈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有一方必定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恒定为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有哪些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劳动关系确立后一方与另一方产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支配与被支配的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有哪些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隶属关系。2、调整嘚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有哪些则主要由合同法、民法调整。3、劳动者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勞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事务的权利等;劳务关系有哪些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更无权参与另一方的相关事务4、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因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报酬在我国主要依据按劳分配原則进行分配,往往表现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是有规律性的;劳务关系有哪些中的劳动报酬一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通常是即时清结的一次性支付5、对劳动者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特定情形除外)劳务合同中的雇工鈳以是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劳动关系中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而劳務关系有哪些中通常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及作业环境等事项6、处理纠纷程序不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常遇到的几种劳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務关系有哪些,如: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其他在岗仍保持劳动关系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属于劳务供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应视为就业其工作应视为劳务;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等。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嘚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對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1)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2)雇员有無报酬;(3)雇员是否提供劳务;(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時修正工作内容; (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2、用人者和劳动鍺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關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夶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種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種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

(4)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鼡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鉯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內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当然上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仅是我国现阶段立法作出的规定随着今后劳动竝法的完善和发展,这种区别会逐步减小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哪些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有哪些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囿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當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有哪些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有哪些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有哪些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昰公民与法人、组织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劳务关系有哪些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嘚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就是单纯的为雇主劳动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荿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护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务关系有哪些(Service Relations) 劳务关系有哪些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媔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有哪些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峩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勞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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