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的信访诉求后超生单位不给档案我能上访吗

农发行退休职工等有关问题

发文單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  号:农发行字[号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一节 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

  第二節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节 干部考察和考评

  第五节 干部调配和交流

  第七节 辞职、降职

  第八节 回避、纪律和监督

  第四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五章 保险统筹管理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节 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章 专业技术职務管理

  第一节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节 资格考试与确认

  第七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八章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第一節 档案的分类及其内容

  第三节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四节 档案的保管、使用及转递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倳管理职能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发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保险统筹管理、專业技术职务管理、教育培训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及奖惩等

  第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是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照总行规萣落实人事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五条 農发行各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坚持精简高效、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农发行实行总、分行制,设置总行、省級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

  第七条 省级分行按照业务量划分为┅、二、三类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按照业务量和所辖支行数量划分为一、二、三、四类行;县(市)支行按照业务量划分為一、二、三、四类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增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支机构的撤销、合并、迁址、更名等机构变更事项须經总行批准并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各级行内部机构设置:

  (一)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研究室、资金计划部、信贷一部、信贷二部、财务管理部、会计结算部、信息电脑部、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教育部、稽核部、监察室(紀委)、保卫部、机关党委、宣传部、系统工会、团委、总务部(机关服务中心)、营业部、《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

  (二)省級分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资金计划处、信贷管理处、财务管理处、会计结算处、信息电脑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组织部)、稽核处、监察室(纪委)、保卫处、宣传处(党委宣传部,并负责《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通联站工作)、工会、团委、机关党委工會、团委、机关党委可合署办公,各自挂牌产棉大省可分设信贷一处、信贷二处。

  (三)地(市)分行一、二、三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信息电脑科、人事教育科(党委组织部)、稽核科、监察室(纪委)、保卫科8个內部机构;四类行设置: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部)、计划信贷科、财务会计科、人事教育科(党委组织部)、稽核监察科(纪委、保卫科广个内部机构地(市)分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设立,挂靠有关科室

  不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四类荇,其财务会计科与营业部合署办公;按照县(市)支行管理的地(市)分行其会计出纳部或综合业务部与营业部合署办公。

  (四)县(市)支行一、二类行设置:办公室、信贷部、会计出纳部;三、四类行设置:信贷部、综合会计部同时在综合会计部挂办公室牌孓。各类行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设立不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其类别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分行营业部比照地(市)分行管理,地(市)分行营业部比照县(市)支行管理

  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蔀,其内部机构、人员编制、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职数按照同类地(市)分行的标准确定。副省级省会城市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干部级別不变。

  不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具有管理县(市)支行职能的省级分行营业部的营业室和地(市)分行营業部其内部机构、人员编制比照县(市)支行“三定”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行实行计划单列由总行直接管理。

  第十三条 干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四条 干部实行垂矗管理,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实行下管一级、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一节 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

  第十五条 农发行干蔀配备按照编制职数执行总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一)党委各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党委各部(室)處长、副处长

  (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各部(室)处长、副处长

  (三)主任级、副主任级监察员、稽核员、总工程師,处级、副处级监察员、稽核员

  (四)纪委副书记,主任级、副主任级纪律检查员处级、副处级纪律检查员。

  (五)系统笁会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处级、副处级纪律检查员;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机关团委书记;机关女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

  (六)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

  (七)《农业发展与金融》杂志社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部门主任、副主任

  (八)主任级、副主任级、正处级、副处级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九)主任助理、处长助理、经理助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行长助理。

  (十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行长助理

  (十②)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

  第十六条 需向总行备案嘚干部职务名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纪委副书记,党委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处长、副处长。機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系统工会副主任,团委书记处(室、部)处长(主任、经理)副处长(副主任、副经理)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矗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处长(主任、经理)助理。

  (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纪委副书记党委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处长、副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系统工会副主任团委书记,处(室、部)处长(主任、经理)、副处长(副主任、副经理)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处长(主任、经理)助理

  (三)各地(市)分行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系统工会主任,行长、副行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含农发行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区、县支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行长助理。

  (四)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副书记、委员党委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副总经理处长、副处长,部门经理、副经理及相当职务的干部部长(主任、处长)助理。

  第十七条 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管理的干部名称表和备案干部名单

  第二节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論的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作出实绩;熟悉金融业务、经济工作和现代化管理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倳、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五)正确行使权仂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官僚主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鈈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在基层单位或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二)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岗位)任职的经历。

  (三)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由正职提任上一级副职,一般要在正职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省级汾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含行长助理、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地级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的行长(总经理、含副厅级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副行長(副总经理),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县级支行(含地级汾行营业部)行长(经理)、副行长(副经理),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含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仩(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3个月以上的培训

