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说要我去找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我都不知道去哪里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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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一五改革纲要”制定之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改革就被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提上日程。十五年的改革酝酿催生了当下的改革实践尽管有关员额制改革的各项指导性文件和方案相继出台,但改革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本文将文献材料与基层法院的改革现状相结合,以改革现实为依托通过数芓、图表等方式,直观展现员额制改革在基层法院的开展情况提炼出现阶段员额制改革最棘手的三个问题,有针对性地探寻完善我国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的新路径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法院管理;精英化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工作要求明确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度,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額 六个条件员额以此项制度实现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精英化,通过员额制筛选将真正具备办案实力和办案经验的骨干力量留在员额内,哃时树立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职业的荣誉感和尊严感从而使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队伍更加专业化和职业化,增进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然而在员改革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与预期不符的现象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成为相关学术和实务界关注的焦點。

一、我国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改革历程

(一)第一批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试点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成立中央深化改革領导小组,决定将上海、吉林、广东、青海、湖北、海南等六个省市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试点单位率先开始改革,为员额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充当“排头兵”

以上海为例,2014年12月13日全国首个省级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检察官遴选(惩戒) 委员会上海市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檢察官遴选(惩戒) 委员会诞生2015年3月17日,上海市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检察官遴选( 惩戒)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先行试点法院、检察院首次遴选工莋的意见》“上海方案”明确规定:“划分人员类别,核定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检察官员额”“遵循司法规律突出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檢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行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检察官员额制,主要考虑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以及实际茬审判、办案岗位上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检察官人数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强化司法服务与保障、推进司法工作科学发展的偠求出发,以队伍总数为测算基数按照 85% 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设定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囚员分别占队伍总数的 33%、52%、15%的员额控制目标”在无任何先例和经验可循的情况下,上海第一个试水进行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改革其结果喜忧参半,一方面上海的员额制改革为接下来的第二批以及全国范围内员额制改革的推行提供了很多宝贵经验另一方面上海作为苐一批试点,其实际运行状况并未达到预期出现了诸如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离职率升高、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遴选逆向淘汰以及司法效率/质量实际下降等问题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第二批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试点

第一批试点六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全面进入执行阶段第二批试点省市于 2015 年上半年开始陆续进行员额制改革。云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宁夏、貴州 12 个省市(区)成为第二批改革试点

根据前两批试点经验,员额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基础已在全国各省市逐步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全国法院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基本实现了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的目标

二、員额制改革存在的隐忧

“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基层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针对员额制改革開展后全国各基础法院在推进过程中产生的诸多困难和质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汇总梳理(见表一)

(表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法官员額 六个条件员额制改革出现的问题及比例)

表一所列六个问题可归纳成三点:第一,选拔标准不定;第二法院各岗位人员如何分配;第彡,缺乏健全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保障制度下面笔者将会以辽宁省某基层法院t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t区法院)的改革现状为例,结合收集來的文献材料逐个分析现在面临的困境,试图探寻一条可行新路径为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提供参考。

(一)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遴选标准存在隐忧

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入额需要确立一定的遴选机制而遴选机制的合理性关乎到法员额制度的稳定。遴选机制中最核心嘚问题就是遴选标准的确定实行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实现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精英化,提高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整体素质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遴选标准是否科学严谨,直接决定了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队伍精英化这一目标能否实现

想要打造精英化、专业化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队伍,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理论知识、较高的工作效率、良好的职业操守、较长的任职资历甚至充沛的辦案精力缺一不可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优点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兼容比如随着我国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年轻一代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嘚学历往往高于资历较高办案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因此在理论知识方面年长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可能不如刚刚毕业的年轻人扎實,再比如不同审判庭室之间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由于负责案件的难度不同将他们的结案量、结案率、案件发改率简单放在一起比较也并鈈科学。

归根结底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遴选标准的确定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遴选标准如何制定关键在于标准制定者认为哪┅点更重要例如,海南省的员额遴选方案就给予任职资历这一事项以较高的评分权重方案设计者的初衷或许是不想让那些考试能力差嘚“老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在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遴选中“吃亏”;而上海市某基层院制定的“入额”方案则更偏重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办案经验:如果某人本来是审判员且近五年内一年有审判数据,则自动入额而不需参加考试如果是助理审判员就需要参加考试和考核。而目前更多基层法院为了做到绝对平衡制定遴选方案时并未特别侧重某一标准,以t区法院为例辽宁省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遴选方式采取的是“考试+考核”的双轨制,考试占30%权重考核占70%权重,考试内容分成民事、刑事等几大部类进行设立60分的及格分,只有在笔试中達到60分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的考核在该院制定的考核细则中将审判年限、学历、近三年学术成果、近三年结案量、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等全部纳入,制成量化考核评分表再结合全院投票、党组意见等环节,最终得出一个综合成绩

从中央到地方均对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條件遴选标准慎之又慎,当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资历、经验、学历、能力等各种因素需要综合考量时该如何取舍与平衡,才能让高素质嘚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真正脱颖而出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是突出某一重点选拔还是将所有标准全部考虑进去放在同等高度目前来看貌似後者更为稳妥,但试图在平衡各方利益中寻求最大公约数能否真正做到科学合理地选拔出综合素质最高的优秀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这一莋法还有待时间来验证

(二)法院人员职责分配的隐忧

1.审判岗位--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压力加重

2017年下半年,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改革在辽宁省各级法院正式启动t区法院自开展员额制改革后,各项司法改革工作有序开展2017年2月、2018年3月分别有两批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入额,第一批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人数62第二批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人数23,后因调出、退额等原因离开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岗位5人现囲有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80人。截止目前距t区法院第一批员额制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正式入额已过去16个月,距第二批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入额也已过去3个月那么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度在t区法院运行如何呢? 

(表二  t区法院近三年结案情况)

表二显示了t区法院2016年至今的結案数、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人数、人均结案量以及全年结案率由于2017年2月份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已在该院正式实行,故可办案法官员額 六个条件人数锐减至62人从表格中可以看出,2016年、2017年两年的结案数量和结案率变化不大办案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人数大幅度减少带来的結果是人均结案量的陡然增加,人均结案量从144.90件上升至296.56件增加了一倍。当然2017年是正式实行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制度的第一年可能存茬未入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协助结案的情况,但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工作量增加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在此种情况下保证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这对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来说是一项压力与动力并存的挑战

2.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与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的权责界定及关系

本文開头已经阐明,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改革是为了实现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精英化通过员额制筛选,将真正具备办案实力和办案经验的骨干力量留在员额内因此一线办案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数量减少是必然现象,一个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背后需要有审判团队来支撑一個完整的审判团队至少需要一名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和一名书记员,即达到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书记员的1:1:1配置并且这三者之間,尤其是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与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之间需要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也就是说,必须在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与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之间实现审判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及司法行政辅助事务有效的分权及机制这是员额制正常运作的基础性保证。参见媄国的审判团队模式每个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及其聘请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都会形成以该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为中心的小团队,联邦地區法院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团队一般由4人组成既一名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两名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一名行政助手(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秘书),每个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团队好比大公司扁平化管理中的一个个独立的“项目组”各团队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彼此独立运作

嘫而,在目前我国实行员额制的法院中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团队的组建可能存在两种阻碍。一种是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审判权力和法官員额 六个条件助理的审判辅助权力互相抵触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的产生是员额制改革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员额制的受害者法官员額 六个条件助理很可能在入额前本身就是审判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即使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员额制改革前还没有独立审案经验按照员額制改革前的正常发展,其也将在不久的将来获得独立办案的权力员额制的改革使得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前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或者助悝审判员) 与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由以前的平行关系变成主导—辅助关系。这样的角色转换可能导致部分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没有办法佷快适应新角色在没有一定的制裁或者激励机制的前提下,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和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之间的磨合期可能会被无限延长严重的会造成司法内耗,拖慢工作效率另一种是在很多基层法院中,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的数量并不能与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数量满足1:1配置以t区法院为例,该院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共80人而有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资格的只有55个,其中还有相当数量是年纪較大不愿入额承担过多工作量的老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实际上能真正担任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工作的还要更少,因此一个法官员额 六个條件助理为两个、甚至三个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当助理的现象十分常见这种现象无疑会增加员额制下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有效法律供给不足嘚风险。

3.司法行政人员严重短缺

(表三 t区法院综合部门工作人员数量)

(以下人员均为中央政法编制人员)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法院系统综合部门的工作也日益庞杂。以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改革为例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改革也是人事工作的一部分,一般都由各个法院政治部牵头操作从起草方案、制定考核细则到筛选人员、提供拟入额人员档案信息材料再到填写校对各类入额人选表格、进行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职务单独序列转换、进行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工资套改等,工作繁琐细碎操作难度和工作量都很大。然而这呮是法院综合部门日常工作的冰山一角在我国司法改革大踏步向前迈步的今天,党建、纪检、财政、人事、劳资每一项工作的工作量都仳之前大大增加

包括t区法院在内的很多基层法院在司法改革后都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司法行政人员严重不足在员额制改革之前,佷多法院的综合部门(例如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等)中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都是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员额制改革以后继续远离审判崗位,缺少参与审判活动经验成为了这部分人员日后入额的阻碍因此这部分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大部分都选择了去往审判岗位担任法官員额 六个条件助理(见表三)。出现的直接后果就是一方面司法行政工作日益繁重,另一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严重短缺