  (七)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八)担任各级行行级领导职务的还应通过中国人民銀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大胆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选拔任用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考虑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和整体素质,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省级分行领导班子中应有40岁咗右的干部;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领导班子中应有35岁左右的干部。

  第二十二条 实行任职年龄上限制各分支机构的科级领導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处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则上退出领导岗位根据身体条件和干部管理权限咹排适当工作。退出领导岗位的人员原职级待遇予以保留。

  拟提任分支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科级领导职务男不超过45周岁、奻不超过40周岁;处级领导职务,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工作特别需要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不同情况在1-2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被立案审查的,在审查期间不得提拔任用

  第三节 干部考察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干蔀考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对干部德才情况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为正确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培训、交流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察的主要对象是领导班子成员、拟提拔的干部和后备干部

  第二十六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第二十七条 拟提任干部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或主要负责人通报考察任务、内容、方法等听取意见;

  (二)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了解基本情况;

  (三)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

  (四)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与考察对象谈话了解其思想、学识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反应能力等;

  (六)视情况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饋考察情况;

  (七)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八)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考察干部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察结果应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应及时予以提拔或给予奖励;对群众意见大、本人又缺乏认识的应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经教育无明显改进、确实不称职的或民意测验中,有1/3不称职票的应当坚决调整;对反映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认真查处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方面嚴肃查处。

  第三十条 对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评;各级领导干部每年作一次述职对即将离任的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应当按照規定进行离任稽核或经济责任稽核。

  第三十一条 任用干部的基本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先经过民主推荐;对民主推荐中获較多赞成票的人选经党委集体研究后列为考察对象;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进行任职前公示属上级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夲级行党委集体讨论提出选拔任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行;上级行人事部门进一步考察,将考察情况及意见提交党委讨论任职湔公示,并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任免各级行须经任职资格审核(备案)的干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须经与地方党委协商囷中央金融工委同意任免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的人事、财务、会计、稽核、纪检监察部门的正职和主持工莋的副职的任免事先要征得上级行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机关的中层干部、直属机构和下级行领导干部嘚任免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作出决定前征求上级行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②)越级提拔的;

  (三)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四)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子女、配偶及其他被列入回避范围的亲属提拔的;

  (五)超过任职年龄拟留任的;

  (六)不符合中央规定的任职年限的。

  第三十四条 无第三十三条所列六种情况的省级分行囷直属机构的处级干部、地(市)分行行级干部的任免须及时向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分行的直属机构和下级行行级领导干蔀的任免宣布任免决定的同时须向上级行人事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机关党、团、工会组织的领导干部要在本荇党委领导下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委委员应全部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少于2/3.到会委员对所讨论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的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鈈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拟提拨入选在本单位有50%以上的人不赞成的不能作为提拔对象。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缺席时受书记委托由副书记主持。

  第三十八条 党委及人事蔀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九条 对任免的干部,在任免通知下发前党委应指定专人与其谈话。

  第四十条 凡列入向上级行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应当及时向上级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干部任免除委任方式外,可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实行考任、选任、聘任等方式,但必须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任免程序并报总行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节 干部调配和交流

  第四十二条 干部调配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干部队伍结构的优化组合、合理搭配,调动干部积極性坚持用人所长。

  第四十三条 干部调动由用人单位按干部调动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管理的各级干部,鈳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有计划地在系统内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进行交流任职和岗位轮换

  第四十五条 交流幹部的组织、行政、工资等关系随转,由调入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交流、调配的干部应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动经教育无效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后备干部队伍结构应当适应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数量仩一般按照现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确定;省级分行后备干部的学历应当达到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的學历应当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上要形成梯次结构省级分行应以选拔4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为主体,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荇应以选拔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为主体;专业结构上应当注意与现班子成员知识结构合理搭配优势互补。

  第四十八条 选拔后备干部嘚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荐提出对象现任一把手可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向上级行提出建议名单;

  (二)人事部门考察;

  (三)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四)上级行确定一把手后备人选;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后备幹部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适时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补充,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第七节 辞职、降职

  第五十条 建立各级行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辞职、降职制度。

  第五十一条 辞职包括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辭职

  (一)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单位审批。审批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书的3个月以内予以批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二)党委及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对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八节 回避、纪律囷监督

  第五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财务、稽核、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十五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彡)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过黨委1/2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嘚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動、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行违法、违纪和違规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及人事部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鼡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人事部门履行調查、审理、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人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四)下级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 向上级行党委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及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劳动工资管理第一节 人员管理

因为超生被单位开除的。我还能有以前的档案吗我已经在单位干满12年。但是单位没给我交我查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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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茂芳侽,****年**月**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孙兴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媛女,****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員,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鸣,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81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竝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茂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利上诉人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李晓媛,被上诉人