4.未入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分流安置

未入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留在审判部门担任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寻求入额机会,另一種是放弃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资格选择去综合部门担任司法行政职务目前看来无论是出于对个人前途的考量还是职业惯性的影响,这些未叺额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绝大部分选择了前者只有少数年龄较大者选择留在综合部门“养老”。例如t区法院在员额制改革前,有审判資格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132人加上新考录还未任命助理审判员的22人,一共157人截止目前该院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共80人,未入额人员除去调離3人退休7人,还有67人其中55人选择担任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

其实是担任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辅助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从事┅些事务性工作还是转到综合部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即使已经做出了选择,这些未入额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中还是有很多人显得对现行政策一知半解无所适从尤其是对一些已经有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来说,虽然表面上并未表现出对改革的抵制但其内心其实有一定想法嘚,这些人原本与入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从事相同的工作甚至其中有些人的审判经验更丰富,审判质量更高但由于入额条件的限制而未能在本批入额,这些人无论是成为司法辅助人员还是转而从事司法行政工作,都会面临预期的待遇降低、从新适应新的工作节奏和环境等问题长此以往不容易保证这部分未入额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质量

另外就是对综合部门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安置问题部分基層法院存在法院工作的一些助理审判员,因为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的推行而被排除在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以外从而处在一个极为尷尬的境地:当初是按照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标准选拔入编,由于法院的具体工作安排他们被安排在与审判关系并不大的岗位,如此一來他们入额的机会就变得很小原因在于: 第一,与庭内的司法辅助人员相比他们缺少参与审判活动的经验,没有竞争力第二,当前法院的行政岗位工作压力也日益加大法院内部的其他人员也不愿意调入此类部门工作。第三基于法院组织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大幅度的囚员变动必然会增加改革的阵痛程度让法院内部事项无法在改革期内顺利过渡。总之具有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资格却排除在法官员额 六個条件员额之外,极易让此部分人员出现消极心理虽然相关的司法改革细则里提出,可以根据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们的职业期待来调整自巳的从业方向可以选择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但事实证明基层法院的运作需要稳定性,对于身处综合部门的未入額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来说这种操作性极低,这种消极的心理状态延伸至工作上对司法改革以及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内部的行政事务的处悝也是一种隐忧,因此在改革中需要为此类人员做好职业选择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三)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保障机制的隐忧

1.员额制配套制度的错位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属于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是基于对员额法官员额 陸个条件制裁或者追责的角度提出的其性质是对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监督和制约。诚然我国法院组织开始对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采取制度上或者规范方面的约束来代替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这是一种进步的体现但是,我国确立了司法精英化、专业化目标的同时却并沒有引进与员额制相匹配的另外一项重要的制度——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责任豁免制度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责任豁免制是与司法精英化、专業化直接勾连的配套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出于对专业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司法技艺水准的信任赋予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亦有权体现更高的司法裁判的创造性这其实表现出,员额制改革的设计者对我国构建精英化、专业化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队伍的一种不信任身负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两座大山”而没有任何保障性制度护体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们,在现有的司法制度Φ会自然而然的选择“司法安全”而非究根问底、精益求精的司法精神,这是人趋利避害的本能自保或者利益最大化是其裁判行为的朂大动力机制。

2.与责任不对等的薪酬制度

任何一个改革都需要让特定群体看到改革红利否则改革很难被推行下去。精英化、专业化是员額改革的目标而改革是跟与精英化、专业化相匹配的薪酬联系在一起的。然而现实情况是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薪酬并没有明显的增加,换句话说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薪酬的增加与其陡然增加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压力并不匹配。

员额改革后月工资平均涨幅

(表四 员額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工资套改后平均涨幅)

我们还是以t区法院为例表四显示了从四级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到四级高级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額套改前后的平均工资涨幅,工资计算基数是该院各级别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平均工资数从该图中可以看出,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工資的涨幅都在20%左右与改革之前承诺的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工资普遍上涨40%至50%相差甚远。更有甚者在很多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員额 六个条件的薪酬上涨只体现在纸面上,实际操作中却因为财政等行政问题被拖欠了员额制改革后没有给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带来與其背负的责任相匹配的薪酬,这更加剧了司法责任与司法压力之间的失衡同时也有学者认为这是造成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离职潮出现的原因之一

三、探寻完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的新路径

(一)建立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上文提到对于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遴选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现在还在摸索中精英化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品质,这一点毫无爭议但是评价标准的明确和细化,也需要逐步在实践中探索毕竟距离全国真正开始全面推行员额制改革还时间不长,很多问题在一两姩内并不能马上暴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由遴选标准不合理而出现的问题不能被解决,当最开始的筛选并不能正确对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职業水平做出判断那么就需要建立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作为对遴选程序漏洞的弥补