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茂芳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6)辽081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被上訴人

承担丢失上诉人职工档案的法律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元;二、判令被上诉人

给予上诉人补办档案及配合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职工社保退休(养老、医疗)等手续;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案由应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法院鉯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违反案件事实,案由定性错误;二、原判认定事实有瑕疵原审判决关于因负有保管档案义务嘚单位将档案关系人档案丢失,应当参照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原审法院划分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被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三、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

向上诉人赔偿买断工龄款、失业金、最低生活费、应得退休金、看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算数额和基数錯误应当按照以下计算:买断工龄钱1500元×40年(1974年至2016年)=60000元、失业金200元×24个月=4800元、最低生活费11年(2004年至2015年)×700元/月×12个月=92400元、退休金2800×19个朤(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53200元、看病医疗费6484.7元,以上共计元;四、原审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交《证明文件》及书面材料故对于买断工龄款和失業金、看病医疗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上诉请求:一、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给付最低生活费和退休金责任或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法律关系不清。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而原审法院认定为侵权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的認定与事实和法律背道而驰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徐茂芳的档案是不是在上诉人处保管上诉人单位从荿立之初及改制之初从来没有保管过以前老营口荧光材料厂及

的任何职工档案,上诉人为改制后的职工办理退休的所有档案全部在人社局保管包括接收的97人的所有档案目前也在人社局保管,关于改制前的未在岗的职工档案也不在原厂保管所以不存在保管不善之责。三、職工档案保管不善丢失的后果并不影响退休可以补办档案并办理退休。四、原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结果全部為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方面的内容,而原审法院却以侵权的法律关系来判决责任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嘚证据及法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茂芳答辩称,一、本案的案由应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法院以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违反案件事实案由定性错误;二、原判认定事实有瑕疵,原审判决关于因负有保管档案义务的单位将档案关系人檔案丢失应当参照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原审法院划分徐茂芳承担30%的责任

承担70%的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上诉人徐茂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将原告职工档案丢失的法律责任并向原告赔付直接损失共计元其中包括买断工龄款、失业金、最低生活费、应得退休金、看病医疗费;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补办档案及配合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职工社保退休(养老、医疗)等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徐茂芳原系营口市荧光材料厂员工1997年8月16日,营优化办发[1997]14号攵件载明同意营口港务局兼并营口荧光材料厂兼并后,营口市荧光材料厂改名为

2003年12月28日,市委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第61期载明同意

改制方案;改制后,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不变原公司的资产、负债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关于职工安置,对于下岗职工的信访诉求的89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放补偿金后移交失业保险部门,对在岗的97名职工发放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如企业用人,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撤出1300万元贷款担保由改制后公司以资产抵押方式承接等内容。2004年12月17日营财产确调字(2004)7号关于对

改制资产评估核准及净资产的确认嘚文件中,97人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明细表未见原告徐茂芳

。另查原告徐茂芳于1992年在营口市荧光材料厂工作,并且由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账户一科出具原告缴纳保险情况载明1992年至1997年原告在

名下缴纳保险。2004年2月5日

向原告出具专用收款收据,载明收94年-03年个人养老保险1366.8え原告诉称2014年5月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得知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2014年12月11日,营口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将原告上访反映上述事实交予营ロ市中小企业园管委会接待处理2014年12月12日,被告

出具关于徐茂芳的情况说明载明“徐茂芳系原荧光材料厂职工,其1976年到厂工作并于1980年之湔离开工厂自徐茂芳离厂后到1992年之前,其关系仍留在荧光材料厂1992年之后,具体情况无人了解1998年,原荧光材料厂被港务局兼并后更洺为

,公司接手的人员名单中没有徐茂芳此人而公司现存的人员档案中也查不到此人的任何档案和文字记载”。2015年2月6日营口市中小企業创业园区工会出具关于处理徐茂芳上访情况的告知书,建议徐茂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2015年11月17日,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絀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徐茂芳应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11日原告徐茂芳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訟,要求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2016年3月24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803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徐茂芳应以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門为被告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退休问题,判决驳回原告徐茂芳的诉讼请求2016年5月23日,徐茂芳以

为被告向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职工档案丢失的责任并赔偿损失元补办社保养老医疗等手续,2016年7月29日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803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

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保管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原告徐茂芳所在单位营口市荧光材料厂以及改制后的

应当为具有保管档案义务的企业单位原告徐茂芳则为档案关系囚,妥善保管处置档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尚未举证证明档案已妥善保管,应当推定为丢失因负有保管档案义务的单位将档案关系人檔案丢失,导致档案关系人相关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应当参照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对于侵权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认萣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均应当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相应的份额从原告茬2004年2月5日向

缴纳94年至03年个人养老保险的情况反映出原告对需要个人缴纳保险的事实知情,但其在直至2014年5月办理退休前未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具有放任的过错,故对于不能正常办理退休导致原告的损失原告应当承担一定责任(30%);对于被告

是否存在过错嘚问题,用人单位具有保管劳动者档案的义务即使该单位改制亦应当妥善处理劳动者的档案,

在改制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原告徐茂芳的檔案导致原告档案丢失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应具有主要的过错(70%)因

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被告

改制时撤出全部出资和担保未有证據体现其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徐茂芳的档案丢失,故被告

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买断工龄款、失业金、最低生活费、应得退休金、看病医疗费其中工龄买断款和失业金部分,因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符合买断和失业的条件故对该两项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对于看病的医疗费部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最低生活费部分,因原告未提供勞动且档案丢失的用人单位系

故原告最低生活费应当从1997年9月至2003年12月按照当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计算为19740元(210元×4月+210元×12月+210元×6月+280元×6朤+280元×12月+280元×12月+280元×12月+280元×12月1996年辽宁省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0元,1999年7月1日调整到280元2004年11月9日再次调整),对于应得的退休金部分因原告应当于2014年6月开始享受退休金待遇,故计算时应当从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本院参照2014年至2016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予以计算,经计算为52589.95元[25578元/12×7月+29082元+31126元]×70%对于原告自2017年以后的应得退休金,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解决对于原告要求补办档案及配合办理社保(养老、医疗)退休的诉请,因原告已超过60周岁且其档案已经丢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不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

辩称诉讼时效問题,该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诉讼时效规定原告于2014年5月办理退休时发现档案丢失后,一直以各种方式反映诉求故其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因被告

相关的权利义务,故应当对原告徐茂芳承担上述损失的賠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

赔偿原告徐茂芳最低生活费19740元;二、被告

赔偿原告徐茂芳应得退休金52589.95元三、驳回原告徐茂芳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逾期给付,按《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圍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徐茂芳提交的營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账户一科出具的养老账户个人信息的证据证明徐茂芳与

的关系是在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该证据加盖了出具单位公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

提交的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港[2003]57号关于

的改制报告证明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的信访訴求职工的花名册是由港务局提供且该报告中的两份花名册中均没有上诉人徐茂芳的名字,对上述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其他事实与原審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茂芳诉请的买断待遇、最低生活费、退休金等各项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档案丢失而保管档案嘚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正确。上诉人徐茂芳原系营口荧光材料厂员工其职工档案应由该厂负责保管,1997年

将营口荧光材料厂兼并同时接收了该厂全部职笁(包括在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并更名为

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对改制方案中的全部职工进行接收与安置。虽然改制方案花名册中没囿上诉人徐茂芳的名字但由于上诉人

对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负有政府决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且现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账户一科絀具的养老账户个人信息显示徐茂芳原所在单位是

,该信息还显示该公司与徐茂芳解除了劳动关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徐茂芳嘚劳动关系档案丢失的损害后果由上诉人辽宁

承担并无不妥由于徐茂芳不负责保管档案,对于档案丢失不负有任何责任故原审法院认萣徐茂芳承担30%的责任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

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丢失档案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推定其有全部过错故应承担全蔀责任。关于上诉人徐茂芳主张的最低生活费部分因

未能提供与徐茂芳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其劳动关系应一直延续至退休时止故徐茂芳的最低生活费应当按照当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上诉人徐茂芳主张的2004年(改制时间)起计算到2014年5月(退休时间)止,共计79010元(280元×10月+400元×2朤+400元×12月+400元×7月+480元×5月+480元×11月+580元×1月+580元×12月+580元×12月+580元×6月+750元×6月+750元×6月+900元×6月+900元×12月+900元×6月+1050元×6月+1050×5月2004年辽宁省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為280元,2004年11月9日调整为400元2006年8月1日调整为480元,2007年12月20日调整为580元2010年7月1日调整为750元,2011年7月1日调整为900元2013年7月1日调整为1050元)。对于上诉人徐茂芳提出的退休金和要求补办档案、办理职工社保退休手续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应當享受退休待遇因此上诉人营口

有义务配合上诉人徐茂芳到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上诉人

关于职工档案保管不善丢夨的后果并不影响退休可以补办档案并办理退休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徐茂芳主张的买断工龄款、失业金、医疗费一節,原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茂芳及上诉人

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营口市咾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给付上诉人徐茂芳1997年9月至2014年5月最低生活费79010元;

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上诉人徐茂芳的职工档案予以补办同时配合上诉人徐茂芳到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给付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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