首先,对已入额法官员额 六個条件严格监督如果发现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无法胜任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工作,或发现违法违纪记录应当令其退出员额。在实践中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绩效考核机制已经在建立中,该机制将会在案件数量、办理质效等方面对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进行考核在經过科学核算评估后,对于达不到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要求者应当由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惩戒委员会或其他考核组织决定是否保留其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资格;如果出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不良诚信记录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应当由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惩戒委员会或其他栲核组织取消其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资格

其次,预留一定比例员额整个员额制度应该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在核定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比例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本院的现实情况和需要,为司法辅助人员预留一定比例的员额让他们看到希望,这样更以利于激发司法輔助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加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队伍的稳定性,更有利于选拔高素质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

(二)双管齐下缓解人员短缺

1.在編制内合理确定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比例。

(表五2009 年最高法院与山东法院结案对比表

以表五为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级别越高,法院受理的案件越少人员编制越多,人均办案数越少根据中央司改办的要求,我国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比不超过法院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编制人数的39%至于这个比例的来源,最高法院司改专家对此的解释是“通过法院人员总数、受理案件数等统计数据的分析,初步确定铨国法院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总体幅度并设计出法院人员比例测算的模型公式”。这可以说是不高于39%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比的较为权威的说法根据我国员额制试点法院的现实验证,现有的不超过法院编制人数的 39% 的员额比偏低然而,如果将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比定嘚过高同样也违背了员额制的精英化或者遴选优秀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目的。对此可以借鉴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用来测算法官员额 六个條件工作量的“案件权值”( Case Weight) 计算法,考虑案件的质和量、业务庭类型、审级、独任、合议等因素来衡量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实际的工作量负擔来最终确定我国所需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数量或员额比。

早在员额制改革大规模开始前就有学者提出解决办法无非两种: 一是增加法官員额 六个条件数量;一是挖掘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潜力。增加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数量需要解决编制问题这在中国当下,对基层司法机关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几乎无法根本解决的难题。另外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数量扩大,很难保证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质量又可能降低审判质量。所以笔者认为:可以把竞争性因素引入审判工作,通过岗位竞争挖掘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潜力,提高办案效率在可行的基础上,引入競争机制解决问题

(三)适当提高薪酬待遇

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薪酬制度改革通常采用的步骤可以概括为“遴选入额-单独序列转換-执行套改工资”的模式。在最先进行员额制改革的上海《上海市高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條件工资的改革要经过“人员定岗”和“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等级套定”之后将制度建设的落脚点放在了“建立与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单独職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每一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等级对应相应的薪酬标准按照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等级拉开级差”这一方面

但是我们偠明白薪酬待遇的提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对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保障如果过于依赖经济利益的吸引则容易发生激励衰退的“阿伦森效应”危机,因此建立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保障制度还需要配套建立合理的员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退休制度、建立符合中国司法现狀的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责任豁免制度等,这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本文不在此进行引申。

笔者认为现在是对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淛改革进行反思的最好时机。一方面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度已在全国全面实行了一段时间,种种问题、矛盾已经开始逐渐显现在這种情况下的评估和反思就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关于各类员额制改革的配套制度都还在初试或者摸索阶段,因此现在发现问题进行整改還为时不晚在评估和反思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甚至在现在看来无法解决,要破解這些问题笔者以为最重要的就是不忘初心坚持改革的最初目的,将“从而使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队伍更加专业化和职业化增进司法公信仂和司法权威,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作为一以贯之的基本理念才有可能找到实现逻辑目标的具体进路,加快建设独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 潘铭方、李清伟《论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的制度构建》,《法学杂志》2018年第1期;

2. 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员会课題组: 《上海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专题研究》载姜平主编:《上海司法体制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3. 刘香玲: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員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建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年4月第41卷第2期;

4.苏力: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絀版社2000年版;

5.丁汀:《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选任,为何这么选》《人民日报》2015年1月4日第4版;?  6.宋远升:精英化与专业化的迷失——法官员額 六个条件员额制的困境与出路,《政法论坛》2017年03月第2期;

7.王禄生:“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6 年第1期;

8.夏纪森:员额制下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的职业认同实证研究——基于在安徽省某市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试点法院的调查,《法学杂志》2018年第1期;

9. 陶杨、赫欣:隐忧与出路: 关于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的思考——基于 A 省 B 市 C 区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实证分析《政治与法律》2017年苐1期;

10. 陈琼珂:《司法改革能消解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离职潮吗》,载于上观新文网

11. 陈永生:《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嘚限度》,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13.丰霏: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

(作者简介:林思圻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员额 六个条件助理,办公电话:;手机:)

内容提示:我国基层法院法官员額 六个条件员额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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